地下停車位永久使用權
⑴ 小區地下停車場可以擺點賣材料和 出售車位永久使用權嗎
剛好我是學法律專業的,嘻嘻。。。
先說賣東西的事情。。賣東西要看執照,回隨意擺攤是不允許的,答工商會查處的。。
然後是地下停車場。。是集體的還是單元車庫呢?
單元車庫跟房子一樣 都是屬於房產權人的,集體車庫屬於小區集體所有。
另外,這個沒有永久使用權,現在商品房基本都是80年吧 也有60年跟40年的。
⑵ 地下車位永久使用權能買賣嗎
幼權同志:現在的商品房都會建造一定數t的地下宜汽車位,開發商會將這種類型的汽車內位的容永久使用權(70年)出愁給住戶。開發商說,該汽車位的建設成本未計入商品房成本中。請問,這種類型的汽車位是否可以出位?70年的使用權在法律上是否認可?我們在的買這種類型汽車位時要注意些什麼?談者:,政華,政華同志;首先要粉開發商是否有權銷售車庫。滿足以下條件之一的,車庫屬於全體業主所有,開發商無權出售:1.開發商在計算公攤面積時已把地下車庫的建築面積計算在內的;2.開發商把建造地下車庫的成本核算在住宅開發成本之內的;3.根據國家法律或當地政府規定應無償交付給業主使用的,即小區在規劃時已經明確了車庫作為公共配套設施的功能,將建車庫作為開發商的法定義務。如果有上述情況之一,開發商就無權出售該車庫。其次,如果沒有上述情況,那麼,投資興建該類地下車庫的開發商對此享有專有使用權,有權出售該地下車庫。這時.你可以要求開發商提供房地產管理部門出具的車庫銷售許可證或物價局出具的車庫未列入建安成本的證明。第三,居民住宅土地最長的使用期限70年,但是開發商未必都是以70年的最長期限取得每一塊土地。
⑶ 停車位產權和使用權怎麼區分
1、使用年限不同:
(1)使用權車位:通常50年,如果期滿後,繼續使用要重新購買。
(2)產權車位:車位有70年產權。
2、交易性質不同:
(1)使用權車位:不可交易。
(2)產權車位:可以交易。
3、權利不同:
(1)使用權車位:指車位只有使用權,一旦期限到期,你要重新繳費,否則停止使用。
(2)產權車位:指這個車位就是你的,擁有所有權。
4、所屬人不同:
使用權車位:使用權車位仍然歸屬開發商。
產權車位:產權車位屬於開發商出售給購房者的,購房者有產權證明。
5、繳費方式不同:
使用權車位:根據物業或開發商簽署協議繳費。
產權車位:一次性繳清所有費用。
(3)地下停車位永久使用權擴展閱讀:
所有權是所有人依法對自己財產所享有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具有絕對性、排他性、永續性三個特徵,具體內容包括佔有、使用、收益、處置等四項權利。
所有權具有以下的特徵:
第一,所有權是絕對權
所有權不需要他人的積極行為,只要他人不加干預,所有人自己便能實現其權利。是一種特定的不作為義務。
第二,所有權具有排他性
所有權屬於物權,具有排他的性質。所有權人有權排除他人對於其行使權力的干涉,並且同一物上只能存在一個所有權,而不能並存兩個以上的所有權。
第三,所有權是最完全的物權
所有權是所有人對於其所有物進行一般的、全面的支配,內容最全面、最充分的物權,它不僅包括對於物的佔有、使用、收益,還包括了對於物的最終處分權。
第四,所有權具有彈力性
所有人在其所有物上為他人設定地役權、抵押權等權利,雖然佔有、適用、收益甚至處分權都能與所有人發生全部或者部分的分離,但只要沒有發生使所有權消滅的法律事實(如轉讓、所有物滅失),所有人仍然保持著對於其財產的支配權,所有權並不消滅。
第五,所有權具有永久性
這是指所有權的存在不能預定其存續期間。
第六,所有權具有觀念性
觀念性,是指近代以來,所有權的存在已具觀念化,即所有人不以對所有物的現實支配為必要,發生了重要的從所有到佔有「所有人支配觀念」的轉化。
第七,所有權具有平等性
所有權作為私權,其法律地位應當無差別給予保護的物權屬性。在我國《物權法》第3條、第4條的規定,體現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的所有權平等原則。
⑷ 關於地下停車位購買後的使用年限
一:是真的,
二:有法律效力,
三:能正常交易,
⑸ 地下車位使用權年限一般是多少年
住宅的話是70年的使用權,如果是車位的話,車位是屬於商業范圍,只有40年的使用權。回
土地使用年限答如下:
根據我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12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居住用地70年;
工業用地50年;
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年限為50年;
商業、旅遊、娛樂用地40年;
倉儲用地50年;
綜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⑹ 地下車位在沒有產權的情況下,使用權最多是多少年
按合同法規定,合同最高簽訂使用權或是租用權最多20年,期滿後再續簽。同理,車位使用權也是在二十年內。
有房子的人都會有一張房產證,也就是產權證,這證明這棟房子是真正屬於自己的,不速之客來就可以告他私闖民宅。那麼車位呢?同樣是花錢買,車位是否有產權?
1.車位有沒有產權?
有的車位有產權,有的車位沒有產權只有使用權。有產權的車位,產權人通過產權登記的方式,以行政法規確立了產權人所取得的對車位擁有的所有權權利,包括使用權、繼承權等,這與房產所有權是一個概念
沒有產權的地下車位,一般是通過協議的方式取得對地下車位的使用權利,在租期屆滿時使用權利也就滅失。而且,對開發商不能提供產權的地下車位,往往是與人防工程關聯,對這種情況
協議中一般會約定根據人防需要,可以提前收回使用權。大部分車位都是只有使用權沒有產權的,這也是物業公司怕麻煩造成的。
2.沒有產權的車位使用權有多少年?
按合同法規定,合同最高簽訂使用權或是租用權最多20年,期滿後再續簽。同理,車位使用權也是在二十年內。
只有使用權即車位仍然不是買方的私有財產,依然算租。
(6)地下停車位永久使用權擴展閱讀:
隨著經濟的迅速發展,私家車的數量迅猛增長,造成小區車位 、車庫的數量捉襟見肘。供需的不平衡及權屬不明晰導致越來越多的業主因為車位、車庫的權屬產生糾紛,停車位難成為普遍的現象。當前,關於小區車位、車庫權屬的判定主要有以下兩種觀點:
一、面積分攤說
面積分攤說指的是依照小區車位、車庫的建築面積是否計入小區的公攤面積作為判斷車位、車庫權屬的依據。一般在商品房銷售合同中都有對公攤面積的約定。
依據相關的規定,房屋的銷售面積是套內面積與公用面積的總和,由攤得公共面積的業主來共同享有公用面積的產權。因此有學者指出,在房屋買賣合同中註明的分攤范圍,是我們判斷附屬設施所有權是否屬於全體業主的基本依據。
16如果小區車庫和車位在銷售中並沒有被計算在分攤面積范圍之內,那麼車位、車庫的產權應當歸開發商所有。若反之,那麼業主應當可以享有車位、車庫的產權。
這種做法符合公平交易的原則,找到了業主與開發商間及各業主間的平衡點。而且在現實生活中,車庫大多作為小區的專有部分,其有獨立的產權。
下所以在銷售的時候,小區車庫的面積一般是不計入商品房的公共部分面積進行分攤的,若是進行了分攤就代表否定了車庫的專有部分的屬性。
同時,並非每戶業主都有私家車並有停車的需求,將車庫的建設成本分攤到公攤面積,對於沒有私家車的業主來說也是極為不公的,亦不符合這些業主的意願。
二、當事人約定說
根據《物權法》第七十四條規定,法律給予業主約定車位、車庫權屬的權利。這樣的規定有如下好處:其一,充分滿足民法領域的意思自治原則。
權利人根據自己的意願自由行使、處分自己的權利,通過自治的方式來協調各方的利益,有利於定紛止爭。權利人本身必定是其利益的最佳代表,其對財產的使用、處分所作出的決定也必定更具有說服力的。其二,利於對小區車位、車庫的管理和利用。
即使在同一個小區,每戶業主對於車位、車庫的需求也是不同的,有些業主沒有購買私家車,自然沒有停車的需求,有些業主購買了多輛私家車,不止需要一個車位、車庫。
在業主數量如此大的情況下,如何找到一個平衡點來滿足各業主的需求,具有一定的困難。因此,事先協商約定車位、車庫的權屬後再行由業主進行購買、承租、使用,可以讓權利雙方對自己的權利義務都心知肚明,減少之後的糾紛。
其三,能夠鼓勵開發商多投資修建車位、車庫。緩解當前小區內停車困難的最有效方法就是由開發商多建造車位、車庫,但是沒有直接的利益驅動,開發商不可能給業主「免費的午餐」,停車難的問題也無法從根本上解決。
如果一味的否定開發商在車位、車庫上的權利,就難免其只按照最低規劃標准配備數量有限的停車位、車庫,顯然不利於業主利益的實現,對居住環境的完善也缺乏促進作用。
30其四,符合市場經濟的規律。通過約定的方式來決定車位、車庫的權屬,即是通過市場機制來解決糾紛,體現了平等磋商的精神,且能夠實現各方利益的最大化。
但是約定的方式也有其缺陷。只有在平等的基礎上,才能有真正的意思自治,而小業主與強勢的開發商相比,完全處於弱勢地位,是實質上的不平等,因此僅僅給予雙方意思自治的權利,不利於保護弱勢方小業主的權利。
筆者認為,為了進一步保護小業主平等協商的權利,可以將國家強制力的保護作為小業主在約定車位、車庫權屬時的一個輔助手段。
⑺ 永久使用權地下停車位由誰繳納房產稅
不可能是永久的 你又被忽悠了吧?
如果是你花錢買的 你要確定地下停回車位的面積算不算到公攤里答 如果算 那你又被忽悠了 ,因為開發商無權買賣
如果不算 這塊的房產稅應該歸開發商 當然這部分錢肯定算到你買車位的錢裡面了
⑻ 地下停車位使用權到期,車位還是不是我的
不是。
沒有產權的車位買賣其實就是一種租賃行為。這種買賣合同,實質上是地下停車位租賃合同,而根據《合同法》第214條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超過20年的,超過部分無效。」即:消費者租賃車位(庫)(就是所謂的銷售使用權),最長期限只有20年,20年後是不受法律保護的。業主在簽合同時首先要問清「年限」。
車位產權辦出《房地產權證》後作為物權擁有是無期限的,但車位所在的土地使用權是有使用年限限制的,年限與車位所在土地使用權年限一致。
因此,應該查看開發商的《土地使用權證書》,確認其土地使用期限。但根據物權法規定住宅使用土地使用期限屆滿後自動續期,所以不用擔心該車位使用年限問題。
(8)地下停車位永久使用權擴展閱讀
車位不能進行買賣
1、小區的公共空地
小區里的空地,有的時候甚至是綠地,開發商或者物業公司畫根線就收錢。有的作假賣給業主,有的按月出租。據悉,由於小區的土地使用權歸全體業主,因此開發商無權出售敞開式地上車位。這類車位可以由業主大會授權業委會委託物業租給業主使用,扣除必要費用後歸入小區維修資金。
2、無約定的地下車位
如果地下車位建築面積未分攤,且開發商單獨取得車庫產權的,則開發商可以對購房人出售產權,但地下車庫只能預售給本小區范圍內的商品房預購人。
開發商出售這種車位好像天經地義,其實不然。在房屋買賣合同中,開發商必須申明該小區里的地下車位的產權屬於單獨轉讓,不隨房子一起賣。如果沒有類似的文字說明,地下車位也應當歸業主按份共有,其收益也應歸業主。這部分收益可以由小區業委會委託物業公司收取,收益扣除必要的管理成本後歸入小區維修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