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知識產權管理
1. 美國知識產權保護體系的知識產權的行政管理
美國聯邦政府擁有涉及多機構的管理體系,其主要職能是負責知識產權的事務專性工作以及新屬技術的推廣和轉讓。如按照功能分類,聯邦知識產權管理機構分兩類,第一類是行政主管機關。如美國專利商標局負責專利和商標的受理、審查、注冊或授權、公開等;美國著作權局負責著作權的登記和管理;美國商務部負責國有專利的推廣。其他政府機構也擁有各自的專利管理部門,有權以本機構的名義從事專利的申請、維護以及許可轉讓等工作。此外,國家技術轉讓中心作為聯邦政府支持的、規模最大的知識產權管理服務機構,負責協調知識產權的相關資訊和促進技術轉讓事務。第二類是特別設立的、與科技法律有關的機構,如國會研究服務署、會計署、科技評估室、國會預算室。另外,美國目前全國大概有3000多專利代理人,約佔美國人口的萬分之一,他們對新技術進行認證並將潛在的買賣雙方之間充當橋梁作用,以促進技術轉讓。
2. 美國的知識產權和中國有什麼 不同
北京五一國際知識產權解答,知識產權涉及的面比較廣,在這先說說外觀設計專利方面的不同:
1.中國和美國均將外觀設計放在專利法中來進行保護,稱為外觀設計專利。
2.美國的外觀設計保護制度,均保護部分外觀設計(Partial Design),換句話說,就是可以只要求保護一個產品的局部的外觀設計。例如只保護一個杯子的杯把等。通常要求用實線來描繪要求保護的部分,用虛線來描繪其他部分。而中國目前則沒有部分外觀設計制度,只能保護完整產品的外觀設計,例如一個完整的帶把的杯子。目前產業界和學術界也在呼籲中國建立部分外觀設計制度,因為這樣更貼近設計的本質。
3.對於新興的保護客體,如GUI的設計等,中美的保護制度存在差異。美國可以保護以產品(或屏幕)為載體的GUI,其保護客體包括了幾乎所有在屏幕上顯示的GUI都可以,除了操作系統界面,軟體界面,連游戲界面和壁紙都可以受到保護。在考慮保護范圍時,基本可以跨類保護。例如手機上的GUI的外觀設計專利,保護范圍可以延及到電視。
而中國涉及到GUI的外觀設計專利,保護的是「除了游戲界面以外的,與人機交互和實現產品功能相關的GUI和產品結合的整體外觀設計」。根據上述要求,一般來說,帶設備專用界面、通用操作系統界面、軟體界面、網頁應用、圖標等的產品,可以獲得外觀設計專利保護;而帶網站網頁的圖文排版、帶電子屏幕壁紙、帶開關機畫面等的產品,不能獲得外觀設計專利保護。至於為什麼要有上述限制條件,這主要是因為GUI必須在目前專利法框架下獲得保護,所以需要作為整體產品。人機交互和實現產品功能,則是考慮到了GUI的本質。GUI本質上是產品實體操作面板的虛擬化,也正因為此,才適宜通過專利法獲得保護。而對於網站網頁的圖文排版之類的設計,本質上更接近「報紙」之類信息媒介的虛擬化,因此更適合通過著作權法獲得保護。
3. 美國的知識產權申請和審查制度是怎樣的
美國的知識產權申請和審查制度
一、專利申請的類型
1、 發明專利(utility patent):美國專利法中規定,凡是發明或發現新穎且具有實用的方法、機器、產品、物質組合物,或者對已知物質的新用途,或者是對現有技術的進一步改進,都屬於美國專利法所要保護的客體,其保護年限為申請日起二十年。
2、外觀專利(design patent):外觀設計專利保護針對產品的新的、原創的和裝飾性的外觀設計。其保護年限為注冊日起十四年。
3、 植物專利(plant patent):植物專利保護為以無性或有性繁殖方式復制出的新且獨特的植物新品種。其保護年限為申請日起二十年。
二、專利申請之流程圖
2、復審和無效程序
在美國,第三人對專利權提出無效有兩種途徑,一是在專利侵權訴訟中直接向受理法院或美國國會貿易委員會提出專利無效宣告申請;二是向美國專利商標局的專利審判上訴委員會提出專利無效宣告請求。可利用以下程序對一件專利宣告其全部或部分無效。
(1)單方復審程序
第三方自專利授權之日起,可以該專利被出版物公開為理由提出無效請求,涉及的無效理由僅限於新穎性和創造性。
(2) 專利授權後復審程序(post grant review)
第三人只能在專利被授權後的九個月內提請該程序。涉及的無效理由可以是任何美國專利法中規定的無效理由。此程序僅適用於申請日(包括優先權)在2013年3月16日之後的專利。
(3) 雙方復審程序(inter partes review)
第三人只能在專利被授予權利之日起的九個月之後才可以提請該程序,而且需在專利授權後復審程序終止之後才能申請啟動此程序。該程序適用於美國發明法案(AIA)生效日之前或之後授予的所有專利。雙方復審程序也只能以公開出版物作為證據。
六、商標
美國商標申請的基礎在於使用,這種使用分為實際使用和意向使用。後者需要在通過核准通知之後的6個月內提供使用證據。商標的權利期限為10年。
商標申請程序主要包括申請、審查、異議程序。在異議程序中設置有搜證、質詢等環節。
七、版權
在美國,版權登記雖然不是權利人獲得權利的前提,但卻是權利人提起訴訟的前提。
4. 有關美國知識產權保護的
在美國,對知識產權的法律保護由來沖褲已久。1789年開始實施的《憲法》第一章第八條第八款指出,國會有權「保障著作家和發明人對各自的著作和發明在一定的期限內的專有權利,以促進科學和實用首團藝術的進步」。此後,美國又先後制訂了《專利法》《商標者判橘法》《版權法》《反不正當競爭法》《互聯網法》和《軟體專利》。為了全面執行世界貿易組織《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規定的各項義務,1994年12月8日美國政府制訂了《烏拉圭回合協議法》,對知識產權法律作了進一步的修改和完善。
5. 美國留學讀知識產權法有哪些學位可以選
LLM(Latin Legum Magister)法律碩士
LLM名義上是一年制,實際上只有七八個月的學習時間,因為一般都是秋季8月開學、夏季5月畢業。
LLM的入學要求主要是托福考試,當然具體的成績要求,因校而異;本科是法學專業或從事過相關法律工作(比如你是專利代理人,但你並非法科出身)。
LLM的具體方向或側重點各個學校也不一樣,大都是每個學校根據自身的特點來設定。
有的開設了有商法方向的,還有的開設知識產權法方向的,也有不設具體方向的LLM。
LLM的優勢:
入學要求不是太高,學制相對較短,費用也相對低一些。
LLM畢業後可以參加紐約州和加州的律師資格考試。
LLM的劣勢:
由於學制較短,所以對於美國法的理解還不是很深刻。
在美國找工作非常難,它不是美國的法學主流,LLM更大意義就是針對國際學生的。
申請到獎學金的可能性較小,因為LLM更大意義上是為學校賺錢的項目(當然這並不意味著學校會不顧教學質量)。
MIP(Manage Intellectual Property)知識產權管理碩士
據我所知,開設這個專業的學校並不多。
它主要針對的是過去沒有法律背景的學生或社會人員。
學制是一年, 一般也是秋季8月開學、夏季5月畢業。課程主要側重知識產權。
入學要求主要是托福成績。
MIP的優勢:
和LLM一樣,學制相對較短,費用也相對低一些。
但是它有一個LLM沒有的優勢:因為MIP的申請人多是理工背景,所以可以畢業後參加美國patent
bar考試(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而專利代理人在美國找工作還是相對容易很多的。
MIP的劣勢:
不能參加紐約州、加州或其他州的律師資格考試。(不過這里有個對在國內從事過專利代理人的利好消息:如果你沒有法律本科,但你有過相關的專利代理工作經驗,你可以申請LLM,畢業後既可參加patent
bar也可以參加律師資格考試。)
JD(Juris Doctor)法律博士
這個是美國學生受法律教育的最主要形式,學制三年(有的學校現在針對外國學生也有兩年制的)。
對於國際學生而言,它的入學要求相對高一些,除了托福成績,還要有LSAT成績(法學院入學考試成績)。有興趣的同學可以網路或谷歌LSAT,這個要比托福難很多。
JD的優勢:
對美國法的理解要深刻些,受到的訓練更系統更全面。
當然,就找工作而言,幾率也更大一些。
JD的劣勢:
時間和經濟成本太高。
按照三年算,如果你拿的不是全獎,算上生活費在內,可能在一百萬人民幣以上。
SJD或JSD (Doctor of Juridical Science)
國內的法學博士,側重理論研究
對國際學生而言,一般入學條件是讀過LLM。
學制通常是3-4年不等。
畢業後的方向一般是高校。
SJD的優勢:
聽說這個拿到全獎的幾率比較高,但具體情況如何並不確定。
SJD的劣勢:
不是每所法學院都設有這個項目。
6. 中國和美國的專利制度有什麼不同
1.專利劃分不同:
美國專利分為三種:發明專利、外觀設計專利和植物專利。
我國專專利分為三種:發明專利,外屬觀設計,實用新型。
2.專利申請判定不同:
美國在2013年前實行的是先發明。
中國專利體系是採用先申請制。
3.專利權利超項費的計算標准不同。
美國專利的權利要求超項收費標准:權利要求總數超20項(多重附屬權利要求需要拆分)、獨立權利要求超3項、出現多重附屬權利要求。
中國專利是權利要求超項收費標准:總數超過10項後收取超項費。
7. 如何利用美國知識產權司法體系
2012年11月26日,應商務部條法司領導的邀請,筆者在商務部的法律年會上作了題為「利用美國知識產權制度:經驗和提示」的演講。雖然演講本身僅有短短的15分鍾,但演講後與會聽眾給予的肯定以及在會上與其他演講嘉賓的交流讓我深深地體會到,對於已經在美國市場,或即將進入美國市場的中國公司來講,這是一個很有意思,並有實際價值的課題。
要談如何利用美國知識產權司法體系,首先要談美國知識產權司法體系的特點。這個話題可以寫成一本書,因這里篇幅有限,筆者這里僅想談一點:和中國知識產權司法體系相比,美國知識產權司法體系對原告提交的訴訟狀的要求門檻低。
美國法律會對毫無根據的起訴進行懲罰。但是一般情況下,被告很難證明原告的起訴是毫無根據的,因為美國法律僅要求原告提交的訴訟狀達到通知被告的目的(Notice
Pleading)。在專利侵權訴訟狀中專利權人通常僅需要列出專利所有權、每個被告的名稱、被侵權專利的信息、被告是以何種手段侵權的,以及專利法適用的條款五方面的信息。
對於專利權利要求的解釋不是專利侵權訴訟狀必須包括的內容。美國司法體系在起訴之後提供了全面,復雜的證據開示程序(Discovery),為雙方當事人提供了發現涉案事實真相的多種途徑和方式。從某種角度上看,這一司法體系確實為專利權利人進行維權提供了較為容易的起點。美國知識產權司法體系的這一特點在最近的一個案例中體現得淋漓盡致。
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在2013年1月25日決定的豪羅傑(Roger Hall)訴Bed Bath &
Beyond(BB&B)公司等一案中,明確指出外觀設計專利的專利權人在其專利侵權訴訟狀中不需要指出其專利保護產品的新穎性及裝飾性所在的技術要點並進行與侵權產品的技術要點的對比,因為外觀設計專利的侵權判定是基於設計本身整體的效果,而不是基於新穎性的技術要點。
上述案涉及的是美國外觀設計專利D596,439,保護一種在四周有封邊,在兩端有拉鏈,並在中間有一個有角度的布掛鉤的手提包式毛巾 (Tote
Towel)。
發明人豪羅傑於2008年11月17日提交了專利申請。在專利申請在審的過程中,原告於2009年3月20日與BB&B
公司會見,討論BB&B公司是否會對豪羅傑發明的手提包式毛巾提供零售服務。在會談中,Hall將他的注有「專利在審」的手提包式毛巾樣品留給了BB&B公司。BB&B公司之後通過其供貨商在巴基斯坦製造了豪羅傑發明的手提包式毛巾的復製品作為BB&B公司零售之用。專利批准後,豪羅傑因專利侵權和其它不公平競爭事由起訴BB&B公司和其供貨商。
紐約南區聯邦地區法院駁回了原告的起訴,判定:原告的訴訟狀沒有指出專利權人手提式包毛巾在那些方面值得外觀設計專利的保護,或者被告產品是如何侵犯專利的權利要求的。原告不服,上訴到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
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推翻了一審聯邦地區法院的決定,指出:原告的訴訟狀中列出了涉案專利,展現了專利保護的設計,描述了侵權產品的特徵,並使用了對比圖證明侵權產品和專利保護的相似。因此,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判定原告在此案中的訴訟狀滿足了法律上的要求。
本案對很多中國企業來講有重大的教育意義。近年來,越來越多的中國企業走出國門,將產品賣到美國,有的在美國已有很可觀的市場。同時,也有越來越多的中國企業在美國被告。這一方面證明中國企業的競爭實力在增強,同時也更好地提醒中國公司在走出去的過程中對於知識產權的保護,預警防範工作要加強。因為對美國司法體系了解的不多,很多中國公司會抱怨在美國怎麼這么容易就被告。這正是上述美國知識產權司法體系對原告提交的訴訟狀的要求門檻低這一特點的體現。
在美國訴訟成本高,企業很少為了訴訟而訴訟。相反,每一個訴訟的背後,特別是知識產權訴訟的背後,都有強大的商業目的做支撐,讓企業願意以訴訟的較小成本換取商業上更大的利益。例如,許多公司依靠自身擁有的專利權,通過提交訴訟狀,利用訴訟程序的壓力,將不願接受許可或不願進行商務上合作的「侵權方」拉回談判桌上。還有一些專利許可方,在許可合同到期或續簽時,通過提交訴訟狀,利用訴訟程序的壓力,力圖使被許可方繼續簽約,或接受進一步修改的許可合同。
同時,在訴訟過程中的很多策略也能幫助企業達到其商業目的。因此,充分利用美國知識產權司法體系,將公司的知識產權策略和訴訟策略緊密地與商業目的結合在一起,通過有效防禦和策略性進攻,將知識產權工作做活,才能切實為企業出海起到保駕護航的作用。
參考:http://www.sipo.gov.cn/sipo2013/mtjj/2013/201303/t20130307_787275.html
8. 美國知識產權局的網址
No
Intellectual Property is protected by the - United States Patent and Trademark Office
http://www.uspto.gov/
9. 美國有什麼著名的知識產權事務所
多著呢,TOP10,TOP50的都算是很好的美國IP所了,你問這個做啥?遇上了美國知識產權官司?
10. 美國為什麼要確立知識產權國家戰略
美國是世界上最早建立知識產權法律和制度的國家之一。美國獨立後即在其《憲法》中明文規定發明人、作者的創作成果應當享有知識產權,並於1790年頒布了《專利法》和《版權法》,時間早於絕大多數其他國家。這表明,美國建國之初就把保護知識產權作為其基本國策之一。
值得指出的是,美國在其科技和文化創新能力低於歐洲發達國家的歷史階段,曾在知識產權制度上採取明顯的本國保護主義。例如,美國早期的專利制度拒絕為外國申請人提供與本國申請人同等的待遇,長期拒不參加當時由歐洲國家發起制定的知識產權國際條約,直至1988年才參加了《保護文學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
世紀中期之後,隨著美國逐漸成為世界第一強國,其國內知識產權制度也不斷完善。美國一方面注重為權利人提供有效的知識產權保護,如大力促進其版權產業的形成和壯大,將能夠獲得專利保護的范圍擴大到微生物、與計算機程序有關的商業方法等,規定大學和科研機構對利用國家投資完成的發明能夠享有並自主處置專利權等;另一方面,也注重知識產權權利人利益與公眾利益之間的合理平衡。美國是世界上最早建立反壟斷體系並將其用於規制知識產權權利濫用行為的國家,它還通過其最高法院近10年來的一系列重要判決,制止對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作出過寬的解釋,以免其他人使用先進技術有隨時「觸雷」的危險。
自上世紀80年代以來,美國在其對外知識產權政策方面一直從維護本國利益出發,進攻性地參與和推動知識產權國際規則的制定和調整。美國在雙邊交往中也不斷強制推行自己的「知識產權價值觀」,與相關國家簽訂雙邊協議,使對方在知識產權保護上比世界貿易組織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更嚴格、要求更高。例如神磨慧,2005年開始的澳大利亞新一輪知識產權法修訂,就是按照2005年1月的《澳美自由貿易協議》的要求進行的。美國頻頻運游答用其《綜合貿易法》的「特別301條款」和《關稅法》的「337條款」,對其認為侵犯美國知游族識產權的國家和企業進行威脅和制裁。美國是對知識產權國際規則的形成和發展影響最大的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