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域使用權採取登記對抗主義嗎
A. 地役權的設立為什麼採用登記對抗主義
登記對抗是為了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啊。要是選擇登記生效主義過於麻煩不利於實際中的運用啊。地役權主要為了此次方便了設定的,應該方便快捷最好了。
B. 請問宅基地使用權在設立上採取登記要件主義還是登記對抗主義
我記得是登記對抗
C. 物權法上,登記對抗主義有哪些情形
物權法上,來登記對抗主義的情形自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情形。船舶、航空器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二十四條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一百八十八條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第四項、第六項規定的財產或者第五項規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3)海域使用權採取登記對抗主義嗎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八十條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一)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
(三)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
(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運輸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並抵押。
D. 什麼是登記要件主義和登記對抗主義
登記要件主義是指將登記作為生效的要件,比如房屋所有權轉讓合同,等級是內所有權容轉讓的要件,即使合同生效,不登記也不產生所有權轉讓的物權效力。
登記對抗主義是指不登記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但是對於合同雙方或者惡意第三人是有物權效力的。比如機動車的抵押合同,不經登記,抵押權依然存在。但是在這種情況下,抵押人將抵押物轉賣給完全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抵押權人便不能以房屋存在抵押權對抗買受人。
E. 在我國,建設用地使用權是登記對抗主義嗎
不是,房產及土地使用權均遵循登記生效原則,例如《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條規定「依法登記的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F. 登記對抗主義是怎麼回事
所謂登記對抄抗主義,是指某些襲特殊動產,如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物權的變動雖然不需要辦理登記,但如果不登記,一旦發生糾紛,動產取得人的所有權就不能產生對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我國《物權法》第24條規定:「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值得注意的是,登記對抗主義還涉及到善意第三人的問題。所謂善意第三人,就是對買賣雙方的交易行為不知情的人,基於對賣方的信任而與賣方進行交易,如果發生糾紛,法律為了保護交易安全,就優先保護他的利益。在實行登記對抗主義的動產變動中,如果善意第三人先於買方與賣方辦理了登記手續,那麼法律就優先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利益,買方雖然取得了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動產的物權,但這些動產依據法律最終歸善意第三人所有。
G. 登記對抗主義有哪些法律條文
《物權法》中登記對抗主義的條文:
第二十四條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一百二十九條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將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轉讓,當事人要求登記的,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請土地承包經營權變更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一百五十八條地役權自地役權合同生效時設立。當事人要求登記的,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地役權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一百八十八條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第四項、第六項規定的財產或者第五項規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一百八十九條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業生產經營者以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條規定的動產抵押的,應當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條規定抵押的,不得對抗正常經營活動中已支付合理價款並取得抵押財產的買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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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H. 什麼是登記對抗主義和登記要件主義
「登記要件主義」 是指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變動時,需要當事人具備物權變動的意思表示,並且必須將該意思表示予以登記,並自登記是該物權變動行為方可生效。
①不動產登記法律價值在於維護交易安全,因為,「第三人的利益實際正是市場經濟的交易秩序的化身,社會整體的正常的經濟秩序就是由一個個第三人連接起來的。」
②因交易行為而變動的物權,經過登記對第三人產生公信力。
登記對抗主義是指所有權保留一經當事人合意即可成立,但不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登記對抗主義一方面維持交易之便捷,一方面亦使當事人能斟酌情事,決定是否申請登記,以保障自己的權效力。世界大多數國家均采此制,如美國、義大利以及我國台灣地區。
登記生效主義是指將登記作為不動產物權變動的要件,非經登記不能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物權變動的效果,更不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而且其登記還有公信的效力。其優點是物權變動的時間通過公示得以確定,使物權產權歸屬關系登記的公示公信力得以向社會明確,對善意第三方的保護較為有利。缺點是未充分尊重雙方當事人達成的協議,過於注重形式,缺乏必要的靈活性,容易造成公權對私權的過分干涉。
在登記對抗主義這種法律模式下,登記並不是物權變動的生效要件,登記也並不產生公信力,僅產生對抗力。其優點是不以登記作為物權變動要件,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使不動產交易較為便捷,缺點是因不動產物權的變動缺乏表面的公示形式,易使善意第三人利益受損,容易形成在不動產之上的多種權利狀態。
I. 我國對所有權的變動採取登記對抗主義嗎~
錯。
如:不動產採取登記生效主義,房屋買賣不登記所有權不轉移。登記既為生效要件,也為對抗要件。
動產一般為交付主義,如在商店買衣服只要一手交錢一手交貨後,所有權就轉移。在這里交付既為生效要件,也為對抗要件,根本用不著登記
J. 請教律師:關於汽車和船舶的所有權轉讓問題。新的物權法24條,採取的是登記對抗主義而不是登記生效主義...
必須登記,只有登記之後才為合法,否則,不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