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司法解釋
❶ 知識產權的某些解釋
2001年和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分別頒布了3個關於知識產權的司法解釋,即《關於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根據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侵犯專利權(著作權,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訴訟時效為2年,自專利權人(著作權人、商標注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侵權行為主日起計算。權利人超過兩年起訴的,如果侵權行為在起訴時仍在持續,在該項專利權有效期內(在該著作權保護期內、在該注冊商標專用權有效期內),人民法院應當判決被告停止侵害行為;侵權損害賠償數額應當自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訴之日起向前推算2年計算。
希望採納
❷ 最高院最高檢關於知識產權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4年11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331次會議、2004年11月11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屆檢察委員會第28次會議通過)
(法釋〔2004〕19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已於2004年11月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331次會議、2004年11月11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屆檢察委員會第28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4年12月22日起施行。
二○○四年十二月八日
為依法懲治侵犯知識產權犯罪活動,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根據刑法有關規定,現就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規定的「情節嚴重」,應當以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一)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
(二)假冒兩種以上注冊商標,非法經營數額在三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應當以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非法經營數額在二十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的;
(二)假冒兩種以上注冊商標,非法經營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第二條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屬於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應當以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銷售金額在二十五萬元以上的,屬於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應當以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三條偽造、擅自製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製造的注冊商標標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條規定的「情節嚴重」,應當以非法製造、銷售非法製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一)偽造、擅自製造或者銷售偽造、擅自製造的注冊商標標識數量在二萬件以上,或者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
(二)偽造、擅自製造或者銷售偽造、擅自製造兩種以上注冊商標標識數量在一萬件以上,或者非法經營數額在三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應當以非法製造、銷售非法製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偽造、擅自製造或者銷售偽造、擅自製造的注冊商標標識數量在十萬件以上,或者非法經營數額在二十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的;
(二)偽造、擅自製造或者銷售偽造、擅自製造兩種以上注冊商標標識數量在五萬件以上,或者非法經營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第四條假冒他人專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條規定的「情節嚴重」,應當以假冒專利罪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一)非法經營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二)給專利權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的;
(三)假冒兩項以上他人專利,非法經營數額在十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五條以營利為目的,實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所列侵犯著作權行為之一,違法所得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屬於「違法所得數額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有其他嚴重情節」,應當以侵犯著作權罪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一)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二)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體及其他作品,復製品數量合計在一千張(份)以上的;
(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
以營利為目的,實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所列侵犯著作權行為之一,違法所得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的,屬於「違法所得數額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應當以侵犯著作權罪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非法經營數額在二十五萬元以上的;
(二)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體及其他作品,復製品數量合計在五千張(份)以上的;
(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情形。
第六條以營利為目的,實施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條規定的行為,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屬於「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應當以銷售侵權復製品罪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第七條實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的行為之一,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屬於「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應當以侵犯商業秘密罪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損失數額在二百五十萬元以上的,屬於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的「造成特別嚴重後果」,應當以侵犯商業秘密罪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八條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規定的「相同的商標」,是指與被假冒的注冊商標完全相同,或者與被假冒的注冊商標在視覺上基本無差別、足以對公眾產生誤導的商標。
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規定的「使用」,是指將注冊商標或者假冒的注冊商標用於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產品說明書、商品交易文書,或者將注冊商標或者假冒的注冊商標用於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等行為。
第九條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的「銷售金額」,是指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後所得和應得的全部違法收入。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屬於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的「明知」:
(一)知道自己銷售的商品上的注冊商標被塗改、調換或者覆蓋的;
(二)因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受到過行政處罰或者承擔過民事責任、又銷售同一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的;
(三)偽造、塗改商標注冊人授權文件或者知道該文件被偽造、塗改的;
(四)其他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的情形。
第十條實施下列行為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條規定的「假冒他人專利」的行為:
(一)未經許可,在其製造或者銷售的產品、產品的包裝上標注他人專利號的;
(二)未經許可,在廣告或者其他宣傳材料中使用他人的專利號,使人將所涉及的技術誤認為是他人專利技術的;
(三)未經許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專利號,使人將合同涉及的技術誤認為是他人專利技術的;
(四)偽造或者變造他人的專利證書、專利文件或者專利申請文件的。
第十一條以刊登收費廣告等方式直接或者間接收取費用的情形,屬於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的「以營利為目的」。
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是指沒有得到著作權人授權或者偽造、塗改著作權人授權許可文件或者超出授權許可范圍的情形。
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他人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體及其他作品的行為,應當視為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的「復制發行」。
第十二條本解釋所稱「非法經營數額」,是指行為人在實施侵犯知識產權行為過程中,製造、儲存、運輸、銷售侵權產品的價值。已銷售的侵權產品的價值,按照實際銷售的價格計算。製造、儲存、運輸和未銷售的侵權產品的價值,按照標價或者已經查清的侵權產品的實際銷售平均價格計算。侵權產品沒有標價或者無法查清其實際銷售價格的,按照被侵權產品的市場中間價格計算。
多次實施侵犯知識產權行為,未經行政處理或者刑事處罰的,非法經營數額、違法所得數額或者銷售金額累計計算。
本解釋第三條所規定的「件」,是指標有完整商標圖樣的一份標識。
第十三條實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規定的假冒注冊商標犯罪,又銷售該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構成犯罪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的規定,以假冒注冊商標罪定罪處罰。
實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規定的假冒注冊商標犯罪,又銷售明知是他人的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構成犯罪的,應當實行數罪並罰。
第十四條實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的侵犯著作權犯罪,又銷售該侵權復製品,構成犯罪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的規定,以侵犯著作權罪定罪處罰。
實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的侵犯著作權犯罪,又銷售明知是他人的侵權復製品,構成犯罪的,應當實行數罪並罰。
第十五條單位實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至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的行為,按照本解釋規定的相應個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的三倍定罪量刑。
第十六條明知他人實施侵犯知識產權犯罪,而為其提供貸款、資金、賬號、發票、證明、許可證件,或者提供生產、經營場所或者運輸、儲存、代理進出口等便利條件、幫助的,以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共犯論處。
第十七條以前發布的有關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司法解釋,與本解釋相抵觸的,自本解釋施行後不再適用。
❸ 關於專利的全部司法解釋
涉及專利的司法抄解釋主要有3個: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訴前停止侵犯專利權行為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法釋[2001]20號)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法釋[2001]21號)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9〕21號)
❹ 知識產權審判服務大局若干問題的意見是司法解釋嗎
不是,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司法解釋工作的規定》第四條、第六條規定。版
第四條 最高人民法權院發布的司法解釋,應當經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
第六條 司法解釋的形式分為「解釋」、「規定」、「批復」和「決定」四種
❺ 知識產權法最新司法解釋好多年實施了
知識產權法是對知識產權領域的法律的一個總稱。
在中國,知識產權法包括商專標法,專利屬法,著作權法,集成電路保護條例,計算機軟體著作權保護辦法等等,中國的這些法律都是通過對國外法律的借鑒和學習,結合中國的國情而制定了,在中國都已經實踐好多年了,對於知識產權領域起到了很大的保護作用。
希望能夠幫助到你,如有問題,歡迎繼續追問。
❻ 什麼是知識產權法律保護
知識產權是指人類智力勞動產生的智力勞動成果所有權。它是依照各國法律賦予符合條件的著作者、發明者或成果擁有者在一定期限內享有的獨占權利,一般認為它包括版權(著作權)和工業產權。版權(著作權)是指創作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的作者及其他著作權人依法對其作品所享有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的總稱;工業產權則是指包括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外觀設計專利、商標、服務標記、廠商名稱、貨源名稱或原產地名稱等在內的權利人享有的獨占性權利。知識產權法律保護,包括以下兩個方面:
(一)、國內立法保護
1.知識產權法律,如著作權法、專利法、商標法。
2.知識產權行政法規。其主要有著作權法實施條例、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專利法實施細則、商標法實施條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等。
3.知識產權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如深圳經濟特區企業技術秘密保護條例。
4.知識產權行政規章,如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禁止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規定。
5.知識產權司法解釋,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訴前停止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和保全證據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二)、國際條約保護
中國在制訂國內知識產權法律法規的同時,加強了與世界各國在知識產權領域的交往與合作,加入了十多項知識產權保護的國際公約。主要有: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TRIPS協定)、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世界版權公約、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專利合作條約等。其中,世界貿易組織中的TRIPS協定被認為是當前世界范圍內知識產權保護領域中涉及面廣、保護水平高、保護力度大、制約力強的國際公約,對中國有關知識產權法律的修改起了重要作用。
❼ 新民訴法司法解釋對知識產權訴訟管轄有哪些影響
具體影響表現在以下幾點:
1、專利侵權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第五條,因侵犯專利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侵權行為地包括:被訴侵犯發明、實用新型專利權的產品的製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等行為的實施地;專利方法使用行為的實施地,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的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等行為的實施地;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製造、許諾銷售、銷售、進口等行為的實施地;假冒他人專利的行為實施地。上述侵權行為的侵權結果發生地。
2、商標侵權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因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提起的民事訴訟,由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五十二條所規定侵權行為的實施地、侵權商品的儲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前款規定的侵權商品的儲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經常性儲存、隱匿侵權商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關、工商等行政機關依法查封、扣押侵權商品所在地。
2、版權侵權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因侵犯著作權行為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著作權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所規定侵權行為的實施地、侵權復製品儲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前款規定的侵權復製品儲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經營性儲存、隱匿侵權復製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關、版權、工商等行政機關依法查封、扣押侵權復製品所在地。
更多有關知識產權的知識及更多有關知識產權的各項服務,請登錄 www.shewentm.com 或者致電 010-826850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