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使用權抵押
1. 農村土地使用權可以做抵押貸款嗎
我國有相關法律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依法不能抵押,且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能作為抵押。根據我國擔保法,經發包方同意的農民依法承包的集體所有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可以用來做為抵押。
集體土地所有權不可以抵押,鄉鎮企業的土地使用權不可以單獨抵押。所以,如果想用土地在農村申請抵押貸款的,還需要看清楚自己的土地所有權屬於哪種類型。
2. 法律:國有土地使用權,可以抵押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規定如下:第三十三條,土地使用權抵押時,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隨之抵押。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抵押時,其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之抵押。第三十四條,土地使用權抵押,抵押人與抵押權人應當簽訂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規定。第三十五條,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抵押,應當按照規定辦理抵押登記。第三十六條,抵押人到期未能履行債務或者在抵押合同期間宣告解散、破產的,抵押權人有權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抵押合同的規定處分抵押財產。因處分抵押財產而取得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的,應當依照規定辦理過戶登記。第三十七條,處分抵押財產所得,抵押權人有優先受償權。第三十八條,抵押權因債務清償或者其他原因而消滅的,應當依照規定辦理注銷手續。
3. 申請抵押貸款的話,我用種地的耕地使用權能申請嗎
1、農村的耕地不能設定抵押。
2、根據現行法律規定,農村耕地屬於農民集體所有,版耕地所有權人為全權體村民,使用權人為具體承包經營的人,因為所有權類型的限制及使用權的不完全性,農村耕地不是合法的抵押物,依法不得設定抵押。
3、但是,如果後續法律規定可以設定抵押,可以按後續法律的規定辦理抵押。
物權法
第一百八十四條 下列財產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權;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
(四)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4. 農業用地能不能抵押
農業用地又稱農用地。指直接或間接為農業生產所利用的土地。包括耕地、園地內、林容地、牧草地、養捕水面、農田水利設施用地(如水庫、閘壩、堤埝、排灌溝渠等),以及田間道路和其他一切農業生產性建築物佔用的土地等。 : 集體土地使用權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以及符合法律規定的其他組織和個人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的用益物權。 集體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並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 集體土地使用權的主體為特殊民事主體,主要為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集體經濟組織設立的企業和公益性組織,只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允許的個別情況下,才可包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和個人。
5. 土地使用權抵押的法律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規定如下:第三十三條,土地使用權抵押時,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隨之抵押。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抵押時,其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之抵押。第三十四條,土地使用權抵押,抵押人與抵押權人應當簽訂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規定。第三十五條,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抵押,應當按照規定辦理抵押登記。第三十六條,抵押人到期未能履行債務或者在抵押合同期間宣告解散、破產的,抵押權人有權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抵押合同的規定處分抵押財產。因處分抵押財產而取得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的,應當依照規定辦理過戶登記。第三十七條,處分抵押財產所得,抵押權人有優先受償權。第三十八條,抵押權因債務清償或者其他原因而消滅的,應當依照規定辦理注銷手續。
6. 什麼叫土地使用權抵押
土地使用權抵押是債務人或第三人向債權人提供土地使用權作為清償債務的擔保,而不轉移佔有的行為。土地使用權抵押關系成立後,僨務人到期不能履行債務時,抵押權人得申請人民法院拍賣作為抵押物的土地。使用權,以拍賣款抵償債務,如有剩餘,應退還給抵押人,不足時仍可向債務人繼續追索。
7. 用耕地使用權能抵押貸款嗎
編輯同志: 我是一個農民,因206國道從我村經過,我想在公路旁開一個飲食店,但苦於沒版有資金。最近,我找到權鄉信用社,想申請辦些貸款,信用杜提出辦貸款要有擔保,找保證人擔保或拿財產抵押均可,我想拿自己承包的耕地使用權作抵押,不知是否可以? 餃者 鄧城 鄧城讀者:首先,你的這種想法是行不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37條規定:「下列財產不得抵押,,…··(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本法第34條第5款、第36條第3款規定的除外。」根據該法第34條第5款的規定:「抵押人依法承包並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可以抵押」。該法第36條第3款規定:「鄉(鎮)、村企業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單獨抵押。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抵押的,其佔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根據上述規定,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除了承包的各類荒地(並經發包方同意)和鄉鎮企業抵押建築物占 押。可見,耕地使用權不能用來抵押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外,其他類型 因此,建議你採取別的擔保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