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配套用房的所有權
A. 小區內配建的行政管理用房產權歸屬
你這個問題太過於籠統。小區配建的非住宅設施類型很多,統稱為公建配套設施,指開發商按版照國家權及地方有關規定在住宅區土地范圍內與商品住宅配套修建的各種公用建築,一般包括教育、醫療衛生、文化體育、商業服務、金融郵電、社區服務、市政公用、行政管理及其他八類公用建築。按目前的規定,判定小區內的配建房產權,主要有兩個依據:
1,基於社會公共利益,國家及地方規定開發商應配套修建並明確其產權歸屬的,按國家及地方有關規定執行。如配套中小學校,按國家及地方有關規定,其產權歸政府;配套物業管理辦公用房、社區居委會用房,其產權歸全體業主;配套防空地下室,其產權歸國家所有。
2,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有具體約定的,按約定執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對於開發商及業主均具備法律約束力。如果出讓合同約定受讓人應配套修建某些配套公建並明確其產權歸屬的,或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了某些配套公建的產權歸屬的,則按約定執行。如果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某些配套公建被列入公用建築面積分攤范圍,則其產權歸全體業主。
B. 小區商業用房的產權歸屬問題
關於小區車庫的產權問題以及開發商是否可以獨立銷售,我認為歷來都是清楚的,不存在爭議。因為建設部早在1995年12月1日實施的《商品房銷售面積計算及公用建築面積分攤規則(試行)》第九條規定:凡已作為獨立使用空間銷售或出租的地下室、車棚等,不應計入公用建築面積部分。也就是說,作為整幢房屋的公用公攤面積應當扣除作為獨立使用空間銷售或出租的地下室等建築面積。這就明確地說明作為獨立使用空間的地下室、車棚等,開發商既可以出租也可以銷售。而制定這個規章的建設部是我國最高行政機關國務院授權的具體分管全國建築房地產業的,故應當是合法有效的。所以說,開發商出租或銷售獨立使用空間的地下室、車棚是有規章可依的。
現在就更清楚了,住宅小區的地下車庫、停車位等如何歸屬,是否可以出租銷售都一目瞭然。因為2005年1月18日生效實施的《住宅區配套公建建設管理暫行規定》第五條(四)規定:住宅區內的停車場地分為地面、半地下、地下停車庫和地面停車場。車位配置標准為:戶型建築面積在150平方米以上的,不少於1車位/戶;戶型建築面積在100—149平方米的,不少於0.7車位/戶;戶型建築面積在80—100平方米的,不少於0.5車位/戶。戶型建築面積在79平方米以下的,不少於0.15車位/戶。住宅區停車泊位配置標準的10%應作為臨時公共停車泊位,不得出租出售。臨時停車泊位由開發建設單位無償移交給業主委員會,由物業管理企業負責管理。未實行物業管理的小區,由社區居民委員會負責管理。
利用地下室(人防設施除外)、半地下室、架空層建設的汽車庫層高、寬度和深度應達到國家規范要求。汽車庫符合登記發證條件的,由開發建設單位按相關規定申領房屋權屬證書後出售或出租;不符合登記發證條件的,房屋買賣時,汽車庫使用權的轉讓應當在購房合同中約定,並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居住區內的汽車庫僅供所在小區的房地產權利人受讓,或供所在居住區的房地產權利人或承租人租用。
C. 小區的公用建築產權歸屬
小區的公用建築產權屬於小區業主。
《物權法》第七十三條 「建築區劃內的場所歸屬建築區劃內的道路」,除城市公共道路外,屬於業主共有。建築區劃內的綠地屬於業主共有,但城市公共綠地和個人綠地除外。建築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共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於業主共有。
第七十二條 業主對共有部分的權利義務
業主對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不得放棄權利和不履行義務。業主轉讓建築物內的住宅、商品房時,轉讓共有權和共有管理權。
(3)小區配套用房的所有權擴展閱讀:
小區公用建築產權所有者的權利:
從法律調整的角度看,建築區劃外的「業主」權利只能依據房地產所有權的一般規定;建築區劃內的「業主」權利需要專門的規則來確認和保護。眾所周知,隨著人口的增加、城市化進程的加快和土地緊張程度的加劇,以土地使用權共享為基礎的高層建築或復合建築越來越普遍。
在建築區域(通常稱為小區)內,許多業主在一個區域內形成了強大的公共社會關系。在這樣的社會條件下,有必要重新定位所有權的概念。
D. 一個小區的物業商業配套用房是否歸小區業主所有
《物業管理條來例》(國務院令源[2007]第504號修訂)第三十八條物業管理用房的所有權依法屬於業主。未經業主大會同意,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改變物業管理用房的用途。
根據各地方物業管理條例規定小區內的物業管理用房面積,一般是小區建設面積的千分之三到四。
小區規劃建設藍圖中是否有此樓的規劃很重要。如果規劃中沒有,建議向當地規劃部門舉報,由城管部門拆除。
E. 小區的公共用房所有權歸誰
一般小區的公共用房的所有權,一般是屬於開發商的,但是產生的收益是屬於全體業主的。
當然,也有的是屬於全體業主的。
具體要看你們小區,當初是怎麼弄的。
F. 住宅區公共配套設施的所有權主體是誰
屬於業主的,因為當公共部位要維修時,是用業主和開發商的維修基金。
G. 小區公建配套設施使用權及所有權的法律分析
可以在阿里法律上找一找相關案例,最直接的也可以去找個有經驗的律師問問更靠譜
H. 小區規劃配套用房,產權歸誰開發商可以隨意買賣嗎
配套用房屬於全體業主共有的。
開發商沒有權利銷售。
可以到建委、房管局舉報。
希望能給你參考。
I. 小區配套綜合樓可有產權,產權歸誰所有
1、住宅小區的會所如果符合規劃要求,則屬於開發商的開發產品,開發商可內以出售,也可以自用,出容售之前產權歸開發商。2、住宅小區的管理用房產權歸全體業主。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物業管理用房的所有權依法屬於業主。未經業主大會同意,物業管理企業不得改變物業管理用房的用途。
J. 住宅區的配套設施和公共設施所有權主體的法律責任
住宅區的配套設施和公共設施所有權主體是業主
業主的法律責任也即義務。按照《物業管理條例》的規定,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履行下列義務:
1、遵守業主公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2、遵守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3、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和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
4、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納專項維修資金;
5、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用;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業主的權利包括:
1.依法享有對自己所擁有物業的各項權利;
2.依法合理使用房屋本體公用設施(樓梯、通道、電梯、上下水管道、加壓水泵、公用天線、陽台、消防設備等)和住宅區公用設施和公共場所(地)(道路、文化娛樂場所、體育設施、停車場、單車房等)的權利;
3.有權按有關規定在允許的范圍內進行室內裝修、維修和改造;
4.有權自己或聘請他人對房屋自用部位的各種管道、電線、水箱以及其他設施進行合法維修養護;
5.有權根據房屋的外牆面、樓梯間、通道、屋面、上下水管道、公用水箱、加壓水泵、電梯、機電設備、公用天線和消防設施等房屋本體公用設施的狀況,建議物業管理公司及時組織維修養護,其費用從住宅維修基金中支出;
6.有權根據住宅區的道路、路燈、溝、渠、池、井、園林綠化地、文化娛樂體育設施、停車場、連廊、自行車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