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作用
Ⅰ 知識產權的重要性
(一)保護知識產權,有利於調動人們從事科技研究和文藝創作的積極性.知識產權保護制度致力於保護權利人在科技和文化領域的智力成果.只有對權利人的智力成果及其合法權利給予及時全面的保護,才能調動人們的創造主動性,促進社會資源的優化配置.
(二)保護知識產權,能夠為企業帶來巨大經濟效益,增強經濟實力.知識產權的專有性決定了企業只有擁有自主知識產權,才能在市場上立於不敗之地.越來越多的企業開始意識到時技術、品牌、商業秘密等無形財產的巨大作用,而如何讓這些無形資產逐步增值,有賴於對知識產權的合理保護.
(三)保護知識產權,有利於促進對外貿易,引進外商和外資投資.我國已於2001年12月1日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履行《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保護國內外自然、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知識產權.如果沒有知識產權保護,我國就不能參與世界貿易活動.
Ⅱ 知識產權的作用有哪些
知識產權的作用有哪些?
知識產權法確定智力成果可以有償使用和轉讓,鼓勵智力成果的創造者推廣應用其成果,確定保護智力成果傳播者的權益,規定智力成果的合理使用和強制使用.若無知識產權法律制度在知識的產生和傳播過程中所起的積極作用,可以斷定的是人類現在絕不可能走向知識經濟時代.知識產權是知識經濟發展的法律保障. 在知識經濟時代,知識的佔有如同財產的佔有,需要得到產權的確認.知識產權與物權等一樣是法律所確認和保障的獨占權、壟斷權.知識的不可替代性、不可逆性、非磨損性、不可分性、可共享性、無限增值性等使得其保護較之物權等的保護更依賴法律制度.
許多知識產權的內容如果沒有法律的保護,主體將一無所有.可以想見,若知識經濟時代的知識產權無法得到強有力的法律保護,則這個時代的整個經濟基礎都無法得到保障.知識產權法律制度在知識的生產環節就已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知識經濟的推動力源於知識的不斷創新,知識的生產是創新的源頭,而知識的創新,要承擔高風險的成本,唯有激勵才有創新的動力.知識產權制度就是用法律的形式確認智力成果的創造者對其所創造的智力成果享有專有權,而且用法律保護這種專有權的實現.知識產權保護在知識經濟社會的作用 無論是營造維護知識創新者利益的氛圍,還是有效地促進知識的傳播和利用,都離不開切實有效的知識產權制度的保護.上文已經討論過知識產權對所有社會形態產生的一些積極的推動作用.具體到知識經濟時代,知識產權法律制度也起到相當的推動和促進作用.
第一,鼓勵發明創造的作用.
在知識產權出現之前,發明創造是無償使用的.這就使得發明創造的完成人或持有人無法從中獲益.知識產權以法律的形式保障發明創造的完成人或持有人在一定時期內擁有排他性的專利權,抑制了他人的擅自實施,任何要生產、銷售由知識所創造的成果的使用都必須得到有關的知識產權擁有人的許可並支付實施費.這就使得發明創造的完成人或持有人的勞動消耗或資金消耗能夠得以收回或獲利,並使專門從事發明創造工作成為一種有利可圖的謀生職業,從而極大地提高了人們從事發明創造的積極性.定點在不同的學界都是已經取得共識的.
第二,科技成果及時而廣泛應用的作用.
在知識產權出現之前,由於競爭的需要,人們總是傾向於對自己的發明創造特別是關於某種產品的製造技術嚴加保密.從而導致科技信息傳播的遲滯,極不利於發明創造的及時推廣應用和經濟與社會的發展.在知識產權確立之後,發明創造的完成人或持有人要取得對發明創造的專利權,就必須將其發明創造的內容向社會公開,這使得科技信息得以迅速傳播,任何需要採用該項發明創造的人,都可以及時以合適的代價取得實施許可.
第三,促進科研開發專業隊伍形成的作用.
在知識產權出現之前,沒有形成發明創造成果實行有償使用、許可或有償轉讓專利申請權與專利權的機制,發明創造工作只能依附於實際生產才能成為謀生手段.知識產權制度產生之後,發明創造成果的有償許可實施.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的有償轉讓的機制的形成,使得從事發明創造工作成為一種能夠賴以謀生的職業.
第四,節省科技研究開發的人力、財力、物力,縮短科技進步周期的作用.
知識產權出現之前,發明創造成果的完成人或持有人的保密傾向,導致科技信息傳播遲滯和許多家傳秘方、家傳絕技失傳的消極後果,致使許多科技成果需要人們重新研究開發,從而造成科技研究開發方面的重復勞動,人力、財力、物力和時間上的浪費.專利制度產生之後,人們為了取得專利權必須公開發明創造的內容,這就一方面避免了他人在同樣的發明創造方面的重復勞動,節省了人力、財力、物力和時間,另一方面又使得他人可以及早地在已公開的發明創造的基礎上進行新的發明創造,從而極大地加速了科技進步的周期.知識創新是知識經濟的本質要求和知識經濟發展的生命.
所謂知識創新,是指通過科學研究,獲得新的基礎科學和技術科學知識的過程,目的是追求新發現,探索新規律,創立新學說,積累新知識.從某種程度上說,可以認為知識經濟以知識創新為基礎,圍繞知識的生產、傳播、轉移和應用組織起來的經濟形態.它是技術創新的基礎,是新技術和新發明的源泉,是促進科學技術進步和經濟增長的革命性力量.知識經濟的發展主要依賴於知識創新,因此可以說知識經濟的產生是知識創新的當然結果.知識創新決定知識經濟發展的成敗,而知識經濟的探索性和創造性反過來也要求知識創新.
Ⅲ 知識產權的實質作用是什麼
(1)為智力成果完成人的權益提供了法律保障,調動了人們從事科學技術研究和文內學藝術作品創作的積容極性和創造性。 (2)為智力成果的推廣應用和傳播提供了法律機制,為智力成果轉化為生產力,運用到生產建設上去,產生了巨大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3)為國際經濟技術貿易和文化藝術的交流提供了法律准則,促進人類文明進步和經濟發展。 (4)知識產權法律制度作為現代民商法的重要組成部分,對完善我國法律體系,建設法治國傢具有重大意義。
Ⅳ 知識產權重要性
保護知識產權的意義:
(一)保護知識產權,有利於調動人們從事科技研究和文藝創作的積極性.知識產權保護制度致力於保護權利人在科技和文化領域的智力成果.只有對權利人的智力成果及其合法權利給予及時全面的保護,才能調動人們的創造主動性,促進社會資源的優化配置.
(二)保護知識產權,能夠為企業帶來巨大經濟效益,增強經濟實力.知識產權的專有性決定了企業只有擁有自主知識產權,才能在市場上立於不敗之地.越來越多的企業開始意識到時技術、品牌、商業秘密等無形財產的巨大作用,而如何讓這些無形資產逐步增值,有賴於對知識產權的合理保護.
(三)保護知識產權,有利於促進對外貿易,引進外商和外資投資.我國已於2001年12月1日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履行《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保護國內外自然、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知識產權.如果沒有知識產權保護,我國就不能參與世界貿易活動.
Ⅳ 關於知識產權的重要作用
知識經濟時代,知識產權作為一個企業乃至國家提高核心競爭力的戰略資源,凸現出前所未有的重要地位.
知識產權是個人或集體對其在科學、技術、文學藝術領域里創造的精神財富依法享有的專有權。知識產權是一種無形的財產權。由於全球科技、經濟的飛速發展,知識產權保護客體范圍和內容的不斷擴大和深化,不斷給知識產權法律制度和理論研究提出嶄新的課題。而知識產權的概念是有關知識產權立法活動、司法實踐和理論研究的基礎,是一個必須明確的問題。因此,知識產權不但仍舊是一個動態發展的概念和迫切需要深化研究的領域,我們對知識產權概念的研究十分必要,而且隨著對它及其他問題的研究將不斷澄清知識產權領域的一系列理論問題,並指導知識產權立法、司法和行政執法實踐,使我國知識產權法律制度和理論逐步建立和不斷完善起來
由於國際經濟、文化交往的發展,知識產權的地域性受到了空前的沖擊,知識產權法律關系也日益國際化,主要表現在主體、客體和內容方面都含有大量的涉外因素。知識產權法律關系的主體,是指依知識產權法確認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人,包括個人、集體、法人、合夥等,從國際交往來看既有內國人又有外國人。外國人在內國以及內國人在外國享有知識產權的現象已十分普遍。知識產權法律關系的客體是指知識產權關系主體間權利和義務指向的對象。知識產權可分為兩大類:一類是工業產權,包括專利權(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和工業品外觀設計);商標權(商業商標、服務商標和製造商標)。工業產權是個廣義的概念,它不僅包括工商業本身而且還包括農業、採掘業以及交通運輸業等。另一類是著作權,亦稱版權,主要包括作者對文學、藝術、音樂、攝影、電影、電視、計算機軟體等方面的專有權,以及由此派生出來的鄰接權。保護知識產權的法律主要是國內立法(專利法、商標法和著作權法),也有國際條約。從法律的角度看,知識產權具有以三個特點:1、專有性,專有性亦稱獨占性或壟斷性。2、時間性,它是指法律對知識產權的保護有一定的保護期,過了有效保護期,這種專有權就終止了,這種智力成果就變成了人類社會的共同財富。3、地域性,它是指依某一國法律而取得的某一專有權,只在該國境內有效,受該國法律保護,在其他國家無效,其他國家沒有保護的義務,除非有條約規定。
知識產權作為一種精神財富和智力成果具有流動性。它可以通過多種途徑、多種方式在國內外流動,科學、技術、文化、藝術是沒有國界的。特別是19世紀以來,由於資本主義商品經濟及通訊事業的發展,促進了科學技術、文化、藝術在全球范圍內的交流,各種報紙、雜志、國際學術會議、學者訪問、國際博覽會、電視、廣播、圖書資料、衛星技術、計算機的國際互聯網等的出現,使得在一個國家取得的某一知識產權很容易就會傳播到外國。這種知識產權的流動性與地域性是矛盾的,特別是對西方工業發達國家來說,嚴格地域性對其很不利。因為,一方面他們想把自己擁有的先進的科學、技術以及專利產品、商標商品、文藝作品輸送到國外,佔領國際市場。另一方面又惟恐這些智力成果到所在地國家無法受到法律保護,以至被無償使用,從而在國際市場上增加了自己的競爭對手。所以,他們希望在本國取得的這些權利,同樣也能夠得到有關外國的法律保護。這樣,就出現了知識產權的國際保護問題。當今世界是知識經濟時代,對知識產權的國際保護是十分重要的。除了各國通過國內法對涉外知識產權給予保護外,一些國家和國際組織還簽訂和制定了許多有關保護知識產權的國際公約。目前,保護知識產權的國際公約主要有:(一)、《保護工業產權的巴黎公約》(簡稱《巴黎公約》),《巴黎公約》並沒有給締約國提供一套統一適用的專利法和商標法,它僅僅為締約國規定了相互保護工業產權的幾項基本原則。這些基本原則是:1、國民待遇原則。締約國必須把它依法給予本國國民在工業產權方面的保護,也同樣給予其他締約國國民。2、優先權原則。成員國的國民就一項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和商標首先在某個成員國提出申請,自該項申請提出之日起在一定期限內(發明、實用新型為12個月,外觀設計和商標為6個月),以同一內容向其他成員國提出申請,應以第一次申請的日期為以後提出申請的日期,在優先許可權內,即使有任何第三者就相同的內容提出申請,專有權仍授予締約國的申請人。3、強制許可原則。每一個成員國有權採取立法措施,規定在一定條件下可以核准強制許可證,以防止專利權人可能對專利權的濫用,例如,專利權不實施或不充分實施專利。但強制許可只能在專利權人自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滿4年,或者自批准專利權之日滿3年(取其中較長者)未實施專利時才能採取此措施。4、獨立性原則。同一發明在不同國家所獲得的專利權彼此無關。(二)、《專利合作條約》。《專利合作條約》解決了專利權國際保護的基本原則。(三)、《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簡稱《馬德里協定》)它是對《巴黎公約》中關於商標國際保護的補充。(四)、《保護文學藝術作品伯爾尼條約》簡稱《伯爾尼條約》基本原則:1、雙國籍的國民待遇原則2、自動保護原則3、最低限度保護原則4、獨立保護原則。(五)、《世界版權公約》,主要原則有:1、雙國籍國民待遇原則2、有條件的自動保護原則3、獨立保護原則4、最低限度保護原則。(六)《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基本原則:1、國民待遇原則2、最惠國待遇原則3、權利用盡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