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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居民宅基地使用權

發布時間: 2021-02-15 02:12:13

A. 城鎮居民可以獲得農村宅基地使用權

農村宅基地,只有本村居民享有使得權。非本村居民的城鎮居民,不得到農村購買宅基地,如有買賣,亦屬於無效,買賣關系法律不予保護。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准。
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B. 農村宅基地使用權轉讓的相關法律規定

從受讓的主體上,可以分為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和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轉讓回。如果受讓方也是本集體答經濟組織成員,經過集體經濟組織同意,則應當認定買賣行為有效。

《憲法》第十條

宅基地屬於集體所有,其所有權屬於集體,而農民作為經濟組織的成員,対於宅基地擁有的是用益物權,即使用和收益的權利,其處分宅基地使用權的行為屬於無權處分。

合同法》第五十一條

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所以,如果事後經過農村集體組織同意,應當認定合同有效。

反之,則應認定其合同無效。也就是說,對於此種情況,取得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同意,以及進行登記是轉讓有效的前提。

(2)農村居民宅基地使用權擴展閱讀

農村宅基地的使用權可以進行轉讓的條件

1、需經本村村民委員會同意和鄉級政府的批准。

2、轉讓人與受讓人同為本村村民。

3、受讓人無宅基地,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

4、宅基地使用權不能單獨轉讓,須與住房一並轉讓。另外,轉讓人戶口應該已遷出本村或屬於「一戶多宅或多房」。

5、如系一戶一宅,須明確表示不再申請宅基地,且有證據表明其已有住房保障,如與其他近親屬合戶居住。符合以上條件,房屋買賣才能萬無一失。

C. 關於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問題

宅基地使用權具有如下特點:

第一,農村的宅基地與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權利和利益是聯系在一起的。也就是說,農民申請宅基地很大程度上是因為農民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每一個成員都有權以個人或者農戶的名義申請宅基地,土地的有限性決定了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人員一般不能申請宅基地。所以,宅基地通常是與成員權聯系在一起的。農村的宅基地具有一定的福利性質,這種福利主要表現在農民能夠廉價取得宅基地,獲取基本的生活條件,這也是農村居民與城市居民相比享有的最低限度的福利。因為提供了宅基地,農村居民享有了基本的居住條件,從而維護了農村的穩定。由於宅基地具有福利的性質,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獲得宅基地大多是無償的或者只要支付較少的地款就可以獲得,而不可能按市價購買。

第二,宅基地使用權是特定主體對於集體土地的用益物權。宅基地作為用益物權,首先表現在權利人可以對宅基地長期享有佔有、使用的權利。對於宅基地,權利人有權在宅基地上建設房屋和附屬物。由於房屋可以繼承,所以宅基地使用權實質上也可以繼承,因此宅基地使用權是一種無期限限制的即長期的權利。盡管權利人對宅基地享有長期的使用權,但這種使用權不是長期不變的。如果因為國家建設需要徵用土地,或者村鎮規劃需要改變土地用途,或者居民個人的宅基地實際過多,遠遠超過了當地規定的標准,可以經過法定程序,進行合理的調劑或重新安排。應當指出的是,由於宅基地主要是作為生活資料提供的,所以權利人不能將宅基地作為生產資料使用,例如將宅基地投資建廠或者改為魚塘等。

第三,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只能申請一處宅基地。因為土地資源的有限性,不可能給每個農村居民提供更多的宅基地,而每戶申請到一處宅基地,即足以保證其基本的生活需要,如果允許申請多處,則將導致土地資源的浪費。1998年修訂的《土地管理法》明確規定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許多人認為應當保留這一規定。筆者認為這一規定是必要的,但應當有一些例外的規定。因為,一方面,在農村中客觀上存在一戶可能擁有多處宅基地,如某人分家離去之後又繼承父母的房屋,這就形成多處宅基地的情況。又如子女成家蓋房,申請了一塊宅基地,不一定分戶,這樣一戶形成兩塊宅基地。那麼法律是否禁止公民獲得兩處以上的宅基地呢?對此存在著兩種以上的觀點。一種觀點認為,既然現行法律禁止公民擁有一處以上宅基地,因此對於多出的宅基地,應當由集體收回。另一種觀點認為,公民只要是通過合法的方式取得宅基地,集體不能予以收回,否則,等於禁止對公民的房屋進行繼承和買賣。筆者認為,公民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只是就申請而言的,法律上不應當禁止公民通過繼承等方式取得兩處以上的宅基地使用權。當然,公民擁有兩處以上的宅基地可能會造成土地的浪費,如果宅基地長期閑置的,集體應當有權重新規劃、調整,以保證土地資源的有效利用,集體如果因規劃調整需要收回宅基地的,應當給予恰當的補償。所以,建議將立法改為「一戶只能申請一處宅基地」。

宅基地依法經過統一規劃的,以規劃後確定的使用權為准,公民原用的宅基地已經依法統一規劃另行分配了的,不得再要求收回。宅基地經過法定程序個別調整了的,以調整後的所有權為准。搶占、多佔集體土地或他人的宅基地的,一律無效。不按審批許可權或程序劃撥的宅基地,一般不予保護。城市房屋所有人在原宅基地上翻建、改建、擴建自己的房屋時,未按規定辦理合法手續的,依法不予保護。

D. 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的問題

1 、宅基地所有權歸村集體所有,由村集體分配給村民使用。因此宅基地不存在繼承的問題,但上面的房屋可以繼承。
當父母去世後,宅基地收回歸村集體重新分配,如果老大沒有宅基地,可向村集體申請把該宅基地劃歸名下。

2、老二已經有宅基地,按照法律,不能有兩塊宅基地,所以他沒有父母宅基地的使用權。但是卻有上面的房屋的產權。房屋的產權和宅基地使用權可以分別處理,即可以屬於不同的人。

如果你不怕做得絕的話,可以把老二的房子拆掉。這樣,老二既沒有宅基地使用權,也沒有房屋。當然,你賠償款子給他就可以了。
按照法律,只有房屋產權,而沒有宅基地使用權的,房屋在報廢、滅失的情況下,是不能重建的。所以,你拆了老二的房子,他是不能重建的,這樣宅基地使用權就完成歸你控制了,你作為宅基地使用權人,可以在廢墟上重建,而老二卻不行。當然,要賠償老二一筆錢,這是必須的。

曾經有個村子就有這樣情況,宗祠門口有間破房子擋住風水,宗族的人和房屋業主商談購買房屋,然後拆掉。誰知道那傢伙居然要很高價錢。宗族的人都知道,這房子是他父親留給他的,於是趁他不在,請外人一下子拆了。結果他回來後打官司,但是宅基地使用權不是他的,房屋是他的但是已經拆除,而且不能重建,只好接受宗族的賠償。但是這賠償卻按照評估公司的報告,只賠了2000塊。

E. 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一、有關農村宅基地的法律規定及特徵
我國1982年《憲法》規定:「城市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也屬於集體所有」。
《物權法》第一百五十二條規定,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佔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
農村宅基地一般具有以下特徵。一是使用主體特定,即特定的宅基地僅限本集體經濟組織特定的成員享有使用權。農村村民申請宅基地只可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特定村民申請取得宅基地後只可自己建房不可將其出賣、轉讓。二是法律規定取得方式的單一性和取得方式多樣性沖突。三是一戶一宅。根據我國《土地管理法》第62條第1款的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准。」四是不可流轉。即特定村民申請取得宅基地後只可自己建房,不可將其出賣、轉讓,也不可以抵押。
二、農村宅基地的使用現狀及熱門話題
物權法頒布後關於農村宅基地仍存在一些有待解決的問題。比如,在宅基地的審批過程中,農民集體沒有對宅基地的處分權,這與農民集體的所有者地位極不相稱;另外,也沒有賦予農民集體對宅基地使用的監督、管理權。立法沒有完善農民的宅基地使用權;再如宅基地的使用權只能歸本村居民所有,這就意味著通過其他途徑獲得本村宅基地使用權的外村人只能將它轉讓給本村居民。對此,圍繞農村宅基地使用的熱門話題主要有:
1、宅基地能否繼承。按照法律規定是不可以的。但是宅基地上有房屋,森林的除外。
2、宅基地私自買賣是否有效。宅基地未經變更登記自行轉讓無效。宅基地未經變更登記自行轉讓無效。我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六條規定:依法改變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的,因依法轉讓地上建築物、構築物等附著物導致土地使用權轉移的,必須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變更登記申請,由原土地登記機關依法進行土地所有權、使用權變更登記。農村村民轉讓宅基地應符合法律對其「轉讓」的嚴格限制條件,必須依法到縣級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有關的變更登記手續,否則轉讓無效。
3、城裡人是否可以購買宅基地。宅基地不得賣給城裡人。1999年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土地轉讓管理嚴禁炒賣土地的通知》一文中明確規定,農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佔用農民集體土地建住宅,有關部門不得為違法建造和購買的住宅發放土地使用證和房產證。

F. 國家關於農村宅基地確權有什麼規定

宅基地使用權的法律規定

宅基地使用權是經依法審批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分配給其成員用於建造住宅的沒有使用期限限制的集體土地使用權。

宅基地使用權人對宅基地享有佔有權、使用權、收益權和有限制的處分權,即權利人有權自主利用該土地建造住房及其附屬設施以及將房屋連同宅基地一同轉讓、出租。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准。

宅基地轉讓出租的限制:

宅基地轉讓、出租的,不得再申請宅基地;

權利人轉讓房屋及其宅基地使用權的,應當將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權轉讓給本集體經濟組織內符合建房申請宅基地條件的成員;

轉讓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權後,宅基地使用權主體發生變化,並涉及受讓人取得新的宅基地,故應當依法辦理轉讓登記手續。宅基地以及住宅房屋,不僅可以用於居住,也可以用於從事家庭生產和經營活動。

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具有無償性、福利性,申請取得宅基地使用權後,滿兩年未建設房屋的或房屋坍塌、拆除兩年以上未恢復使用的,其宅基地使用權由集體經濟組織無償收回。

《物權法》第152條至第155條專門對宅基地使用權的問題做出了規定,它明確:

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佔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

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

宅基地因自然災害等原因滅失的,宅基地使用權消滅。對失去宅基地的村民,應當重新分配宅基地。

已經登記的宅基地使用權轉讓或者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

宅基地使用權的特徵

(一)主體的限定性

(二)客體僅限於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三)宅基地使用權的用途特定

宅基地使用權的內容

一、宅基地使用權人的權利

(一)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及其他附著物的權利

(二)在宅基地空閑處建造其他建築物、附著物或種植竹木

(三)宅基地使用權的有限處分權

二、宅基地使用權人的義務

(一)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宅基地的義務

(二)按照批準的面積建造房屋的義務

(三)服從規劃的義務(四)行使宅基地使用權不得妨礙鄰人合法權益的義務

(6)農村居民宅基地使用權擴展閱讀:

使用程序

農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須要完成以下程序:

一、申請

申請人持申請材料向當地村委會提出書面用地申請。村委會應當在每一個季度集中申請材料,依法召開村委會或村民代表大會進行審議,並張榜公布,在張榜公布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本村村民未提出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上報給鄉鎮國土資源所初審。

二、現場勘查

鄉(鎮)人民政府組織國土資源所進行現場勘查和群眾調查,審查建房用地和建設申請條件,並製作勘查筆錄和審查意見書。

三、填申請表

國土資源所初審合格後發放《農村村民住宅用地與建設申請表》。

四、村委會審查

村委會對申請人提交的《農村村民住宅用地與建設申請表》進行審查並簽署意見,證明申請人的原住宅用地情況和家庭成員現居住情況,由負責人簽字,同時加蓋村民委員會公章,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

五、審核上報

鄉(鎮)人民政府在收到村委會上報的住宅建設用地申請材料後完成審核並現場確定規劃用地范圍,並報縣國土資源局初審。縣國土資源局對符合審批條件的上報縣人民政府。

六、審批

縣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由縣國土資源局頒發《建設用地批准書》。

七、放樣

由國土資源所牽頭協同鄉鎮政府人員根據《建設用地批准書》和《村鎮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到實地放樣,劃定范圍,填寫《放樣記錄卡》,放樣參加人應當在《放樣記錄卡》上簽字。放樣後,用地申請人方能動工建設。

八、驗收發證

新建、改建、擴建農村村民住宅,應當自房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依法申請辦理土地初始登記或者變更登記手續和房屋產權登記手續,領取土地使用權證書和房屋所有權證書。

申請條件

1、因子女結婚等原因確需分戶,缺少宅基地的;2、外來人口落戶,成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沒有宅基地的;

3、因發生或者防禦自然災害、實施村莊和集鎮規劃以及進行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搬遷的。

農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使用宅基地:

1、年齡未滿十八周歲的;

2、原有宅基地的面積已經達到規定標准或者能夠解決分戶需要的;

3、出賣或者出租村內住房的。

由於各省的規定有些出入,具體還要到當地的土地部門進行咨詢後才能確定,總的程序和步驟就是上面所述,如有其他問題,請補充提問。

(6)農村居民宅基地使用權擴展閱讀來源:網路:農村宅基地

G. 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可以轉讓嗎

依據宅基地管理辦法:
宅基地使用權的轉讓法律效力:
1、宅基地使用權不得單專獨轉讓屬,有下列轉讓情況,應認定無效:
(1)城鎮居民購買;
(2)法人或其他組織購買;
(3)轉讓人未經集體組織批准;
(4)向集體組織成員以外的人轉讓;
(5)受讓人已有住房,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條件。
2、宅基地使用權的轉讓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轉讓人擁有二處以上的農村住房(含宅基地);
(2)同一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轉讓;
(3)受讓人沒有住房和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權分配條件;
(4)轉讓行為徵得集體組織同意;
(5)宅基地使用權不得單獨轉讓,地隨房一並轉讓;

H. 農村宅基地使用權有哪些規定

您好:
宅基地使用權的法律規定
宅基地使用權是經依法審批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分配給其成員用於建造住宅的沒有使用期限限制的集體土地使用權。
宅基地使用權人對宅基地享有佔有權、使用權、收益權和有限制的處分權,即權利人有權自主利用該土地建造住房及其附屬設施以及將房屋連同宅基地一同轉讓、出租。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准。
宅基地轉讓出租的限制:
宅基地轉讓、出租的,不得再申請宅基地;
權利人轉讓房屋及其宅基地使用權的,應當將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權轉讓給本集體經濟組織內符合建房申請宅基地條件的成員;
轉讓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權後,宅基地使用權主體發生變化,並涉及受讓人取得新的宅基地,故應當依法辦理轉讓登記手續。宅基地以及住宅房屋,不僅可以用於居住,也可以用於從事家庭生產和經營活動。
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具有無償性、福利性,申請取得宅基地使用權後,滿兩年未建設房屋的或房屋坍塌、拆除兩年以上未恢復使用的,其宅基地使用權由集體經濟組織無償收回。
《物權法》第152條至第155條專門對宅基地使用權的問題做出了規定,它明確:
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佔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
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
宅基地因自然災害等原因滅失的,宅基地使用權消滅。對失去宅基地的村民,應當重新分配宅基地。
已經登記的宅基地使用權轉讓或者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
宅基地使用權的特徵
(一)主體的限定性
(二)客體僅限於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三)宅基地使用權的用途特定
宅基地使用權的內容
一、宅基地使用權人的權利
(一)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及其他附著物的權利
(二)在宅基地空閑處建造其他建築物、附著物或種植竹木
(三)宅基地使用權的有限處分權
二、宅基地使用權人的義務
(一)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宅基地的義務
(二)按照批準的面積建造房屋的義務
(三)服從規劃的義務(四)行使宅基地使用權不得妨礙鄰人合法權益的義務

I. 什麼是農村居民宅基地使用權如何確定宅基地使用權

農村居民宅基地使用權是指農村居民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對宅基地的佔有、使用、收益的權利。農村居民住房屬私人所有,但宅基地所有權屬於集體所有。因此,農村居民新建住宅應當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提出宅基地申請,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

宅基地使用權人對宅基地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有限制的處分權。農村居民行使上述權利,不限於居住用途。可以利用宅基地及房屋從事小規模、無污染、不擾民的家庭生產經營活動。

在過去,農村居民建住宅所使用的土地是無限期、無償的。近年來,隨著市場經濟的建立和發展,很多地方開始試行農村居民住宅有償使用。但如果國家建設需要徵用土地,或者鄉村的土地利用規劃、村鎮規劃需要改變土地用途,或村民宅基地實際使用面積過大,遠遠超過當地規定的標准,以村民代表大會或村民大會討論通過,報請鄉(鎮)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基本核算單位有權調劑或重新安排使用。但應對原有宅基地上的建築物和樹木等給予合理的補償,不得平調。

對宅基地使用權的確定,應區分經過規劃和未經規劃兩種不同情況。經過統一規劃的宅基地,使用權發生均分的,應以規劃後確定的使用權為准。經過合法手續個別調整了的,一般應以調整後的使用權為准。未經規劃的宅基地,對地界有爭執的,「四至」明確的,應以「四至」為准;「四至」不明確的,應參照長期以來的使用情況,本著有利於生產生活的原則,合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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