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華版權
❶ 中國虛擬歌姬有些什麼啊
中國虛擬歌姬有:洛天依,樂正綾,言和
拓展資料:
洛天依是VOCALOID3語音合成引版擎為基礎製作的全世界權第一款VOCALOID中文聲庫和虛擬形象。洛天依的聲庫於2012年7月12日第八屆中國國際動漫遊戲博覽會上正式推出。
洛天依的音源是國內配音演員山新,形象由「MOTH」初稿設計,經ideolo改編整合後完成。
2018年5月11日,發行專輯《青春紀》。
樂正綾是VOCALOID 3語音合成引擎為基礎製作的一款中文VOCALOID聲庫和虛擬形象。樂正綾的聲庫於2015年7月1日正式推出並發售。
樂正綾的音源是國內網路歌手祈Inory,形象由「rikuhao」初稿設計,經ideolo改編整合後完成。
樂正綾姓樂正,名綾。哥哥為樂正龍牙。
言和是VOCALOID3語音合成引擎為基礎製作的一款VOCALOID中文聲庫女歌手虛擬形象,是繼洛天依後第二款以中文為演唱語言的VOCALOID3中文聲庫。[1]音源是國內配音演員劉婧犖,形象由「MQ」設計並完成。
言和聲庫於2013年7月11日正式發布。
❷ 有關UTAU的虛擬歌姬夏雨遙,聽說她的研發公司聽到心華製作的消息就趕緊發布了夏語遙,初期還隱瞞夏雨
不是的,v家他們是可以引用的,但是後來怎麼了就不清楚了。
❸ 什麼是心華
心華是以Yamaha公司的VOCALOID 3語音合成引擎為基礎製作的一款VOCALOID中文聲庫和虛擬形象專,心華在2015年2月10日開屬幕的的TICA(台灣國際動漫節)先行販售。
心華的音源是台灣女孩王文儀,形象由知名物語系列畫師——VOFAN(戴源亨)擔當,桃色的衣著風格用來比喻16歲的心華青春可愛。
2017年5月由上海望乘獲得「心華」在大中華區域(中國大陸、中國台灣、中國香港、中國澳門)的全版權。
❹ 怎樣購買一幅攝影作品的版權因為我需要找幅好看的圖片放在我們的報刊上,該怎麼辦
您好,攝影作品要保證正版,當然要到正版的圖片網站購買,在中國境內傳統圖片庫例如華蓋,應該算是中國最牛的創意圖片庫了,但價格比較高。還可以考慮在中國新興的微利性質的圖片庫,圖片數量非常龐大,圖片質量一般,價格低廉,特別提醒,建議不要在素材類網站下圖,前面的朋友所說的「昵圖 紅動 素材中國」都屬於素材類的免費資源網站,這些網站是設計師在一起玩、相互交流的地方,並不是正版圖片庫,一但發生版權糾紛,其網站不負責,更找不到相應的作者。
❺ v家的中國成員一共有幾位(天依、龍牙、言和、樂正綾、柯摩、心華、墨清弦)還有嗎
還有一個Lorra, 但因為版權問題還沒有正式暫時沒有官方聲明。
❻ 版權保護的我國古代
中國的版權保護「盜版」是自宋代開始。宋代經濟的發展為版權保護提供了堅實的物質基礎,印刷業的繁榮是版權保護的技術前提;宋代版權保護出現的直接誘因;宋代版權保護主體已涉及作者,宋代版權保護所涉客體廣泛,宋代政府版權保護力度也很強,規定了出版審查制度對印刷品的管理制定了行業標准:宋代缺乏以私權為核心的對版權進行保護的民事法律制度、不注重作者權益的保護、無關王朝政治利益的書籍很難向官府及公眾提出版權主張或者直接尋求權力機關的保護;同時也給了我們許多啟示。
宋代版權保護的內容
(一)宋代版權(著作權)保護主體已涉及作者
作者是版權中第一和最基本的主體。在宋代,隨著印刷業的發展,政府更多保護的是出版商的利益,但是《書林清話》中引述的《叢桂毛詩集解》上所載宋代國子監有關禁止翻版的「公據」,更值得重視,「公據」中提到:該書刻印者的叔父當年在講解「毛詩」時,投入了自己大量的精神創作成果,可以說是「平生精力,畢於此書」。刻印者把這個事實當作要求禁止他人翻版的主要理由。這就說明:此時受保護的主體已不限於刻印延出版者本人,而且延及作者(或作者的合法繼承人)。在宋代還出現了職業的職業作家和藝術家,宋代一些不能或不願走上仕途的文人,因生活的需要和其它原因組成一定的群體,被稱之為「書會」,這個群體的文人以創作為職業,「書會」的文人就是職業作家。流傳至今的宋元話本和戲劇有不少出自他們之手。除了「書會」之外,宋代還出了文人與藝人組成的「社會」,如表演雜劇的緋綠社、表演清樂的清音社、影戲藝人的繪草社、表演吟唱的律華社等,社中的文人和藝人都是專門化的職業作家和表演藝術家。在遠古的宋代,不管是統治者還是出版商及作者,已經擁有了對作者權益進行保護的意識和一定的法律規定,不僅僅是滯停在保護出版商的利益上,而且延及到了保護作者的利益方面,無疑是我國知識產權保護史上重要的一筆。
(二)宋代版權(著作權)保護所涉客體廣泛
版權保護的客體是作品,在宋代作品的類型眾多,保護客體廣泛。在我國漫長的歷史歲月中,中國古人信奉的是「學而優則仕」的官本位的價值觀,將政治價值作為至上的人生價值,學子們為了博取功名、踏上仕途而寒窗苦讀、懸梁刺股。到了宋代,隨著商品經濟的興起和發展,文學藝術作品也被逐漸商品化,傳統的官本位價值觀開始發生動搖,作品的商品化激發了文人的創作熱情,文人的藝術價值能夠在創作中獲得實現並為社會所承認,其作品能獲得直接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因此,文學藝術作品的商品化,導致了整個社會的審美觀、價值觀和文藝觀的變化。有不少在科舉場上失敗的文人和一些不醉心於功名的文人,大量地進行文學藝術創作,創作出眾多的作品,使宋代版權保護的客體廣泛。主要有:第一,文字作品,是指詩詞、散文、小說、話本等以文字形式表現的作品,如宋代的宋詞、宋元話本、散曲、戲劇、小說等。北宋著名詞人柳永是我國文學史上第一個專業詞人,他的詞深受社會各階層的喜愛,獲得了「天下詠之」的社會效果。第二,口述作品,是指以口頭語言形式表現的作品,如即興的演說、散曲等。隨著宋代文化業的發展,下層民眾的審美能力不斷提高,以口頭語言形式表現的評書等口頭作品應運而生。第三,戲劇作品,是指供舞台演出的作品,如地方劇、地方戲等,文學藝術作品的商品化,使得篇幅短小的文藝作品已不能滿足民眾的審美要求,鴻篇鉅制的戲劇等文藝作品成為主導的文學藝術樣式。第四,曲藝作品,是指以說唱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如評書、快書、大鼓、彈詞等。宋代以後,都市通俗文藝不斷興盛,彈詞、評書、時調俗曲等文藝樣式相繼出現,成了中國古代文學的一道靚麗的風景。第五,美術作品,是以線條、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構成的有審美意義的平面或者立體的造型藝術作品,如繪畫、書法、雕塑等。宋代張擇端的《清明上河圖》這一美術作品,不僅是宋代「市肆畫」中首屈一指的傑作,也是中國乃至世界繪畫史上不可多得的優秀作品,該作品興起於商品經濟的社會土壤上,是商品經濟文化哺育出來的一種新的美術品種。除此之外,宋代還出現了雜技、魔術、馬戲等通過形體動作和技巧表現的雜技藝術作品……宋代版權保護的客體廣泛,也反映出我國宋代已經有了最早的對無形的知識產權的客體進行比較系統的分類和進行保護的事實。
(三)宋代政府版權保護力度加強,規定出版審查
宋代盜印翻版的客觀存在,使作者和出版者保護版權的意識逐漸提高,觀念逐漸形成,政府也適應社會的客觀需要規定出版審查。例如朱熹所寫的《四書問答》,因其無暇訂正重編而「未嘗出以示人」,而「書肆有竊刊行者」,朱熹「亟請於縣官,追索其版」,可以說朱熹當時對其作品的版權保護意識是很強的,他是通過「訴訟」主張其版權,說明宋代的版權保護意識與保護版權的實際行動已經產生,這是將印刷書籍的經濟利益與精神權益的保護,從意識、觀念走向具體操作的過程。宋政府還規定了出版審查制度。宋朝於紹興十五年(公元1146年)詔令:「自今民間書坊刊行文籍,先經所屬看詳,又委教官討論,擇其可者,許之鏤板」。這相當於宋政府成立了出版前審查機制,書籍出版必須由「選官詳定,有益於學者,方許鏤版,候印訖送秘書省,如詳定不當取勘施行,諸戲褻之文,不得雕印」。宋政府一再下令,重申「今後雕印文書,須經本州委官看定然後刊行」,「不經看驗校定文書,擅行印賣,告捕條禁頒降其沿邊州軍,仍嚴行禁止」,對「夜聚曉散傳習妖法能反告者,賞錢五萬,以犯者家財充」。
(四)宋代對印刷品的管理制定了行業標准、印刷品管理條例
北宋初年,政府就頒布過「刻書之式」,所謂「刻書之式」,就是將書籍印刷出版的法規以條文形式固定下來,所有的印刷品都必須送交政府機構備案,政府將印刷品的管理納入日常行政事務當中,如果不按照法規條文規定的形式出版書籍,就構成「盜版」。宋代就對印刷品的管理作到了「有法可依」。清朝曾有人在古董店中看到了宋朝的銅雕版「刻書之式」,文人蔡澄在《雞窗夜話》中曾有這樣的描述:「方二三寸,刻選詩或杜詩韓文二三句,字形反,不知何用。」認識這件東西的人說:「此名書范,宋太祖初年,頒行天下刻書之式。」從這一記載中可以看到,宋初就將印刷品納入到了國家管理的范疇,相當於今天的印刷品行業標准,與之對應的還有相關的法律規定,如現在的印刷品管理條例之類。遺憾的是當時具體的法律條文史料到今天已經散佚,但在後人的記載中還可以找到一些概括性的描述:「宋興,治平(1064年—1067年)以前就禁攜鐫,必須申請國子監。熙寧(1068年—1077年)後,方弛此禁。」
(五)宋代版權保護的法令和相關記載
《書林清話》卷二有「翻板有例禁始於宋人」的條目,說明中國自宋代確有版權保護的法令。北宋哲宗紹聖二年(1095年)正月二十一日,「刑部言,諸習學刑法人,合用敕令式等,許召官委保,納紙墨工具,赴部陳狀印給,詐冒者論如盜印法。從之。」此記載說明北宋時已有「盜印法」。此外,現存宋代書籍中也有例刊記可以證實宋代的版權保護。第一,眉山程舍人宅刊本《東都事略》,其牌記有:「眉山程舍人宅刊行,已申上司,不許覆板」,「已申上司,不許覆板」與現代的「版權所有,不準翻印」如出一轍,這可能是最早的版權保護施行記錄。《書林清話》及清代大藏書家陸心源《宋樓藏書志》、丁丙《善本書室藏書志》均對此有記載。第二,建安祝穆編刊《方輿勝覽》,自序後的「兩浙轉運司錄白」雲:「據祝太傅宅幹人吳吉狀,本宅見雕諸郡志,名曰《方輿勝覽》、及《四六寶苑》兩書,並系本宅進士私自編輯,數載辛勤。今來雕版,所費浩瀚,竊恐書市嗜利之徒,輒將上件書版翻開,或改換名目,或以《節略輿地勝紀》等書為名,翻開攙奪,致本宅徒勞心力,枉費錢本,委實切害,照得雕書,合經使台申明,乞行約束,庶絕翻版之患。乞榜下衢、婺州雕書籍處,張掛曉示,如有此色,容本宅陳告,乞追人毀板,斷冶施行。奉台判備榜須至指揮……右今出榜衢、婺州雕書籍去處,張掛曉示,各令知悉。如有似此之人,仰經所屬陳告追究,毀板施行,故榜……福建路轉運司狀,乞給榜約束所屬,不得翻開上件書板,並同前式,更不再錄白」,該「榜文」記載明確了編寫人的「辛勤」、出版商的「所費浩瀚」,其為了保護自己的經濟利益,可以請求官府「庶絕翻版」,如有盜版的祝氏則有權「陳告、追人、毀板、斷冶施行」,此例記載了作者和出版商的勞動付出和對自己權益的保護方式以及官府懲治的力度。第三,貢士羅樾刊印段昌武《叢桂毛詩集解》前有行在國子監「禁止翻版公據」雲:「先叔以毛氏詩口講指畫,筆以成編。本之以東萊《詩記》,參以晦庵《詩傳》,以至近世諸儒。一話一言,苟是發明,率以錄焉,名曰《叢桂毛詩集解》……先叔刻志窮經,平生精力,畢於此書,儻或其他書肆嗜利翻板,則必竄易首尾,增損音義……今狀披陳,乞備牒兩浙福建路運司備詞約束,乞給據付羅貢士為照。未敢自專,伏候台旨。呈奉台判牒,仍給本監。除已備牒兩浙路、福建路運司備詞約束所屬書肆,取責知委文狀回申外,如有不遵約束違戾之人,仰執此經所屬陳乞,追板劈毀,斷罪施行。須至給據者。右出給公據付羅貢士樾收執照應。淳祐八年七月日給。」所謂「行在國子監」,是當時主管圖書刊行的中央機構,具有代表朝廷管理圖書出版的權力。政府運用了行政手段,布告有關地方的書坊,不得翻印某書;同時,又發給原刊者所謂「據」,也就是執照,以證明該人刊書的合法性,原刊者若發現有人翻刻,可向地方官府憑「據」告發,從而毀板治罪。該出版商明確提出「禁止翻版」的理由充足,認為作品首先具有原創性:「一話一言,苟是發明,率以錄焉」;其次認為作者投入了大量精力(將作者作為權利主體):「口講指畫,筆以成編」,「平生精力,畢於此書」;而且出版商認為現出版的版本質量好:「校讎最為精密」;最後也是最重要的理由是,若其他出版商嗜利盜版,「則必竄易首尾,增損意義」,就侵害了出版者及原作者的權益。為此,經出版商向國子監提出申請,給付「執照」,禁止他人翻版,並賦予該出版商對其他盜版者「追版劈毀,斷罪施行」的權利。有關這一事件最後的執行情況史料中已經沒有了記載,但確實以事實記載了有法可依。需要說明的是,南宋版權保護不僅僅保護作者本人權利,即便在作者去世後,其親屬也可提出版權保護的申請。《叢桂毛詩集解》的刻印者把其叔父投入了大量精神創作當做要禁止翻版之權的主要理由,這說明:在該禁例中,受保護主體已延及到了作者(或作者的合法繼承人)。第四,南宋初年文人范浚在他的著作《答姚宏書》中記載的一件事,當時有人冒范浚之名,撰寫了《和元賦集》,刻印販賣,他將此事上報官府,官府發送一份公文到建陽,銷毀了這些私刻的印版。以上史實都是宋代私刻書籍請官府出面,行使版權保護,它不僅保護了出版者的經濟利益,而且保護了作者的權益,處罰的方式還是比較嚴厲的,如「追人毀板」、「追板劈毀」等,開啟了中國版權保護的先河。
(六)宋代禁印以防盜版
宋代的印刷業發達無庸置疑,盜版的猖獗也是有目共睹,盜版不僅嚴重侵害了原作者、出版者的經濟利益,而且盜版也嚴重損害了作者的學術聲譽,最終嚴重損害了讀者的利益。宋政府從政治利益出發,禁印書籍也是空前絕後的,允許印的才能印,不允許印的是絕對不能翻印的。政府為此對印刷品進行管制,對違反出版管製法令的行為,官府給予重懲。如宋人羅壁《識遺》記載:「監本」《九經》一經刊印行世即禁止仿刻、翻印。如果想翻刻,就必須向國子監提出申請,得到批准後才可以翻印。縱觀宋代,官府禁印的作品主要有:第一,禁印議毀時政得失之書、奏議國史、制書敕文、刑法敕令式諸書、禁印本朝史籍、禁印帝王字像。如「大臣之奏議,台諫之章疏,內外之封事,士子之程文,機謀密畫,不可漏泄……嚴行禁止,其書坊見刊版及已印者,並日下追取,當官焚毀,」又有「以歷代帝王畫像列街衢以聚人者,並禁止之」,另外「有摹刻御書字而鬻賣者,重坐之」。第二,禁印法令、天文書籍、宗教(妖說邪教、撰造的佛說和妖教)之書、紙幣等。政府頒布的法律敕令不得擅自印刷,私印刑法書,論如「盜印法」。天文歷法之書,也由國家統一印行;因民間「傳習妖教」,政府多次詔令禁印「妄誕妖怪之言」,流傳的要「交納焚訖」;紙幣由國家發行後屢有禁私印之令,宋神宗時「立偽造罪賞如官印文書法」,宋徽宗時規定「私造交子紙,罪以徒配」,宋高宗「定偽造會子法」,但私印紙幣的事仍有發生。第三,禁印士兵操練之書、禁止國家機密泄露。主要針對書刊中有邊防軍機內容和宋書流到遼金地界。宋政府規定「國朝令甲雕印言時政邊機文書者,皆有罪」。蘇轍使遼時曾說:「本朝民間開板印行文字,臣等竊料北界無所不有」。說明書禁有名無實,因為「此等文字販入虜中,其利十倍」。第四,禁印供科場剽竊用的「語錄」及「不根經術本源」等偽學之書。如雕印戲褻之文,杖一百。
在宋代禁止翻版已經成為印書行業的一種禁例,而且得到了政府的大力支持。宋代禁印以防盜版,有著明顯的政治目的,真正享有特權的是出版商而不是作者,如「眉山程舍人宅刊行,以申上司,不許覆版」,宋代的禁止翻版之舉只不過是少數有權有勢的出版商勾結官府、壟斷利潤的一種做法,並不是正規的法令。這和現代的版權制度是完全不同的;此外,宋代禁印以防盜版,目的還在於文化控制壟斷,既然是一種文化控制,它不是一種純粹的保護,更多的是一種管理的成份,它並沒有形成一種版權保護制度,而只是一種客觀存在的事實。但是,宋代的禁翻版的確為後代的版權法開辟了先例。
案例
對中國的信息技術界和知識產權界來說,1999年是倍受關注的一年。在這一年中,中國連續發生了三起有關網際網路版權保護的新型案例。由於調整中國版權制度最重要的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制訂於1991年,當時網際網路在中國的發展處於萌芽階段,該法對這一新興事物所可能引起的法律問題未作規定,因此對發生於九十年代末期的網際網路版權侵權糾紛審理實踐而言,1991年的著作權法顯屬滯後。在這種情況下,法院審理這類案件的指導意義就顯得尤為突出,加之目前中國著作權法正在修改之中,這幾例網路版權官司的審理,也將為新著作權法的出台奠定基礎。
這三例案件是:1.1994月28日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判決的陳衛華訴《電腦商情報》侵權案。該案是國內首例網上作品版權案。案件涉及的是做為傳統信息媒介的報紙擅自轉載網際網路個人主頁上的一篇文章。法院經審理判決《電腦商情報》侵權成立;2.1999年9月9日,被稱為「中國網路侵權第一案」的北京瑞得公司訴四川宜賓東方信息公司主頁侵權案。法院判決復制主頁的被告侵權,這意味著網上主頁享有版權;3.1999年9月18日,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審理的王蒙等六作家狀告「北京在線」網站侵權案。該案涉及的是作品上網所引起的著作權糾紛,法院判決被告世紀互通通訊技術公司敗訴,從而表明作品上網同樣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
這三個案件從不同側面反映了網際網路版權糾紛的范圍,其中既包括網上作品(包括網上主頁)的版權被傳統媒介侵犯,又包括傳統意義上的作品的版權被新興信息媒介工具——網站所侵犯,當然現實中還存在著大量商業網站對新聞媒體網站的侵權。這些新型案件的審理表明中國現行著作權法已遠落後於司法實踐。但是判例在中國並沒有判例法上的效力,隨著這類案件的不斷增多,中國網際網路版權保護方面的立法已迫在眉睫。
❼ 音樂共享版權何時開始
因為國家版權局《關於責令網路音樂服務商停止未經轉授權傳播音樂作品的通知》限定的緩沖期到期,各大數字音樂平台日前對自身平台版權不明歌曲進行了清理。不過,雖然同樣是積極擁護正版音樂版權,不同音樂平台在應對版權清理前的布局和舉措還是不盡相同,騰訊系、海洋系和網易雲音樂都選擇了抱團共享版權,阿里系則不帶任何人「玩」。這兩種截然不同的選擇,體現了雙方對音樂版權獨家化和去獨家化的不同態度,也彰顯開放與閉門單干兩種不同的心態,當然也是兩種不同發展思路的博弈。 強強聯合的QQ、酷狗,關起門來單乾的阿里 經過多次版權更迭,騰訊、海洋、阿里國內三大主流互聯網音樂平台今年的版權格局已經基本確定。其中,騰訊系的QQ音樂獨家代理了華納音樂、索尼音樂、傑威爾音樂、福茂音樂等200多家版權方的內容,擁有1500萬首歌曲版權;以酷狗音樂代表的海洋系和太合麥田、海蝶、豐華、種子音樂等海內外600家版權方達成合作,現有歌曲版權達到2000萬首;阿里則擁有滾石、華研、寰亞、BMG等公司的版權,版權歌曲數量目前無官方統計,但應該超過250萬首。 從版權公司陣容上對比,三大陣營可謂各有特色、難分高下;從數據上看,海洋系的酷狗和騰訊系的QQ音樂曲目數量遙遙領先。在國家版權局「劍網行動」的激化下,曲庫實力雄厚的QQ音樂和酷狗音樂反而選擇了相互抱團轉授權,數量上相對弱勢的阿里系卻選擇獨善其身,甚至發出「雙APP時代」的論調。結果自然可想而知,前兩者雖然清理了部分非版權歌曲,但由於占曲庫比例較小,整體影響較小。而據不少媒體報道,阿里音樂「蝦米音樂、天天動聽受到沖擊較大,曲庫幾有被清空的趨勢」,可謂是傷筋動骨。 那麼QQ音樂、酷狗音樂為什麼會選擇抱團,阿里卻寧願傷元氣也要選擇關起門來單干?其實,這源於兩種不同的發展思路。 騰訊、海洋的大布局和阿里的小算盤 早在此前和網易雲音樂達成合作的時候,騰訊相關負責人就表示,雖然和其他平台合作會造成一定程度的用戶流失,但仍希望和其他平台共同將市場做規范,形成新的生態,將整個市場做得更精細化。言外之意,版權共享對平台的影響微乎其微,產品體驗做得好,根本不用懼怕用戶流失。這種天之驕女式的灑脫和快意,無疑源於騰訊強大的社交產品體系如QQ、空間、微信的支撐,也預示了QQ音樂未來將走的社交為王、體驗為主的道路--內容並非QQ音樂最關心的最終旨歸,而只是聚合流量的一種手段。 擁有7億用戶、但沒有強大社交產品支撐的酷狗音樂敢於選擇抱團這條路,既有用戶體驗的考慮,但更多的,也是行業生態的考量。在酷狗音樂有關負責人看來,行業新趨勢應該是用戶、音樂人、音樂網路公司多方共贏的局面,作為連接音樂人和市場的互聯網音樂平台有義務倡導「去獨家化,相互授權」的共贏機制,共同建立健康的網路音樂生態圈。相互授權的模式,不僅可以避免用戶下載多個APP的困擾,提升用戶體驗,也方便每個音樂人的作品擁有更多為人所知的機會,這對平台也是一種良好的促進,進而形成一種良性生態循環。 相比較而言,阿里音樂的態度則顯得有些自我和任性。抱定關門單干理念的同時,新晉CEO宋柯甚至發出「雙APP時代」的評論,認為「兩個陣營你各選一個,基本上就能完成你的聽歌需求了。雖然有點麻煩,但下兩個APP也沒多大事兒。只是為了未來能讓大家更好地享受到音樂服務。」這段話不僅矛盾,聽起來怎麼都感覺有種當初360逼QQ用戶二選一的味道。 作為一名普通消費者,你會接受阿里的這個算盤嗎?作為一個蝦米資深用戶,筆者還是挺不能接受的,近期確實有對很多歌都聽不了的蝦米棄療的打算了。在就這個問題采訪網友時,不少網友第一反應也是,「如果功能有很多不同七八個都不成問題,別說兩個。關鍵我就聽個歌,幹嘛要下這么多?」有的網友則直言:「有時間糾結站隊問題,不如把產品做得更獨特一點,別抄來抄去。」 移動互聯網時代,音樂版權是否該獨家化? 移動互聯網時代,音樂版權是否該獨家化?從互聯網音樂平台的角度來說,因為有各自利益的考量,都各說各理。但若從消費者角度和行業角度看呢? 移動互聯網時代消費者APP使用習慣和PC時代不同,PC時代有「瀏覽器+搜索引擎」的組合就可以包打天下,而移動互聯網時代,一個APP幾乎就等同於一個生態圈,退出一個音樂APP再轉去另一個APP的時間、習慣和社交成本都太高。用戶渴望的,往往是「一站到底」、包打天下,讓用戶做「選擇題」的做法,既矯情又不明智。 有自己的發展思路無可厚非,但開放的移動互聯網時代,在音樂行業已經步入正版化發展階段的情況下,致力於打破平台與平台的藩籬,以開放的姿態擁抱版權合作,給用戶更多選擇權,才是大勢所趨。產品體驗的優化和創新,最終還是要回歸到用戶的需求本源,如果一項創新要建立在用戶忍耐各種不便的基礎上,本身就是對提升產品用戶體驗初衷的背離,也是對移動互聯網開放精神的背離,即使承諾再美,無疑也會令人生疑。
❽ 網易雲音樂有獨家版權嗎
有,在應用寶就可以下載這類軟體,用了大王卡可以免流量下載,在應用寶上專搜索一下,裡面屬有很多類似的軟體,而且分類也很全面,什麼類型的都有,尤其是休閑益智類的有很多,下載起來也很方便,我平時使用的軟體都是在這上面下載,不用賬號密碼啥的很快捷,可以放心使用,希望可以幫到你!
❾ 書籍封面字體涉嫌侵權怎麼辦
你可以根據民主與法治網案例來看:核心提示: 2014年1月10日,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侵犯著作權罪對其中一名仿製者吳某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然而,江蘇省高級法院二審卻裁定將此案發回重審,此後再無音訊。
自從接到發回重審的裁定後,時間一晃半年過去了,沈莉萍還是沒有接到常州中級法院開庭重審的消息。
沈莉萍來自中國沿海經濟最發達省份——江蘇,她創設的常州市依麗雅斯紡織品有限公司(下稱「依麗雅斯公司」)在過去七八年一直以設計和花型領跑國內印花窗簾行業。然而,仿造品的泛濫,很快使這個靠知識產權吃飯的民營企業市場份額一落千丈,瀕臨生死邊緣。
2014年1月10日,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侵犯著作權罪對其中一名仿製者吳某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然而,江蘇省高級法院二審卻裁定將此案發回重審,此後再無音訊。
沈莉萍原本希望通過這個案件,能在紡織行業與製版行業創制一個不得隨意復制他人作品的行業規則。這個願望,曾經觸手可及,現在似乎又離她那麼遙遠。
「知識產權大戶」遭遇大面積「山寨」
沈莉萍不知道,依麗雅斯公司能否最終擺脫常州新際裝飾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際公司」)的厄運。
新際公司曾經是中國大陸第一個設計、生產、銷售印花窗簾的民營企業,在市場經濟大大潮中不斷創新、不斷開拓,終於成為了行業的翹楚。
這期間,新際公司委託製版公司的設計人員李光煜等人創作了《靜》、《其樂融融》、《兩小無猜》、《海上長堤》、《海濱飛鳥》等35幅美術作品,雙方約定這35幅美術作品的著作權歸新際公司所有。新際公司後來在江蘇省版權局對這些美術作品進行了登記。
然而,自2005年起,新際公司的這些產品圖案就遭到多個同行非法仿造。假貨的泛濫最終拖垮了新際公司,新際公司被迫停產。
2005年10月,沈莉萍傷心地離開了新際公司,同年11月9日,沈莉萍成立了依麗雅斯公司,進行紡織製成品,包括窗簾的加工、設計和製造。
2005年12月,依麗雅斯公司先後與新際公司簽訂《知識產權無償提供使用協議書》和《補充合同書》,約定新際公司將已經登記的所有產品圖案的知識產權和著作權無償歸依麗雅斯公司使用,直至對應圖案花型被市場淘汰。
沈莉萍說,根據這兩份合同,依麗雅斯公司取得了新際公司享有的所有的印花圖案、印花圖案設計開發和製作技術資料的著作權,並將這些印花圖案投入了生產銷售。
此後,除繼續生產原新際公司的產品外,依麗雅斯公司在圖案設計上更加精益求精,專門出高薪從北京聘請清華美院的教授進行圖案設計,並一一進行了著作權登記。2008年,常州市
新北區知識產權局授予依麗雅斯公司「專利大戶」稱號。
由於依麗雅斯公司對外銷售的窗飾面料產品均採用自主知識產權開發創作的面料圖案,很快便取得了驕人的業績和優異的口碑,新品出現即供不應求,市場容量一度占據85%以上。
但是不久,沈莉萍就發現,在武漢的市場上便出現了大量的類似於依麗雅斯公司產品的復製品。這些復製品來自山東、深圳、江西、浙江嘉興等多地的紡織企業。諸多公司的仿冒,並且惡意降低市場價格,致使依麗雅斯公司的產品價格從起初的每米25元下降至每米6元左右,開始出現虧損,至2007年已不堪重負。萬般無奈之下,依麗雅斯公司走上了漫漫維權之路。
維權陷入行政司法雙重困境
「一開始,我們向侵權行為地政府主管知識產權部門投訴,希望通過行政手段解決『山寨』產品的侵權問題。」沈莉萍說,「但是,我們很快發現這是一個無底洞。」
她說,由於諸多原因,政府主管知識產權部門對相關侵權主體僅僅是行政處罰,根本無法徹底杜絕侵權行為的再次發生。依麗雅斯公司陷入「發現、舉報、投訴舉證、查處銷售,然後沒多久再出新的侵權產品,然後再發現、舉報、投訴舉證、查處銷售」的怪圈。維權不成,高昂的維權費用下,公司的經營變得更加舉步維艱。
依麗雅斯決定拿起法律武器來維護自身利益,就其中一名侵權人吳某的仿冒復制行為向常州市公安機關報案。
2012年8月18日,常州市公安機關以涉嫌侵犯著作權罪對浙江嘉興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吳某依法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吳某被依法批准逮捕。2013年7月18日,常州市檢察院依法對吳某提起公訴。
公訴機關指控,2004年11月與2006年1月,吳某分別注冊成立兩公司,在公司運營期間,未經著作權人許可,擅自復制前述美術作品用於窗簾布生產25600餘米,共計復製作品20000餘幅。公訴機關認為,吳某的行為觸犯了刑法第217條第一款、220條的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侵犯著作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吳某矢口否認檢方的指控。他認為,被指控侵權圖案的設計和製版均由製版公司全面負責,他支付了設計費和製版費,所以對製版公司設計出的圖案享有著作權,他沒有侵犯他人著作權。
常州市中級法院經過三次開庭,於2014年1月10日依法作出判決:被告人吳某犯侵犯著作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8萬元。
吳某以「重大事實不清、涉案作品定性不當、法律適用不當」上訴至江蘇省高級法院,請求撤銷原審判決,改判其無罪。
江蘇省高級法院經過依法開庭審理認為:首先,原審判決對涉案作品著作權屬的認定,證據存疑;其次,原審判決中據以定罪的證據中沒有涉案的窗簾樣布、光碟等實物證據,且證明吳某向製版公司提供的證人證言之間相互矛盾。
根據以上兩點,江蘇省高級法院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撤銷了一審判決,於2014年9月25日將案件發回常州市中級法院重審,同時為吳某辦理了取保候審手續,吳某走出了看守所。
知識產權司法保護不力將助長拿來主義
對於普通人而言,或許版權也許只是一個法律上的名詞,而對於像依麗雅斯公司專注於產品研發的企業而言,版權就是生命。
沈莉萍告訴記者,我們企業懷抱著對司法部門公正處理本案維護權益的炙熱渴望,卻在二審中感受到了行業發展的冷酷絕望。如果重審不能出現一個滿意的結果,不但企業宣布維權失敗,十年前辛苦創造的知識產權產品也經法院判決後變成大家可仿製的公共產品,甚至連生存與否都會成為一個大大的問號。
全國首例印花捲簾版權案發回重審的消息,也引發了常州當地一批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企業主對知識產權保護的擔憂。
一位企業主表示,如果吳某最終被無罪釋放,那麼吳某之流的行業「拿來主義」將會更加肆無忌憚地侵犯知識產權,心安理得地坐享別人的創作成果,進而以相互復制的方式破壞行業規則,破壞企業創新能力和加快行業死亡。
全國首例印花捲簾版權案發回重審的消息,同時引起了法學界人士和全國人大代表的極大關注。
最高人民檢察院理論研究所副所長、教授單民,中國人民大學劉明祥教授,中國政法大學侯國雲教授等刑法學專家在對這起印花捲簾版權案進行專家論證後一致認為,毫無疑問,依麗雅斯公司享有與案件相關窗簾布圖案的著作權。
原審判決中,證明吳某向製版公司提供涉案的窗簾樣布、光碟等實物證據的證人證言之間相互印證,並不矛盾,原審法院對證人證言的採納符合刑事證據採信規則,足以認定吳某實施了復制依麗雅斯公司享有著作權的窗簾布圖案的行為,其主觀上具有侵權的故意,因而,吳某的行為觸犯了刑法第217條,構成了侵犯著作權罪。
在今年的全國兩會上,以陽國秀為首的四位來自民營企業的全國人大代表在得知依麗雅斯公司的遭遇後,聯名懇請最高法院保護企業創新,對常州中院正在重審的這起印花捲簾版權侵權案予以高度重視。
這些都讓沈莉萍看到了希望。她堅信,司法是公正的。她不希望看到「因為這個個案在知識產權界創制一個紡織行業與製版行業隨意復制他人作品不構成侵權的行業規則」的悲劇發生。
有評論指出,此案未來的走向,已經不僅僅關繫到依麗雅斯公司一個民營企業的生死存亡,更已經關繫到了整個紡織行業的走向。今後的紡織行業究竟是不遺餘力開發創新,提高行業的生產技術和生產水平,塑造良性競爭的行業規則,還是企業不思進取互相復制抄襲粗製濫造,最終使整個行業失去活力和競爭力,都將在一定程度上取決於本案的最終判決結果。
截至發稿時,常州市中級法院依然沒有開庭重審這起印花捲簾著作權案。本社將繼續對此案進行追蹤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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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侵犯著作權罪】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權情形之一,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體及其他作品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2007年4月5日)
第一條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體及其他作品,復製品數量合計在五百張(份)以上的,屬於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的「有其他嚴重情節」;復製品數量在二干五百張(份)以上的,屬於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的「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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