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在看守所派出所有權利放人嗎
⑴ 人在看守所5天派出所有權利放人嗎
如果經調查沒有證據證明犯罪嫌疑人構成犯罪或雖構成犯罪但情節輕微不予追究刑內事責任容,或經提請逮捕,檢察機關不予批準的,公安機關會予以釋放。否則可能就要追究刑事責任,建議及時委託律師會見,了解案情。
《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九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第九十條 公安機關對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決定,認為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復議,但是必須將被拘留的人立即釋放。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復核。上級人民檢察院應當立即復核,作出是否變更的決定,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執行。
⑵ 看守所提人帶派出所再放人,有沒有這回事
您好,您的問題黃喬穩律師回答如下:
看守所只是羈押場所,還是辦案人員提。
刑事案件版律師越早介入對當事人權越有利,律師可以做的工作很多,專業和責任心是最大的保障。律師在偵查階段介入的權利有:1、提供法律幫助、法律咨詢;2、代理申訴、控告;3、申請變更、解除強制措施;4、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5、提出辯護意見;6、會見、通信;7、申請取保候審;8、申請人民檢察院進行羈押必要性審查。到審查起訴階段能查詢、復印卷宗;申請調查取證等。到法院審判階段出庭辯護等等。
⑶ 派出所拘留後拘留所有權利私自放人
這是違規行來為,源是不可以的。
《拘留所條例》
第五章 解除拘留
第三十條 被拘留人拘留期滿,拘留所應當按時解除拘留,發給解除拘留證明書,並返還代為保管的財物。
第三十一條 被拘留人在解除拘留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拘留所應當向有關機關或者單位移交被拘留人:
(一)依法被決定驅逐出境、遣送出境的;
(二)依法被決定執行刑事強制措施的;
(三)依法被決定社區戒毒、強制隔離戒毒的;
(四)依法被決定採取強制性教育矯治措施的。
⑷ 看守所放人會通知家屬嗎,一般是什麼時候放人,家屬可以自己去接嗎放人需要辦手續嗎
看守所放人不會提前一天通知家屬,法律沒有這樣的規定。是提前一天通知被看守人員,被看守人員才能告知家屬。或者家屬自己詢問看守所。放人是看守所內部的程序,家人去接的人就在外面等著就行。具體時間視看守所管理人員上班的時間而定。
根據《看守所條例》第三十九條 對於被依法釋放的人,看守所根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的釋放通知文書,辦理釋放手續。 釋放被羈押人,發給釋放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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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拘留所和監獄的區別
1、拘留所,是指公安機關依法將特定的人短時間拘禁留置的場所。拘禁的人犯包括:被刑事拘留的人。刑事拘留是公安機關在緊急情況下依法限制現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目的是防止罪該逮捕的現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逃避偵査、審判或繼續進行犯罪活動。
2、看守所是羈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的機關。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執行刑罰前,剩餘刑期在三個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
3、監獄是國家的刑罰執行機關。依照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監獄內執行刑罰。監獄對罪犯實行懲罰和改造相結合、教育和勞動相結合的原則,將罪犯改造成為守法公民。
⑸ 看守所如果放人,在派出所能查出來嘛
能的,沒辦案派出所的同意看守所沒權放人,
⑹ 犯罪嫌疑人送進看守所派出所人員還有權利放人嗎
看守所屬於國家羈押犯罪嫌疑人的特殊執法機關,其羈押的在押人員,經過公安機關證明無罪的,可以在辦案機關開具相關證明在上級公安機關審批下,釋放該人。
⑺ 派出所結案了看守所能不能放人
一般情況下派出所結案,看守所是不能放人的。
人既然被關在看守所,說明已經涉嫌刑版事犯罪,是權刑事案件。
刑事案件派出所只是偵查機關,偵查終結之後還需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
最後法院判決,法院判決之後若判為緩刑,則看守所便會放人。
⑻ 檢察院批捕以後,公安局有沒有權利放人
案件到了檢察院,那麼哪怕是取保候審也要檢察院批,然後公安局執行,因為人一直在公安的看守所,檢察院沒有自己的看守所。
⑼ 批捕後證據不足公安局有權放人嗎
批捕即檢察機關、法院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決定逮捕的強制措施。批捕是對犯罪嫌疑人採取逮捕強制措施的必經程序,逮捕的決定機關是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由公安機關負責執行。逮捕後應當立即送看守所羈押,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對於各自決定逮捕的人,公安機關對於經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須在逮捕後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如果發現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強制措施不當的,應當及時撤銷或者變更強制措施。公安機關釋放被逮捕的人或者變更逮捕措施的,應當通知原批準的人民檢察院。同時對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羈押的,不能在法定的偵查羈押、審查起訴、一審、二審期限內辦結的,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予以釋放。需要繼續查證、審理的,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後者監視居住。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四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對於各自決定逮捕的人,公安機關對於經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須在逮捕後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逮捕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後,人民檢察院仍應當對羈押的必要性進行審查。對不需要繼續羈押的,應當建議予以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有關機關應當在十日以內將處理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六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如果發現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強制措施不當的,應當及時撤銷或者變更。公安機關釋放被逮捕的人或者變更逮捕措施的,應當通知原批準的人民檢察院。
⑽ 人進了看守所派出所說放人能出來嗎
能啊要是出不來可怎麼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