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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土地所有權為抵押物的

發布時間: 2021-02-15 00:01:45

㈠ 土地所有權可以作抵押,但土地使用權不可以作抵押對還是錯

錯。土地所有權不能抵押,使用權可以。在農村,土地屬於集體所有;在城市,土地屬於國家所有。個人只擁有土地的使用權。
物權法第一百八十四條下列財產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權;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
(四)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㈡ 土地所有權抵押

不可以,咱復們國家有明確的法律制《物權法》規定的,在第184條有說,土地所有權包括國有和集體的,不得進行抵押來擔保合同的履行。

㈢ 借款人的土地所有權不能作抵押,為什麼呢

因為土地的所有權不屬於個人。在農村,土地屬於集體所有;在城市,土地屬於國家所有內。個人只擁有土地容的使用權。

【法律提示】 根據《物權法》第184條關於不得抵押的財產的規定,土地所有權不得抵押,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抵押,但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土地所有權包括國有土地所有權和集體土地所有權。目前,我國法律沒有規定對國有土地所有權可以抵押。集體所有土地分為農用地和用地,一般不允許抵押。如果允許土地所有權抵押,實現抵押權後,必然帶來土地所有權歸屬的改變,從而違反《憲法》和法律關於我國土地只能歸國家或者集體所有的規定。 所以根據法律規定,土地所有權不得進行抵押來擔保合同的履行。

㈣ 土地所有權可以抵押嗎,哪些財產不能抵押,哪些

您好!不可以。
不能抵押的財產如下:(1)土地所有權。在我國.土地歸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而不能為私人財產。土地所有權不得抵押,也就是不能以國家或集體所有的土地抵押。否則抵押合同無效。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是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這里的例外有兩處:一是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抵押。二是鄉鎮、村企業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得單獨抵押。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抵押的,其佔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並抵押。故只能「地隨房走」,不能「房隨地走」,而且以這兩種財產進行抵押的。在實現抵押權後,未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土地集體所有和土地用途。
(3)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根據《擔保法司法解釋》的規定,如果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其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以外的財產為自身債務設定抵押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抵押有效。
(4)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無法確定是否有處分權,因此不得抵押。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但是已經設定抵押的財產被採取查封、扣押等財產保全或者執行措施的,不影響抵押權的效力。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如以法定程序確認為違法、違章的建築物。
如能提供更多信息,則可給出更為周詳的法律意見。

㈤ 以土地使用權為抵押物設立的抵押,那麼抵押合同什麼時候開始生效

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如果合同沒有特別約定。物權法規定是合同成立之日起生效

㈥ 土地作為抵押物的執行程序

需經申請執行人同意
因為執行擔保將導致暫緩執行,使申請執行人的利益暫時不能得到實現。這種對自己權益進行處分的權利只能由申請執行人(即權利人)自己行使,他人不能代替。這里,要注意與生效法律文書規定分期給付不同。人民法院或其他機關有權在法律文書中規定一方或雙方當事人分期分批履行義務,只要法律文書生效後,便不能再進行調解或變更,但權利人同意的例外。如果權利人不同意被執行人提供擔保,仍要求按法律文書執行的執行擔保就不能成立。
要由被執行人提出要求
發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書是國家意志的體現,它以國家強制力來保證它的實現。而執行擔保將使生效法律文書暫緩執行,這就必須由被執行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要求,說明將以自己的財產或擔保人的財產作為履行法律文書的擔保。如果以自己的財產作為擔保物的,應詳細說明擔保物的品名、數量、價值、存放地點、保管人,必要時還得提供能證明自己對擔保物有所有權的證據(如房屋的產權證等)。如果是由有一定經濟實力的人(法人、其他組織或公民)等作為擔保人,以該擔保人的財產作為擔保物的,應由該擔保人出具《擔保書》,表明自己願意的一定價值的財產作為擔保物的意思表示。對擔保物詳細說明與上相同。
由人民法院進行審查
從而決定是否准許執行擔保成立。因為在執行程序中,有關各方(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人民法院)之中,人民法院是處於主導地位,它應該決定是否准許執行擔保成立。這就是要必須先進行審查。審查主要是查明:其一,擔保有無違反國家法律、政策和社會公共利益之處。在司法實踐中,會遇到雖然各方當事人都一致同意進行擔保,但都是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或政策的規定的情況。比如:被執行人採用欺騙、脅迫等非法手段,誘使他人自願或違心擔任擔保人的、被執行人與擔保人惡意串通,以他人存放在擔保人之處的財產冒充擔保人的財產,從而提供「擔保」的,等等。其二,作為擔保物的財產的實際價值應等於或大於被執行人標的的價值。司法實踐中,有些被執行人或擔保人提供的擔保物是按其現有價值計算的。如有的產品按生產時的價格計算,而現行市場價已下降;有的設備按購入時的價格計算,未除去折舊費;有的物品因長期堆放,其使用價值已下降;等等。其三,擔保人是否具有代償能力。這主要包括二個方面,第一,擔保人有無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如:不具備法人資格的企業分支機構不能作為擔保人,無獨立經費,不獨立核算的團體或事業單位及機關:公民中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等。第二,擔保人是否屬於有關部門明文規定不準作為擔保人的。如國家機關不應作為擔保人;各級財政、稅務機關不得為企事業單位(包括個體經濟)進行擔保,等等。均由法律、法規明文所規定不能作為擔保人。
我國《民法通則》規定民事活動中的擔保方式有四種:抵押、留置、保證、定金。但執行中的擔保有其特殊性,只能採用抵押和保證兩種方式。因為留置是指按照合同的約定,一方當事人已經佔有對方的財產,當對方不履行合同時,佔有人有權留置該財產,依法以留置財產折價或者以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得到償還。執行中的擔保雖然不是已經佔有被執行人的財產,而是正因為沒有佔有被執行人的財產,才需要按「執行擔保」。定金則是在合同來履行之前一方當事人交付給另一方的擔保交付人履行合同的一定貨幣額。它的存在前提、法律後果與執行中的擔保都不同。定金是在合同履行前交付的,執行中的擔保是在法律文書生效及權利人申請執行之後,定金如遇對方不履行合同,則應雙倍返還定金,自己不履行合同,則無權請求返還定金,而執行中的擔保如被執行人履行法律文書,就被作為執行標的。由於留置和定金不符合執行擔保的特點,為此,執行中的擔保的方式就是抵押和保證。
抵押是指被執行人以自己的一定財產作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的擔保,當被執行人逾期仍不履行時,人民法院有權執行該擔保財產。抵押的標的物也叫抵押物,所以抵押實質上是物的擔保。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動產和不動產均可作為抵押物,但並不是所有動產和不動產都可作抵押物。不動產主要是房屋等建築物,而土地就不能作為抵押物;動產主要是指有體物(生產資料、生活資料以及未到期的有價證券等)和無體物(知識產權、采礦權、採伐權等)。但無體物在司法實踐中作為抵押物一般情況不予採納。一則難計算價值,二則它的實現也較困難,因此,一般都不採用。作為擔保的抵押物其財產應具備兩個要求:
其一,具有變賣價值,沒有交換價值的物不能作為抵押物;
其二,是可以流通轉讓的物,不是獨立物不能作為抵押物,法律限制流通的財產也不能作抵押物。在以不動產作抵押時一般不轉移抵押財產的佔有;以動產作抵押時,一般要轉移佔有。被執行人以自己的財產作為抵押,使執行中的擔保得以成立後,並不喪失對抵押物的所有權和處分權,反過來,權利人佔有抵押物後,並不取得該財產的支配權。只有當被執行人在暫緩執行期限到期後仍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經人民法院執行,被執行人才喪失對抵押物的所有權、處分權,權利人也才取得支配權。
保證是指以案件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作為保證人,擔保被執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當被執行人不履行時,人民法院有權執行保證人的財產。在理論上,保證與抵押不同,抵押是物的擔保,保證則是人的擔保。
在具體執行過程中,關於保證,要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保證人向權利人保證被執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一般應採取書面形式,應由保證人與權利人訂立書面保證合同,並向人民法院提交保證書,確定保證人的保證范圍和保證期限(保證期限應與人民法院決定暫緩執行的期限相同)。有時可能遇到保證人未單獨與權利人訂立保證合同,但被執行人與權利人之間達成了由保證人進行保證,並寫明了保證人的保證范圍和保證期限的協議,如果保證人事後在協議上簽名蓋章的,應視為書面保證合同成立。總之,我個人認為執行擔保應有書面形式,否則其執行擔保不能成立。這樣在執行過程中,以便能達到案件的順利執行,可減少不必要的爭執。這樣對執行工作有益。
2、這種人的擔保,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組織提供的,可以是一人保證的,也可以是數人共同保證的。對個人合夥提供保證的,應由各合夥人共同承擔保證責任,這樣便於執行。共同保證的,除非保證人與權利人有按份承擔保證責任的約定,否則都應負連帶保證責任。所謂連帶保證責任,就是說各保證人都有代償全部債務的義務,權利人對於任何保證人,都可以請求代償全部債務,如果保證人中的一人已清償了全部債務,他除了可以向被執行人請求完全償還外,也可以對其他保證人就平等負擔額請求返還。
3、對保證人的財產如何執行。執行保證人的財產,必須有一個前提,即:人民法院決定了暫緩執行的期限,被執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對保證人的財產是直接執行,還是作出裁定後執行。我個人認為應先用裁定追加保證人為被執行人,然後強制執行其財產也要用裁定等手續來規范較為妥當。這樣執行程序完整到位點,擔保人會減少抵觸情緒,對我們執行工作有利。但執行保證人的財產應以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為限。
此外,在執行過程中對信用擔保盡量不要採納,因為效果不佳,而實物擔保執行效果較好,可以採用。
執行擔保與民事擔保的區別
民事擔保,是指法律為確保特定的債權人實現債權,以債務人或第三人的信用或者特定財產來督促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制度。
二者區別:
(1)執行擔保主體不同。前者向執行法院提供擔保;後者向合同相對人。
(2)適用法律不同。民事訴訟法和強制執行法;民法和擔保法。
(3)是否簽訂合同不同。法院不與擔保人簽訂任何擔保合同;債權人和債務人或擔保人簽訂合同。
(4)是否由法院審查不同。需經過執行法院審查確認,並以法院認可為合同成立標志;不需要。
(5)設立擔保的程序不同。質權交付,抵押權登記;動產移交執行法院,不動產由法院向有關部門發出協助通知,不需要登記。
(6)擔保人承擔責任的程序不同。被執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權直接執行被執行人的擔保財產或者擔保人的財產;民事保證合同未經審判,法院不得直接執行擔保人財產。

㈦ 土地所有權能否作為借款抵押

【法律提示】 根據《物權法》第184條關於不得抵押的財產的規定,土地所有權不得抵押,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抵押,但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婚姻調查取證。 土地所有權包括國有土地所有權和
在中,所有權能否抵押來擔保合同履行呢? 【法律提示】 根據《物權法》第184條關於不得抵押的財產的規定,土地所有權不得抵押,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抵押,但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土地所有權包括國有土地所有權和集體土地所有權。目前,我國法律沒有規定對國有土地所有權可以抵押。集體所有土地分為農用地和用地,一般不允許抵押。如果允許土地所有權抵押,實現抵押權後,必然帶來土地所有權歸屬的改變,從而違反《憲法》和法律關於我國土地只能歸國家或者集體所有的規定。 所以根據法律規定,土地所有權不得進行抵押來擔保合同的履行。中國法律網頻道為您整理 相關知識,合同效力欄目分類齊全,歡迎瀏覽,感謝您的訪問。相關文章· · · 特別推薦· · 無須注冊,快速提問。

㈧ 16.以土地所有權為抵押物設立的抵押,其抵押合同( )。

答案】D
【解析】本題主要考查土地所有權能否作為抵押物。《擔保法》第37條列舉了六類不能抵押的財產,其中規定土地所有權是不能作為抵押物的,所以以土地所有權為抵押物設立的抵押,其抵押合同是無效的。

㈨ 20、以土地所有權為抵押物設立的抵押,其抵押合同( )

《物權法》第一百八十四條規定,下列財產不得抵押:(一)土地所有版權;(二)耕地、權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三)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四)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㈩ 以土地使用權作為抵押物但借款時限與抵押時限不符以哪個為准

以土地使用權做抵押物,抵押時限不能超過土地使用權期限。通常抵押時限版比借款時限要長,因權為借款時限屆滿以後,如借款人不能按期歸還借款,抵押權人要有足夠的時間來主張權利。如借款時限和抵押時限相同,一旦借款人到期不能歸還借款,抵押權人也會由於抵押期限到期,無法以抵押物向抵押人主張權利,失去了抵押的意義。
因此,在還款期限上,以借款到期時間為准。在抵押時限上,以抵押物登記的抵押期限為准。借款人按時歸還借款,可以要求抵押權人提前解除抵押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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