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淮小區的房子所有權
『壹』 房子所有權屬於誰
首先:房子是屬於你和你丈夫的私有財產,這房子是你和你老公自己掙錢買的,不屬內於你公婆,所以容你公婆沒有說有權。其次:父母的財產順序::配偶,子女,孫子孫女,外孫子外孫女。
所以你們和你哥嫂都有繼承權每人有50%的財產繼承。
『貳』 商品房銷售完後,小區的所有權還屬於開發商嗎
不屬於開發商了,開發商已經把房子的所有權和土地的使用權賣給購房者了,要說小區是屬於全體購房業主的!
『叄』 如何確定房屋的所有權
最通俗的抄辦法就是房產證襲,在法律意義上,只有擁有明確的房屋產權登記證的才能確定其房屋的歸屬,但在實際的市場上,存在很多沒有房產證的房子,如小產權房、之前的單位分配住房、福利房等等,多以老房子為主,此外,還有一部分房子由於是福利或者保障房,房主只是擁有房屋的使用權,而沒有交易買賣的處置權,所以在交易的時候,一定要確定好房屋的所有權,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肆』 同一個小區為啥房產證有的是不動產,有的是所有權
購房者買房後辦理產權證,需要辦理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證。不動產版登記開始後,房權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證合二為一,統一登記到不動產權利證書上,也就是說,兩證變成一證。房屋所有權就是指一個房屋的產權,也就是對這個房子具有買賣、出租等相關的權利。你說的情況可能不動產用戶是拆遷分的房子,所以他有產權和土地使用證,二證合一就是不動產。
『伍』 房子所有權歸誰
房產所有權以房產證登記為准,根據離婚協議,房產在還清房貸後過戶內到孩子名下,容現房貸未清,房產證尚未過戶,所以,男方仍然是房產的所有權人。
現男方又再婚,房產不屬於再婚後的共有財產,所以女方不是該房的所有人,她無權取得蓋房子的所有權。
因結婚可以享有多丈夫房產的使用權和繼承權,即繼承房產中屬於丈夫的份額。
『陸』 在房產證得到之前,房屋的所有權屬於誰開發商還是業主
房產證得到之前房屋產權屬於開發商,辦理房產證,房屋產權才是業主。
在業主取得產權之前,該房屋並不存在法律意義上的所有權。業主與開發商之間是商品房買賣合同,而依據我國《物權法》第九條的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等需要登記的,在登記後生效。因此在本案中雖然房屋在建造過程中是事實上的物,但是在法律上其並不具有完整的物的屬性。且在業主取得房產證前,該不動產並不存在權利人登記的情況,開發商亦未曾登記為所有權人,即房屋在業主取得所有權之前不存在所有權人。
而土地使用權在業主取得房屋產權之前屬於開發商,在業主辦理房產證和土地使用證時,該開發商持有的土地使用權(整棟樓或小區,俗稱大土地證)要進行分割到戶,業主在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同時取得土地使用權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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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贈與以及附條件合同的問題。實踐當中,有許多案例中宅基地使用權人往往通過贈與或者附條件合同的方式和第三人達成協議,進而約定在宅基地上修建房屋後與出資人實現共用或者分割房屋的情形。表面上,這種方式既符合「意思自治」的民法精神,又有法律規定為依據。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128明確規定:「公民之間贈與關系的成立,以贈與物的交付為准。贈與房屋,如根據書面贈與合同辦理了過戶手續的,應當認定贈與關系成立;未辦理過戶手續,但贈與人根據書面贈與合同已將產權證書交與受贈人,受贈人根據贈與合同已佔有、使用該房屋的,可以認定贈與有效,但應令其補辦過戶手續」。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五條也明確規定「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宅基地使用權人與第三人不管是通過贈與的方式還是通過擬定附條件合同實現各自目的的方式均與特別法,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基本法律原則以及現行土地政策的規定相悖,如果發生爭議,都不應得到法律的保護。
『柒』 房屋的產權所有權都是指哪些
一、房屋產權是指產權人對房屋的所有權和對該房屋所佔用土地使用權。房屋作為不動產與土地是不可分割的一個整體,房屋在發生轉讓等產權變更時,必然是房地一體進行的,不可能將房屋與土地分割開來處分。在具體的房地產項目銷售中,開發商擁有房屋、車庫等的產權並獨立出售,但屬於小區綠地等部分的公建,對購房而言,就不具備產權的概念。
二、房屋的使用權是對房屋的實際利用權力。通過一定法律契約,非房屋所有權人也可獲得房屋的使用權,如房主將房屋租給他人使用。房屋使用權是指承租人承租的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權買賣從法律角度來說,其實質是變更長期的租賃關系的承租人。由於現在買賣的只是房屋的使用權,雙方存在的只是租賃關系,所以如果購買使用權後想再上市交易的話,需先將該房屋按照成本價購買,然後按照已購公房上市手續,補交土地出讓金後方可上市交易。
綜合兩者定義可以簡單的理解:房屋的產權代表著個人擁有這個房子,是房屋的所有人。房屋的使用權代表只是一種使用權,也就說個人擁有使用它的權力,但並不代表擁有它。
『捌』 商品房或住宅小區的地皮所有權是屬於誰的
一、商品房或住宅小區的地皮所有權是屬於國家的,土地使用權和地上房屋的所有權是屬於購房回個人的。
二、依答據《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第十一條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應當按照平等、自願、有償的原則,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出讓方)與土地使用者簽訂。
第十二條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業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業、旅遊、娛樂用地四十年;
(五)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玖』 房子的所有權
房屋的所有權是什麼意思? 房屋的所有權是房屋的佔有權、管理權、使用權、排他權、處置權(包括出售、出租、抵押、贈與、繼承)的總合。
擁有了房屋的所有權就等於擁有了在法律允許范圍內的一切權利。 取得房屋所有權的方式有很多,現歸納如下: ①依法新建; ②添附取得,如翻建、擴建、加層等; ③通過買賣、贈與、互換等民事法律行為取得所有權; ④繼承或受遺贈; 前兩種方式成為公民房屋所有權原始取得方式,即直接根據法律的規定取得的所有權;後兩種方式成為公民房屋所有權繼受取得方式,即公民通過某種民事法律行為從原所有人那裡取得房屋所有權。
溫馨提示,要根據個人條件購置房子,更不要炒房。
『拾』 如何認定房屋的所有權
房屋產權指的是房屋所有對房屋所擁有的完全所有權,主要包括對房屋的佔有、使用、處分和收益權。簡單說就是擁有使用該房屋,或出租該房屋獲取租金收入,出售該房屋獲取增值,將該房屋抵押給銀行或其他組織或個人進行融資或貸款等權利。您所說的房子沒有房屋產權證,也就是說沒有上述權利。專家提醒您:慎重考慮防止由此帶來的種種風險。
按照國家規定沒有房屋產權的房子是嚴禁交易的。(沒有任何保障)辦理公證手續是有必要的。您所提到的問題正常情況下有房屋產權證時屬於房屋產權過戶問題,手續辦理如下:
房屋轉讓過戶的規定
投入使用的房地產買賣雙方,應當簽訂房地產買賣合同,合同文本可以使用房屋土地管理局制定的示範文本,也可使用自製合同。使用自製合同的,當事人在過戶申請前應委託經市房地局認定的法律服務機構進行預審,法律服務機構對符合規定的自製合同,提出預審合格意見。市、區、縣房地產交易管理機構受理過戶申請後,應對買賣雙方提供的申請過戶資料進行審核,審核內容如下:
一、當事人提供的材料是否合法、有效;
二、申請書填寫的內容與提供的材料是否一致、無誤;
三、房地產的權屬是否清楚,有無權屬糾紛或他項權利不清的現象,是否屬於《房地產轉讓辦法》規定不得轉讓的范圍;
四、受讓人按規定是否可以受讓該房地產;
五、買賣的房地產是否已設定抵押權;
六、買賣已出租的房地產,承租人是否放棄優先購買權;
七、買賣共有的房地產,共有人是否放棄優先購買權;
八、房地產交易管理機構認為應該審核的其他內容。
買賣雙方當事人對於市、區、縣房地產交易管理機構作出的不予過戶決定有異議,可向市房地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辦理房屋產權過戶的手續和費用:
1、5年內的房屋過戶,需要由賣方交納個人所得稅。5年以前的不需交。
2、第一次過戶要交納1.75%的訖稅(財政部門收取)
3、6元/平方米的手續費(房管局收)
4、房屋評估費按評估後總價的5‰收(評估事務所收)
5、公證費最高300元
哪些房不能買?
根據國家規定,下列情況中的房屋買賣將受到限制:
一是違法或違章建築;
二是房屋使用權不能買賣,房屋產權有糾紛或產權未明確時,也不能買賣;
三是未經合法程序批准銷售的房屋;
四是著名建築物或文物古跡等限制流通的房屋;
五是由於國家建設需要,已確定為拆遷范圍內的房屋,禁止買賣。
「全部產權」是指按市場價和成本價購買的房屋,購房者擁有全部產權。經濟適用房亦屬於全部產權。
「部分產權」是指職工按標准價購買的公有住宅。在國家規定的住房面積之內,職工按標准價購房後只擁有部分產權,可以繼承和出售,但出售時原產權單位有優先購買權,售房的收入在扣除有關稅費後,按個人和單位所佔的產權比例進行分配。
「部分產權」與「全部產權」的不同之處在於,「部分產權」雖然具有永久使用權和繼承權,但在出售時要與原售房單位分割收益。目前,已經取消標准價售房方式,原按標准價向職工售賣的公房,提倡職工補足成本價價款,轉為全部產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