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所有權確認
1. 簡述債權和所有權的區別
債權也是公民民事權利的一項重要內容。法律意義上所講的債和債權,專含義廣泛,不能簡單屬地把它理解為欠錢。債是指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規定,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特定的權利和義務關系,享有權利的人是債權人,負有義務的人是債務人。債權由此可以簡單地表述為請求特定人實施特定行為的民事權利。
債權與所有權不同,它不是絕對的,債權人不能直接實現權利,而需要通過相關義務人履行債務才能實現。此外,所有權只能因合法行為才能取得,而債權可由合法行為引起,也可由非法行為引起。債權與所有權共同組成民法中最基本的財產權形式。所有權確認財產的歸屬,而債權體現財產的流轉過程,流轉的結果往往導致所有權的轉移。可見,民法關於所有權和債權的規定構成了市場經濟運行的基本規則。
債的分類方法很多。從產生的原因來分,除了人們傳統認識中因借貸、買賣、出租等因合同行為產生的債之外,還有無因管理之債、不當得利之債、侵權行為之債等。合法的債權是受法律保護的。債務人應當及時、全面地履行債務,否則,債權人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法院行使職權,強制債務人履行債務並承擔不履行或拖延履行的責任。
2. 二、論述題 (10分) 試述債權與所有權的概念及其區別
債權也是公民民事權利的一項重要內容。法律意義上所講的債和債權,含義廣泛,版不能簡單權地把它理解為欠錢。債是指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規定,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特定的權利和義務關系,享有權利的人是債權人,負有義務的人是債務人。債權由此可以簡單地表述為請求特定人實施特定行為的民事權利。
債權與所有權不同,它不是絕對的,債權人不能直接實現權利,而需要通過相關義務人履行債務才能實現。此外,所有權只能因合法行為才能取得,而債權可由合法行為引起,也可由非法行為引起。債權與所有權共同組成民法中最基本的財產權形式。所有權確認財產的歸屬,而債權體現財產的流轉過程,流轉的結果往往導致所有權的轉移。可見,民法關於所有權和債權的規定構成了市場經濟運行的基本規則。
債的分類方法很多。從產生的原因來分,除了人們傳統認識中因借貸、買賣、出租等因合同行為產生的債之外,還有無因管理之債、不當得利之債、侵權行為之債等。合法的債權是受法律保護的。債務人應當及時、全面地履行債務,否則,債權人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法院行使職權,強制債務人履行債務並承擔不履行或拖延履行的責任。
3. 法院判定房產抵債 但債權人非北京戶口 可以確認債權人產權嗎
法院既然判定房產可以抵債,不管對方是不是北京戶口,只要能確定是屬於他的房產,法院就可以強制執行。
4. 所有者與債權人的區別是什麼
所有者和債權人的主要區別有:
1、性質不同
負債是債權人權益,到期可以收回本息。所有者權益是所有者對企業凈資產的求償權,沒有明確的償還期限。
2、償還責任不同
負債要求企業按規定時間和利率支付利息,到期償還本金。所有者權益則與企業共存亡,無需償還。
3、享受權利不同
債權人享受收回本金和按約定收回利息的權利,沒有參與經營的權利,也沒有參與企業收益分配的權利。所有者既具有參與企業管理的權利,也具有參與收益分配的權利。
4、計量特性不同
負債可以單獨直接計量,而所有者權益除了投資者投資時以外,一般不能直接計量,通過資產和負債的計量來進行間接的計量。
5、風險和收益的大小不同
負債風險小,收益一般也要小些。所有者權益風險大,收益可能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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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者和債權人的概念和聯系
一、債權人權益的概念。
債權人權益指流動負債和長期負債。流動負債指企業在一年內或者超過一年的一個營業周期內需要償還的債務合計,其中包括短期借款、應付及預收款項、應付工資、應交稅金和應交利潤等。長期負債是會計分錄的內容,是指期限超過1年的債務,1年內到期的長期負債在資產負債表中列入短期負債。
二、所有者權益的概念。
所有者權益是指資產扣除負債後由所有者應享的剩餘利益。即一個會計主體在一定時期所擁有或可控制的具有未來經濟利益資源的凈額。所謂凈資產,在數量上等於企業全部資產減去全部負債後的余額,這可以通過對會計恆等式的變形來表示,即: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
三、兩者聯系。
債權人權益和所有者權益都是兩個會計要素,都是反映了企業的資金來源,企業的所有者和債權人均是企業資金的提供者,因而所有者權益和負債(債權人權益)二者均是對企業資產的要求權。
5. 動產所有權的確定,請列出法律條文
第二節 動產交付
第二十三條 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條 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十五條 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權利人已經依法佔有該動產的,物權自法律行為生效時發生效力。
第二十六條 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第三人依法佔有該動產的,負有交付義務的人可以通過轉讓請求第三人返還原物的權利代替交付。
第二十七條 動產物權轉讓時,雙方又約定由出讓人繼續佔有該動產的,物權自該約定生效時發生效力。
第三節 其他規定
第二十八條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徵收決定等,導致物權設立、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自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徵收決定等生效時發生效力。
第二十九條 因繼承或者受遺贈取得物權的,自繼承或者受遺贈開始時發生效力。
第三十條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實行為設立或者消滅物權的,自事實行為成就時發生效力。
第三十一條 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條規定享有不動產物權的,處分該物權時,依照法律規定需要辦理登記的,未經登記,不發生物權效力
第一節 動產質權
第二百零八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出質給債權人佔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交付的動產為質押財產。
第二百零九條 法律、行政法規禁止轉讓的動產不得出質。
第二百一十條 設立質權,當事人應當採取書面形式訂立質權合同。
質權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
(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三)質押財產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
(四)擔保的范圍;
(五)質押財產交付的時間。
第二百一十一條 質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不得與出質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質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
第二百一十二條 質權自出質人交付質押財產時設立。
第二百一十三條 質權人有權收取質押財產的孳息,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孳息應當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費用。
第二百一十四條 質權人在質權存續期間,未經出質人同意,擅自使用、處分質押財產,給出質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百一十五條 質權人負有妥善保管質押財產的義務;因保管不善致使質押財產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質權人的行為可能使質押財產毀損、滅失的,出質人可以要求質權人將質押財產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償債務並返還質押財產。
第二百一十六條 因不能歸責於質權人的事由可能使質押財產毀損或者價值明顯減少,足以危害質權人權利的,質權人有權要求出質人提供相應的擔保;出質人不提供的,質權人可以拍賣、變賣質押財產,並與出質人通過協議將拍賣、變賣所得的價款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第二百一十七條 質權人在質權存續期間,未經出質人同意轉質,造成質押財產毀損、滅失的,應當向出質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百一十八條 質權人可以放棄質權。債務人以自己的財產出質,質權人放棄該質權的,其他擔保人在質權人喪失優先受償權益的范圍內免除擔保責任,但其他擔保人承諾仍然提供擔保的除外。
第二百一十九條 債務人履行債務或者出質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的,質權人應當返還質押財產。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質權人可以與出質人協議以質押財產折價,也可以就拍賣、變賣質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
質押財產折價或者變賣的,應當參照市場價格。
第二百二十條 出質人可以請求質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後及時行使質權;質權人不行使的,出質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質押財產。
出質人請求質權人及時行使質權,因質權人怠於行使權利造成損害的,由質權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百二十一條 質押財產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後,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出質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第二百二十二條 出質人與質權人可以協議設立最高額質權。
最高額質權除適用本節有關規定外,參照本法第十六章第二節最高額抵押權的規定。
6. 為什麼第一債權人擁有所有權,不是擁有變賣的受償權嗎不明白,
您是指「順序在先的抵押權與該財產的所有權歸屬一人」吧?這是指該抵押權人依照買賣、繼承等關系合法取得抵押物的所有權。
這里強調的是「抵押權」來對抗,而不是主張以「所有權」來對抗;
比如:甲、乙是兄弟,甲向乙借款50萬,以自己的房屋抵押並登記;後又向丙借款50萬,也以該房屋抵押並登記;後甲去世,無其他繼承人,那麼房屋所有權就因為繼承屬於乙,房屋拍賣了60萬;
如果乙主張以「所有權」來對抗丙,那麼此時仍受丙的抵押權的限制,丙就可以優先受償50萬;而乙只能得到10萬;
如果乙主張抵押權,那麼此時乙就可以先得到50萬,而丙只能得到10萬。
一般情況下,所有權就吸收了抵押權,但是這個時候「所有權吸收抵押權」對於該順位在先的抵押權人是不公平的,所以法律才特別規定:這種情況下,該財產的所有權人可以其抵押權對抗順序在後的抵押權。
7. 債權與所有權的區別
債權是一種民法上的權利,而債務則是一種民法上的義務。和物權不同的是,債權是一種典型的相對權,只在債權人和債務人間發生效力,原則上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的債之關系不能對抗第三人。從會計意義看,債權是指單位未來收取款項的權利,包括應收賬款、應收票據、預付賬款、其他應收款、應收股利、應收利息和應收補貼款告等。從會計意義看,債務是指由過去交易、事項形成的,由單位或個人承擔並預期會計導致經濟利益流出單位或個人的現時義務,包括各種借款、應付及預收款項等。有時也指所欠的債。兩者的區別如下:1、債權債務是不可以單獨存在的。錢是債權人的,他借給債務人。2 、債權是一種典型的相對權,只在債權人和債務人間發生效力,且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的債之關系不能對抗第三人。3、 債發生的原因在民法通則中主要可分為契約、無因管理、不當得利和侵權行為;債的滅失則有清償、提存、抵銷、免除等。4、 債權債務中的物權行為客觀存在,它是法律行為的一種,只要承認債權與物權的劃分,就必然要承認債權行為之外還有物權行為。
8. 所有權和債權的關系與區別有哪些
債權也是公民復民事權利的一項重要制內容。法律意義上所講的債和債權,含義廣泛,不能簡單地把它理解為欠錢。債是指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規定,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特定的權利和義務關系,享有權利的人是債權人,負有義務的人是債務人。債權由此可以簡單地表述為請求特定人實施特定行為的民事權利。
債權與所有權不同,它不是絕對的,債權人不能直接實現權利,而需要通過相關義務人履行債務才能實現。此外,所有權只能因合法行為才能取得,而債權可由合法行為引起,也可由非法行為引起。債權與所有權共同組成民法中最基本的財產權形式。所有權確認財產的歸屬,而債權體現財產的流轉過程,流轉的結果往往導致所有權的轉移。可見,民法關於所有權和債權的規定構成了市場經濟運行的基本規則。
債的分類方法很多。從產生的原因來分,除了人們傳統認識中因借貸、買賣、出租等因合同行為產生的債之外,還有無因管理之債、不當得利之債、侵權行為之債等。合法的債權是受法律保護的。債務人應當及時、全面地履行債務,否則,債權人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法院行使職權,強制債務人履行債務並承擔不履行或拖延履行的責任。
9. 所有者與債權人之間的關系是怎樣的
1、保證合同中的當事人由於不包括被保證人,被保證人不是保證合同的主體,因此保證人與被保證人所達成的解除保證合同的協議,必須經債權人認可同意後才有效。否則,原保證合同仍然有效。
2、在保證法律關系中涉及到三個合同關系:債權人與債務人的主合同關系,債務人與保證人的委託合同關系,保證人與債權人的保證合同關系。保證所涉及的法律關系才是債權人、債務人和保證人三方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這三方當事人相互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各不相同。因此,保證法律關系實質上是由三個性質不同的合同來聯結並確定債權人、債務人和保證人三方彼此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的。
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合同,是主合同,它是保證關系產生的基礎;
債務人和保證人訂立的委託保證合同,這是一種委託關系;
保證人和債權人之間的合同即保證合同,這是保證的本體。保證合同關系的成立與消滅,與一般合同關系的成立與消滅一樣,必須有雙方當事人的一致意思表示,否則合同不能成立。同樣,只有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保證合同也才可以協議解除。保證人和被保證人達成一致協議,可解除的只能是委託保證合同。而保證合同中由於被保證人不是當事人,因此他根本無權與保證人達成解除保證合同的協議。
10. 債務人已經全部交付債務,是否獲得債權人物的所有權
1、債務人履行全部債務是合同上的義務,與是否取得物的所有權無關。
2、物的所內有權的容確立,首先需要根據合同約定的內容確定。但合同約定的內容也不能直接產生物權效力,還需要依照物權的規則來確立物權歸屬。
3、根據物權法的規定,動產物權,自轉移物的佔有時起轉移;不動產物權,自辦理物權登記時起轉移。如:一般商品,在買方支付坐,賣方轉移商品時,商品的所有權即轉移至買方;對於房屋,買方支付價款,賣方交付房屋的,並不直接產生物權轉移效力,雙方還需要到房管局辦理房產登記才發生物權轉移的法律效力。
物權法
第十四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自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
第二十三條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