園藝社土地所有權
Ⅰ 新中國成立以來土地所有權經歷了怎樣的變化
新中國的農村土地制度經歷了四次重大變革.
第一次是土地改革(1949.9~1953年春).土地改革是革命戰爭年代中國共產黨關於農村土地問題的政策主張和根據地「分田分地」探索在奪取政權條件下的一次充分的實現,是抗日戰爭和解放戰爭時期解放區土地改革的延續、擴展和深化.1949年9月29日通過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規定,「凡已實行土地改革的地區,必須保護農民已得土地的所有權.凡尚未實行土地改革的地區,必須發動農民群眾,建立農民團體,經過清出土匪惡霸、減租減息和分配土地等項步驟,實現耕者有其田」.1950年6月頒布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我國土地改革在全面展開.到1953年春,除了中共中央決定不進行土地改革的一些少數民族地區(約700萬人)外,中國大陸的土地改革已宣告完成,3億多無地和少地的貧苦農民獲得了7億多畝土地,免除了350億公斤的糧食地租,實現了幾代人「耕者有其田」的夙願.從新中國初期的歷史文獻看出:「農民在分得土地以後,是作為小的私有主而存在的……」;農民私有土地可以買賣、租佃,但要受一定的限制.為保護農民土地私有財產權利,當時的縣人民政府普遍給農民頒發了《土地房產所有證》,在這份全國基本統一法律文本中規定:農民土地房產「為本戶(本人)私有產業,耕種、居住、典當、轉讓、贈與、出租等完全自由,任何人不得侵犯」.土地改革產生的深刻影響在隨後幾年的農業增長中已經表現得淋漓盡致.1952年與1949年相比,糧食總產量由11318萬噸增加到16392萬噸,年平均遞增13.14%;棉花總產量由44.4萬噸增加到130.4萬噸,年平均遞增43.15%;油料由256.4萬噸增加到419.3萬噸,年平均遞增21.17%.
第二次是互助合作運動中的土地制度變革(1953~1957).互助合作運動大致上經歷了兩個階段.一是從全國解放到1955年夏的互助組和初級社階段;二是自1955年夏至1957年的高級社階段.互助組有臨時互助組和常年互助組等形式,按照自願互利原則,在保留土地和其他生產資料農戶私有制的基礎上,農戶間通過人工互變、人工變畜工、搭莊稼 、並地種、伙種等形式,相互提供幫助,解決生產中的困難或者藉此提高收入.初級農業生產合作社的最主要特點是,農民仍然擁有土地的所有權,但必須交給初級社統一使用,允許社員保留小塊自留土地,年終的分配時,農民土地股份參加分紅,因此,初級社有時也稱土地合作社.高級社是在初級社基礎上建立起來的社區集體經濟組織,它實行土地、耕畜和大型農具作價(股份)入社,集體所有,統一經營,但仍允許農業合作社留下總耕地的5%由農戶分散經營,自由種植蔬菜或其他園藝作物.自留地歸集體所有,不征公糧,不交集體提留,規定經營者不得私自出賣、出租和非法轉讓.綜上可以清楚看到,農戶私人 所有的土地被改造為社區(高級社)集體公有土地的過程和路徑.
第三次是公社體制下的集體所有、統一經營的制度安排(1958~1978).公社體制下實行農村土地三級所有.其做法是:原屬於各農業合作社的土地和社員的自留地、墳地、宅基地等一切土地,連同耕畜、農具等生產資料以及一切公共財產都無償收歸人民公社三級所有.公社對土地進行統一規劃、統一生產、統一管理,實行平均主義的「按勞分配」.但要指出,公社體制是在長達25年的運行過程中不斷整頓和完善的,從「整頓和鞏固公社的組織……」(1958.12),糾正「一平、二調、三收款」的錯誤(1959.2),到要求「各地人民公社在實行三級管理、三級核算……」(1959.4),再到頒布《農村人民公社工作條例修正草案》(即人民公社60條)(1962.9),標志著農村人民公社所有制關系,先後經歷了人民公社所有、人民公社三級所有以生產大隊所有為基礎、人民公社三級所有以生產隊所有為基礎等三個階段,逐漸走向成熟和定型.人民公社60條最終將土地、勞力、牲畜、農具「四固定」到生產隊,分配核算也以生產隊為單位,形成分別以生產大隊和生產隊為基本單元的社區性全員共同所有、共同經營的農村經濟管理格局.
第四次是「集體土地、家庭承包經營」改革(1979~今).改革30年來,我國農村土地制度變遷經歷了兩個大的階段.第一階段(1978-1999),恢復和拓展農業生產責任制,逐步確立「土地集體所有、家庭承包經營、長期穩定承包權、鼓勵合法流轉」的新型農村土地制度.第二階段(2000~2008),農村土地制度改革沿兩條主線展開:一是繼續完善並用立法規范承包土地制度;二是探索和推進土地徵用制度及農村建設用地制度的改革.農村土地制度30年變遷採取了農民自發制度創新與國家強力推行相結合的方式,沿著「明確所有權,穩定承包權,放活使用權,保障收益權、尊重處分權」路徑前行,至今形成了一套比較完整和成型的新型土地制度.這一制度的基本精神是充分實現集體土地所有權利益的同時,賦予農民長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權;這一制度的政策內容包括堅持農村土地集體所有長期不變,集體土地家庭承包經營長期不變,允許農戶在承包期內依法、自願、有償轉讓土地經營權,允許集體經濟組織拍賣荒山、荒地、荒坡、荒灘的經營權,在具備條件的地方可以通過有償轉讓集中土地的經營權來實行適度的規模經營.這些精神和政策以法律形式載入了《農村土地承包法》.
Ⅱ 新中國成立後土地歸農民所有,怎麼後來又變成國家所有
新中國成立後農民的土地所有權是通過多次土地制度變革,逐步轉變為國家集體土地所有的。
第一次是土地改革(1949.9~1953年春)。土地改革是革命戰爭年代中國共產黨關於農村土地問題的政策主張和根據地「分田分地」探索在奪取政權條件下的一次充分的實現,是抗日戰爭和解放戰爭時期解放區土地改革的延續、擴展和深化。1949年9月29日通過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規定,「凡已實行土地改革的地區,必須保護農民已得土地的所有權。凡尚未實行土地改革的地區,必須發動農民群眾,建立農民團體,經過清出土匪惡霸、減租減息和分配土地等項步驟,實現耕者有其田」。1950年6月頒布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我國土地改革在全面展開。到1953年春,除了中共中央決定不進行土地改革的一些少數民族地區(約700萬人)外,中國大陸的土地改革已宣告完成,3億多無地和少地的貧苦農民獲得了7億多畝土地,免除了350億公斤的糧食地租,實現了幾代人「耕者有其田」的夙願。從新中國初期的歷史文獻看出:「農民在分得土地以後,是作為小的私有主而存在的……」;農民私有土地可以買賣、租佃,但要受一定的限制。為保護農民土地私有財產權利,當時的縣人民政府普遍給農民頒發了《土地房產所有證》,在這份全國基本統一法律文本中規定:農民土地房產「為本戶(本人)私有產業,耕種、居住、典當、轉讓、贈與、出租等完全自由,任何人不得侵犯」。土地改革產生的深刻影響在隨後幾年的農業增長中已經表現得淋漓盡致。1952年與1949年相比,糧食總產量由11318萬噸增加到16392萬噸,年平均遞增13.14%;棉花總產量由44.4萬噸增加到130.4萬噸,年平均遞增43.15%;油料由256.4萬噸增加到419.3萬噸,年平均遞增21.17%。
第二次是互助合作運動中的土地制度變革(1953~1957)。互助合作運動大致上經歷了兩個階段。一是從全國解放到1955年夏的互助組和初級社階段;二是自1955年夏至1957年的高級社階段。互助組有臨時互助組和常年互助組等形式,按照自願互利原則,在保留土地和其他生產資料農戶私有制的基礎上,農戶間通過人工互變、人工變畜工、搭莊稼 、並地種、伙種等形式,相互提供幫助,解決生產中的困難或者藉此提高收入。初級農業生產合作社的最主要特點是,農民仍然擁有土地的所有權,但必須交給初級社統一使用,允許社員保留小塊自留土地,年終的分配時,農民土地股份參加分紅,因此,初級社有時也稱土地合作社。高級社是在初級社基礎上建立起來的社區集體經濟組織,它實行土地、耕畜和大型農具作價(股份)入社,集體所有,統一經營,但仍允許農業合作社留下總耕地的5%由農戶分散經營,自由種植蔬菜或其他園藝作物。自留地歸集體所有,不征公糧,不交集體提留,規定經營者不得私自出賣、出租和非法轉讓。綜上可以清楚看到,農戶私人 所有的土地被改造為社區(高級社)集體公有土地的過程和路徑。
第三次是公社體制下的集體所有、統一經營的制度安排(1958~1978)。公社體制下實行農村土地三級所有。其做法是:原屬於各農業合作社的土地和社員的自留地、墳地、宅基地等一切土地,連同耕畜、農具等生產資料以及一切公共財產都無償收歸人民公社三級所有。公社對土地進行統一規劃、統一生產、統一管理,實行平均主義的「按勞分配」。但要指出,公社體制是在長達25年的運行過程中不斷整頓和完善的,從「整頓和鞏固公社的組織……」(1958.12),糾正「一平、二調、三收款」的錯誤(1959.2),到要求「各地人民公社在實行三級管理、三級核算……」(1959.4),再到頒布《農村人民公社工作條例修正草案》(即人民公社60條)(1962.9),標志著農村人民公社所有制關系,先後經歷了人民公社所有、人民公社三級所有以生產大隊所有為基礎、人民公社三級所有以生產隊所有為基礎等三個階段,逐漸走向成熟和定型。人民公社60條最終將土地、勞力、牲畜、農具「四固定」到生產隊,分配核算也以生產隊為單位,形成分別以生產大隊和生產隊為基本單元的社區性全員共同所有、共同經營的農村經濟管理格局。
第四次是「集體土地、家庭承包經營」改革(1979~今)。改革30年來,我國農村土地制度變遷經歷了兩個大的階段。第一階段(1978-1999),恢復和拓展農業生產責任制,逐步確立「土地集體所有、家庭承包經營、長期穩定承包權、鼓勵合法流轉」的新型農村土地制度。第二階段(2000~2008),農村土地制度改革沿兩條主線展開:一是繼續完善並用立法規范承包土地制度;二是探索和推進土地徵用制度及農村建設用地制度的改革。農村土地制度30年變遷採取了農民自發制度創新與國家強力推行相結合的方式,沿著「明確所有權,穩定承包權,放活使用權,保障收益權、尊重處分權」路徑前行,至今形成了一套比較完整和成型的新型土地制度。這一制度的基本精神是充分實現集體土地所有權利益的同時,賦予農民長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權;這一制度的政策內容包括堅持農村土地集體所有長期不變,集體土地家庭承包經營長期不變,允許農戶在承包期內依法、自願、有償轉讓土地經營權,允許集體經濟組織拍賣荒山、荒地、荒坡、荒灘的經營權,在具備條件的地方可以通過有償轉讓集中土地的經營權來實行適度的規模經營。這些精神和政策以法律形式載入了《農村土地承包法》。
Ⅲ 上世紀60年代興辦的公社園藝場解散後土地歸誰所有
任何改革,以適應新的形勢,為了更好,更有效地調動了農民從事農業生產,適應經濟發展形勢的積極性。土地改革已成為時代發展的必然。包括一些中央的一個主要政策文件對農業是適應過去幾年的時間。具體地,在幾個階段九十年代之前。
1.改革開放以前,中國城鎮國有土地實行單一行政劃撥制度,沒有補償的國家土地使用權,無限期提供給用地者,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者不能國米循環。
2.自20世紀80年代,中國開始改革土地管理制度,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首先,土地管理制度改革。 1986年,國家通過了土地管理法,建立國家土地管理局的。二,土地使用制度的改革,土地使用和所有權的分離,而在使用的權利,改變以往自由,無限制地使用適當補償和使用,它真的會按照進入市場他們的商品
3.1987的性質,中國開始開展試點土地估價,先後頒布了「城鎮土地分等規則(試行)」和「城鎮土地估價規則(試行)」。
4.1988,國務院決定收取廣泛實行全國城鎮土地使用費(稅)。同時開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定期土地使用權的審判。今年四月,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修訂的1982年「憲法」的有關規定,刪除規定不得出讓土地的「土地使用權的規定,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印「。通過「土地管理法」修訂建議十二月規定:「國家實行國有土地使用制度,依法。」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出讓,轉讓,出租,抵押。四個階段
以上,與政策的延續,一步一步,走向理性和開放的土地政策。
Ⅳ 中國農村土地制度都有哪些
新中國的農村土地制度經歷了四次重大變革。
第一次是土地改革(1949.9~1953年春)。土地改革是革命戰爭年代中國共產黨關於農村土地問題的政策主張和根據地「分田分地」探索在奪取政權條件下的一次充分的實現,是抗日戰爭和解放戰爭時期解放區土地改革的延續、擴展和深化。1949年9月29日通過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規定,「凡已實行土地改革的地區,必須保護農民已得土地的所有權。凡尚未實行土地改革的地區,必須發動農民群眾,建立農民團體,經過清出土匪惡霸、減租減息和分配土地等項步驟,實現耕者有其田」。
1950年6月頒布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我國土地改革在全面展開。到1953年春,除了黨中央決定不進行土地改革的一些少數民族地區(約700萬人)外,中國大陸的土地改革已宣告完成,3億多無地和少地的貧苦農民獲得了7億多畝土地,免除了350億公斤的糧食地租,實現了幾代人「耕者有其田」的夙願。從新中國初期的歷史文獻看出:「農民在分得土地以後,是作為小的私有主而存在的……」;農民私有土地可以買賣、租佃,但要受一定的限制。為保護農民土地私有財產權利,當時的縣人民政府普遍給農民頒發了《土地房產所有證》,在這份全國基本統一法律文本中規定:農民土地房產「為本戶(本人)私有產業,耕種、居住、典當、轉讓、贈與、出租等完全自由,任何人不得侵犯」。土地改革產生的深刻影響在隨後幾年的農業增長中已經表現得淋漓盡致。1952年與1949年相比,糧食總產量由11318萬噸增加到16392萬噸,年平均遞增13.14%;棉花總產量由44.4萬噸增加到130.4萬噸,年平均遞增43.15%;油料由256.4萬噸增加到419.3萬噸,年平均遞增21.17%。
第二次是互助合作運動中的土地制度變革(1953~1957)。互助合作運動大致上經歷了兩個階段。一是從全國解放到1955年夏的互助組和初級社階段;二是自1955年夏至1957年的高級社階段。互助組有臨時互助組和常年互助組等形式,按照自願互利原則,在保留土地和其他生產資料農戶私有制的基礎上,農戶間通過人工互變、人工變畜工、搭莊稼 、並地種、伙種等形式,相互提供幫助,解決生產中的困難或者藉此提高收入。初級農業生產合作社的最主要特點是,農民仍然擁有土地的所有權,但必須交給初級社統一使用,允許社員保留小塊自留土地,年終的分配時,農民土地股份參加分紅,因此,初級社有時也稱土地合作社。高級社是在初級社基礎上建立起來的社區集體經濟組織,它實行土地、耕畜和大型農具作價(股份)入社,集體所有,統一經營,但仍允許農業合作社留下總耕地的5%由農戶分散經營,自由種植蔬菜或其他園藝作物。自留地歸集體所有,不征公糧,不交集體提留,規定經營者不得私自出賣、出租和非法轉讓。綜上可以清楚看到,農戶私人 所有的土地被改造為社區(高級社)集體公有土地的過程和路徑。
第三次是公社體制下的集體所有、統一經營的制度安排(1958~1978)。公社體制下實行農村土地三級所有。其做法是:原屬於各農業合作社的土地和社員的自留地、墳地、宅基地等一切土地,連同耕畜、農具等生產資料以及一切公共財產都無償收歸人民公社三級所有。公社對土地進行統一規劃、統一生產、統一管理,實行平均主義的「按勞分配」。但要指出,公社體制是在長達25年的運行過程中不斷整頓和完善的,從「整頓和鞏固公社的組織……」(1958.12),糾正「一平、二調、三收款」的錯誤(1959.2),到要求「各地人民公社在實行三級管理、三級核算……」(1959.4),再到頒布《農村人民公社工作條例修正草案》(即人民公社60條)(1962.9),標志著農村人民公社所有制關系,先後經歷了人民公社所有、人民公社三級所有以生產大隊所有為基礎、人民公社三級所有以生產隊所有為基礎等三個階段,逐漸走向成熟和定型。人民公社60條最終將土地、勞力、牲畜、農具「四固定」到生產隊,分配核算也以生產隊為單位,形成分別以生產大隊和生產隊為基本單元的社區性全員共同所有、共同經營的農村經濟管理格局。
第四次是「集體土地、家庭承包經營」改革(1979~今)。改革30年來,我國農村土地制度變遷經歷了兩個大的階段。第一階段(1978-1999),恢復和拓展農業生產責任制,逐步確立「土地集體所有、家庭承包經營、長期穩定承包權、鼓勵合法流轉」的新型農村土地制度。第二階段(2000~2008),農村土地制度改革沿兩條主線展開:一是繼續完善並用立法規范承包土地制度;二是探索和推進土地徵用制度及農村建設用地制度的改革。農村土地制度30年變遷採取了農民自發制度創新與國家強力推行相結合的方式,沿著「明確所有權,穩定承包權,放活使用權,保障收益權、尊重處分權」路徑前行,至今形成了一套比較完整和成型的新型土地制度。
Ⅳ QQ游戲鮮花小鎮怎麼能夠進入園藝社
經營一區,他那裡面有一個就是聊天聊天的,裡面有個社區從那裡進去。
Ⅵ 大學園藝社一般都可以搞一些什麼活動呀
一般還是要從吸引社員,為社員提供服務為好,可以從花卉園藝,家庭種菜回養花,水果鑒別品答嘗,蔬菜的食療功效,廚房炒菜技巧等方面入手。可以實行輪班執勤制度,參與時間積分排名制度進行引導。另一方面可以跟企業招聘,企業產品銷售,企業銷售,個人園藝創業,營銷管理方面對社員個人素質做提升。或者聯絡校友做實習或企業拜訪。或者拉些贊助。
Ⅶ 社會類型中的園藝社會是指求大神幫助
社會的成員以種植穀物為主,同時也以一些野生植物和動物為輔助性的食物,他們傾向於安定的生活,為了生活製造很多工具和家庭用品(波普諾社會學概論128頁的解釋)
Ⅷ 新中國成立以來土地所有權經歷了怎樣的變化
第一次是土地改革(1949.9~1953年春)。土地改革是革命戰爭年代中國共產黨關於農村土地問題的政策主張和根據地「分田分地」探索在奪取政權條件下的一次充分的實現,是抗日戰爭和解放戰爭時期解放區土地改革的延續、擴展和深化。1949年9月29日通過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規定,「凡已實行土地改革的地區,必須保護農民已得土地的所有權。凡尚未實行土地改革的地區,必須發動農民群眾,建立農民團體,經過清出土匪惡霸、減租減息和分配土地等項步驟,實現耕者有其田」。1950年6月頒布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我國土地改革在全面展開。到1953年春,除了中共中央決定不進行土地改革的一些少數民族地區(約700萬人)外,中國大陸的土地改革已宣告完成,3億多無地和少地的貧苦農民獲得了7億多畝土地,免除了350億公斤的糧食地租,實現了幾代人「耕者有其田」的夙願。從新中國初期的歷史文獻看出:「農民在分得土地以後,是作為小的私有主而存在的……」;農民私有土地可以買賣、租佃,但要受一定的限制。為保護農民土地私有財產權利,當時的縣人民政府普遍給農民頒發了《土地房產所有證》,在這份全國基本統一法律文本中規定:農民土地房產「為本戶(本人)私有產業,耕種、居住、典當、轉讓、贈與、出租等完全自由,任何人不得侵犯」。土地改革產生的深刻影響在隨後幾年的農業增長中已經表現得淋漓盡致。1952年與1949年相比,糧食總產量由11318萬噸增加到16392萬噸,年平均遞增13.14%;棉花總產量由44.4萬噸增加到130.4萬噸,年平均遞增43.15%;油料由256.4萬噸增加到419.3萬噸,年平均遞增21.17%。
第二次是互助合作運動中的土地制度變革(1953~1957)。互助合作運動大致上經歷了兩個階段。一是從全國解放到1955年夏的互助組和初級社階段;二是自1955年夏至1957年的高級社階段。互助組有臨時互助組和常年互助組等形式,按照自願互利原則,在保留土地和其他生產資料農戶私有制的基礎上,農戶間通過人工互變、人工變畜工、搭莊稼 、並地種、伙種等形式,相互提供幫助,解決生產中的困難或者藉此提高收入。初級農業生產合作社的最主要特點是,農民仍然擁有土地的所有權,但必須交給初級社統一使用,允許社員保留小塊自留土地,年終的分配時,農民土地股份參加分紅,因此,初級社有時也稱土地合作社。高級社是在初級社基礎上建立起來的社區集體經濟組織,它實行土地、耕畜和大型農具作價(股份)入社,集體所有,統一經營,但仍允許農業合作社留下總耕地的5%由農戶分散經營,自由種植蔬菜或其他園藝作物。自留地歸集體所有,不征公糧,不交集體提留,規定經營者不得私自出賣、出租和非法轉讓。綜上可以清楚看到,農戶私人 所有的土地被改造為社區(高級社)集體公有土地的過程和路徑。
第三次是公社體制下的集體所有、統一經營的制度安排(1958~1978)。公社體制下實行農村土地三級所有。其做法是:原屬於各農業合作社的土地和社員的自留地、墳地、宅基地等一切土地,連同耕畜、農具等生產資料以及一切公共財產都無償收歸人民公社三級所有。公社對土地進行統一規劃、統一生產、統一管理,實行平均主義的「按勞分配」。但要指出,公社體制是在長達25年的運行過程中不斷整頓和完善的,從「整頓和鞏固公社的組織……」(1958.12),糾正「一平、二調、三收款」的錯誤(1959.2),到要求「各地人民公社在實行三級管理、三級核算……」(1959.4),再到頒布《農村人民公社工作條例修正草案》(即人民公社60條)(1962.9),標志著農村人民公社所有制關系,先後經歷了人民公社所有、人民公社三級所有以生產大隊所有為基礎、人民公社三級所有以生產隊所有為基礎等三個階段,逐漸走向成熟和定型。人民公社60條最終將土地、勞力、牲畜、農具「四固定」到生產隊,分配核算也以生產隊為單位,形成分別以生產大隊和生產隊為基本單元的社區性全員共同所有、共同經營的農村經濟管理格局。
第四次是「集體土地、家庭承包經營」改革(1979~今)。改革30年來,我國農村土地制度變遷經歷了兩個大的階段。第一階段(1978-1999),恢復和拓展農業生產責任制,逐步確立「土地集體所有、家庭承包經營、長期穩定承包權、鼓勵合法流轉」的新型農村土地制度。第二階段(2000~2008),農村土地制度改革沿兩條主線展開:一是繼續完善並用立法規范承包土地制度;二是探索和推進土地徵用制度及農村建設用地制度的改革。農村土地制度30年變遷採取了農民自發制度創新與國家強力推行相結合的方式,沿著「明確所有權,穩定承包權,放活使用權,保障收益權、尊重處分權」路徑前行,至今形成了一套比較完整和成型的新型土地制度。這一制度的基本精神是充分實現集體土地所有權利益的同時,賦予農民長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權;這一制度的政策內容包括堅持農村土地集體所有長期不變,集體土地家庭承包經營長期不變,允許農戶在承包期內依法、自願、有償轉讓土地經營權,允許集體經濟組織拍賣荒山、荒地、荒坡、荒灘的經營權,在具備條件的地方可以通過有償轉讓集中土地的經營權來實行適度的規模經營。這些精神和政策以法律形式載入了《農村土地承包法》。
Ⅸ 什麼是自留地
自留地是中國農業合作化以後,為照顧社員種植蔬菜和其他園藝作物的需要,由農業集體經濟組織依法分配給社員長期使用的少量土地。
其所有權屬於農民集體,使用權由農民以戶為單位行使。 每戶使用的自留地的數量,一般不超過當地每人平均土地數的百分之五。
自留地,從字面上說是自己的地。這是個具有中國特色的詞彙,是在特定的歷史時期保留下來的一種土地形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初期,土地都歸國家、集體所有,但給農民自己保留了一小部分歸自己所支配土地,所以叫自留地。國家所有的土地要上交公稅,而自己所保留的土地不用交任何稅。
這種制度也是其他實行集體農庄制度國家的土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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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
自留地生產是集體經濟的必要補充。自留地的數量決定於人均佔有耕地的數量。1955年11月公布的《農業生產合作社示範章程草案》規定:每人自留地最多不得超過當地人均耕地的5%。人民公社化運動中,一些地方將自留地收歸集體,1960年以後逐步恢復。
1981年3月,中共中央、國務院轉發國家農業委員會《關於積極發展農村多種經營的報告》中規定,可因地制宜,適當擴大自留地、飼料地、開荒地的數量,最多不超過當地耕地面積的15%。同時還規定有荒山和荒坡的地方,可劃撥適當數量的自留山,以鼓勵農民植樹造林。
在牧區,集體牧民可劃撥小片自留草場,用於飼養一定數量的自留畜。
Ⅹ 自留地和宅基地有什麼么區別
宅基地是農村的農戶或個人用作住宅基地而佔有、利用本集體所有的土地。
自留地是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按政策規定分配給成員長期使用的土地。
農戶經營自留地是一項家庭副業,可以充分利用剩餘勞動力和勞動時間,生產各種農副產品,滿足家庭生活和市場需要,增加收入,活躍農村經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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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留地
自留地是中國農業合作化以後,由集體經濟組織分配給社員長期使用的少量集體所有制的土地.1952年成立初級社時,曾將少量的土地做為自留地分給社員,作為社員生活收入的輔助來源.1956年高級農業合作化時,又依據《農業生產合作社示範章程(草案)》明確規定:為了照顧社員種植蔬菜或者別的園藝作物需要,允許社員保留小塊的自留地.每戶自留地按人口多少決定,每口人所留土地至多不超過全村人均土地的5%。
自留地的性質
自留地是按政策規定分配給成員長期使用的土地,同林盤地、宅基地一樣具有超越普通集體所有耕地的接近完全權利的性質,是神聖不可侵犯的權利。沒有規定使用年限的長期使用就等同於無限期使用,因此任何組織在沒有徵得農戶同意是沒有調整、回收甚至是沒收的權利的。2007年11月29日四川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的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實施辦法第八條明確規定「已劃定到戶的自留地、自留山由農戶長期無償使用。」
宅基地是農村的農戶或個人用作住宅基地而佔有、利用本集體所有的土地。包括建了房屋、建過房屋或者決定用於建造房屋的土地,建了房屋的土地、建過房屋但已無上蓋物或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准備建房用的規劃地三種類型。宅基地的所有權屬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2018年1月,國土部消息,我國將探索宅基地所有權、資格權、使用權「三權分置」,落實宅基地集體所有權,保障宅基地農戶資格權,適度放活宅基地使用權。
自留地和宅基地的區別如上,無論是自留地還是宅基地,遇到徵收了的話都可以得到相關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