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所有權轉變
❶ 機動車所有權改變時應做哪種登記
轉移登記。
《機動車登記規定》:
第十八條 已注冊登記的機動車所有權發生專轉移的,現機動車所有人應屬當自機動車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轉移登記。
機動車所有人申請轉移登記前,應當將涉及該車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處理完畢。
❷ 車輛所有權預轉移
汽車所有權轉移:
1、提出申請:現車主向車輛管理所提出機動車產權轉移申請,填寫《機動車轉移登記申請表》。
2、校驗車輛:現車主將機動車送到機動車檢測站檢測,查驗車輛識別代碼/車架號碼是否有鑿改,和車輛識別代碼/車架號碼的拓印膜是否一致。如果是已經超過檢驗周期的機動車,還要進行安全檢測。
3、受理審核:資料受理轉移登記申請,查驗並收存相關資料,向現車主出具受理憑證。審批相關手續。符合規定的在計算機登記系統中確認;不符合規定的說明理由開具退辦單,將資料退回車主。
4、辦理新舊車主信息資料的轉移登記手續:如果需要改變機動車登記編號的,則進行機動車號牌選號、照相,重新確定機動車登記編號,最後,在《機動車登記證書》上記載轉移登記事項。
5、收回原《機動車行駛證》,核發新的《機動車行駛證》。
6、需要改變機動車登記編號的,收回原機動車號牌、《機動車行駛證》,確定新的機動車登記編號,重新核發機動車號牌、《機動車行駛證》和檢驗合格標志。
(2)機動車所有權轉變擴展閱讀:
機動車轉移登記所需資料
1、《機動車注冊、轉移注銷登記/轉入申請表》
2、現機動車所有人身份證明原件和復印件
3、機動車登記證書
4、機動車行駛證
5、機動車所有權轉移的來歷證明
6、機動車查驗記錄表
7、屬於解除海關監管的機動車,還應當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監管車輛解除監管證明書》或海關批準的轉讓證明。
8、屬於使(領)館機動車所有權轉移給非使(領)館的單位或者個人的,還應當提交車輛購置稅的完稅證明或者免稅憑證。
9、超過檢驗有效期的機動車,還應當提交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和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
10、屬於現機動車所有人住所不在本市的,還應當提交車輛識別代號(車架號碼)拓印膜
❸ 機動車所有權轉移的條件是什麼
《物權法》第24條登記對抗與《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2條規定似有矛盾。
機動車買賣中未辦理過戶手續的,機動車在保險單批改後出險的,買受人作為所有權人應當有權獲得賠償。機動車已經交付的,但沒有辦理保險單批改手續的,所有權移轉,此時買受人尚不是保險合同當事人,而出賣人不是所有人不享有保險利益,都無法獲得賠償。機動車尚未交付,但已經辦理保險單批改手續的,此時買受人尚不是所有人,而出賣人已不是合同當事人,出賣人自不可請求賠償。(對其保險利益可解釋為合同上的利益)但是買受人基於合同仍享有保險利益,似乎可以請求賠償。
對於出賣機動車後未辦理過戶手續,但已經交付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出賣人是否承擔責任的問題。因已經喪失了對機動車的控制而且也不是所有人,讓出賣人承擔責任至為不公平。最高院的批復也矛盾重重。
(對此問題,對保險利益的理解應當包括佔有、合同等,而不應簡單的理解為所有權關系,同時還要考慮保險合同關系人以及危險增加的因素來判斷是否承擔賠償責任)
❹ 物權法,機動車所有權轉移
別亂扯,機動車屬於動產,所有權在交付時轉移,這在《物權法》、《侵權責任法》內、《道理交通安全容法》還有公安部門的規定都是統一的,絕對沒有沖突,公安部的意見也很明確,機動車登記不是所有權登記,只是為了方便車輛管理而已。
❺ 關於個人用車過戶到公司
個人過戶到公司也是正常的過戶,除了個人的身份證明和車輛有關證明,還要提供公司的組織機構代碼證、委託書等等,具體的條款如下:
第十八條 已注冊登記的機動車所有權發生轉移的,現機動車所有人應當自機動車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轉移登記。
機動車所有人申請轉移登記前,應當將涉及該車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處理完畢。
第十九條 申請轉移登記的,現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填寫申請表,交驗機動車,並提交以下證明、憑證:
(一)現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二)機動車所有權轉移的證明、憑證;
(三)機動車登記證書;
(四)機動車行駛證;
(五)屬於海關監管的機動車,還應當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監管車輛解除監管證明書》或者海關批準的轉讓證明;
(六)屬於超過檢驗有效期的機動車,還應當提交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和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
現機動車所有人住所在車輛管理所管轄區域內的,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一日內,確認機動車,核對車輛識別代號拓印膜,審查提交的證明、憑證,收回號牌、行駛證,確定新的機動車號牌號碼,在機動車登記證書上簽注轉移事項,重新核發號牌、行駛證和檢驗合格標志。
現機動車所有人住所不在車輛管理所管轄區域內的,車輛管理所應當按照本規定第十三條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辦理轉移登記:
(一)機動車與該車檔案記載內容不一致的;
(二)屬於海關監管的機動車,海關未解除監管或者批准轉讓的;
(三)機動車在抵押登記、質押備案期間的;
(四)有本規定第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七)項、第(八)項、第(九)項規定情形的。
第二十一條 被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行政執法部門依法沒收並拍賣,或者被仲裁機構依法仲裁裁決,或者被人民法院調解、裁定、判決機動車所有權轉移時,原機動車所有人未向現機動車所有人提供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或者行駛證的,現機動車所有人在辦理轉移登記時,應當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未得到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或者行駛證的《協助執行通知書》,或者人民檢察院、行政執法部門出具的未得到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或者行駛證的證明。車輛管理所應當公告原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或者行駛證作廢,並在辦理轉移登記的同時,補發機動車登記證書。
❻ 如何確定機動車所有權轉移的時間
機動車屬於動產。但是對機動車所有權轉讓的時間到底如何確定,在實際中爭議一直很大。一種觀點認為應當以在交通管理部門辦理過戶登記的時間來確定車輛所有權轉移;另一種觀點認為應當在買賣合同簽訂後,並實際交付車輛後,車輛的所有權即發生轉移,而不是以車輛管理部門辦理過戶登記來確定所有權的轉移。在實踐中對車輛所有權轉移的時間個人理解不同,因此在法律適用中造成了很大的不同。 持第一種觀點的主要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條 國家對機動車實行登記制度。機動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後,方可上道路行駛。及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辦理相應的登記(一)機動車所有權發生轉移的,認為機動車所有權轉移必須在辦理了變更登記後才能發生轉移的效力,否則在買賣雙方之間只產生債權,而不導致物權的變動。但是從交法第十二條(一)項規定的字面含義來看,並沒有明確規定登記後車輛的所有權才能發生轉移,所以僅應理解為是交通管理部門為方便對機動車進行行政管理的而進行的一種登記,而不是機動車所有權轉移的條件。最高人民法院最近幾年來作出的《關於被盜機動車肇事後由誰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批復》、《關於連環購車未辦理過戶手續,原車主是否對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承擔責任的請示的批復》,即體現了以運行支配與運行利益作為判定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責任主體的精神。即發生交通事故由機動車的所有人或者實際佔有人承擔賠償責任。所有人與實際佔有人不一致的,根據運行支配和運行利益原則來確定賠償義務人,即由對該機動車享有運行支配權或者運行利益的主體承擔賠償責任。而不是以交通管理部門登記的車輛所有人為賠償主體。新頒布的《物權法》也明確規定了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法律效力。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從物權法的規定來看,明確了作為動產的機動車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當以交付為准,而不是以辦理變更登記來確定物權的轉移。但是,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這樣就明確了機動車所有權轉移的時間,對於司法實踐中處理因車輛買賣、交通事故索賠等提供了一個明確的法律依據。
❼ 車輛所有權變更會體現在行駛證上嗎
對的,行駛證上就是有車輛所有人的姓名,如果是單位的話,就會有單位名稱,相對來講行駛證上的名字就是車輛所有權人的。
❽ 車輛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是不是必須要辦理轉移登記
機動車屬於抄動產,動產所襲有權轉移生效要件為交付,登記是用來對抗第三人的。比如甲將自己的車賣給了乙但並未辦理過戶登記,後甲向乙借了車,並賣給了丙,且辦理了過戶登記(登記上屬於甲,因此能辦理過戶登記)。甲的行為構成無權處分(因為車的所有權已經轉移給乙),乙可以要求甲丙合同無效,並請求返還汽車,但是甲可以構成善意取得的,車就歸丙,乙只能請求甲賠償違約責任。機動車的登記只是對抗要件,他不像不動產登記是生效要件,它是用來保障經濟活動的穩定性,所以才有的一種制度。像很多的一物兩賣行為,基本都是誰能去得對抗要件物件就歸誰。
❾ 汽車所有權變更手續如何辦理
我父親今年6月份突發心臟病去世。去世前不久他剛買了一輛威馳汽車,自己還沒來得及開一次。我是獨生女,我母親已經六十多歲也不可能開這輛車,肯定是給我的了。我曾經咨詢過公證處,他們說這屬於遺產繼承,必須要辦公證,公證費用是財產價值的2%,然後再辦其他手續,還必須有我母親本人到場。因為當時我母親扭傷了腳,就暫時沒辦。最近我剛拿下了駕照,考慮辦這些手續了,又聽說一種說法:一年後再辦理汽車公證手續可以便宜很多。不知道到底該怎麼辦呢?請朋友們指教
···公證處的說法是正確的。
這是財產繼承。
車子為父母共有財產,每人一半份額。父親去世,屬於他的那一半是他的遺產,有他的法定繼承人(配偶、子女、在世的父母)繼承。
如果過戶,必須先辦理繼承公證。
如果過戶到母親自己名下,你放棄繼承權即可;如果過戶到你的名下,你母親就要放棄繼承權,還需要把她的那一半贈與給你。
繼承、目前,贈與公證費的確是財產價值的2%,沒有一年後繼承就便宜的根據和規定。相反,現在的公證費標準是10年前的,往後,可能會漲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