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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權風險轉移合同中怎麼體現

發布時間: 2021-02-14 20:31:32

❶ 買賣合同中轉移風險與承擔責任的問題

在需要運輸的買賣合同中,賣方將貨物交付給承運人之後,風險就發生轉移,是指專假如屬在運輸途中,貨物發生了毀損或者滅失,那麼賣方依舊有權利請求買方付款,買方不能以貨物在運輸途中遭受損失為理由拒絕支付貨款。由於買方支付貨款之後,仍可以依照與承運人之間的貨物運輸合同,可以要求承運人承擔貨物毀損的責任,但是要注意承運人免責的情況,例如因貨物的自然屬性導致的損失,等等。

❷ 買賣合同中所有權及風險轉移的界限是什麼

風險轉移我國法律采交付主義立法,《合同法》142條規定: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後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此外,具體的情況要根據交付的方式分別闡述。 交付包括現實的交付和觀念的交付(簡易交付、指示交付、佔有改定),風險的轉移不限於現實交付的情況。 (1)現實交付,簡單的說就是將標的物直接轉移對方控制、支配。不過其支配是否轉移,通常依交易觀念確定,例如自行車買賣,交付鑰匙且該車已置於債權人可以領取的地點,就可以視為交付,這時風險發生轉移。 (2)簡易交付,是指貨物買賣合同訂立之前,買受人已直接佔有貨物,以合同生效時便產生交付的效果,無須現實交付,稱為無形的交付。《合同法》140條承認了簡易交付,因此,簡易交付也可產生風險轉移的效果。 (3)指示交付,是指貨物已經在第三人佔有的情況下,出賣人將其對佔有人的返還請求權轉移給買受人,由買受人向第三人行使,以代替現實的交付。值得注意的是,晚近以來,由於財產的證券化,產生了交付表彰該財產權利的證券來代替財產交付本身的現象,如倉單、提單的交付,就視為貨物的交付,理論上稱之為擬制交付, 通常是指示交付的一種特殊情況。《合同法》135條承認了擬制交付,雖然沒有將范圍擴大到一般的指示交付,但由於此時標的物已經處於買受人的控制之下,風險可發生轉移。但是,當標的物已經實際交付時,其權利憑證及其他標的物單證、材料即使沒有交付,不影響風險的轉移(合同法147條)。 (4)佔有改定,是指當事人約定在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後,出賣人仍然繼續佔有標的物,通過約定使買受人取得標的物的間接佔有(返還請求權),以代替標的物的交付。由於我國尚未承認這種交付方式,而且對於標的物出賣人仍然處於支配狀態,為貫徹「利益之所在,即危險之所在」與管領說的危險歸屬觀,筆者認為此種交付方式不產生風險轉移的後果。 所有權轉移合同法第133條確立了所有權轉移時間:標的物的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起轉移,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1、動產適用交付主義,動產自交付之日發生轉移。這里的動產包括汽車、輪船、飛機等特殊動產。 2、不動產適用登記主義,不動產自登記之日所有權發生轉移。 3、所有權保留買賣合同中,標的物所有權自買受人交清最後一筆款項時移轉給買受人。 最後,無論是所有權還是風險轉移,都有一條「當事人約定的除外」。也就是說風險和所有權的轉移當事人都可以自由約定。

❸ 買賣合同中,標的物的所有權及標的物風險轉移的規則謝謝幫忙。

標的物所有權轉移和風險承擔是買賣合同中兩項最重要的內容。風險承擔是指買賣的標的物在合同生效後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事由而發生毀損、滅失時,應由哪方當事人承擔。其關鍵問題是風險轉移的問題,風險轉移的時間確定了,風險由誰來承擔也就清楚了。
我國合同法對標的物風險轉移採取交付主義原則,即以標的物的交付時間來確定風險轉移的時間,具體有以下幾點:
(1)《合同法》第142條規定:「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後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合同法》第143條規定:「因買受人的原因致使標的物不能按照約定的期限交付的,買受人應當自違反約定之日起承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
(3)《合同法》第144條規定:「出賣人出賣交由承運人運輸的在途標的物,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毀損、滅失的風險自合同成立時起由買受人承擔。」
(4)《合同法》第145條規定:「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二款第一項的規定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後,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
(5)《合同法》第146條規定:「出賣人按照約定或者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二款第二項的規定將標的物置於交付地點,買受人違反約定沒有收取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自違反約定之日起由買受人承擔。」
(6)《合同法》第148條規定:「因標的物質量不符合質量要求,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買受人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出賣人承擔。」
對標的物風險轉移的規則有以下幾點需要注意:
(1)標的物的毀損、滅失的風險自交付時轉移,這一原則既適用於動產買賣,也適用於不動產買賣。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 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條第2款規定:「房屋毀損、滅失的風險,在交付使用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使用後由買受人承擔;買受人接到出賣人的書面交房通知,無 正當理由拒絕接收的,房屋毀損、滅失的風險自書面交房通知確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標的物風險轉移不與標的物所有權轉移相掛鉤,而是自標的物交付時轉移。動產自交付時所有權與風險均發生轉移,並不是所有權轉移導致風險轉移,而是交付行為帶來的兩個不同的法律後果。不動產所有權自完成過戶登記手續時轉移,未辦理過戶登記手續的,所有權不發生轉移;但不論不動產過戶登記是否完成,只要出賣人向買受人交付了不動產,該不動產的毀損、滅失風險自交付時發生轉移。在所有權保留買賣合同中,盡管特定條件滿足之前標的物的所有權仍歸出賣人所有, 但只要完成了標的物交付,風險即轉由買受人承擔。同樣,車輛、船舶、航空器等特殊動產的風險也自交付時發生轉移。
(3)如果買賣雙方對標的物風險轉移有約定的,依其約定。

❹ 所有權保留買賣合同中的標的物風險,在什麼時點,從出賣人轉移給買 受人

根據《合同法》第142條規定,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交付前由出賣人負擔,在交付後由買受人負擔,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依此條規定,除非法律另有規
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標的物的風險應自交付時起轉移,而不論當事人對於標的物所有權轉移是如何約定的。若標的物在所有權保留期間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毀損滅失,買受人不得以尚未轉移所有權為借口,逃避價款給付義務或其他約定義務。

❺ 買賣合同中的風險轉移問題,有誰知道詳細的規則

合同法
第一百四十二條 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後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一百四十三條 因買受人的原因致使標的物不能按照約定的期限交付的,買受人應當自違反約定之日起承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
第一百四十四條 出賣人出賣交由承運人運輸的在途標的物,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毀損、滅失的風險自合同成立時起由買受人承擔。
第一百四十五條 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二款第一項的規定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後,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
第一百四十六條 出賣人按照約定或者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二款第二項的規定將標的物置於交付地點,買受人違反約定沒有收取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自違反約定之日起由買受人承擔。
第一百四十七條 出賣人按照約定未交付有關標的物的單證和資料的,不影響標的物毀損、滅失風險的轉移。
第一百四十八條 因標的物質量不符合質量要求,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買受人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出賣人承擔。

❻ 合同法所有權轉移和風險承擔!

(2006年)甲、乙簽訂貨物買賣合同,約定由甲代辦托運。甲遂與丙簽訂運輸合同,合同中版載明乙為收貨人權。運輸途中,因丙的駕駛員丁的重大過失發生交通事故,致貨物受損,無法向乙按約交貨。下列哪種說法是正確的?

A.乙有權請求甲承擔違約責任

B.乙應當向丙要求賠償損失

C.乙尚未取得貨物所有權

D.丁應對甲承擔責任

正確答案

A

答案解析

《合同法》第121條規定,當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違約的,應當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間的糾紛,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約定解決。甲不能向乙按約履行義務是由於丙的原因,但是甲仍應承擔違約責任。乙和丙之間沒有直接的法律關系,基於合同的相對性,乙不能要求丙承擔賠償責任。甲在向乙承擔違約責任後,可向丙要求賠償,由於丁是丙的工作人員,因此丁不對甲承擔責任,而應由甲直接向丙主張。此外,標的物所有權自交付時轉移,在代辦托運的情況下,貨物交承運人即為交付,所以乙已經取得貨物所有權。綜上所述,本題的正確選項是A.

❼ 關於買賣合同的風險轉移

您好!抄1,在買賣合同當中如襲果沒有做明確規定,風險轉移是在賣方將貨物交付買方後開始發生轉移,運輸當中貨物滅失的風險由賣方承擔。2,根據合同的相對性,甲方只和電腦公司有過合同關系,運輸公司的錯誤不能夠免除電腦公司的違約責任。3,對於補發兩台電腦,甲公司當然不需要再另付費用!

❽ 簡述風險轉移制度的具體表現形式

國際貨物買賣中的風險僅指「貨物可能遭受的各種意外損失,如盜竊、火災、沉船、破碎、滲漏、扣押以及不屬於正常損耗的腐爛變質等」,而不包括違約風險。風險應當具有以下特徵:其一,風險的不確定性。是否發生,發生的時間以及後果都是不確定的,風險僅是一種可能性。其二,風險的發生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風險是由意外事件導致的,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如果可歸責於某一方當事人,則應受其他制度調整。其三,風險問題僅僅涉及雙方當事人間對貨物損失的分配。風險轉移問題直接關繫到買賣雙方合同利益的實現,對買賣雙方都十分重要。

二、我國合同法中的風險轉移制度

我國《合同法》對風險轉移的規定參考了《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的相關規定,具體體現在兩個方面:其一,交付主義。合同法第142條規定:「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賣方承擔,交付之後由買方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可以看出,我國立法採取的是「交付主義」;其二,·路貨買賣。合同法第144條規定:「賣方出售運輸途中的標的物,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毀損滅失的風險自合同生效起由買方承擔。」這與公約的規定是一致的。

三、完善我國風險轉移制度的立法建議

(一)明確相關法律概念。

《合同法))第142條規定是合同法中初次使用「風險」這一法律術語,但並未對「風險」作出准確定義。筆者認為應將風險的內涵和外延通過法律規定的形式確定下來,完善這一概念。 (二)明確風險轉移規則適用的前提條件。

根據傳統理論,標的物分為種類物和特定物兩類。所謂種類物特定化就是把處於可交貨狀態的貨物無條件地劃歸於合同項下的行為。劃歸於合同項下的方式為:或在貨物上加標記、或另行排放、或裝船、或以其它方式列明,且賣方得向買方發出貨物已劃歸於合同項下的通知。標的物特定化具有穩定買賣關系和保障買方所有權的作用,主要是為了避免賣方一物數賣的多重買賣現象,《公約》第67條(2)款就強調了貨物特定化對風險轉移的影響。筆者建議,《合同法》對於風險轉移的前提條件應採用與國際接軌的立法,以貨物的特定化作為風險轉移的前提條件,即非特定物在清楚地劃歸於合同項下以前,風險不轉移至買方承擔。

(三)明確風險轉移規則的調整范圍。

風險轉移規則具體調整著哪些方面,特別是買賣合同在有效、無效或被撤銷的情況下,是否均發生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承擔問題?這是適用風險轉移規則所要解決的基本問題。但《合同法》對此問題卻並未做出詳細的規定。《公約》也並未對該問題作出規定,而有的學者認為,標的物的風險承擔是在買賣合同訂立後債權債務清結前發生,另外一些學者認為,標的物的風險承擔在合同生效後才能發生。筆者個人傾向於後一觀點,買賣合同只有在有效的前提下,標的物因不可歸責於買賣雙方當事人的事由而造成毀損、滅失時,才能適用風險承擔的原則。

(四)完善違約對風險轉移影響的規定。

首先,關於賣方違約對風險轉移的影響。《合同法》僅規定了賣方根本違約對風險轉移的影響。《合同法》第148條的規定與第94條關於根本違約的規定有些不符,數量不足,遲延交付等可能構成根本違約的情形沒有被考慮進去,顯然是不夠全面具體的,筆者建議可以將「質量不符合要求」改為「與合同的約定不符」。這樣才能包括所有根本違約的情形,以維持買賣雙方利益的平衡。

其次,關於買方違約對風險轉移的影響。《合同法》第143條,第146條的規定可以有效防止買方故意拖延時間而產生對賣方不利的情況,對於平衡雙方利益是合理的。但這兩條忽略了風險轉移的前提條件,將導致賣方有機可乘,將自己己經損毀的貨物謊稱是合同標的物而進行欺詐,這對買方是十分不利的。另外,如果賣方己採取補救措施,如將貨物轉賣他人,則顯然不應再由買方承擔風險,《合同法》應對買方違約情況下由其承擔風險的期限做出明確規定。

❾ 買賣合同所有權轉移的原則及意外情況

一般依據合同約定為准,合同沒有約定,標的物自轉移給買方時,風險亦隨之轉移

❿ 關於買賣合同所有權轉移問題

看你們怎麼約定的了,如果是要求承運人運輸的,那麼在交給承運人時風險轉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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