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買房所有權是什麼意思
『壹』 借名買房後,房子的所有權歸誰
根據我國物權法,房屋產權證並非房屋所有權歸屬的唯一證明,房屋登記簿內的效力要高於房容屋產權證。物權法的這項規定,主要是為了保障房屋交易安全,保護房屋權利人及相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在買賣房屋的過程中,應當以房屋登記簿上登記的房屋權利人為准,房產證應與房屋登記薄上所登記的內容一致。若房產證上登記的是他人姓名,那麼,該房屋的所有權人應當提供證據證明其為該房屋的真正所有權人,若在房地產管理部門進行過登記,那麼以登記簿上所登記的內容為准,除非有證據證明房屋登記簿確有錯誤。靳雙權律師
『貳』 借名買房 誰是房屋所有權人
房產證上誰的名誰就是房屋所有人
『叄』 何為借名買房,借他人名義買房有哪些法律風險
借名買房賭誠信
就北京、上海這樣的一線城市而言,房產的經濟價值是巨大的,誠信與情感被利益綁架,變得脆弱不堪,預期願望無法實現,變成了現實的風險與糾紛。shqianyy
借名買房是指實際出資人由於某種原因(多是受一線城市限購政策的影響自己無買房資格)通過借用他人名義與買方簽訂房屋買賣合同達到獲取房屋的目的。
借名買房的法律風險,可以說是選擇規避政策的必然結果。借名買房就是一場豪賭,賭的是誠信,風險就是未來的各種未知的變數。在此簡單羅列一些常見的風險。
借名人反悔,實際出資人不能證明雙方之間的委託代理關系和支付購房款的事實,要想取得房屋產權甚至收回購房款都很困難;
借名人房產處置給第三人,且第三人出於善意購買房屋,支付了合理對價,並已辦理過戶手續,善意的受讓人將取得房屋的所有權,那麼實際出資人就只剩下索要購房款的機會了;
買賣合同有效嗎?
我國現行的法律當中,對「借名買房」未出台相應的條款規定。就房屋買賣合同本身,是直接約束買賣雙方的,是有效的民事法律行為,即買賣合同本身是有效的。
當事人約定一方以他人名義購買房屋,並將房屋登記在他人名下,借名人實際享有房屋權益,借名人依據合同約定要求登記人(出名人)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可予支持。
如果借名買房存在惡意規避法律或政策的行為,雙方合意購置是拆遷房、安置房、經濟適用房等有政策限制交易條件的房產,盡管違反的不是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但法院卻可以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為由,認定雙方約定無效。
所以還是別用借名買房的好,畢竟你對一個人的了解是有限的,即使再親的朋友、家人,也會因為外在的誘惑、自身的慾望而產生改變呢!
『肆』 借名買房是國家什麼法律中的第多少條法律
買房實行實名制,我國沒有所謂假借他人名義買房的法律。且不動產買賣,要進行實名登記。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五條下列不動產權利,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辦理登記:
(一)集體土地所有權;
(二)房屋等建築物、構築物所有權;
(三)森林、林木所有權;
(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
(五)建設用地使用權;
(六)宅基地使用權;
(七)海域使用權;
(八)地役權;
(九)抵押權;
(十)法律規定需要登記的其他不動產權利。
『伍』 借名買房合同是否有效,借用他人名義購房產權歸誰
1、借名買房,是指房屋的實際出資人借用他人名義購房,並以他人名義登記房屋所有權的行為。房屋的實際出資人為事實購房人或者真正購房人,被借名之人為登記購房人。
2、實際出資人為何以他人名義登記房屋產權呢,一般是出於以下原因:
(1)規避法律或者政策:
購買房產需要一定的資格,事實購房人沒有資格購買,而登記購房人具有資格購買是最常見的情形。比如,有些人不具備購買經濟適用房的條件又想買這樣的房屋,就只能借他人名義買房。
(2)轉移財產逃避債務: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的,債務人有權要求債務人以其所有的動產或不動產償還債務。有些債務人為了隱匿財產,惡意躲債,事先就把房屋登記在他人(一般是親人)名下,給債務人和法院以自己無財產的假象。
(3)貪圖便宜享受優惠:
比如,只有具有城鎮戶口的在崗職工,才能享受住房公積金貸款。購房人沒有資格辦這種貸款,於是以別人的名義辦理公積金貸款。
(4)簡便手續,減少稅費:
比如,父母為了逃避將來有可能開征的遺產稅,以未成年人的名義購買房屋等等。
3、在法律上,借名買房中存在著諸多風險:
(1)登記購房人反悔不承認借名買房之事或者登記購房人死亡,其繼承人不了解借名之事、不承認借名之事。
(2)第三人對登記購房人轉移房產給事實購房人的行為提出異議,實踐中,借名買房雙方進行約定時,事實購房人認為借名與登記購房人的配偶沒有關系,真正的房主是自己,但登記購房人的配偶往往以《婚姻法》的規定提出異議,否認借名買房的事實,確認該房產為夫妻共同財產。
(3)房產被登記購房人處分(轉讓或抵押)或被法院執行。
1、如果不存在惡意規避法律或者政策的行為,如果借名買房合同是當事人自願簽署,奉行合同自由的原則,借名買房合同應具有法律效力。但該合同最好註明:「經雙方協商以甲方的名義購房,本房屋由乙方出資購買,房屋所有權歸乙方,與甲方無關。」 而且,需要留存足夠的證據,比如出資的原始憑證,如存摺、購房發票等等。因為,一旦登記購房人事後反悔,如果有足夠的證據證明該房屋是借名買的,實際產權人是事實購房人。事實購房人有可能得到法院支持,房屋登記不實可最終得以糾正。但是,如果沒有足夠的證據,而產權證又是登記購房人的,事實購房人只能主張事實上的借款關系要求登記購房人返還房款。
2、另外,即便借名買房合同是有效的,但登記購房人違反該約定,將該房轉讓或抵押給第三人,第三人因此取得房產,事實購房人並不能追回該房產。因為根據《物權法》善意取得的制度,第三人出於善意而信賴不動產登記簿或房屋所有權證書的內容,並且轉讓時已支付合理的價格,同時,轉讓後已依法登記,因而取得房屋所有權,應受到法律的保護。事實購房人僅有權向登記購房人要求賠償。
3、至於登記購房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法院以不動產登記為依據,查封並拍賣該房產,致使事實購房人喪失對房屋的所有權。如果借名買房合同無效,已經付款的事實購房人,只能向登記購房人要求返還購房款,如果借名合同有效,事實購房人在執行過程中可以向法院提出執行異議,對被執行的房產主張權利並要求法院停止執行。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執行員對案外人提出的異議,按照法定程序進行審查,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駁回;理由成立的,由院長批准中止執行。
綜上所述,借他人名義買房,會涉及到許多法律問題,也存在許多風險,因此,建議大家盡量不要借名買房為妙。因為借他人名義買房,一旦登記購房人事後反悔,如果沒有足夠的證據,證明該房屋是借名買的,而產權證又是登記購房人的,那就麻煩了,處理起來是十分復雜的。在此,建議您咨詢相關專業的律師,讓律師幫您分析並解決相關事宜,您也會省心不少。
『陸』 借名買房,怎樣才算合法
1、借名買房,是指房屋的實際出資人借用他人名義購房,並以他人名義登記專房屋所有權的行為。房屬屋的實際出資人為事實購房人或者真正購房人,被借名之人為登記購房人。
2、實際出資人為何以他人名義登記房屋產權呢,一般是出於以下原因:
(1)規避法律或者政策:
購買房產需要一定的資格,事實購房人沒有資格購買,而登記購房人具有資格購買是最常見的情形。比如,有些人不具備購買經濟適用房的條件又想買這樣的房屋,就只能借他人名義買房。
(2)轉移財產逃避債務: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的,債務人有權要求債務人以其所有的動產或不動產償還債務。有些債務人為了隱匿財產,惡意躲債,事先就把房屋登記在他人(一般是親人)名下,給債務人和法院以自己無財產的假象。
(3)貪圖便宜享受優惠:
比如,只有具有城鎮戶口的在崗職工,才能享受住房公積金貸款。購房人沒有資格辦這種貸款,於是以別人的名義辦理公積金貸款。
(4)簡便手續,減少稅費:
比如,父母為了逃避將來有可能開征的遺產稅,以未成年人的名義購買房屋等等。
『柒』 借名買房的「借名買房」的法律風險
借名買房的變通方式實際上存在很大風險。房地產作為不動產,以物權登記為准。版在借名買房權的情況下,房地產交易中心登記的對外公示的房產所有權人是實際出資人的父母或子女,即「名義產權人」,而實際出資人則是「實際產權人」。如果名義產權人未經過實際產權人的同意將該房地產擅自出售,且買家是以正常價格購買的,則實際產權人則無法要求取消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