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所有權轉讓
企業可以留下所有權,轉讓經營權。
Ⅱ 公司整體產權轉讓涉及的稅收有哪些
第一點:首先不征營業稅
國稅函[2002]165號 轉讓企業產權不徵收營業稅問題的批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營業稅的徵收范圍為有償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行為。轉讓企業產權是整體轉讓企業資產、債權、債務及勞動力的行為,其轉讓價格不僅僅是由資產價值決定的,與企業銷售不動產、轉讓無形資產的行為完全不同。因此,轉讓企業產權的行為不屬於營業稅徵收范圍,不應徵收營業稅。
第二點:不徵收增值稅
國稅函[2002]420號 國稅函[2002]420號 轉讓企業全部產權不徵收增值稅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增值稅的徵收范圍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轉讓企業全部產權是整體轉讓企業資產、債權、債務及勞動力的行為,因此,轉讓企業全部產權涉及的應稅貨物的轉讓,不屬於增值稅的征稅范圍,不徵收增值稅。
第三點:如果涉及股權轉不征營業稅
財稅[2002]191號 股權轉讓有關營業稅問題 現對股權轉讓的營業稅問題通知如下:
(一)、以無形資產、不動產投資入股,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徵收營業稅。
(二)、對股權轉讓不徵收營業稅。
(三)、《營業稅稅目注釋(試行稿)》(國稅發[1993]149號)第八、九條中與本通知內容不符的規定廢止。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執行。
第四點:如果轉讓在建項目需要納稅
財稅[2003]16號第二條第(七)項規定:單位和個人轉讓在建項目時,不管是否辦理立項人和土地使用人的更名手續,其實質是發生了轉讓不動產所有權或土地使用權的行為。對於轉讓在建項目行為應按以下辦法徵收營業稅:
1.轉讓已完成土地前期開發或正在進行土地前期開發,但尚未進入施工階段的在建項目,按「轉讓無形資產」稅目中「轉讓土地使用權」項目徵收營業稅。
2.轉讓已進入建築物施工階段的在建項目,按「銷售不動產」稅目徵收營業稅。
在建項目是指立項建設但尚未完工的房地產項目或其它建設項目。
第五點:涉及契稅如何繳納?
財稅[2003]184號文件規定:
一、企業公司制改造
非公司制企業,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整體改建為有限責任公司(含國有獨資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責任公司整體改建為股份有限公司的,對改建後的公司承受原企業土地、房屋權屬,免徵契稅。
非公司制國有獨資企業或國有獨資有限責任公司,以其部分資產與他人組建新公司,且該國有獨資企業(公司)在新設公司中所佔股份超過50%的,對新設公司承受該國有獨資企業(公司)的土地、房屋權屬,免徵契稅。
二、企業股權重組
在股權轉讓中,單位、個人承受企業股權,企業上地、房屋權屬不發生轉移,不徵收契稅。
國有、集體企業實施「企業股份合作制改造」,由職工買斷企業產權,或向其職工轉讓部分產權,或者通過其職工投資增資擴股;將原企業改造為股份合作制企業的,對改造後的股份合作制企業承受原企業的土地、房屋權屬,免徵契稅。
三、企業合並
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企業,依據法律規定、合同約定,合並改建為一個企業,對其合並後的企業承受原合並各方的土地、房屋權屬,免徵契稅。
四、企業分立
企業依照法律規定、合同約定分設為兩個或兩個以上投資主體相問的企業,對派生方、新設方承受原企業土地、房屋權屬,不徵收契稅。
五、企業出售
國有、集體企業出售,被出售企業法人予以注銷,並且買受人妥善安置原企業30%以上職工的,對其承受所購企業的土地、房屋權屬,減半徵收契稅;全部安置原企業職工的,免徵契稅。
六、企業關閉、破產
企業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實施關閉、破產後,債權人(包括關閉、破產企業職工)承受關閉、破產企業上地、房屋權屬以抵償債務的,免徵契稅;對非債權人承受關閉、破產企業上地、房屋權屬,幾妥善安置原企業30%以上職工的,減半徵收契稅;全部安置原企業職工的,免徵契稅。
七、其他
經國務院批准實施債權轉股權的企業,對債權轉股權後新設立的公司承受原企業的土地、房屋權屬,免徵契稅。
政府主管部門對國有資產進行行政性調整和劃轉過程中發生的土地、房屋權屬轉移,不徵收契稅。
企業改制重組過程中,同一投資主體內部所屬企業之間土地、房屋權屬的無償劃轉,不徵收契稅。
第五、六款所稱「妥善安置原企業職工」,是指國有、集體企業買受人或關閉、破產企業的土地、房屋權屬承受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原企業職工進行合理補償,並與被安置職工簽訂服務年限不少於三年的勞動用工合同,以及按照《勞動法》落買相關政策。
財稅[2006]41號文件規定財稅[2003]184號文件執行期限為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
六、以出讓方式承受原改制企業劃撥用地的,不屬於184號文件規定的范圍,對承受人應徵收契稅。
國稅函[2008]514號再次對全資子公司承受母公司資產有關契稅政策進行解釋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改制重組若干契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3]184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改制重組契稅政策有關問題解釋的通知》(國稅函[2006]844號)的有關規定,公司制企業在重組過程中,以名下土地、房屋權屬對其全資子公司進行增資,屬同一投資主體內部資產劃轉,對全資子公司承受母公司土地、房屋權屬的行為,不徵收契稅。
第六點:企業所得稅方面
請查閱:國稅發[2000]118號、國稅發[2000]119號文件。由於該文件內容較多,請自行查閱。
Ⅲ 什麼是企業整體產權轉讓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轉讓企業全部產權不徵收增值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2]420號)回規定: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增值稅的徵收范圍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轉讓企業全部產權是整體轉讓企業資產、債權、債務及勞動力的行為,因此,轉讓企業全部產權涉及的應稅貨物的轉讓,不屬於增值稅的征稅范圍,不徵收增值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營業稅的徵收范圍為有償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行為。轉讓企業產權是整體轉讓企業資產、債權、債務及勞動力的行為,其轉讓價格不僅僅是由資產價值決定的,與企業銷售不動產、轉讓無形資產的行為完全不同。因此,轉讓企業產權的行為不屬於營業稅徵收范圍,不應徵收營業稅。」
Ⅳ 公司收購後,公司的所有權的變更
可以。
在完成收購後,原公司在事實上就不存在了,把原公司注銷重新專辦理登記即可。
事實上,如果收屬購方不是國家授權的投資機構或部門,也並非集團性質的公司,按公司法規定,它是不能單獨出資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的,只能設立為其分公司,或分支機構,或完全納入統一核算、管理。
是先注銷,再新設立分公司。
因為,變更是「原股東機構」對公司有關注冊事項作出的決議,現在公司被整體購並後,就已經不成為一個法人單位了。因此需要先撤消原來的公司,再由新的投資方出具設立分公司的申請。
Ⅳ 公司轉讓經營權後,還可以把所有權轉讓給第三方嗎
公司轉讓的只有股權。
Ⅵ 關於公司的所有權轉讓問題
如果你母親要把該公司轉到你的名下,要看是什麼公司。
如果是一人責任公司,你回母親可以直接可以轉答到你的名下。
但是,如果是股份公司,則需要召開股東大會,然後按法定的程序進行轉讓。
具體你可以咨詢當地工商管理部門。
Ⅶ 企業轉讓技術所有權取得的收入免增值稅嗎
企業轉讓技術所有權取得的收入是可以免收增值稅的。
一、下列項目免徵增值稅:
1.技術轉讓,是指轉讓者將其擁有的專利和非專利技術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有償轉讓他人的行為;
2、技術開發,是指開發者接受他人委託,就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統進行研究開發的行為;
3、技術咨詢,是指就特定技術項目提供可行性論證、技術預測、專題技術調查、分析評價報告等。
4、與技術轉讓、技術開發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是指轉讓方(或受託方)根據技術轉讓或開發合同的規定。
5、為幫助受讓方(或委託方)掌握所轉讓(或委託開發)的技術,而提供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務,且這部分技術咨詢、服務的價款與技術轉讓(或開發)的價款應當開在同一張發票上。
二、免徵增值稅審批程序:
試點納稅人申請免徵增值稅時,須持技術轉讓、開發的書面合同,到試點納稅人所在地省級科技主管部門進行認定,並持有關的書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門審核意見證明文件報主管國家稅務局備查。
(7)公司所有權轉讓擴展閱讀:
一、減稅申請
納稅人申請減免稅必須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如下書面資料:
1、減免稅申請報告。包括減免稅的依據、范圍、年限、金額,企業的基本情況等。
2、填寫《政策性減免稅申請表》等相關減免稅申請表。
3、納稅人的財務會計報表。
4、工商執照和稅務登記證件的復印件。
5、根據不同減免稅項目,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減免稅的申請、申報和審批實施
納稅人申請報批類減免稅的,應當在政策規定的減免稅期限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書面申請,並報送以下資料:
(一)減免稅申請報告,列明減免稅理由、依據、范圍、期限、數量、金額等。
(二)財務會計報表、納稅申報表。
(三)有關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
(四)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納稅人報送的材料應真實、准確、齊全。稅務機關不得要求納稅人提交與其申請的減免稅項目無關的技術資料和其他材料。
第十條 納稅人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減免稅,也可以直接向有權審批的稅務機關申請。
由納稅人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受理、應當由上級稅務機關審批的減免稅申請,主管稅務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直接上報有權審批的上級稅務機關。
Ⅷ 企業產權轉讓有什麼管理辦法規定嗎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企業國有產權轉讓行為,加強企業國有產權交易的監督管理,促進企業國有資產的合理流動、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的戰略性調整,防止企業國有資產流失,根據《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和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持有國有資本的企業(以下統稱轉讓方)將所持有的企業國有產權有償轉讓給境內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組織(以下統稱受讓方)的活動適用本辦法。金融類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和上市公司的國有股權轉讓,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本辦法所稱企業國有產權,是指國家對企業以各種形式投入形成的權益、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各種投資所形成的應享有的權益,以及依法認定為國家所有的其他權益。第三條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應當遵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政策規定,有利於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的戰略性調整,促進國有資本優化配置,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保護國家和其他各方合法權益。第四條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應當在依法設立的產權交易機構中公開進行,不受地區、行業、出資或者隸屬關系的限制。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五條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可以採取拍賣、招投標、協議轉讓以及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第六條轉讓的企業國有產權權屬應當清晰。權屬關系不明確或者存在權屬糾紛的企業國有產權不得轉讓。被設置為擔保物權的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有關規定。第七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負責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的監督管理工作。第二章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的監督管理第八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對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履行下列監管職責:(一)按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企業國有產權交易監管制度和辦法;(二)決定或者批准所出資企業國有產權轉讓事項,研究、審議重大產權轉讓事項並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三)選擇確定從事企業國有產權交易活動的產權交易機構;(四)負責企業國有產權交易情況的監督檢查工作;(五)負責企業國有產權轉讓信息的收集、匯總、分析和上報工作;(六)履行本級政府賦予的其他監管職責。本辦法所稱所出資企業是指國務院,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設區的市、自治州級人民政府授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第九條所出資企業對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履行下列職責:(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所屬企業的國有產權轉讓管理辦法,並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備案;(二)研究企業國有產權轉讓行為是否有利於提高企業的核心競爭力,促進企業的持續發展,維護社會的穩定;(三)研究、審議重要子企業的重大國有產權轉讓事項,決定其他子企業的國有產權轉讓事項;(四)向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報告有關國有產權轉讓情況。第十條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可按下列基本條件選擇產權交易機構:(一)遵守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企業國有產權交易的政策規定;(二)履行產權交易機構的職責,嚴格審查企業國有產權交易主體的資格和條件;(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公開披露產權交易信息,並能夠定期向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報告企業國有產權交易情況;(四)具備相應的交易場所、信息發布渠道和專業人員,能夠滿足企業國有產權交易活動的需要;(五)產權交易操作規范,連續3年沒有將企業國有產權拆細後連續交易行為以及其他違法、違規記錄。第三章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的程序第十一條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應當做好可行性研究,按照內部決策程序進行審議,並形成書面決議。國有獨資企業的產權轉讓,應當由總經理辦公會議審議。國有獨資公司的產權轉讓,應當由董事會審議;沒有設立董事會的,由總經理辦公會議審議。涉及職工合法權益的,應當聽取轉讓標的企業職工代表大會的意見,對職工安置等事項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第十二條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批准程序,企業國有產權轉讓事項經批准或者決定後,轉讓方應當組織轉讓標的企業按照有關規定開展清產核資,根據清產核資結果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資產移交清冊,並委託會計師事務所實施全面審計(包括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轉讓標的企業法定代表人的離任審計)。資產損失的認定與核銷,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轉讓所出資企業國有產權導致轉讓方不再擁有控股地位的,由同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組織進行清產核資,並委託社會中介機構開展相關業務。社會中介機構應當依法獨立、公正地執行業務。企業和個人不得干預社會中介機構的正常執業行為。第十三條在清產核資和審計的基礎上,轉讓方應當委託具有相關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資產評估。評估報告經核准或者備案後,作為確定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價格的參考依據。在產權交易過程中,當交易價格低於評估結果的90%時,應當暫停交易,在獲得相關產權轉讓批准機構同意後方可繼續進行。第十四條轉讓方應當將產權轉讓公告委託產權交易機構刊登在省級以上公開發行的經濟或者金融類報刊和產權交易機構的網站上,公開披露有關企業國有產權轉讓信息,廣泛徵集受讓方。產權轉讓公告期為20個工作日。轉讓方披露的企業國有產權轉讓信息應當包括下列內容:(一)轉讓標的的基本情況;(二)轉讓標的企業的產權構成情況;(三)產權轉讓行為的內部決策及批准情況;(四)轉讓標的企業近期經審計的主要財務指標數據;(五)轉讓標的企業資產評估核准或者備案情況;(六)受讓方應當具備的基本條件;(七)其他需披露的事項。第十五條在徵集受讓方時,轉讓方可以對受讓方的資質、商業信譽、經營情況、財務狀況、管理能力、資產規模等提出必要的受讓條件。受讓方一般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具有良好的財務狀況和支付能力;(二)具有良好的商業信用;(三)受讓方為自然人的,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四)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十六條受讓方為外國及我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受讓企業國有產權應當符合國務院公布的《指導外商投資方向規定》及其他有關規定。第十七條經公開徵集產生兩個以上受讓方時,轉讓方應當與產權交易機構協商,根據轉讓標的的具體情況採取拍賣或者招投標方式組織實施產權交易。採取拍賣方式轉讓企業國有產權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及有關規定組織實施。採取招投標方式轉讓企業國有產權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實施。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成交後,轉讓方與受讓方應當簽訂產權轉讓合同,並應當取得產權交易機構出具的產權交易憑證。第十八條經公開徵集只產生一個受讓方或者按照有關規定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可以採取協議轉讓的方式。採取協議轉讓方式的,轉讓方應當與受讓方進行充分協商,依法妥善處理轉讓中所涉及的相關事項後,草簽產權轉讓合同,並按照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程序進行審議。第十九條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合同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一)轉讓與受讓雙方的名稱與住所;(二)轉讓標的企業國有產權的基本情況;(三)轉讓標的企業涉及的職工安置方案;(四)轉讓標的企業涉及的債權、債務處理方案;(五)轉讓方式、轉讓價格、價款支付時間和方式及付款條件;(六)產權交割事項;(七)轉讓涉及的有關稅費負擔;(八)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九)合同各方的違約責任;(十)合同變更和解除的條件;(十一)轉讓和受讓雙方認為必要的其他條款。轉讓企業國有產權導致轉讓方不再擁有控股地位的,在簽訂產權轉讓合同時,轉讓方應當與受讓方協商提出企業重組方案,包括在同等條件下對轉讓標的企業職工的優先安置方案。第二十條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的全部價款,受讓方應當按照產權轉讓合同的約定支付。轉讓價款原則上應當一次付清。如金額較大、一次付清確有困難的,可以採取分期付款的方式。採取分期付款方式的,受讓方首期付款不得低於總價款的30%,並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支付;其餘款項應當提供合法的擔保,並應當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向轉讓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間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過1年。第二十一條轉讓企業國有產權涉及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和由國家出資形成的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另行辦理相關手續。第二十二條轉讓企業國有產權導致轉讓方不再擁有控股地位的,應當按照有關政策規定處理好與職工的勞動關系,解決轉讓標的企業拖欠職工的工資、欠繳的各項社會保險費以及其他有關費用,並做好企業職工各項社會保險關系的接續工作。第二十三條轉讓企業國有產權取得的凈收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第二十四條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成交後,轉讓和受讓雙方應當憑產權交易機構出具的產權交易憑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辦理相關產權登記手續。第四章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的批准程序第二十五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決定所出資企業的國有產權轉讓。其中,轉讓企業國有產權致使國家不再擁有控股地位的,應當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第二十六條所出資企業決定其子企業的國有產權轉讓。其中,重要子企業的重大國有產權轉讓事項,應當報同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會簽財政部門後批准。其中,涉及政府社會公共管理審批事項的,需預先報經政府有關部門審批。第二十七條轉讓企業國有產權涉及上市公司國有股性質變化或者實際控制權轉移的,應當同時遵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相關監管部門的規定。對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國有股權轉讓管理,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二十八條決定或者批准企業國有產權轉讓行為,應當審查下列書面文件:(一)轉讓企業國有產權的有關決議文件;(二)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方案;(三)轉讓方和轉讓標的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四)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五)受讓方應當具備的基本條件;(六)批准機構要求的其他文件。第二十九條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方案一般應當載明下列內容:(一)轉讓標的企業國有產權的基本情況;(二)企業國有產權轉讓行為的有關論證情況;(三)轉讓標的企業涉及的、經企業所在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核的職工安置方案;(四)轉讓標的企業涉及的債權、債務包括拖欠職工債務的處理方案;(五)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收益處置方案;(六)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公告的主要內容。轉讓企業國有產權導致轉讓方不再擁有控股地位的,應當附送經債權金融機構書面同意的相關債權債務協議、職工代表大會審議職工安置方案的決議等。第三十條對於國民經濟關鍵行業、領域中對受讓方有特殊要求的,企業實施資產重組中將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給所屬控股企業的國有產權轉讓,經省級以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准後,可以採取協議轉讓方式轉讓國有產權。第三十一條企業國有產權轉讓事項經批准或者決定後,如轉讓和受讓雙方調整產權轉讓比例或者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方案有重大變化的,應當按照規定程序重新報批。第五章法律責任第三十二條在企業國有產權轉讓過程中,轉讓方、轉讓標的企業和受讓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或者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相關批准機構應當要求轉讓方終止產權轉讓活動,必要時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確認轉讓行為無效。(一)未按本辦法有關規定在產權交易機構中進行交易的;(二)轉讓方、轉讓標的企業不履行相應的內部決策程序、批准程序或者超越許可權、擅自轉讓企業國有產權的;(三)轉讓方、轉讓標的企業故意隱匿應當納入評估范圍的資產,或者向中介機構提供虛假會計資料,導致審計、評估結果失真,以及未經審計、評估,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四)轉讓方與受讓方串通,低價轉讓國有產權,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五)轉讓方、轉讓標的企業未按規定妥善安置職工、接續社會保險關系、處理拖欠職工各項債務以及未補繳欠繳的各項社會保險費,侵害職工合法權益的;(六)轉讓方未按規定落實轉讓標的企業的債權債務,非法轉移債權或者逃避債務清償責任的;以企業國有產權作為擔保的,轉讓該國有產權時,未經擔保權人同意的。(七)受讓方採取欺詐、隱瞞等手段影響轉讓方的選擇以及產權轉讓合同簽訂的;(八)受讓方在產權轉讓競價、拍賣中,惡意串通壓低價格,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對以上行為中轉讓方、轉讓標的企業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或者相關企業按照人事管理許可權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給予紀律處分,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應當負賠償責任;由於受讓方的責任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受讓方應當依法賠償轉讓方的經濟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第三十三條社會中介機構在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的審計、評估和法律服務中違規執業的,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將有關情況通報其行業主管機關,建議給予相應處罰;情節嚴重的,可要求企業不得再委託其進行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的相關業務。第三十四條產權交易機構在企業國有產權交易中弄虛作假或者玩忽職守,損害國家利益或者交易雙方合法權益的,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將不再選擇其從事企業國有產權交易的相關業務。第三十五條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批准機構及其有關人員違反本辦法,擅自批准或者在批准中以權謀私,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由有關部門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第六章附則第三十六條境外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辦法另行制定。第三十七條政企尚未分開的單位以及其他單位所持有的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由主管財政部門批准,具體比照本辦法執行。第三十八條本辦法由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涉及有關部門的,由國資委商有關部門解釋。
Ⅸ 我公司是全民所有制獨立法人,公司可以整體轉讓嗎
企業指具符合家律規定資金數額、企業名稱、組織章程、組織機構、住所等定條件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經主管機關核准登記取資格社經濟組織
1、按企業資產所制性質類企業包括:
全民所制企業、集體所制企業、外合資經營企業、外合作經營企業及外商獨資企業及間立具資格聯營企業其各種具資格企業或者公司
2、按照企業律屬性同:
公司制企業(兩種:限責任公司、股份限公司)
非公司制企業(歷史遺留問題尚未轉制企業、集體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