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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2014

發布時間: 2021-02-14 18:36:34

⑴ 求助,關於著作權法的第三次修改

提問者應該是一題二問,所涉及問題應當是2014年6月6日國務院法制辦公室關於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修訂草案送審稿)》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修訂草案送審稿)》(國務院法制辦)更詳細地請具體以國務院法制辦說明為准。
現在僅就關於網路著作權方面,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修訂草案送審稿)》(國務院法制辦)說明有,供以參考:
將廣播權修改為播放權,適用於非互動式傳播作品,以解決實踐中網路的定時播放和直播等問題,將信息網路傳播權適用於互動式傳播作品;
為適應數字網路環境下海量使用作品的需要,為解決特定情況下,著作權人查找無果但仍需使用作品的實際,增加相關規定,允許使用者在向有關機構申請並提存使用費後以數字化形式使用作品。

為明確實踐中網路服務提供商的民事法律責任,根據《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增加網路服務提供商民事責任的規定。
等等,更詳細地請具體以國務院法制辦說明為准。

⑵ 公司法、行政訴訟法、還有著作權法草案什麼時候正式通過

公司法已經通過了 行政訴訟和著作權還是要下一次人大吧

⑶ right@2014-2016是什麼意思

這個作品的創作來/開發時源間,不斷在開發的話就會不斷延長,停止開發就不再更新了。版權是有時效的,應該是從完成時開始算起XX年(具體看各國法律規定)。
要注意的是@2014-2016這個不是「版權有效」時間,不是說出了這個時間就沒有right了。

不知道對不對。。來源:知乎

⑷ 您好,請問您了解著作權法第三次修改是否已經結束,什麼時候出台

您好,根據來立法法,著作權法第源三次修改還沒有結束,只是2014年7月5日國務院法制辦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修訂草案送審稿)》向社會徵求意見結束。接下來還要國務院向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提出法律案,由委員長會議決定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或者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報告,再決定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如果委員長會議認為法律案有重大問題需要進一步研究,可以建議提案人修改完善後再向常務委員會提出。
根據一般法律修改周期,如果快的話也得2016年或更久。
如遇到法律問題,請以現行法律法規辦理。祝好。

⑸ 2014修改的著作權法與修改之前的區別

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四條修改為:「著作權人行使著作權,不得違反憲法和法律,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國家對作品的出版、傳播依法進行監督管理。」
二、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六條:「以著作權出質的,由出質人和質權人向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
本決定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⑹ 如何避免侵犯著作權著作權保護的是什麼

如何避免侵犯著作權?著作權保護的是什麼?著作權法是為了保護作者合法權利而設立,不僅是對作者作品的保護也是對作者人格的保護。著作權保護在現代法治社會中的地位也日漸上升,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如何避免侵犯著作權?著作權保護的是什麼?這兩個問題,更好的做好版權保護。侵犯著作權著作權是一種知識產權,如果行為人享有著作權的,是受到法律的承認與保護的。如果自己的著作權受到侵害的,可以要求侵權行為人承擔相應的賠償。那麼如何避免侵犯著作權?首先,要學習了解相關法律法規,做一個遵紀守法的公民,只有具有強烈的法律意識,才能時時刻刻避免違法行為。要尊重別人的辛勤勞動成果,不走捷徑和投機取巧,踏踏實實製作、出品、 開發自己的版權產品或者作品。其次,在投入或者轉化為商業化之前,了解當前的版權情況,嚴格把關,特別是對借用、引用或者旁證的內容的核實,以免侵犯他人版權。最後,侵犯版權屬於違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同時損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銷毀侵權復製品,並可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還可以沒收主要用於製作侵權復製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著作權保護的是什麼?(1)文字作品(2)口述作品(3)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藝術作品(4)美術、建築作品

⑺ 2012年7月著作權法修改了哪些內容

提問者應該問的是2014年6月6日國務院法制辦公室關於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修訂草案送審稿)》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修訂草案送審稿)》(國務院法制辦)【現在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2010)是2010年2月26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2010年2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二十六號公布 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更詳細地請具體以國務院法制辦說明為准。現簡單列舉如下,供以參考:
關於權利客體。送審稿將《著作權法實施條例》中關於作品的定義上升為法律規定;將「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更名為「視聽作品」,取消相關權客體「錄像製品」的規定;增加「實用藝術作品」,賦予其二十五年的保護期;將「計算機軟體」修改為「計算機程序」,以文字作品保護計算機文檔。
關於權利內容。送審稿對權利內容進行了重新整合,一是簡化「人身權」和「財產權」的權項,但其權能沒有減少,且略有增加,二是從實踐出發重新界定權利的邊界。主要修改有:一是將現行著作權法規定的十七項權利重新整合為十三項,取消修改權、放映權、攝制權、匯編權等四項權利,其權能分別由保護作品完整權、表演權、改編權和復制權涵蓋;二是增加追續權(送審稿中未出現追續權字樣),同時考慮到其本質屬於報酬請求權,有別於著作權的基本權利,因此單列條款規定;三是將廣播權修改為播放權,適用於非互動式傳播作品,以解決實踐中網路的定時播放和直播等問題,將信息網路傳播權適用於互動式傳播作品;四是相關權部分,增加表演者的出租權以及其對視聽表演的獲酬權,增加錄音製作者對他人以表演和播放的方式使用其錄音製品的獲酬權,將廣播電台電視台享有的權利由「禁止權」修改為「許可權」等。
關於權利歸屬。送審稿體現了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主要修改有:一是將現行著作權法關於視聽作品的權利法定歸屬製片者調整為當事人約定優先,同時增加了視聽作品作者的利益分享機制;二是確立職務作品的權利歸屬當事人約定優先的原則,同時針對不同的法定情形規定了相對方的權利;三是為解決在原件是作品的唯一載體的特定情況下,原件的滅失將影響著作權行使的問題,增加關於載體唯一性的美術作品的著作權保護規定。
關於權利保護期限。根據國內相關團體的要求和相關國際公約的規定,送審稿將攝影作品的保護期修改為作者終身及死後五十年。
將現行著作權法關於確定損害賠償數額的順序性規定修改為選擇性,即允許權利人在實際損失、侵權人違法所得、權利交易費用的合理倍數以及一百萬元以下的數額之中進行選擇。同時提高了法定賠償數額、增加懲罰性賠償的規定、適當增加了侵權人的舉證責任。
在行政法律責任方面,根據著作權行政執法的實踐需要,一方面在《著作權法實施條例》規定的基礎上提高了罰款的數額,將罰款的倍數由非法經營額的3倍提高為5倍,將10萬元提高為25萬元,另一方面增加了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的執法手段,特別是查封扣押權。

等等,更詳細地請具體以國務院法制辦說明為准。

⑻ 關於新聞報道受著作權法保護嗎

新聞報道受著作權法保護嗎?我國的《著作權法》中對新聞報道出來的作品的歸屬與限制等相關問題規定得都比較模糊,因此實踐當中就存在著很多分歧,從而導致產生著作權糾紛,那麼新聞報道受著作權法保護嗎?新聞報道受著作權法保護哪一類新聞構成作品究竟什麼是新聞作品?目前尚無一個被廣泛接受的說法。我國《著作權法》也未將新聞作品作為一類作品而加以規定。根據現行《著作權法》及2014年6月國務院向社會發布的關於《著作權法》修改的徵求意見稿,筆者試將新聞分為時事新聞、時事性文章及其他新聞作品三類。新聞報道受著作權法保護時事新聞:《著作權法實施條例》中規定:時事新聞,指通過報紙、期刊、電台、電視台等傳播媒介報道的單純的事實消息。我國現行《著作權法》規定本法不適用於:……(二)時事新聞……可見,在我國《著作權法》中,時事新聞連作品都算不上,更不用說對它的著作權保護了。新聞報道受著作權法保護時事性文章:對此我國現行《著作權法》沒有進行特別規定。根據《著作權法》修改徵求意見稿第四十二條,除作者聲明以外,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信息網路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信息網路等媒體已經發表的關於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作品出處。該條盡管尚未生效,但在某種程度上反映出,時事性文章間接地被劃入了可以合理使用的范圍之內。其他新聞作品:其他新聞作品可以認為是除時事新聞和時事性文章之外的所有新聞作品,例如在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信息網路等媒體上刊播的新聞調查、新聞評論、社論、新聞圖表、圖片新聞等。

⑼ 第三次著作權法修訂完成了嗎

提問者應該是一題二問,所涉及問題應當是2014年6月6日國務院法制辦公室關於公布《專中華人民共和國屬著作權法(修訂草案送審稿)》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修訂草案送審稿)》(國務院法制辦)更詳細地請具體以國務院法制辦說明為准。
現在僅就關於網路著作權方面,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修訂草案送審稿)》(國務院法制辦)說明有,供以參考:
將廣播權修改為播放權,適用於非互動式傳播作品,以解決實踐中網路的定時播放和直播等問題,將信息網路傳播權適用於互動式傳播作品;
為適應數字網路環境下海量使用作品的需要,為解決特定情況下,著作權人查找無果但仍需使用作品的實際,增加相關規定,允許使用者在向有關機構申請並提存使用費後以數字化形式使用作品。

為明確實踐中網路服務提供商的民事法律責任,根據《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增加網路服務提供商民事責任的規定。
等等,更詳細地請具體以國務院法制辦說明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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