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所購房產所有權
㈠ 婚前婚後房產認定,確認所有權問題
婚前婚後抄房產認定,確認所有權問題
回答你的提問;
一、我國《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二、』2012年,他父親將大房子與他自己的小房子進行了交換交易,他補償他父親10w「,
是由婚前財產贈與子女或交易後,所剩餘或減少的婚前財產,不屬於(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綜上所述,小房及10W屬於其父親婚前財產的減少,屬個人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經上為婚姻法專家解釋。合情、合理、合法。
㈡ 婚前買的房子婚後房子所有權屬於誰
婚前買的房子婚後房子所有權屬於誰,要看購房時購房合同上標注姓名來定回。
規定答是,領取結婚證之前簽署購房合同,支付首付款買下住房。該住房產權屬於登記人婚前個人財產。
如果購房合同登記了兩人名字,該住房就是登記的兩人共有。
但是,自領取結婚證起還貸所用錢款,這筆錢屬於婚後共有財產,對方有一半權益,以及自婚後還貸起該住房增值部分的權益,對方也有一半權益。
婚姻法對此有具體規定:
第十條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㈢ 關於夫妻婚前房屋所有權問題
結婚前的房產是屬於男方個人財產.如果夫妻在結婚時對房產有約定除外版.
結婚後該房產仍然是屬於男權方的個人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房屋變賣後的所得也是男方個人財產.
根據2003年12月25日的司法解釋:
下列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1、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2、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公積金
3、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破產安置費。
根據第一條,此時的房產中的增值部分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
假設原來屬於男方的房屋賣了10萬,婚後從新購買的房屋是15萬,這15萬中有5W是屬於增值部分,增值的5W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分割。
㈣ 婚前買的房子婚後房子所有權屬於誰
婚前復買的房子婚後房子所制有權屬於誰,要看購房時購房合同上標注姓名來定。
規定是,領取結婚證之前簽署購房合同,支付首付款買下住房。該住房產權屬於登記人婚前個人財產。
如果購房合同登記了兩人名字,該住房就是登記的兩人共有。
但是,自領取結婚證起還貸所用錢款,這筆錢屬於婚後共有財產,對方有一半權益,以及自婚後還貸起該住房增值部分的權益,對方也有一半權益。
婚姻法對此有具體規定:
第十條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㈤ 婚前所購房屋婚後才得房產證,是按揭的如何分配
現在大概 有規定 婚前的財產屬於婚前個人的
婚後的財產屬於雙方的
要是想屬於自己的 要去公證處 做公證才可以!!!!!!!!!!!!!!!!!!!!!!!!!!!!!!!!!!!!!!!
㈥ 結婚前購房,結婚後才能辦理房產證,房屋所有權歸一方還是雙方所有
你這個情況,住房購房合同婚前簽署,支付首付款,又登記在你一人名下,住房屬於版你婚前購買個人財產。
不需權要簽署協議。婚姻法規定這房子是你婚前個人所有。
辦理房產證需要你夫妻倆人無房證明,是為了繳納契稅,看你是首套房購買,還是家庭二套房,證明不同,繳納契稅額度不同。交稅用的,和住房屬性無關。
㈦ 婚前婚後購房,房產證名字所有權問題
婚前買房,系買房人個人財產,婚後房產證才下來,不影響個人所有的性質(但應注意保留購房合同及付款憑證,避免以後說不清);
對方雖未出資,但基於婚姻關系,房產證寫對方名字情況下,視為贈與,所有權屬於房產證上註明的所有權人。
㈧ 婚前購房怎麼認定房產的所有權的權屬
我國婚姻法及司法解釋均明確規定,婚前購房的,房屋產權登記在個人名下的,屬於婚前個人財產。
㈨ 婚前購買婚後登記的房屋所有權是歸誰的
如果是婚前購買,且支付了全部的購房款,則不管房產證是何時取得的,都屬於婚回前個人財產。若是婚前購買答,但是只支付了部分購房款,且在婚後取得了房產證,那麼對於夫妻之間來說,婚前的購房款屬於婚前個人財產,婚後支付的購房款則屬於共同財產,但是對於第三人而言,則適用外觀主義原則,即房子登記在誰的名下,就是誰的財產。
㈩ 最高院法官:婚前個人存款,婚後買房所有權歸誰
你好,
結論:一方以婚前個人存款婚後所購房屋的所有權歸屬,一般可通過其辦理房屋轉移登記的具體情況來判斷:
1、如果購房一方將該房所有權轉移登記到其本人名下,則該房屋為購房一方所有;
2、如果購房一方將該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到另一方名下,則可視為對另一方的個人贈與,另一方如接受,則該房屋歸另一方所有;
3、如果購房一方將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到夫妻雙方名下,另一方如接受,則該房屋為夫妻共同所有。
法條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離婚訴訟中,當事人經常會對一方用婚前個人存款在婚後所購買房屋的歸屬問題產生爭議。對此:
1、一種觀點認為,婚前個人存款婚後所購房屋本質上只是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後所發生的具體形態變化,並不因此改變其所有權歸屬,故其仍是一方的個人財產,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2、另一種觀點則認為,一方以其婚前個人存款在婚後購買房屋的行為,屬於一方在婚後以個人財產進行投資的行為。相應地,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11條的規定,該房屋應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對此,簡要闡釋如下:
一、一方婚前財產不會因婚姻關系的建立或持續時間而自動轉為夫妻共同財產。
雖然1993年頒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6條規定「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婚後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房屋和其他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經過8年,貴重的生活資料經過4年,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該觀點已被2001年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18條 所規定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加以修正。根據第18條的立法精神,一方的婚前財產不會因為婚姻關系的締結或者婚姻關系持續時間而自動轉為夫妻共同財產。對此,。2001頒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9條也規定:「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由上,我國目前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基本排除了先前有關夫妻個人財產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的規定。
二、一方婚前存款婚後購房的所有權歸屬取決於房屋轉移登記情況
既然一方婚前財產並不因婚姻關系的締結以及婚姻關系的存續而自動轉為夫妻共同財產,那麼除非雙方約定該存款為夫妻共同財產,否則該存款婚後仍屬於一方個人財產。此時,如一方在婚後使用該婚前存款購買房屋,則其取得房屋所有權的時間雖然發生在婚姻關系持續期間,但是其僅為一方個人財產價值的具體表現形態通過交易行為發生了變化。即由存款這一財產價值的具體表現形式轉化為房屋的具體表現形式。顯然,該個人財產價值具體表現形態的變化本身並不意味著一方有將其個人財產所有權讓渡給夫妻雙方這一整體或夫妻另一方的意思表示。既然沒有讓渡所有權的意思表示,則意味著該財產價值仍為一方所有,而非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可得。故其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17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的立法精神,不能依據該條規定直接認定該房屋為夫妻共同財產。進一步而言,既然該房屋財產價值為個人存款一方所有,則其自有權進行處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6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登記。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應當依照法律規定交付」之規定,除另有約定之外,個人存款一方關於房屋所有權如何處分的內心真意可以通過其辦理房屋轉移登記的具體情況來推斷:
1、如果購房一方將該房所有權轉移登記到其本人名下,則該房屋為購房一方所有;
2、如果購房一方將該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到另一方名下,則可視為對另一方的贈與,該房屋即歸另一方所有;
3、如果購房一方將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到夫妻雙方名下,則該房屋為夫妻共同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