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對作品的著作權
㈠ 寫書的多個作者的著作權問題
將來這本書的著作權是如何界定的?
《著作權法》第十三條兩人以上合作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沒有參加創作的人,不能成為合作作者。
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對各自創作的部分可以單獨享有著作權,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體的著作權。根據以上法律規定,
2.即使作者把他放上去,我能否獲得全部的著作權?
任何一部合作作品的著作權都是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的,著作權利的分配和行使,完全可以由參與合作作者來協議確定的。
在沒有協議,或者協議尚未約定的權利情況下,該作品的著作權是由參與合作作者來共同行使的。
值得注意的是,可分割作品的修改權是由參加創作的人分別進行行使的。如果出現許可他人使用而獲得的報酬的情況,合作人可以按協議來進行分配,沒有協議或者協議不成的,則需按同等份額分配。
所謂「對合作作品的共同行使」,指的是合作作者對著作權的行使,前提條件是需要全體合作作者協商一致的,出現任何一種未經協商一致的情況,各個合作作者是沒有權力單獨行使合作作品著作權的,其原因是合作作品的著作權是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的,任何一個合作作者都是不能濫用自己的權利的,或無正當理由阻止其他合作作者行使著作權。
對此,《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作者對著作權的行使如果不能協商一致,任何一方無正當理由不得阻止他方行使。」
3.這本書我將來是要自費去出版的,因書本銷售帶來的經濟效益和他是否有關系?
有關系,自費出版帶來的經濟效益根據著作權分配。
可分割作品的修改權是由參加創作的人分別進行行使的。如果出現許可他人使用而獲得的報酬的情況,合作人可以按協議來進行分配,沒有協議或者協議不成的,則需按同等份額分配。
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作者對著作權的行使如果不能協商一致,任何一方無正當理由不得阻止他方行使。
《著作權法》第二十八條使用作品的付酬標准可以由當事人約定,也可以按照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的付酬標准支付報酬。當事人約定不明確的,按照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的付酬標准支付報酬。
4.如何做到沒關系?
可與當事人訂立單獨的授權合同,合同可以以著作權中的發行權等權利轉讓為內容。此外,合作作品的署名權、發表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無法轉讓的。
5.將來出版第二版,第三版,修改的權利我希望全部拿到。
之後的著作權如果無其他人參與,且內容為獨創的,著作權自當歸著作者所有。
請問以上權利我是否有可能獲得?如何能做到我可以合法的要到全部的利以及主要的名?
著作權屬於民事領域的權利,主要以當事人之間的協議為依據,國家僅僅是作為協調保護的角色而存在的。
㈡ 合作作者著作權的保護是什麼
我國《著作權法》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兩人以上合作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由合作者共同享有。沒有參加創作的人,不能成為合作作者。」由此可見,合作作品的著作權由合作者共同共有。其權利的支配和行使,可由合作作者協議確定;如無協議,則由合作作者共同行使。合作作品無法分割使用的著作權,由合作作者共同共有,適用民法通則關於民事權利共同共有的原則。合作作者對著作權的行使如果不能協商一致,任何一方無正當理由不得阻止他方行使。對於可分割使用的作品,作者對各自創作的部分可以單獨享有著作權,但整個合作作品的著作權仍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著作權法》第十三條第一款還規定:「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對各自創作的部分可以單獨享有著作權,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體的著作權。」
當然,也不允許一個合作者妨害另一合作者行使自己的權利或者侵害另一合作者的合法權益。著作權法特別強調:「沒有參加創作的人,不能成為合作作者。」現實中,有的人沒有參加創作,卻為個人名利千方百計地在他人作品上署名,也有的作者為了發表作品,將名人作為合作作者署名於自己的作品之上。著作權法保護作者的權益,鼓勵作品創作,對於這種不勞而獲或欺世盜名的行為,都作了禁止性規定。凡不是合作作者而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行為,是違反著作權法的。在他人的作品上署名,侵犯真正作者的著作權;把他人之名署在自己作品上,侵犯他人的姓名權,都是無效的民事行為。
㈢ 作者對其作品的著作權自( )產生。
著作權自作品創作完成之日起產生,在中國實行自願登記原則。
㈣ 如何理解作者、作品以及著作權三者之間的關系
例如,長篇小說《紅高粱》。是【作品】,是作者「莫言」的【作品】。
假如有人也寫了一本長篇小說,也叫《紅高粱》,當然也是允許的。只不過出版的「編號」不同。
就像你用紙折疊了一個「紙飛機」,它就是你的【作品】。
自己的作品如果不去,不需要,不要求「在某些某個媒體上發表」,那麼這個(這件)作品在私下裡在民間流傳開來,火起來了,如果這個時候自己想【獲得收益】,自己想【名利雙收】,那就不好辦了。因為沒有任何「憑據」來證明此作品是你首先【創造的】。
這個現象也是有的。就說1958年的小提琴協奏曲《梁祝》吧。那是兩個同學的畢業作品。當時並沒有「要求」作品的所屬權。在2008年,他們提出了《梁祝》的【著作權】問題,唉,只是折騰了一陣子揚了揚名,百嘛不頂。
我國有一部《著作權法》。就是專門解決作品的歸屬權的。可以在《中國政府網》上找一下看看。為啥你寫了一篇稿子,在《長江日報》首先發表了,就不許再把這個稿子讓其他的媒體如《廣西日報》上發表呢?就是【著作權】是你,【出版權】是長江日報的。「一稿雙投」是文人最忌諱的,是品德問題。如果廣西日報從長江日報上轉載了此文,那就只需要給長江「轉載費」。同時,也就不可以再給你「第二次出版」的稿酬啦。為了避免此類情況發生,往往見報兩個月之後,才給你稿酬的。(萬一期間有人提出爭執:說文章原是他的作品呢)。
總之,著作權是個人行為;版權是他人行為。我們不是常見【版權所有,不準翻印】的字樣么?當然,對於古典文學,例如《紅樓夢》,你我他再三再四改編成影視作品,那都是【不需要付出稿費的啦】。這就佔便宜多嘍。
㈤ 試述兩個或多個作者合作完成的作品,其著作權的歸屬和行使
1.兩個或多個作者合作完成的作品,著作權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
2.沒有參加創作的人,不能成為合作作者。
3.在作品的發表、署名、修改及報酬等問題上應由全體合作者協商而定。
4.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每一個合作者對其所創作的部分享有獨立的著作權,可以單獨使用。
5.合作作品不可分割使用的,合作作者對著作權的行使如果不能協商一致,任何一方無正當理由不得阻止它方行使。
見《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三條:「兩人以上合作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沒有參加創作的人,不能成為合作作者。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對各自創作的部分可以單獨享有著作權,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體的著作權。」
㈥ 總主編、主編以及各遍作者著作權如何劃分
愛讀書的朋友會經常發現,在一個系列的書籍的封面上總會出現在這樣的情況,封皮左上角:總主編+++。書名的下方:主編+++。翻開書本又有很多編者,這些編者負責書籍每一章節的編寫工作。這種情況在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法學類書籍上表現得尤為明顯。我國著作權法並沒有主編權的相關規定,因此有必要探討。 我國著作權法第十一條規定,著作權歸作者所有,創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如無相反證據,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是作者。針對一本書上既有總主編,又有主編,還有各編的作者,這單一作品的著作權歸誰所有呢?總主編還是主編?抑或各邊作者?這一系列的書本的著作權歸誰所有呢? 第一部分,單一作品著作權的歸屬 針對這種情形,我認為這單一作品(只考慮某一本書)存在兩種可能: 第一種可能: 這一作品構成合作作品。我過著作權法十三條規定,合作作品是指兩人或以上合作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沒有參與創作的,不能成為合作作者。構成合作作者的要件首先主觀上要由共同創作的意願,客觀上有共同創作的共同行為。 一本書上既有總主編,又有主編,又有各邊作者,我們說這種情況一般是由某一出版社或總主編主導組織起來的,首先他們有共同的合作意願,而且客觀上他們共同完成了一本書的編寫。應該構成合作作品,共享著作權。 那麼主編是否享有著作權呢,這就要看主編所做的工作了。 首先,主編若只是統籌,掛名,我想,不參與實質性的創作工作,即使是主編,仍不享有著作權。 其次,若是主編構建整個作品的框架架構體例,並參與了整個作品的創作,主編當然對這單一作品享有著作權。但若是主編參與某一章節的編寫工作,主編是否對整個書本享有著作權呢?我想在現實情況下,主編會享有整個作品的著作權,因為一般情況下,主編都為所在領域的大家,影響力可能會大於作品內部其他編者,所以「理所當然」地享有整個作品的著作權。但事實上,我認為,這種情況下,主編只對自己編寫的那一章節享有著作權,除非主編對作品的其他章節的編寫也起到了創造性的作用。 最後,各遍的編者是否享有書本的著作權呢?標准依舊是「是否參與創作」,而且這個「是否參加創作」針對的著作權的范圍依舊很有限,若是對整個作品都參與了創作,毫無疑問,對整個作品都享有著作權。但若只是對作品的某一章節參與了創作,那隻能對那一章節的部分享有著作權,不能對整個作品主張著作權。 當然依據我國著作權法第13條第二款的規定,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對各自創作的部分享有著作權,但行使著作權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體的著作權。也就是說,作品各章節部分的作者完全可以把自己編寫的那一部分拿出來,行使著作權。 第二種可能: 這一作品構成匯編作品。我國著作權法第14條規定了匯編作品的著作權問題,所謂匯編,即匯編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構成作品的數據或其他材料,對其內容的選擇或編排體現獨創性。匯編作品只存在各部分作者的作品雖共同存在於一個作品內,但這單一作品不是各作者共同的合意完成,即沒有事先的共同意志。這種情況經常出現在一些行業協會等集體組織徵文出版,集體組織的負責人等為主編,作品的各篇文章作者各不相同。這種情況下,協會的負責人只是簡單把作品分為幾類,把徵集來的的不同文章放在相關的類別里,然後出版,我不認為這些主編對這本書享有著作權,因為他們從形式到內容,幾乎不具獨創性的參與,這種情況下,由協會或主辦單位享有整部作品的著作權更合適。 當然,各篇文章的作者毫無疑問享有對自己作品的著作權,他們仍舊可以把自己的作品單獨使用,只要不侵犯整個作品的著作權。 系列作品(系列書籍)的著作權歸屬: 一,一般情況下,書本的內容,總主編不參與編寫,只參與編寫序言,而且序言針對的還不是這一本書籍,而是全套書籍,即使總主編參與到書本中,如果只是做一些校對,統籌系列作品的文字、用詞等統一協調工作,總主編只是書本編寫工作的組織者或協調者。合作作品的作者必須是參加創作的人,沒有參加創作的人,不能成為合作作品的作者。所謂「參加創作」,是指對作品的思想觀點、表達形式付出了創造性的智力勞動,或者構思策劃,或者執筆操作,如果沒有對作品付出創造性的勞動,就不能成為合作作者,因此我認為總主編並不享有整個系列作品的著作權。 二是,總主編對整套作品做了整體的規劃設計,包括結構、體例,包括核心內容等,那麼這種情況下,總主編就對整套書籍享有著作權。但,這並不影響整套作品裡某一單一作品的權利人行使著作權。 第三部分,其他問題 我們還應該考慮到,這種合作作品或者匯編作品,主編的修改權是否可以單獨行使,即是否可以不僅總主編的同意,在再版是改變主編所編的那一作品的體例,內容等。我認為應該具體分析。 首先,若是總主編在整個系列作品中只是「統籌」「掛名」沒有實質性的參與創作,主編毫無疑問應該享有修改權。 其次,若系列作品的整個結構體例是由總主編設計創作,包括主編所編的這個作品的結構體例,即總主編是匯編作品的著作權人,他對整個些列的作品享有著作權,當然享有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的權利。那麼,主編未經總主編許可,就不可以單獨調整單一作品涉及整體涉及的部分。即不得侵犯整體作品的著作權。 當然,單一作品的主編並非不能行使著作權中的修改權,他完全可以脫離總主編的系列體例,另行出版自己的書籍。
㈦ 簡述版權與著作權,作者權概念的聯系和區別
作者與著作權人的概念與區別
目前,很多人存在誤解,總是認為作者就是著作權人。在著作權保護過程中,往往因為搞不清誰是作者,誰是著作權人而功虧一簣。所以,有必要對作者和著作權人這兩個相似的概念進行區分。
一、作者與著作權人的基本概念
作者,即創作作品的人。著作權人,即享有著作權的人。我國著作權法規定的很清楚,該著作權人享有的權利,作者未必享有。規定應該作者享有的權利,著作權人未必享有。這是在著作權保護過程中一定要注意的。 一般情況下,作者是創作作品的人,也是著作權人,依法享有著作人身權和著作財產權。作者與著作權人是重合的。
二、相關法規
《著作權法》第17條規定:「受委託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的歸屬由委託人和受託人通過合同約定。合同未作明確約定或者沒有訂立合同的,著作權屬於受託人。」說明委託作品的著作權可以依雙方的約定由委託人享有。此時,受託人只是事實上的作者,而不是委託作品的著作權人。也就是說,在存在委託協議的情況下,作者不一定是著作權人。
在現實生活中,委託作品的著作權歸屬糾紛經常發生。如委託他人寫回憶錄,作品反映了委託人的思想、經歷與生活,委託人提供的特定素材。委託人認為著作權當然屬於自己所有,而受託人則認為自己參加了創作,當然享有著作權;又如某學校委託某錄音像部門攝制錄音錄像教材,或者某名人委託某畫家為其畫一幅肖像畫等等,這些都涉及到著作權的歸屬問題。
因而,我國著作權法對委託作品的著作權歸屬採取合同約定的方法解決。委託人與受託人應當根據平等、自願的原則,在意思一致的基礎上達成著作權歸屬的協議。雙方可約定將著作權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分別歸受託人和委託人所有,如合同約定由受託人享有署名權,委託人享有其他的著作財產權。雙方也可以約定著作權歸雙方共有。委託合同可以採用書畫形式,也可通欄用口頭合同,但為了避免將來發生糾紛,應當盡量訂立書面合同。
三、一般可能存在的情況
1、如果沒有訂立合同或合同沒有明確約定著作權的歸屬,則著作權歸受託人享有。該規定是從「直接創作作品的人是作者「這一原則來的,是為了保護作者的創造性勞動。
2、如果一開始著作權人與作者是同一人,著作權可以轉讓,轉讓之後,一般情況下新的著作權人就不是作者了。 根據《著作權法》第十九條的規定:「著作權屬於公民的,公民死亡後依照繼承法的規定轉移著作權;著作權屬於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變更、終止後,由承受其權利義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沒有承受其權利義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由國家享有。」
3、如果一開始著作權人與作者是同一人,作者死亡(或者單位解散、終止)的,會發生著作權繼承(繼受),這種情況下,作者與著作權人產生分離,作者也就不是著作權人了。
四、總結
綜上,著作權保護的第一要務就是要分清楚誰是作者,誰是著作權人。在分清楚的基礎上,看侵犯的是什麼權利,是作者的署名權,還是著作權人的財產權。根據不同的情況,提出不同的訴訟請求。
㈧ 職務作品的作者是否享有著作權
職務作品的作者是否享有著作權?著作權,又稱為版權,分為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其中著作人格權的內涵包括了公開發表權、姓名表示權及禁止他人以扭曲、變更方式利用著作損害著作人名譽的權利。職務作品的作者是否享有著作權一、如何認定職務作品職務作品是指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等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工作人員,為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而創作的作品。其中的工作任務是指公民在該法人或者該組織中應當履行的職責。認定職務作品應從以下幾個方面考慮:(1)作品的作者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工作人員,即作者與該單位具有勞動關系,作者有權從單位定期領取勞動報酬,享受該單位為工作人員提供的工作條件,同時就接受單位在勞動合同范圍內安排的任務,並接受單位在工作上的必要的監督和指導。(2)創作作品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單位的性質而提出的工作任務。(3)創作作品應當屬於作者的職責范圍,單位在作者的職責范圍之外並在單位的正常業務之內委派作者完成某些作品,除非雙方有新的約定,不屬於法定的職務作品。(4)作品基本上是依作者自己的意志創作,而不是依單位意志創作。如果是按照單位的意志創作的作品,不是職務作品,而是單位作品,即應視單位為作者的作品。二、職務作品的著作權歸屬如何確定我國《著作權法》第16條及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14條對職務作品的權利歸屬作了明確規定,即:除依《著作權法》第16條第2款的規定外,職務作品的著作權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有權在其業務范圍內優先使用。著作權法第16條第2款所規定的情形包括: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創作,並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承擔責任的工程設計、產品設計圖紙及其說明、計算機軟體、地圖等職務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權,著作權的其他權利歸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享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合同約定著作權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享有的職務作品,作者有署名權,著作權的其他權利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享有,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可以給予作者獎勵
㈨ 簡答題,作者與著作權人的關系(著作權法)
著作權人是著作權法保護的主體:即享有著作權權利和承擔著作權義務的人;《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9條規定:「著作權人包括:一、作者;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
00(一)作者:創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00直接創作作品的自然人是著作權的原始主體。所謂直接創作的作品:指作者通過自己的獨立構思,運用自己的技巧和方法,直接(包括書面的、口頭的和立體的形式表現)反應自己的思想與感情、個性與特點的作品。幫助作者修改稿件、編輯、校對、審稿等不能成為作者,因為他們是在作者創作基礎上進行修改的。
001.被視為作者法人和非法人單位也是著作權原始主體:比如:北京師范大學生物系;
002.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和非法人單位;如果沒有相反的證明,就是作者。(但不能說沒有署名的人就不是作者)
00(二)其他享有著作權的公民、法人和非法人單位;通過繼承、遺贈、轉讓、委託關系可以成為著作權的主體。
00《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3條(六)規定著作權中的財產權作為遺產可以繼承。第16條還規定,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著作權法第19條規定:「公民在死亡後,其作品的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在本法規定的保護期內,依照繼承法的規定轉移。」
00(三)未被視為作者的法人和非法人單位(見《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15條、第16條)
00(四)國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國家作為著作權主體也有幾種情況:
001.作者身前將作品原件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無償轉讓給國家,或者將已發表的作品的著作權中的財產權無償轉讓給國家;
002.作者通過遺囑方式將其全部或部分作品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在他死後贈送給國家;
003.作者死亡後,其作品著作權中的財產權無人繼承又無人受贈,著作權中的財產權由國家享有;
002.著作權屬法人或非法人單位,法人或非法人單位變更、終止後,沒有承受其權利與義務的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著作權由國家享有。
00(五)外國人:《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2條和第13條:分為三種情況:
00A.外國人的作品第一次在中國境內發表;外國人的作品首次在國外發表,三十天內在中國境內發表被視為首次在中國境內發表;
00B.雙邊協議,如兩個國際公約;
00C.與中國公民合作創作作品的外國作者,但如果中國公民放棄權利或轉讓權利,而該外國人所在國與中國沒有雙邊協議或不是兩個公約的成員國,他也不能成為著作權的主體。
00著作權人與作者的區別:著作權人不一定是作者,但作者可能是著作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