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土地使用權抵押定義
⑴ 國有出讓土地使用權是否可以抵押
土地使用權是可以抵押的。
地使用權、的抵押是一種不動產權利的抵押,
(1)用於抵押的土地使用權必須是通過有償出讓或轉讓方式取得的合法土地使用權,並且是已辦理土地登記手續的土地使用權。(2)土地使用權抵押權設定本身並不發生土地使用權轉移,即土地使用權抵押後,土地使用者可繼續對土地進行佔有、收益,只有在債務不能履行時,抵押權人才能依照法定程序處分土地使用權,此時土地使用權才發生轉移。(3)土地使用權抵押時,其地上建築物及其他附著物隨之抵押。地上建築物及其他附著物抵押時,其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也隨之抵押,也就是說,土地使用權與地上建築物及其他附著物必須同時抵押。(4)土地使用權抵押不得違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規定。(5)土地使用權人將土地抵押後,並不喪失轉讓權,但在轉讓土地使用權時,應告知抵押權人。
⑵ 什麼是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
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 指將國有土地使用權進行抵押而申請辦理的土地登記。
⑶ 什麼是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權人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權人 在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關系中,獲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作為擔保而提供貸款等的一方當事人。
⑷ 土地使用權抵押的形式
根據《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記辦法》的相關規定,土地使用類型只有土地劃撥和土地出讓兩種形式。 出讓土地使用權是指國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 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後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取得出讓土地使用權有以下幾個特徵:(1)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是有償的。土地使用者取得一定年限內的土地使用權應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國家憑借土地所有權取得的土地經濟效益,表現為一定年期內的地租,一般以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一定數額的貨幣為表現形式。(2)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是有期限的。 土地使用者享有土地使用權的期限以出讓年限為限。出讓年限由出讓合同約定,但不得超過法律限定的最高年限。(3)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是一種物權。土地使用權出讓是以土地所有權與土地使用權分離為基礎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後,在出讓期限內受讓人實際享有對土地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其使用權在使用年限內可以依法轉讓、出租、抵押或者用於其他經濟活動,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形式有三種,即協議出讓、招標出讓和拍賣出讓。
徵用土地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將屬農民集體的土地由有權批准機關批准轉征為國有土地,屬於強制性徵地行為。徵用是一種土地所有權發生變化的行為,而不是土地使用權的類型。
⑸ 土地使用權抵押的法律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規定如下:第三十三條,土地使用權抵押時,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隨之抵押。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抵押時,其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之抵押。第三十四條,土地使用權抵押,抵押人與抵押權人應當簽訂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規定。第三十五條,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抵押,應當按照規定辦理抵押登記。第三十六條,抵押人到期未能履行債務或者在抵押合同期間宣告解散、破產的,抵押權人有權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抵押合同的規定處分抵押財產。因處分抵押財產而取得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的,應當依照規定辦理過戶登記。第三十七條,處分抵押財產所得,抵押權人有優先受償權。第三十八條,抵押權因債務清償或者其他原因而消滅的,應當依照規定辦理注銷手續。
⑹ 關於國有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
是的。
⑺ 什麼是土地使用權抵押土地使用權抵押有哪些法律規定
土地使用權抵押,是指土地使用權的受讓人以土地使用權作為履行債務的擔保。當其不能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以抵押的土地使用權折價或者以變賣的價款優先受清償的一種債的擔保形式。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土地使用人在符合一定的條件的前提下,有權以土地使用權進行抵押。這些條件主要是:
1、抵押人是該幅土地的使用權人。亦即土地抵押合同的抵押人必須對抵押的土地享有使用權,不享有土地使用權的人,不能對土地使用權進行抵押。
2、抵押的土地使用權通常是有償取得的。經劃撥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如符合下列條件,並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批準的,其劃撥的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可以抵押:
(1)土地使用者為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
(2)領有國有土地使用證;
(3)具有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合法的產權證明;
(4)依照法律規定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向當地市、縣人民政府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以出租所獲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
3、土地使用權抵押合同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規定。
4、抵押人必須未喪失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若因使用期限屆滿或被國家依法收回而不復存在的,不得抵押。
5、土地使用權抵押時,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也應隨之抵押。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抵押時,其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也隨之抵押。
6、土地使用權抵押,抵押人與抵押權人應當簽訂抵押合同,並應當依照規定辦理抵押登記。
土地使用權抵押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土地使用權抵押合同訂立以後,即在雙方當事人之間產生一定的權利、義務關系。
抵押人在土地使用權抵押合同中依法享有的權利主要有:
1、以土地使用權作為抵押物的抵押人,不轉移抵押物,抵押人仍然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規定佔有、使用土地,並依法享有在抵押期間土地的孳息。但因債務人不履行債務後抵押物所產生的孳息除外,該孳息應屬於抵押權的范圍。
2、抵押人有權處理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抵押後,抵押人有權轉讓土地的使用權。但轉讓土地使用權時,為了保證抵押權人的利益應徵得抵押權人的同意。否則,抵押人的轉讓行為無效。
3、抵押人對土地使用權抵押價值的剩餘部分有權再設立債務擔保。一般地說,土地使用權抵押人不得就同一土地使用權的價值進行重復抵押。但是,這並不排除抵押人可以就同一土地使用權設定數個抵押權。
抵押人應當履行的義務就是保證抵押土地使用權的效力。抵押人應當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規定積極地開發、利用土地,保持土地利用的實用價值,不被他人所破壞。如果有第三人追索土地使用權的,抵押人應當及時通知抵押權人,以便保證抵押權人從抵押財產中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抵押權人在土地使用權抵押合同中依法享有的權利主要有:
1、抵押權人對抵押物享有優先足額受償的權利。也就是說,如果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抵押權人即可以抵押物折價,變賣抵押物,取得優先受償的權利。如果其他人侵害土地使用權,抵押權人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原狀、賠償損失。
2、抵押權人享有代位請求賠償或補償的權利。如果抵押物受到他人侵害時,抵押權人可以根據抵押人的讓與享有物上代位權。即可以直接向侵權人或保險公司請求賠償損失,取得賠償金或保險金。
3、抵押權人可以讓與抵押權。當抵押權人也欠他人債務時,為了履行償還債務之義務,可以把抵押權轉讓給他的債權人。但轉讓抵押權時應將債務一起讓與。
抵押權人應當履行的義務主要在於按債務關系的數額取得償還的數額,即在折價或變賣抵押物時,應將多餘其債務的價款返還給抵押人。
有關土地使用權抵押的其他法律規定
在實踐中,當事人進行土地使用權抵押及解決當事人對土地使用權抵押時,除應當遵守上述法律規定外,還應遵守以下的法律法規的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以下簡稱《擔保法》)中有關土地使用權抵押的規定。
第三十四條規定,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土地使用權、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和抵押人依法承包並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可以抵押。
第三十六條規定,以依法取得的國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該房屋佔用范圍內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抵押的,應當將抵押時該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時抵押。 抵押人應當履行的義務就是保證抵押土地使用權的效力。抵押人應當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規定積極地開發、利用土地,保持土地利用的實用價值,不被他人所破壞。如果有第三人追索土地使用權的,抵押人應當及時通知抵押權人,以便保證抵押權人從抵押財產中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抵押權人在土地使用權抵押合同中依法享有的權利主要有:
1、抵押權人對抵押物享有優先足額受償的權利。也就是說,如果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抵押權人即可以抵押物折價,變賣抵押物,取得優先受償的權利。如果其他人侵害土地使用權,抵押權人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原狀、賠償損失。
2、抵押權人享有代位請求賠償或補償的權利。如果抵押物受到他人侵害時,抵押權人可以根據抵押人的讓與享有物上代位權。即可以直接向侵權人或保險公司請求賠償損失,取得賠償金或保險金。
3、抵押權人可以讓與抵押權。當抵押權人也欠他人債務時,為了履行償還債務之義務,可以把抵押權轉讓給他的債權人。但轉讓抵押權時應將債務一起讓與。
抵押權人應當履行的義務主要在於按債務關系的數額取得償還的數額,即在折價或變賣抵押物時,應將多餘其債務的價款返還給抵押人。
⑻ 法律:國有土地使用權,可以抵押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規定如下:第三十三條,土地使用權抵押時,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隨之抵押。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抵押時,其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之抵押。第三十四條,土地使用權抵押,抵押人與抵押權人應當簽訂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規定。第三十五條,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抵押,應當按照規定辦理抵押登記。第三十六條,抵押人到期未能履行債務或者在抵押合同期間宣告解散、破產的,抵押權人有權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抵押合同的規定處分抵押財產。因處分抵押財產而取得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的,應當依照規定辦理過戶登記。第三十七條,處分抵押財產所得,抵押權人有優先受償權。第三十八條,抵押權因債務清償或者其他原因而消滅的,應當依照規定辦理注銷手續。
⑼ 土地使用權抵押的定義是什麼它有哪些特點
長期以來,中國廣大農民想擴大生產,搞養殖,發展棚膜經濟等高附加值產業,或者是在醫療、教育方面需要資金,貸款很難。專家建議,可以從消除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抵押的限制方面著手處理這樣問題。那麼,土地使用權抵押的定義是什麼?它又有哪些特點呢?土地使用權,是指單位或者個人依法或依約定,對國有土地或集體土地所享有的佔有、使用、收益和有限處分的權利。而土地使用權抵押,是在我國土地使用權人作為債務人(抵押人),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不轉移土地的佔有,而將其土地使用權作為債權的擔保,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抵押權人)有權依法將該土地使用權變價並從所得價款中優先受償的法律行為。土地使用權的抵押是一種不動產權利的抵押,它有以下特點:(1)用於抵押的土地使用權必須是通過有償出讓或轉讓方式取得的合法土地使用權,並且是已辦理土地登記手續的土地使用權。(2)土地使用權抵押權設定本身並不發生土地使用權轉移,即土地使用權抵押後,土地使用者可繼續對土地進行佔有、收益,只有在債務不能履行時,抵押權人才能依照法定程序處分土地使用權,此時土地使用權才發生轉移。(3)土地使用權抵押時,其地上建築物及其他附著物隨之抵押。地上建築物及其他附著物抵押時,其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也隨之抵押,也就是說,土地使用權與地上建築物及其他附著物必須同時抵押。(4)土地使用權抵押不得違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規定。(5)土地使用權人將土地抵押後,並不喪失轉讓權,但在轉讓土地使用權時,應告知抵押權人。相關閱讀:我國農村土地使用權市場化流轉的關鍵是什麼?土地使用權攤銷年限是多少?以及如何攤銷在什麼樣的條件下土地使用權會被提前收回?房屋設計使用年限值得關注 70年的土地使用權不靠譜我國農村土地使用權流轉市場化的特點是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