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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當競爭知識產權

發布時間: 2021-02-14 13:02:58

知識產權領域不正當競爭有哪些表現

1、採取賄賂或變相賄賂等手段推銷商品或采購商品,如採用各種形式的帳回外回扣和獎金等方答式推銷商品或采購商品。
2、弄虛做假,進行商業欺詐。如假冒名牌商品、以次充好、虛假宣傳、摻雜使假、從事虛假的有獎銷售等非法營銷。
3、搭售商品,將緊俏商品與滯銷商品搭配銷售等。
4、強買強賣,欺行霸市。如強迫交換對方接受不合理的交易條件,限制購買者的購買選擇,用行政等手段限制商品流通等。
5、編造和散布有損於競爭者的商業信譽和產品信譽的不實信息,損害競爭者形象和利益。
6、侵犯其它經營者的商業秘密。
7、為排擠競爭對手而以低於成本的價格傾銷商品。
8、串通投標,有組織地抬高標價或壓低標價,或者投標者和招標者相互勾結,以及排擠競爭對手的公平競爭。等等。

❷ 簡述反不正當競爭法歸屬於知識產權法律體系的原因

對你提的問題保留意見
個人認為反不正當競爭法與知識產權法.反不正內當競爭法與知識產權法是交容叉的.在法律適用上,"知識產權法的規定應優於不正當競爭法,它們之間是特別法和普通法的關系.""因為在這個交叉領域中,由於這兩種法律提供了上文所述的兩種不同的保護方式,因此,權利人可選擇最有利於自己的法律以最有效地保護自己的權利,而不是只能選擇知識產權法的規定進行救濟,並且,在這個交叉領域之外尚存在著廣闊的領域為知識產權法所無法觸及,這也正是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優勢之所在,而這個優勢正是由於上述的反不正當競爭法與知識產權法的區別與聯系所決定的:兩者具有相似的立法目的與原則,然而反不正當競爭法更為概括、原則,它的保護范圍更廣,這決定了在知識產權法中,無具體規定時應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原則性的規定,後者是前者的補充,它可為知識產權制度提供一種兜底性的保護,一種立體的、全方位的保護。"

❸ 知識產權法與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區別與聯系

反不正當競爭法與知識產權法的區別與聯系

反不正當競爭法和知識產權法是兩項重要的法律制度,正確認識和處理它們之間的關系有著重要的理論意義和實踐意義。筆者在此試圖提出自己的拙見,就教於法律同行。
所謂反不正當競爭法是指通過制止市場交易中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來維護經濟秩序的法律規范的總和。反不正當競爭法最初源於民法中的侵權法。兩者之間的不同之處在於,民法著眼於個人利益的平衡,其侵權責任以實際損害為前提條件;而反不正當競爭法在保護競爭者個人的同時,還直接以公共利益為保護對象。另外,反不正當競爭法的適用以競爭關系為條件,而個人權益的損害卻不是必要的因素。隨著時間的推移,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公共利益的色彩日益濃厚,逐漸轉化成為一種市場行為控製法。

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的客體是市場競爭所涉及的各方面主體的合法利益:
(1)競爭者的利益。體現在保護競爭者的勞動成果和活動自由兩方面。所謂勞動成果包括競爭者的商譽、商標、經營經驗、商業秘密以及其它獨特的成果。活動自由是指保證競爭者有施展其經營本領的自由。

(2)公共利益。保護競爭者能正常地發揮其經營能力, 為社會提供貨真價實的服務和商品,保證社會的整體秩序。
(3)消費者利益。作為市場的重要參與者,消費者的利益也成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直接客體。

總之,反不正當競爭法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值得注意的是,若從廣義的角度來理解,可以說商標法和商業秘密法都是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組成部分,甚至專利法、著作權法中也有直接制止不正當競爭的條款。而知識產權保護本身對於制止不正當競爭也有著積極的作用,這不過是所有法律制度之間相互配合的一個例證而已。
知識產權是人們依法對其在科技、文化、工商業中的智力成果及其他相關成就所享有的權利。知識產權的客體主要是智力創造成果,但是並不僅僅限於智力成果,諸如工業產權所保護的商標、著作權中鄰接權的客體等,都不是或者至少主要的並不是智力創造成果,而是商業經營、機械製作或者投資行為的直接成果。保護它們並不是為了鼓勵智力創造,而是為了保護投資或者勞動投入的收益。所以,歸納起來,知識產權的客體就是智力成果和其他相關的工商業成就,可簡稱為智力成果及相關成就。
知識產權一般被劃分為兩部分,即著作權和工業產權。其中前者的客體是文學、藝術、科學作品,其主體是文化創作者,而後者的客體是技術發明創造以及商業領域中的成就,其主體是技術創作者和商業經營者。不過,隨著新技術的不斷涌現,越來越多的新客體同時具備作品和工業技術成果的雙重屬性,例如計算機程序和電子資料庫等,它們都被納入了著作權保護的范圍,從而沖淡了著作權作為文化產權的色彩,著作權和工業產權之間的界限日益模糊了。
從理論上來看,知識產權具有以下屬性:首先,知識產權是私權,它是由私法確定的關於私人利益的權利。其次,知識產權是准物權,即它是權利人對特定的客體的支配權。這個特定的客體就是智力成果及相關成就,它們是無形的,但是,它們也可以特定化,對人類有使用價值,而且能夠為人所控制,所以它們屬於廣義的物,一般物權原理也適用於知識產權。但是,因其客體的無形性質,知識產權具有一些特殊性,例如地域性,時間性。再次,知識產權是財產權利和人身權利的統一。這種雙重屬性在著作權上體現得尤其充分。它一方面賦予作者復制權、發行權和改編權等財產權利,另一方面又賦予作者發表權和署名權等人身權利。最後,知識產權是絕對權,這意味著權利人享有積極的權能和消極的權能,前者指權利人對其智力成果及相關成就享有使用權,後者是指權利人有權禁止他人使用其智力成果及相關成就。
知識產權法即是調整因上述智力成果及相關成就所產生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我國法學界通常把它視為是民法的一部分,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則》對之作了專門規定。但是,知識產權法中的工業產權法又往往被看成經濟法的組成部分。盡管如此,知識產權法仍具有較突出的相對獨立性,其各項法律在以民事實體法為主的同時,還包括行政法、程序法甚至刑事法律方面的條款。

❹ 反不正當競爭法與知識產權的關系

一、反不正當競爭法是調整在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知識產權法是指因調整知識產權的歸屬、行使、管理和保護等活動中產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二、二者的聯系:
(一)都是旨在維護市場經濟充分競爭方面的法律
(二)都既有私法規范,也有公法規范;既有實體法規范,也有程序法規范。
(三)兩法在商標權保護方面有交叉的部分。(反不正當競爭法的混淆行為其中一條是商標混淆,與商標法的混淆有相同的規定)

三、二者的區別:
(一)雖然都體現有公法和私法的性質,但反不正當競爭法體現的是國家對市場不當競爭的干預,因此屬於經濟法部門法;而知識產權法中的公法規范和程序法規范都是為確認和保護知識產權這一私權服務的,不佔主導地位,因此屬於民法部門法。
(二)反不正當競爭法是以社會為本位,防止過度競爭對社會整體利益帶來的損害。知識產權法是以個人為本位,防止他人對知識產權的合法權益進行侵害。
(三)反不正當競爭法僅由國內規范組成,而知識產權法有國內規范與國際條約組成。
(四)反不正當競爭法與知識產權法的適用程序不同。知識產權法有專門的機關,如商標委員會、專利委員會。
(五)知識產權法的技術性規范比較多,反不正當競爭法比較少技術性規范。

❺ 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與知識產權有關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有哪些

《反不正當競爭法》列舉了11種不正當競爭行為,與知識產權有關的包括以下四種: (一) 商品假冒行為包括商品主體混同行為,表現為三種情形:1)假冒他人的注冊商標;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者姓名,引人誤認為是他人的商品。還包括商品虛假標示行為,也表現為三種情形:1)在商品上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名優標志等質量標志;2)偽造產地,對商品原產地、商品來源或出處進行虛假表示;3)對商品質量做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
(二) 虛假宣傳行為是指經營者利用廣告或其他方法對商品的質量、製作成分、性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等作與實際情況不符的或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導致用戶和消費者誤認的行為。廣告的經營者在明知或者應知的情況下,代理設計、製作、發布虛假廣告。 (三)侵犯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 密;與權利人有業務關系的單位和個人違反合同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 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權利人的 商業秘密;權利人的職工違反合同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 ,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四)商業誹謗行為 是指經營者採取捏造、散步虛偽事實等不正當競爭手段,對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進行詆毀、貶低,以削弱其競爭實力的行為。具體手段包括刊登對比性 廣告或聲明性公告等,貶低競爭對手聲譽;唆使或收買某些人,以客戶或消費者名義進行投訴,敗壞競爭對手聲譽;通過商業會議或發布商業信息的方式,對競爭對手的質量進行詆毀等。
希望能幫到你。

❻ 什麼是不正當競爭與知識產權有關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有哪些

不正當來競爭是指經營者違反《反不正自當競爭法》的規定,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攏亂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這里所說的經營者是指從事商品經營或者營利性服務的法人、其他組織和個人。
與知識產權有關的反不正當競爭行為主要有三種
一、商業假冒行為
是指經營者為了獲取不正當利益,故意在自己生產、經營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上做與他人之商業標記相同或者相似的商業標記,使其生產、經營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與被假冒之經營者的商品或者服務混同,或者明示或暗示自己生產、經營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與被假冒之經營存在某種聯系,欺騙消費者,誤導消費者購買。
包括商業主體混同行為,商品虛假標識行為。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5條對商業假冒行為做了規定。
二、虛假宣傳行為
虛假宣傳行為,是指經營者利用廣告或其他方法對商品做與實際情況不服的虛假宣傳,導致用戶和消費者誤認的行為。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9條對虛假宣傳行為做了明確規定。
三、商業誹謗行為
指經營者採用捏造、散布虛假事實等不正當手段,對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信譽進行詆毀、貶低,以削弱其競爭實力的行為。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4條對商業誹謗行為做了明確規定。

❼ 什麼是知識產權不正當競爭行為認定

不正當競爭是一個范圍極廣的概念,泛指在工商業活動中違反誠實信用及公平競爭原則的一切商業行為,包括壟斷、限制競爭行為和狹義的反不正當競爭行為。我國的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本法所稱的反不正當競爭,是指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這里指的是狹義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反不正當競爭法》列舉了11種不正當競爭行為,與知識產權有關的包括以下四種:

(一)商品假冒行為
包括商品主體混同行為,表現為三種情形:
1)假冒他人的注冊商標;
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者姓名,引人誤認為是他人的商品。
還包括商品虛假標示行為,也表現為三種情形:
1)在商品上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名優標志等質量標志;
2)偽造產地,對商品原產地、商品來源或出處進行虛假表示;
3)對商品質量做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
(二)侵犯商業秘密
關於商業秘密的法律保護在第7期中已經詳細論述,這里就不再贅述。
(三)虛假宣傳行為
是指經營者利用廣告或其他方法對商品的質量、製作成分、性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等作與實際情況不符的或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導致用戶和消費者誤認的行為。廣告的經營者在明知或者應知的情況下,代理、設計、製作、發布虛假廣告。
(四)商業誹謗行為
是指經營者採取捏造、散步虛偽事實等不正當競爭手段,對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進行詆毀、貶低,以削弱其競爭實力的行為。具體手段包括刊登對比性廣告或聲明性公告等,貶低競爭對手聲譽;唆使或收買某些人,以客戶或消費者名義進行投訴,敗壞競爭對手聲譽;通過商業會議或發布商業信息的方式,對競爭對手的質量進行詆毀等。

❽ 反不正當競爭權是否屬於知識產權

你好。反不正當競爭是對傳統知識產權如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以外的其他知識產權,進行的兜底規定,主要有侵犯商業秘密、虛假宣傳等,這些屬於知識產權范疇。
另外,關於串通招投標、壟斷等情形是否屬於知識產權,可能有待進一步商榷。

❾ 不正當競爭屬於知識產權范疇嗎

如果不涉及知識產權侵權問題是不屬於知識產權方面的訴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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