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土地使用權拍賣
1. 土地使用權能通過拍賣公司拍賣嗎
依法取得的土地,並完成了出讓合同約定的投資額度,都可以依法轉讓,當然也包括拍賣。
2. 公司是否可以拍賣部分廠房和土地產權用於償還債務
公司可以用抄公司名下的財產償還債務。首先廠房是合法建設的,經竣工驗收可以用來生產,沒有抵押,這樣的廠房可以拍賣還債。第二,土地能否用於拍賣還債,要看公司是否已經取得了國有土地使用權,如果已經從國土資源部門取得土地使用權,在使用期內可以依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獲得的收益可以用來償還債務。但是,轉讓土地使用權,要經過國土資源部門備案,而且不能擅自改變土地使用性質。
3. 土地招標拍賣掛牌的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
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 (2002 年4月3日國土資源部第4次部務會議通過,2002年5月9日國土資源部令第11號發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規范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行為,優化土地資源配置,建立公開、公平、公正的土地使用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招標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出讓人)發布招標公告,邀請特定或者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加國有土地使用權投標,根據投標結果確定土地使用者的行為。
本規定所稱拍賣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出讓人發布拍賣公告,由競買人在指定時間、地點進行公開競價,根據出價結果確定土地使用者的行為。
本規定所稱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出讓人發布掛牌公告,按公告規定的期限將擬出讓宗地的交易條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場所掛牌公布,接受競買人的報價申請並更新掛牌價格,根據掛牌期限截止時的出價結果確定土地使用者的行為。
第三條 招標、拍賣或者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四條 商業、旅遊、娛樂和商品住宅等各類經營性用地,必須以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出讓。
前款規定以外用途的土地的供地計劃公布後,同一宗地有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也應當採用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出讓。
第五條 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或者掛牌出讓活動,應當有計劃地進行。
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社會經濟發展計劃、產業政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城市規劃和土地市場狀況,編制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計劃,報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及時向社會公開發布。
第六條 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出讓計劃,會同城市規劃等有關部門共同擬訂擬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地塊的用途、年限、出讓方式、時間和其他條件等方案,報經市、縣人民政府批准後,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第七條 出讓人應當根據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地塊的情況,編制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文件。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文件應當包括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公告、投標或者競買須知、宗地圖、土地使用條件、標書或者競買申請書、報價單、成交確認書、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文本。
第八條 出讓人應當至少在投標、拍賣或者掛牌開始日前 20 日發布招標、拍賣或者掛牌公告,公布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宗地的基本情況和招標拍賣掛牌的時間、地點。
第九條 招標拍賣掛牌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出讓人的名稱和地址;
(二)出讓宗地的位置、現狀、面積、使用年期、用途、規劃設計要求;
(三)投標人、競買人的資格要求及申請取得投標、競買資格的辦法;
(四)索取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文件的時間、地點及方式;
(五)招標拍賣掛牌時間、地點、投標掛牌期限、投標和競價方式等;
(六)確定中標人、競得人的標准和方法;
(七)投標、競買保證金;
(八)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項。
第十條 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土地估價結果和政府產業政策綜合確定標底或者底價。
確定招標標底,拍賣和掛牌的起叫價、起始價、底價,投標、競買保證金,應當實行集體決策。
招標標底和拍賣掛牌的底價,在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活動結束之前應當保密。
第十一條 出讓人應當對投標申請人、競買申請人進行資格審查。對符合招標拍賣掛牌公告規定條件的,應當通知其參加招標拍賣掛牌活動。
第十二條 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為投標人、競買人查詢擬出讓土地的有關情況提供便利。
第十三條 投標、開標依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投標人在投標截止時間前將標書投入標箱。招標公告允許郵寄標書的,投標人可以郵寄,但出讓人在投標截止時間前收到的方為有效;
標書投入標箱後,不可撤回。投標人應對標書和有關書面承諾承擔責任。
(二)出讓人按照招標公告規定的時間、地點開標,邀請所有投標人參加。由投標人或者其推選的代表檢查標箱的密封情況,當眾開啟標箱,宣布投標人名稱、投標價格和投標文件的主要內容。投標人少於三人的,出讓人應當依照本規定重新招標。
(三)評標小組進行評標。評標小組由出讓人代表、有關專家組成,成員人數為五人以上的單數。
評標小組可以要求投標人對投標文件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者說明,但是澄清或者說明不得超出投標文件的范圍或者改變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評標小組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確定的評標標准和方法,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
(四)招標人根據評標結果,確定中標人。
第十四條 對能夠最大限度地滿足招標文件中規定的各項綜合評價標准,或者能夠滿足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且價格最高的投標人,應當確定為中標人。
第十五條 拍賣會依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主持人點算競買人;
(二)主持人介紹拍賣宗地的位置、面積、用途、使用年期、規劃要求和其他有關事項;
(三)主持人宣布起叫價和增價規則及增價幅度。沒有底價的,應當明確提示;
(四)主持人報出起叫價;
(五)競買人舉牌應價或者報價;
(六)主持人確認該應價後繼續競價;
(七)主持人連續三次宣布同一應價而沒有再應價的,主持人落槌表示拍賣成交;
(八)主持人宣布最高應價者為競得人。
第十六條 競買人不足三人,或者競買人的最高應價未達到底價時,主持人應當終止拍賣。
拍賣主持人在拍賣中可根據競買人競價情況調整拍賣增價幅度。
第十七條 掛牌依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在掛牌公告規定的掛牌起始日,出讓人將掛牌宗地的位置、面積、用途、使用年期、規劃要求、起始價、增價規則及增價幅度等,在掛牌公告規定的土地交易場所掛牌公布;
(二)符合條件的競買人填寫報價單報價;
(三)出讓人確認該報價後,更新顯示掛牌價格;
(四)出讓人繼續接受新的報價;
(五)出讓人在掛牌公告規定的掛牌截止時間確定競得人。
第十八條 掛牌時間不得少於 10 個工作日。掛牌期間可根據競買人競價情況調整增價幅度。
第十九條 掛牌期限屆滿,按照下列規定確定是否成交:
(一)在掛牌期限內只有一個競買人報價,且報價高於底價,並符合其他條件的,掛牌成交;
(二)在掛牌期限內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競買人報價的,出價最高者為競得人;報價相同的,先提交報價單者為競得人,但報價低於底價者除外;
(三)在掛牌期限內無應價者或者競買人的報價均低於底價或均不符合其他條件的,掛牌不成交。
在掛牌期限截止時仍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競買人要求報價的,出讓人應當對掛牌宗地進行現場競價,出價最高者為競得人。
第二十條 以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確定中標人、競得人後,出讓人應當與中標人、競得人簽訂成交確認書。
成交確認書應當包括出讓人和中標人、競得人的名稱、地址,出讓標的,成交時間、地點、價款,以及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時間、地點等內容。
成交確認書對出讓人和中標人、競得人具有合同效力。簽訂成交確認書後,出讓人改變競得結果,或者中標人、競得人放棄中標宗地、競得宗地的,應當依法承擔責任。
第二十一條 中標人、競得人應當按照成交確認書約定的時間,與出讓人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中標人、競得人支付的投標、競買保證金,抵作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其他投標人、競買人支付的投標、競買保證金,出讓人必須在招標拍賣掛牌活動結束後 5 個工作日內予以退還,不計利息。
第二十二條 招標拍賣掛牌活動結束後,出讓人應在 10 個工作日內將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結果在土地有形市場或者指定的場所、媒介公布。
出讓人公布出讓結果,不得向受讓人收取費用。
第二十三條 受讓人依照《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約定付清全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後,應當依法申請辦理土地登記,領取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
第二十四條 應當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而擅自採用協議方式出讓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五條 中標人、競得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中標、競得結果無效;造成損失的,中標人、競得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投標人、競買人提供虛假文件隱瞞事實的;
(二)中標人、競得人採取行賄、惡意串通等非法手段中標或者競得的。
第二十六條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活動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租賃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自 2002 年7月1日起施行。
4. 企業可以通過拍賣方式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嗎
現行土地轉讓政策是:企業無權以任何方式自行轉讓土地。無論是劃撥地還是出讓地,只回要是土地轉讓答必須到土地管理部門或產權交易部門掛牌,掛牌期間若出現兩個或兩個以上買家,由土地管理部門或產權交易部門指定拍賣企業進行拍賣。
5. 企業如何獲得土地使用權
一)土地使用權交易可採用下列方式:
1、掛牌交易,即在一定期限內將土地交易條件(含最低交易價)在土地交易機構進行公告,並接受交易申請的行為。
2、拍賣,即通過發布拍賣公告,由競買人在指定時間、地點進行公開競價,由出價最高者獲得土地使用權的行為。
3、招標,即通過發布招標公告,進行公開招標,由投標人進行投標,經評標後確定中標人的行為。
(二)招標、拍賣委員會的組成與職責
1、組成:
以招標、拍賣方式轉讓土地使用權的,委託人應設立招標委員會或拍賣委員會,招標委員會或拍賣委員會由5人以上單數組成,委託人選派1名工作人員作為招標委員會或拍賣委員會主任,其餘人員從土地交易市場專家庫中隨機抽出確定。
2、招標委員會主要職責:
審定招標最低中標價,審查投標人資格,主持開標、評標和定標工作,確定中標人並發出中標確認書。
3、拍賣委員會職責:審定拍賣最低成交價,審查競買人資格,指定拍賣主持人
又稱場地使用權。我國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授予的使用土地的專門權利。
土地使用權是我國的一項特殊的無形資產。我國《憲法》規定,土地為國家所有,任何單位和個人都無權擁有土地。長期以來,我國國有企業佔用使用的土地均未在會計上反映。1988年修訂後的《憲法》和《土地管理法》允許有償出讓或轉讓土地使用權。隨後,國務院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土地使用權有償出讓是指政府將國家或集體所有的土地,按照指定地塊、用途和其他條件,有償地供土地使用權受讓人開發經營,土地使用權受讓人向政府支付出讓金兒使用金,出讓金是土地使用權讓人為取得土地使用權而向政府一次性支付的價款,使用金是土地使用權受讓人因使用土地而定期向政府交納的費用。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使用權出讓後,土地使用權受讓人將土地使用權再轉移給其他單位或個人的行為,後者應向前者支付轉讓金。
土地使用權成本包括支付給政府的出讓金或支付給其他單位的轉讓金以及遷移補償費、場地平整費、丈量費和法律手續費等。如果國家以土地使用權向股份有限公司作價入股,則以評估的價值為依據。
定期向政府交納的土地使用金於支付時作為當期費用處理,不予資本化。
如果土地使用權有期限,則在規定的期限內攤銷其成本;如果無期限,可以不攤銷
6.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程序是怎樣的
一、公布出讓計劃,確定供地方式
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將經批準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計劃向社會公布。有條件的地方可以根據供地進度安排,分階段將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計劃細化落實到地段、地塊,並將相關信息及時向社會公布。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計劃以及細化的地段、地塊信息應當同時在中國土地市場網(www.1andchina.com)上公布。
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公布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計劃、細化的地段、地塊信息,應當同時明確用地者申請用地的途徑和方式,公開接受用地申請。
需要使用國有建設用地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意向用地者)應當根據公布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計劃、細化的地段、地塊信息以及自身用地需求,向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提出用地申請。
為充分了解市場需求情況,科學合理安排供地規模和進度,有條件的地方,可以建立用地預申請制度。單位和個人對列入招標拍賣掛牌出讓計劃內的具體地塊有使用意向的,可以提出用地預申請,並承諾願意支付的土地價格。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認為其承諾的土地價格和條件可以接受的,應當根據土地出讓計劃和土地市場情況,適時組織實施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活動,並通知提出該宗地用地預申請的單位或個人參加。提出用地預申請的單位、個人,應當參加該宗地競投或競買,且報價不得低於其承諾的土地價格。
二、編制、確定出讓方案
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城市規劃管理等有關部門,依據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計劃、城市規劃等,編制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方案。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方案應當包括:擬出讓地塊的具體位置、四至、用途、面積、年限、土地使用條件、供地時間、供地方式、建設時間等。屬於綜合用地的,應明確各類具體用途、所佔面積及其各自的出讓年期。對於多用途不動產之間可以分割,最終使用者為不同單位、個人的,應當按照綜合用地所包含的具體土地用途分別確定出讓年期;對於多種用途很難分割、最終使用者唯一的,也可以統一按照綜合用地最高出讓年限50年確定出讓年期。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方案應按規定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
三、地價評估,確定出讓底價
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擬出讓地塊的條件和土地市場情況,依據《城鎮土地估價規程》,組織對擬出讓地塊的正常土地市場價格進行評估。
地價評估由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或其所屬事業單位組織進行,根據需要也可以委託具有土地估價資質的土地或不動產評估機構進行。
有底價出讓的,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或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協調決策機構應當根據土地估價結果、產業政策和土地市場情況等,集體決策,綜合確定出讓底價和投標、競買保證金。招標出讓的,應當同時確定標底;拍賣和掛牌出讓的,應當同時確定起叫價、起始價等。
標底、底價確定後,在出讓活動結束之前應當保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泄露。
四、編制出讓文件
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經批準的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方案,組織編制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文件。
(一)招標出讓文件:
(1)招標出讓公告或投標邀請書。
(2)招標出讓須知。
(3)標書。
(4)投標申請書。
(5)宗地界址圖。
(6)宗地規劃指標要求。
(7)中標通知書。
(8)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9)其他相關文件。
(二)拍賣出讓文件:
(1)拍賣出讓公告。
(2)拍賣出讓須知。
(3)競買申請書。
(4)宗地界址圖。
(5)宗地規劃指標要求。
(6)成交確認書。
(7)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8)其他相關文件。
(三)掛牌出讓文件:
(1)掛牌出讓公告。
(2)掛牌出讓須知。
(3)競買申請書。
(4)掛牌競買報價單。
(5)宗地界址圖。
(6)宗地規劃指標要求。
(7)成交確認書。
(8)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9)其他相關文件。
五、發布出讓公告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公告應當由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發布。出讓公告應當通過中國土地市場網和當地土地有形市場發布,也可同時通過報刊、電視台等媒體公開發布。
出讓公告應當至少在招標拍賣掛牌活動開始前20日發布,以首次發布的時間為起始日。
經批準的出讓方案已明確招標、拍賣、掛牌具體方式的,應當發布具體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招標出讓公告」、「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拍賣出讓公告」或「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掛牌出讓公告」;經批準的出讓方案未明確招標、拍賣、掛牌具體方式的,可以發布「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公開出讓公告」,發布公開出讓公告的,應當明確根據申請截止時的申請情況確定具體的招標、拍賣或掛牌方式。
出讓公告可以是單宗地的公告,也可以是多宗地的聯合公告。
六、申請和資格審查
申請人應在公告規定期限內交納出讓公告規定的投標、競買保證金,並根據申請人類型,持相應文件向出讓人提出競買、競投申請:
(一)法人申請應提交的文件:
(1)申請書。
(2)法人單位有效證明文件。
(3)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證明文件。
(4)申請人委託他人辦理的,應提交授權委託書及委託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明文件。
(5)保證金交納憑證。
(6)招標拍賣掛牌文件規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自然人申請應提交的文件:
(1)申請書。
(2)申請人有效身份證明文件。
(3)申請人委託他人辦理的,應提交授權委託書及委託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文件。
(4)保證金交納憑證。
(5)招標拍賣掛牌文件規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三)其他組織申請應提交的文件:
(1)申請書。
(2)表明該組織合法存在的文件或有效證明。
(3)表明該組織負責人身份的有效證明文件。
(4)申請人委託他人辦理的,應提交授權委託書及委託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文件。
(5)保證金交納憑證。
(6)招標拍賣掛牌文件規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四)境外申請人申請應提交的文件:
(1)申請書。
(2)境外法人、自然人、其他組織的有效身份證明文件。
(3)申請人委託他人辦理的,應提交授權委託書及委託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明文件。
(4)保證金交納憑證。
(5)招標拍賣掛牌文件規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上述文件中,申請書必須用中文書寫,其他文件可以使用其他語言,但必須附中文譯本,所有文件的解釋以中文譯本為准。
(五)聯合申請應提交的文件:
(1)聯合申請各方共同簽署的申請書。
(2)聯合申請各方的有效身份證明文件。
(3)聯合競買、競投協議,協議要規定聯合各方的權利、義務,包括聯合各方的出資比例,並明確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時的受讓人。
(4)申請人委託他人辦理的,應提交授權委託書及委託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明文件。
(5)保證金交納憑證。
(6)招標拍賣掛牌文件規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六)申請人競得土地後,擬成立新公司進行開發建設的,應在申請書中明確新公司的出資構成、成立時間等內容。出讓人可以根據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結果,先與競得人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在競得人按約定辦理完新公司注冊登記手續後,再與新公司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也可按約定直接與新公司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七、招標拍賣掛牌活動實施
(1)參看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招標操作程序。
(2)參看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拍賣操作程序。
(3)參看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掛牌操作程序。
八、簽訂出讓合同,公布出讓結果
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活動結束後,中標人、競得人應按照《中標通知書》或《成交確認書》的約定,與出讓人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中標人、競得人支付的投標、競買保證金,在中標或競得後轉作受讓地塊的定金。其他投標人、競買人交納的投標、競買保證金,出讓人應在招標拍賣掛牌活動結束後5個工作日內予以退還,不計利息。
招標拍賣掛牌活動結束後10個工作日內,出讓人應當將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結果通過中國土地市場網以及土地有形市場等指定場所向社會公布。
公布出讓結果應當包括土地位置、面積、用途、開發程度、土地級別、容積率、出讓年限、供地方式、受讓人、成交價格和成交時間等內容。
出讓人公布出讓結果,不得向受讓人收取費用。
九、核發《建設用地批准書》,交付土地
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向受讓人核發《建設用地批准書》,並按照《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建設用地批准書》確定的時間和條件將出讓土地交付給受讓人。
十、辦理土地登記
受讓人按照《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付清全部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金,依法申請辦理土地登記,領取《國有建設用地使用證》,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
十一、資料歸檔
出讓手續全部辦結後,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對宗地出讓過程中的用地申請、審批、招標拍賣掛牌活動、簽訂合同等各環節相關資料、文件進行整理,並按規定歸檔。應歸檔的宗地出讓資料包括:
(1)申請人的申請材料。
(2)宗地條件及相關資料。
(3)宗地評估資料。
(4)宗地出讓底價及集體決策記錄。
(5)宗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方案。
(6)宗地出讓方案批復文件。
(7)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文件。
(8)招標拍賣掛牌活動實施過程的記錄資料。
(9)《中標通知書》或《成交確認書》。
(10)《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及出讓結果公布資料。
(11)其他應歸檔的材料。
7. 國家規定拍賣公司拍賣土地公告時間
復《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制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規定》第八條:「出讓人應當至少在投標、拍賣或者掛牌開始日前20日,在土地有形市場或者指定場所、媒體發布招標、拍賣或者掛牌公告,公布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宗地的基本情況和招標、拍賣、掛牌的時間、地點」。
我國《拍賣法》規定的提前時間為7天,即「拍賣人應當於拍賣日7日前發布拍賣公告」。
土地拍賣,依照《拍賣法》的規定,拍賣公司的公告是7天,展示期間最少是2天。掛牌一般是對政府出售的土地。
8. 公司名下的土地在什麼情況下法院無法拍賣破產
土地已經被抵押,或者是實際使用權權在別人手裡的時候,法院是無權拍賣的
9. 土地使用權可以拍賣嗎
土地使用權的出讓方式有三種:招標 拍賣 掛牌
10. 查封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拍賣價款如何處置
□陳戰傑
A省B市燃料公司拖欠C省D市建材公司的貨款,D市法院裁定查封債務人的貨場土地,並要求B市國土資源局協助執行。但B市國土資源局因市政府城區改造需要出讓了該貨場土地使用權。D市法院遂裁定由B市國土資源局賠償D市建材公司債務88萬元。
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完善,企業因債務糾紛而被裁決破產還債的案件不斷增加。市場經濟是法制經濟,其所遵循的原則是,與已有法律法規相銜接,維護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使不遵守市場經濟規則者不得利。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第二十八條規定,處置的原則應該是,屬於企業所有的財產,拍賣價款歸企業所有,屬於國家所有的財產,拍賣價款歸國家所有。
此案應該屬於法院拍賣債務人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用於還債,從法律上講並無不當,但關鍵是該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是不是屬於企業的財產。如果是債務人的財產,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拍賣,B市國土資源局執行市政府的行政命令時需要依法轉變;如果不是債務人的財產,法院也可以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拍賣,B市國土資源局執行市政府的行政命令無須依法轉變。因此該案的焦點是債務人國有土地使用權取得的方式,取得的方式不同則處置方式也不同。由於類似本案的情況普遍存在,筆者就不同權屬土地使用權的處置方式進行分析:
第一種情況,該國有土地使用權是劃撥方式取得的,未辦理抵押手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破產企業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應否列入破產財產等問題的批復》(法釋〔2003〕6號)第一條規定,破產企業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不屬於破產財產,在企業破產時,有關人民政府可以予以收回,並依法處置。第三條規定,企業對其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無處分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對劃撥土地使用權,市、縣人民政府根據城市建設發展需要和城市規劃的要求,可以無償收回,並可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予以出讓。無償收回劃撥土地使用權時,對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給予適當補償。
根據該規定,如果該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是劃撥方式取得的,債務人的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仍然屬於國家所有,法院查封、扣押、凍結沒有意義,也不能拍賣;B市國土資源局出讓該國有土地使用權與法院不產生矛盾,無需轉變。土地出讓金不納入企業還債程序,由B市國土資源局按照國家規定處理。
第二種情況。該國有土地使用權是劃撥方式取得的,已經辦理抵押手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破產企業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應否列入破產財產等問題的批復》(法釋〔2003〕6號)第二條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五十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抵押權人在以抵押標的物折價或拍賣、變賣所得價款繳納相當於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款項後,對剩餘部分方可享有優先受償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轉發國土資源部〈關於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法明傳〔2004〕22號)和國土資源部《關於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資發〔2004〕9號)規定,以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為標的物設定抵押,土地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辦理抵押登記手續,即視同已經具有審批許可權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門批准,不必再另行辦理土地使用權抵押的審批手續。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抵押人到期未能履行債務或者在抵押合同期間宣告解散、破產的,抵押權人有權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抵押合同的規定處分抵押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五十條規定,設定房地產抵押權的土地使用權是以劃撥方式取得的,依法拍賣該房地產後,應當從拍賣所得的價款中繳納相當於應繳納的土地出讓金的款額後,抵押權人方可優先受償。
根據上述規定,如果該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曾經進行過抵押登記,符合法律規定,那麼,法院查封、扣押、凍結就有意義,也能拍賣了。B市國土資源局出讓該國有土地使用權,處置出讓金時,就需要轉變,與法院裁決保持一致了。轉變的方法是,將該土地進行評估,評估額作為出讓金金額,拍賣價款與評估額之差作為該企業財產,納入還債程序,由法院依法處置,抵押權人可以優先受償。土地出讓金由B市國土資源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種情況,該國有土地使用權是以招標拍賣掛牌協議出讓等方式有償取得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破產企業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應否列入破產財產等問題的批復》(法釋〔2003〕6號)第三條第二款規定,如果建築物附著於以出讓、轉讓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之上,將該建築物與土地使用權一並設定抵押的,即使未經有關主管部門批准,亦應認定抵押有效。
這種情況中,國有土地使用權是企業的財產,可以抵押,法院可以予以拍賣處置,拍賣價款全部納入還債程序。如果抵押的,拍賣價款抵押權人優先受償。如果未抵押的,債權人都有權受償。如果拍賣價款足夠償付債務的,各債權人全額受償,拍賣價款不足以償付債務的,各債權人按比例受償。
B市國土資源局對該國有土地使用權也可以拍賣,但應當與法院協調,拍賣價款也全部納入還債程序。
《關於依法規范人民法院民事執行和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協助執行若干問題的通知》(法發〔2004〕5號)第一條規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按照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辦理協助執行事項。《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法釋〔2004〕5號)第一條規定,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需要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協助的,人民法院應當製作協助執行通知書,連同裁定書副本一並送達協助執行人。查封、扣壓、凍結裁定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送達時發生法律效力。根據該規定,B市國土資源局應做好協助執行工作。但同時,B市國土資源局又按照市政府的城市改造決定出讓了這塊土地,也屬於奉命行事。法院判決與市政府決定並不矛盾,只要做好協調工作,就不會出現兩部門之間打官司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