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土地所有權特徵
⑴ 我國土地所有權的特徵是什麼
國家所有加集體所有,城市土地屬於國家,其他的除國家徵收的以外屬於集體,中國沒有私有
⑵ 我國關於土地所有權的規定
土地所有權屬於財產所有權的一種,具有所有權的一般屬性,是土地法的基本問題。土地是一種重要的資源,其與勞動力、資本構成生產三要素。
(二)土地所有權的特徵
1、根據我國《憲法》和《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土地所有權的主體只能是國家和集體。
2、土地所有權客體的特殊性。土地所有權的客體為土地,屬於不動產的范疇。
3、地地所有權交易的禁止性。
土地不得買賣、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
4、土地所有權權屬的穩定性。土地有權主體的限定性和土地所有權交易的禁止性決定了我國土所有權權屬的高度穩定性。
5、土地地熱異常有權內容的可分離性。土地所有權的內容,是指土地所有權人對土地可依法行使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二、土地所有權的內容和效力范圍
(一)土地所有權的內容
1、佔有權能。指土地所有權人對於土地的實際控制。
2、使用權能。指土地所有權人按照土地的性質和用途加以利用,從而實現其利益的權利。
3、收益權能。指土地所有權人在土地之上獲得經濟利益的權利。
4、處分權能。指土地所有權人對土地的權利狀態乾地改變如土地的出讓、抵押等。
三、土地所有權的行使
土地所有權的行使,是指國家和集體經濟組織依照法律規定,對國有土地和集體土地進行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行為。
(一)土地所有權行使的方式
1、國家土地所有權的行使。作為國家土地所有權人的國家,有權為實現社會利益依法直接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國有土地其他任何組織和公民個有不得干涉。
2、集體土所有權的行使。根據《土地管理法》第10條的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
(二)土地所有權行使的基本要求
1、「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實保護耕地」。
2、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三)土地所有權行使的限制
1、禁止買賣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
2、禁止濫用土地。
⑶ 個人土地所有權的特徵
一般來說,土地所有權屬於財產所有權的范疇。但是土地所有權相對於一般財專產所有屬權而言有其特殊性,主要表現在:
1、主體的特定性
2、交易的禁止性
3、權屬的穩定性
4、權能的分離性
土地所有權內容包括對土地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四項權能,同時對土地所有者及其代錶行使權利有三條重要的限制:
1、土地所有者及其代錶行使權利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義務
2、土地所有者及其代表不得違反其與土地使用者簽訂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者土地承包合同中約定的義務
3、土地所有權禁止交易
我國土地所有權包括國家土地所有和農民集體土地所有兩種所有權。國家和農民集體是我國土地所有權的主體,國家和農民集體對自己所有的土地行使權利受法律保護。
(1)國家土地所有權國家土地所有權是指國家作為土地所有權的權利主體依法對國家所有的土地享有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由國務院代表國家統一行使,國家以外的任何社會團體和個人都不得作為國有土地的所有權人。
(2)集體土地所有權集體土地所有權,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對其所有的土地行使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⑷ 集體土地所有權的特點
1、權利主體為各個農業勞動集體。集體土地所有權不同於國家土地所有權的顯著特點,是在全國范圍內沒有統一的所有權權利主體,並且只有農民集體才可以成為集體土地所有權的權利主體。集體土地所有權的權利主體包括三類:一是村內農業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二是村農民集體,三是鄉(鎮)農民集體。
2、集體土地所有權的確認須進行所有權登記。《土地管理法》規定,集體所有的土地,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所有權。
3、集體土地所有權不能被處分。但可以因國家強制手段而消滅。我國的集體土地所有權和國家土地所有權一樣,不能由所有權人自由處分。但與國家土地所有權不同的是,國家土地所有權具有永久性,而集體土地所有權卻可能因國家的強制手段歸於消滅。
4、集體土地所有權也可以與土地使用權分離,依法確定給該集體內的集體經濟組織和個人使用。
⑸ 土地所有權的特徵
首先,在中國,土地分為全民所有(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兩種所有制方式,因而在中國土地也是不可以自由買賣的,而且就連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也是有嚴格限制的~~~
⑹ 我國土地所有權的特徵
(1)土地所有權是一項專有權,其權利主體的特定性。土地所有權的權利主體只能是國家或農民集體,其他任何單位或個人都不享有土地所有權。這是由我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決定的。
(2)交易的限制性。《土地管理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顯然,土地所有權的買賣、贈與、互易和以土地所有權作為投資,均屬非法,在民法上應視作無效。
(3)權屬的穩定性。由於主體的特定性和交易的限制性,我國的土地所有權處於高度穩定的狀態。除《土地管理法》第二條第四款規定「國家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集體的土地實行徵用」以外,土地所有權的歸屬狀態不能改變。
(4)權能的分離性。土地所有權包括對土地的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是一種最全面、最充分的物權。在土地所有權高度穩定的情況下,為實現土地資源的有效利用,法律需要將土地使用權從土地所有權中分離出來,使之成為一種相對獨立的物權形態並且能夠交易。因此,現代物權法觀念已由近代物權法的以「所有為中心」轉化為以「利用為中心」。
(5)土地所有權的排他性。即土地所有權的壟斷性,就是說一塊土地只能有一個所有者,不能同時有多個所有者。馬克思指出:「土地所有權的前提是,一些人壟斷一定量的土地,把它作為排斥其他一切人的、只服從自己個人意志的領域」。
(6)土地所有權的追及力。土地為他人非法佔有時,無論轉入何人或何單位控制,所有權人都可以向他主張權利。
⑺ 國家土地所有權的中國國家土地所有權的特徵
有以下幾點: 國家是國家土地所有權的惟一所有權主體,但由於國家的特性所決定,國家不直接行使土地使用權,而是依法授權給國家機關或企事業單位行使,國家則採取各種方法和手段對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行使進行監督。
⑻ 我國現行農村土地制度的基本特徵是什麼
我國農村土地制度的基本特徵
①農村土地實行土地公有制,土地公有制是我國回社會主義制度答的基礎,因此,進行土地管理和土地利用都必須以土地公有制為前提。
②農村土地公有制的基本形式是集體土地所有制。土地的社會主義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具體採取的是社會主義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制的形式。集體土地所有權具有流轉的可能性。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有可能通過徵收而發生土地所有權轉移。
③農村農地使用制度實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度。土地承包經營權是一個不很完整和明晰的土地使用權;土地承包經營權不穩定;承包的土地可以有條件轉讓。
④農村建設用地使用實行審批制度。鄉鎮企業建設、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農村村民住宅等鄉(鎮)村建設,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符合村莊和集鎮規劃;堅持合理布局,綜合開發,配套建設;涉及農用地的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和用地審批。
⑼ 我國現階段土地制度及其特點
我國抄農村土地制度的基本特點襲
①農村土地實行土地公有制,土地公有制是我國社會主義制度的基礎,因此,進行土地管理和土地利用都必須以土地公有制為前提。
②農村土地公有制的基本形式是集體土地所有制。土地的社會主義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具體採取的是社會主義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制的形式。集體土地所有權具有流轉的可能性。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有可能通過徵收而發生土地所有權轉移。
③農村農地使用制度實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度。土地承包經營權是一個不很完整和明晰的土地使用權;土地承包經營權不穩定;承包的土地可以有條件轉讓。
④農村建設用地使用實行審批制度。鄉鎮企業建設、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農村村民住宅等鄉(鎮)村建設,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符合村莊和集鎮規劃;堅持合理布局,綜合開發,配套建設;涉及農用地的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和用地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