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所有權由什麼決定
① 什麼是房屋所有權
房屋所有權,又叫房屋產權,是房屋所有人獨占性地支配其所有的房屋的權利。版房屋所有人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權,可以排除他人的干涉,對其所有的房屋進行佔有、使用、收益、處分。
房屋的國家所有權、集體所有權和個人所有權同時並存,同等地受到憲法和法律的保護 。
② 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是由地方政府決定的嗎
通常情況下,房屋所有權的取得依據,是基於法律行為(如:房屋買賣後轉移登記等)、事實行為(如:合法建造房屋等)、法律規定(如:繼承或受贈房屋等)或公法行為(法院、仲裁委的法律文書或政府徵收決定)。房屋確權時,要提供前述取得依據的相關證明材料,作為證據,庭審中,要出示這些證據並予以質證。 民事訴訟中,舉證和質證是法定程序,必須履行。 【解答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九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第二十八條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徵收決定等,導致物權設立、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自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徵收決定等生效時發生效力。 第二十九條因繼承或者受遺贈取得物權的,自繼承或者受遺贈開始時發生效力。 第三十條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實行為設立或者消滅物權的,自事實行為成就時發生效力。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四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中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第六十五條第一款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及時提供證據。 第六十八條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並由當事人互相質證。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證據應當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開開庭時出示
③ 房屋的所有權是什麼
是指對房屋全面支配的權利。房屋的所有權分為佔有權、使用權、收益權和處分權四項權能,這也是房屋所有權的四項基本內容。
④ 如何確定房屋的所有權
最通俗的抄辦法就是房產證襲,在法律意義上,只有擁有明確的房屋產權登記證的才能確定其房屋的歸屬,但在實際的市場上,存在很多沒有房產證的房子,如小產權房、之前的單位分配住房、福利房等等,多以老房子為主,此外,還有一部分房子由於是福利或者保障房,房主只是擁有房屋的使用權,而沒有交易買賣的處置權,所以在交易的時候,一定要確定好房屋的所有權,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⑤ 如何確定房屋所有權歸屬
房屋所有權的取得,分為原始取得和繼受取得兩種:
(1)原始取得
原始取得是指由於一定的法律事實,根據法律的規定,取得新建房屋、無主房屋的所有權,或者不以原房屋所有的人的權利和意志為根據而取得房屋的所有權。主要包括以下情形:(1)依法建造房屋;(2)依法沒收房屋;(3)收歸國有的無主房屋;(4)合法添附的房屋(如翻建、加層)
(2)繼受取得
繼受取得又稱傳來取得,是指根據原房屋所有人的意思接受原房屋所有人轉移之房屋所有權,是以原房屋所有人的所有權和其轉讓所有權的意志為根據的。
繼受取得分為因法律行為繼受取得和因法律事件繼受取得兩類:
一是因法律行為繼受取得房屋所有權是取得房屋所有權最普遍的方法,通常有以下幾種形式:(1)房屋買賣(包括拍賣);(2)房屋贈與;(3)房屋相互交換。房屋所有權自所有權轉移手續辦理完畢後產生效力,即進行所有權登記後便取得房屋所有權。
二是因法律事件繼受取得房屋所有權,指因被繼承人死亡(包括宣告死亡)的法律事件,繼承人或受遺贈人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權。根據《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在有數個繼承人的情況下,只要繼承人未作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繼承的房產如果未作分割,則應認為數個繼承人對房產享有共同所有權。
引起房屋所有權消滅的法律事實
1、房屋產權主體的消滅。如房屋所有權人(自然人)死亡或宣告死亡以及法人被終止而導致房產成為無主財產。
2、房屋產權客體的消滅。包括自然災害、爆炸、戰爭等引起房屋的毀滅以及自然損毀等。
3、房產轉讓、繼承等引起原房產權利人對該房產權利的消滅。
4、因國家行政命令或法院判決而喪失。如國家行政機關對房產所有權人的房產徵用、征購、拆遷等,除依法給予相應的補償外,原房產權利人的權利因徵用、征購、拆遷而喪失。又如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將一方當事人的房產判給另一方當事人所有,原房產權利人因判決發生法律效力而喪失該房屋的所有權。
5、房產所有權人放棄所有權。
⑥ 購房說法:如何確定房屋所有權人
讀者趙先生來信說,他是外地人,四年前在天津市購買了一套商品房,當時同村老鄉王先生的兒子想在天津上高中,需要辦理天津的藍印戶口。為幫助老鄉,趙先生便以王先生的名義與開發商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最後該房屋登記在了王先生的名下,趙先生支付了該房的全部房款。《商品房買賣合同》、房屋權屬證書、購房發票均在趙先生手中,該房屋也一直由趙先生居住。最近趙、王兩家發生了矛盾,王先生反口不承認該房屋為趙先生所購買,認為房屋登記在自己的名下就是自己的,並要求趙先生搬出房屋,還要將該房屋出賣。趙先生為此非常不安,向律師詢問,房子到底屬於誰?如果王先生將該房屋賣給別人,他該怎麼辦?
對此問題,天津眾磊律師事務所張錫明律師解答以他人名義簽訂合同並辦理房產證
現實生活中,由於各種原因,會出現房本上登記的產權人與實際出資人、購買人不一致的情況,為此產生的產權糾紛也不斷發生。這里首先要明確一下,法律上的產權人即不動產所有權人的概念,我國《物權法》第九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十七條規定: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結合以上兩條來看,我國物權法對不動產所有權人的確定非常明確,就是登記在權屬證書上的權利人就視為是該不動產的所有權人。本案中,雖然爭議房屋是趙先生付款購買,並且趙先生持有與該房屋有關的所有證書、發票,但由於房屋登記在王先生名下,房屋權屬證書上也同樣會是王先生名字,由於這種房屋登記具有社會公示、公信的法律效應,社會公眾有理由相信權屬證書上登記的權利人就是不動產的產權人,從而與登記的權利人進行交易。因此如果王先生將該房屋賣給他人,法律認為第三人在支付合理對價後由此交易取得的權利屬於善意取得應當予以保護。
那麼,趙先生的合法權益如何得到保護呢?相關法律在確定權利的同時,也規定了權利瑕疵的救濟途徑。《物權法》第十九條規定:權利人、利害關系人認為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事項錯誤的,可以申請更正登記。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書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證據證明登記確有錯誤的,登記機構應當予以更正。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異議登記。登記機構予以異議登記的,申請人在異議登記之日起十五日內不起訴,異議登記失效。異議登記不當造成權利人損害的,權利人可以向申請人請求損害賠償。《物權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當物權的歸屬、內容發生爭議的,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確認權利。這表明,不動產物權登記並不具有絕對的證明效力,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事項也是可以推翻的。本案中,趙先生遇到上述情況,應當立即採取救濟措施,帶齊相關證據首先到房屋登記部門進行異議登記,然後在十五日之內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確權訴訟,將立案受理情況通知不動產登記部門,防止王先生將房屋轉讓或者進行其他的變更,從而確認該房屋的真正權利人。如果趙先生在異議登記之前房屋已經被轉讓並辦理轉移登記手續,受讓人也是通過合法的途徑並支付合理價款取得該房屋,那麼適用善意取得的制度,該房屋所有權屬於受讓人所有,趙先生只能要求王先生就房屋損失進行賠償。
⑦ 關於房屋所有權
第七條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版婚姻權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第十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至於裝修,房產證上體現不出這一點,如果能把你名字一起寫進去當然最好,不然就主張讓男方進行補償或者你們倆有協議約定
⑧ 房屋所有支配權是不是由戶主決定
《房屋所有抄權證》,是國家依法保護房屋所有權的合法憑證。房屋所有者憑證管理和使用自己的房屋。房產證包括房屋所有權證和房屋共有權證,在通常意義上,房產證是房屋所有權證的簡稱,是由不動產登記機關發放的證明房屋所有權歸屬的書面憑證。按照我國現行的房屋所有權登記制度,房屋登記是城鎮房屋權利歸屬的法定公示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