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國有土地使用權
⑴ 在青島,有一塊國有土地的使用權,想在上面蓋廠房,然後辦出房產證,具體需要什麼步驟要有哪些手續
發改委(做評估報告),環保局(做環評),建委,規劃局,設計院(規劃設專計方案,建築屬單體),國土局,消防(驗收)。必不可少的。XX部門======。該怎麼做你懂的,手續辦得快與慢就看你怎麼表示了,絕對是我實驗得出的真知。
⑵ 山東青島當年100買的工業用地,現在600萬交易需要交大約多少的稅。急
步驟一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繳納土地出讓金,開內具土地出讓容金收據。步驟二取得所在地政府土地批復文件。步驟三60天內繳納土地契稅。步驟四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步驟五辦理規劃定點陣圖,宗地圖和地籍調查表。步驟六准備土地出讓合同、土地批復、企業的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法人身份證、規劃定點陣圖、宗地圖、地籍調查表、土地出讓金收據、契稅收據、規劃許可證,填寫工業用地過戶申請登記表,繳納相關費用,到土地局地籍科辦理入戶手續,並索取土地證。
⑶ 去哪裡查土地使用權年限
現在新土地法,已經改了,到期後可能要再交一次土地使用費的哦。謹慎最重要!
⑷ 高迪地產開發(青島)有限公司怎麼樣
簡介來:高迪地產開發(源青島)有限公司成立於2010年02月10日,主要經營范圍為在經政府批准並獲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范圍內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房屋租賃、物業管理和經濟信息咨詢【開發范圍為:嵩山三路以東、湘江三路以北、規劃路以西、德馨小學以南地塊等。
法定代表人:陳竹均
成立時間:2010-02-10
注冊資本:499萬美元
工商注冊號:370282410001172
企業類型:有限責任公司(台港澳法人獨資)
公司地址:山東省青島市即墨市環秀街道辦事處嵩山三路268號
⑸ 國有建設用地到期後怎麼辦
一、研究背景
上世紀80年代末,深圳和上海開啟了中國土地有償使用制度的先河。年的憲法修正案明確,在堅持城市土地國家所有的前提下允許土地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隨著《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規的頒布實施,中國基本確立和逐步完善了國有土地有償出讓制度。
作為國有土地出讓制度的一項重要內容,出讓期限以及到期處置一直備受關注。盡管相應法律法規明確了不同用途的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最高年限,並對土地使用權到期處理的原則做出了一些規定,但這些規定大多比較模糊,迴避了續期是否需要繳費,繳費的標准和方式等核心問題。而這些核心問題的模糊,造成了當前和未來一段時期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到期管理面臨無法可依的局面,進而影響到土地使用者未來預期和土地利用行為。
因此,開展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到期處置問題研究,一方面是滿足當前國有土地管理的迫切需要。時至今日,一些在土地出讓最高年限規定出台前出讓的土地已經到期或者瀕臨到期。由於沒有統一的規則,地方政府在與使用者協商談判時,引發了較強的社會反響甚至發生了矛盾;與此同時90年代出讓的綜合用地、工業用地也將在10-20年內到期,國有土地使用權到期的處理辦法已經到了必須明晰的時候。
另一方面,研究國有建設用地到期處理問題對於完善制度、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也有重要意義。就當前的形勢看,繼續依賴新增建設用地的出讓收益作為經濟社會發展的動力是不可持續的。研究國有建設用地的到期處置,不僅有利於實現可持續的土地出讓收益制度,更具有三個方面的深遠意義。第一,是進一步推進和完善土地有償使用制度的需要。目前的土地有償使用制度賦予地方政府以土地出讓金的形式獲得土地收益,是國有土地所有權的主要實現形式,國有土地到期後續期費用的明確是對現行有償出讓制度的補充和完善;第二,是避免國有資產流失、實現保值增值的需要。中國實行土地公有制,城市土地是國家所有的最重要的資產,國有土地出讓制度的建立大大提升了土地資產的價值,到期續期或按規定收回將有效保證土地作為國有資產的性質並使其保值增值;第三,是持續推進新型城鎮化發展的需要。土地出讓收益為城鎮化過程中各類基礎設施建設和公共服務配套提供了必要保障。新型城鎮化是中國未來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動力,所以形成合理的到期收回制度和對續期收費制度是新型城鎮化發展的重要支撐。
二、現行政策法規梳理
中國涉及到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到期處置的法律法規如下: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1990)
第一,規定了各種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最高出讓年限,其中居住用地70年;工業用地50年;商業、旅遊、娛樂用地40年;綜合和其他用地50年。
第二,確定了國家在使用權屆滿時優先無償收回土地的權利。第四十條規定,「土地使用權期滿,土地使用權及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由國家無償取得。土地使用者應當交還土地使用證,並依照規定辦理注銷登記」。
第三,提出了使用權人申請續期的權利,明確提出應重新支付出讓金。第四十一條規定,「土地使用權期滿,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請續期。需要續期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第二章的規定重新簽訂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辦理登記」。
(二)2004年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2004)
堅持了國家在使用權人不申請續期以及出讓人不批准其續期申請時,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權利。第五十八條規定中的第(三)項,即土地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申請續期未獲批準的,未被納入國家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時,對土地使用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的范圍。
(三)2007年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2007)
第一,對使用權人到期續期的權利和程序、續期申請得到批準的權利、國家為了公共利益駁回續期申請的權利、國家駁回續期申請無償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權利等規定與2000年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示範文本》保持一致。第二十二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土地的,應當至遲於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幅土地的,應當予以批准」。
第二,堅持有償出讓原則,用詞又從2000年示範合同文本中的土地有償使用費改回1990年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第二十二條規定,「經批准准予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第三,未明確國家在無償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時是否需要對地上不動產予以補償以及如何進行補償。第二十二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雖申請續期但依照前款規定未獲批準的,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2007)
第一,提出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屆滿自動續期的規定,但沒有明確續期的程序、是否需要繳納費用以及如何繳納費用。
第二,對於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沒有做出明確規定。
(五)《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示範文本》(2008)
第一,明確了使用權人提前一年申請續期的程序。第二十五條規定,「本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本合同項下宗地的,應當至遲於屆滿前一年向出讓人提交續期申請書」。
第二,保障了使用權人續期申請得到批準的權利,但仍然賦予國家因公共利益收回土地的權利。第二十五條規定,「對於土地使用權人的續期申請,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本合同項下土地的,出讓人應當予以批准」。
第三,堅持了續期有償使用的原則,但用詞從土地出讓金改為土地有償使用費。第二十五條規定,「出讓人同意續期的受讓人應當依法辦理有償用地手續,與出讓人重新簽訂土地有償使用合同,支付土地有償使用費」。
第四,賦予國家在使用權人不申請續期以及出讓人不批准其續期申請時,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權利。國家收回時應當對地上不動產的殘值予以補償。第二十七條規定,「土地出讓期限屆滿,受讓人未申請續期的本合同項下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及其他附著物由出讓人代表國家無償收回,受讓人應當保持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的正常使用功能,不得人為破壞,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失去使用功能的,出讓人可要求受讓人移動或拆除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恢復場地平整」。第二十八條規定,「土地出讓期限屆滿,受讓人提出續期申請而出讓人根據本合同第二十五條之規定沒有批准續期的,土地使用權由出讓人代表國家無償收回,但對於地上建築物及其他附著物,出讓人應當根據收回時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的殘余價值給予受讓人相應補償」。
(六)小結
現有多個法律法規都涉及到國有土地使用權到期處理的問題,其相關規定在逐步改變和完善,一些明顯的特點和問題包括:
第一,對土地使用權人續期使用土地的權利保障逐步深入。1990年的《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把國家無償收回到期使用權放在了更加突出的位置,只是表明使用權人有申請續期的權利,但沒有規范國家對其續期申請是否予以批準的原則;2000年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示範文本》和2007年修正的《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則要求國家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到期土地外,應當批准使用權人的續期申請;2007年的《物權法》更是直接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到期後自動續期,也即政府不能無償收回到期的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從規律法規的變更來看,國家越來越重視對公民合法財產權利的保護,逐步限制政府權力。
第二,堅持了國有土地有償使用的原則,但對於未來如何繳納續期使用費用沒有明確的態度。續期繳納費用的用語經歷了「出讓金——土地有償使用費——出讓金」的變動,這個變動實質上反映了規則的不明確。土地出讓金是一次性繳納一定年限的費用以使用國有土地,應該說它屬於土地有償使用費的一種。然而,土地有償使用費除了可以像土地出讓金那樣一次性繳納,還可以實行按年分期繳納,這個用詞的變動實質上反映了制度設計上的非明確性。
第三,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無償收回到期的住宅建設用地外的其他國有經營性土地,但需要對其上不動產按照其殘值予以補償。自2000年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示範文本》以後,明確了國家收回土地使用權時,對於地上建築物及其他附著物,應當根據收回時的殘余價值給予受讓人相應補償。
三、國內外實踐借鑒
(一)上海
上海提出了到期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的規定。2010年上海市在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預申請公告(滬預申請告字(2010)第02號)中提出「出讓人收回並補償相應殘余價值」或「出讓人無償收回」等內容,其中包括面積3.56萬平方米的商住地塊,這些規定在歷來的土地出讓交易中均屬首次。
這一申請須知引發了廣泛的討論,爭議的內容主要在於:商住用地是否屬於住宅建設用地,是否受《物權法》保護。如果屬於或者部分屬於住宅建設用地,那麼就應該全部或住宅部分受到《物權法》保護而自動續期;如果不屬於住宅建設用地,則意味著上海市政府在並沒有明確某塊土地是否是公共利益需要就已經做出了收回的規定。
(二)青島
青島主要是考慮了歷史遺留問題,從迴避個案問題的角度,通過補交出讓金等延長出讓年限的做法,將已經到期的建設用地使用權納入當前國家法律規定的最長出讓年限。
青島市黃島區的阿里山小區的土地大都是在上世紀80年代末出讓的,其出讓時由於缺乏統一規定,出讓年限較為隨意,分別為20年、30年、35年不等。目前阿里山小區一共有5071戶業主,其中310戶業主的房屋土地使用權將於2009年6月30日到期。這類住宅土地使用權屆滿時可以按照《物權法》的規定自動續期,但續期年限如何確定,續期費用如何繳納則成為爭議最大的問題。
青島阿里山小區採取了個案處理的方式,根據當時業主取得房屋所有權所付出的對
⑹ 關於政府收回土地掛牌出讓 我是山東青島 有一塊地 工業用地 這塊地已經被劃入商住開發用地
根據我國的《房來地產管理法》,第自二十條國家對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在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前不收回;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並根據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實際年限和開發土地的實際情況給予相應的補償。
具體是根據你土地剩餘的年限,還有當地的土地成交價格來確定給你的補償。
這個問題建議最好聘用正規律師進行法律咨詢,畢竟土地的價格不是少數。我是山東濟南的律師,可以給你提供幫助,也是專業做土地業務。
⑺ 國有資產已拍賣,國有土地使用權怎麼辦
可以出讓.國有資產擁有者.有權處理資產及土地使用權.青島原零擔運輸公司就是這種情況,場地賣給房地產商建成商品房出售、典型貪腐改制、國家資產白白流失、擁有產權是原公司經理.壹佰萬買了上億資產現在是私有企業、一夜暴富-。腐敗的改制-職工失業、生活困難無人問津。
⑻ 青島的房子,外國人的,國籍是朝鮮,有房產證,98年。但使用權類型為 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房屋產權是私有
誰說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私房不能買賣?我買的私房就是劃撥的。你那個房子不能轉版讓是否另有隱情?
青島政權務網網址:http://www.qing.gov.cn/n172/n2173709/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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