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攬合同下貨物所有權
① 最高院 承攬合同和買賣合同的區別
承攬合同和買賣合同最大的區別是是否根據一方的要求來定製產品;
我國《合同內法》第容251條第1款對承攬合同所下定義為:「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承攬合同具有多種多樣的具體形式。按照合同法第251條的規定,承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復制、測試、檢驗等工作,因而也就有相應類型的合同;
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於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買受人接受此項財產並支付約定價款的合同法。依《合同法》第133條的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標的物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其轉移。所以,在一般情形下,交付標的物即可轉移物的所有權。
② 來料加工的承攬合同中,貨物是否存在所有權轉移的問題
來料加工,是委託方免費提供的原材料,由被委託方進行加工生產,再將成品發送給委託方。
在加工貿易的過程中,被委託方只收取加工費。
委託方對貨物保持所有權,不存在所有權的轉移。
③ 承攬加工的工作成果未付清貨款,合同規定工作成果的所有權歸承攬方,委託方是否可以追究其質量責任
可以。
工作成果所有權歸屬問題,是由承攬加工合同約定的,但並不排除委託方擁有使用權。而正是基於這種權利,委託方才會向承攬方支付加工費。同樣產生的就是加工帶來的價值是否符合合同約定。這是屬於合同爭議或糾紛引起的問題。如果雙方不能協商解決,則任何一方當事人都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訴訟。
④ 承攬合同與買賣合同區別
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內。完成工作容並交付成果的一方稱承攬人,接受承攬人的工作成果並給付報酬的一方稱為定作人。
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的物的所有權於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買受人接受此項財產並支付約定價款的合同。
都有權利拒收。
⑤ 承攬合同和買賣合同糾紛有哪些不一樣
一、承攬合同與買賣合同二者具有不同的法律特徵。
1、標的不同。承攬合同的標的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並交付一定工作成果。買賣合同的標的是以有償的方式轉讓標的物的聽有權。
2、承攬合同具有一定的人身性質。定作人選擇承攬人通常是基於對承攬人能力、設備、技術等方面的考慮並決定是否簽訂合同。非經定作人同意,承攬人不得將其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買賣合同中的買方一般只根據賣方現有的標的物的性能、條件,衡量是否滿足自己的需要,雖然有時也詢問有關製作生產的情況,但主要是基於標的物現有性能來考慮並進行買賣的。
3、是否移轉所有權。 承攬合同中不存在財產所有權的轉移。而買賣合同是轉移標的物所有權的合同。
4、買賣合同的標的物可以是種類物也可以是特定物。承攬合同的標的物只能是特定物。
二、承攬合同與買賣合同二者在比較標的物上,區別在於是否具有特定性。
在承攬合同中,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並交付工作成果,該工作成果是按照定作人的特定要求為滿足定作人的特殊需要由承攬人完成的,因此標的物的特定性成為承攬合同的一個重要特點。該標的物一般沒有固定的行業標准,標准主要由雙方當事人自由協商,通常只能為定作方所利用。在買賣合同中的標的物通常是滿足商品在市場上的一般需求,並非只能由購買人所利用。並且該標的物通常是標准化或者系列化的物品,一般需要符合行業標准或者專業標准,因此其不具有特定性。
三、承攬合同與買賣合同的區別還體現在標的物是否具有流通性。
承攬合同的標的物通常不具有流通性,這與其特定性是密切聯系的。該標的物滿足的只是定作方的特殊需求,因此一般不能在市場上銷售或購買。而買賣合同的標的物一般都是通用產品,要求具有市場流通性。此外,在承攬合同中,定作人注重的是對生產過程的控制和監督,如果一個合同規定了定作人對生產過程的必要的控制權,而且這些控制權顯然屬於該合同的重要部分,則該合同應屬於承攬合同,反之則屬於買賣合同。同時,還可以從合同是否附有產品加工製作圖紙、模具等方面來判斷,一般在加工承攬合同中定做人提供有自己的圖紙、模具,要求加工人按此生產,而買賣合同中則不會提供圖紙、模具等,僅會對產品的相關規格、質量等方面提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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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 最高法院如何區分買賣合同和承攬合同
買賣合同和來承攬合同很好源區分。凡是用錢買東西的就是買賣合同,凡是買東西的同時,又付出勞動的,就是承攬合同。
《合同法》:
第一百三十條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於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
的合同。
第二百五十一條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
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
⑦ 適用了《承攬合同糾紛》的案件,為什麼不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根據樓主的問題,初步推測是買賣合同中的糾紛。關於此,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應該是特別法,可以優先適用。因為合同法是人大制定,消保法是人大常委制定,二者在一個法律位階。在位階相同的情況下,特別法優於一般法。
⑧ 承攬合同與買賣合同的區別和使用的法律
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於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二種合同都屬於合同法的條款之一。
二者的區別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標的不同承攬合同的標的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並交付一定工作成果。買賣合同的標的是以有償的方式轉讓標的物的所有權。 2、承攬合同具有一定的人身性質定作人選擇承攬人通常是對承攬人能力、設備、技術等方面的考慮並決定是否簽訂合同。非經定作人同意,承攬人不得將其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買賣合同中的買方一般只根據賣方現有的標的物的性能、條件,衡量是否滿足自己的需要,雖然有時也詢問有關製作生產的情況,但主要是基於標的物現有性能來考慮並進行買賣的。 3、是否移轉所有權承攬合同中不存在財產所有權的轉移。而買賣合同是轉移標的物所有權的合同。 4、買賣合同的標的物可以是種類物也可以是特定物。承攬合同的標的物只能是特定物。5、標的物的特定性不同,在承攬合同中,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並交付工作成果,該工作成果是按照定作人的特定要求為滿足定作人的特殊需要由承攬人完成的,因此標的物的特定性成為承攬合同的一個重要特點。在買賣合同中的標的物通常是滿足商品在市場上的一般需求,並非只能由購買人所利用。並且該標的物通常是標准化或者系列化的物品,一般需要符合行業標准或者專業標准,因此其不具有特定性。
下面是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一百三十條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於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
的合同。
第二百五十一條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
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
承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復制、測試、檢驗等工作。
⑨ 承攬合同定作物風險由誰承擔,發生承攬合同糾紛怎麼辦
要看雙方的協議約定確定責任承擔,發生承攬合同糾紛,可以先行協調,調解不成,向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