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爭議點
⑴ 版權,版權,引起多少爭議
前兩周,馬頔在微博上維權,「聲討」新出爐的「好聲音」冠軍張磊,稱其比賽要唱、商演要唱,這種「侵權」行為何時休?這件事讓外界再次關注起獨立音樂人的版權問題。
這並不是一個新話題。而在音樂版權貌似越來越「值錢」的今天,獨立音樂人能得到什麼?他們的維權環境有改善嗎?維權這個事的意義又僅僅在「錢」嗎?
如今在國內獨立音樂圈裡,最有版權意識的音樂人個體,是李志,而擁有最多獨立音樂版權的公司,是摩登天空。近日,南方都市報專訪李志經紀人遲斌、摩登天空的老闆沈黎暉,以及曾為一些獨立音樂人處理過版權問題的資深樂評人張曉舟。或許從李志這些年的維權經歷,以及摩登天空處理在線版權的態度上,我們大概能判斷得到,今天的獨立音樂版權究竟有何價值。
https://www.douban.com/note/522870645/
(1)於正《宮鎖連城》與瓊瑤的《梅花烙》,最終於正敗訴,被判實質性相似(即通俗說的抄襲)。著作權法,保護的是表達,而不是思想。如果只是某類主題相似,是不構成抄襲的,但如果情節設計,人物關系,語言表達高度相似,那就會構成抄襲。
瓊瑤方面,上訴時概括了於正抄襲的21個主要情節。最終法院判決確認了其中的9個主要情節,存在實質性相似,並認定劇本《宮鎖連城》作品涉案情節與原告作品劇本《梅花烙》及小說《梅花烙》的整體情節具有創作來源關系,構成對劇本《梅花烙》及小說《梅花烙》改編的事實。用通俗的話來說,抄襲情況屬實,於正方面需向瓊瑤方面賠償500萬並公開道歉。
情節1——偷龍轉鳳,是法院認定為抄襲的情節之一。讓我們以此為例,來探索著作權法中思想和表達的界限。
(1)偷龍轉鳳,如果該情節概括到了「偷龍轉鳳」這一標題時,屬於思想
(2)如果該情節概括到了「福晉無子,側房施壓,為保住地位偷龍轉鳳」,仍然屬於思想
★(3)但對於原審判決所認定的包含時間、地點、人物、事件起因、經過、結果等細節的情節,則可以成為著作權法保護的表達,且不屬於唯一或有限表達以及公知領域的素材。
陳喆(瓊瑤本名)對於情節1中的設計足夠具體,可以認定為著作權法保護的表達,具體是福晉連生三女無子,王爺納側福晉地位受到威脅後,計劃偷龍轉鳳,生產當日又產一女,計劃實施,棄女肩頭帶有印記,成為日後相認的憑據,該情節設計實現了男女主人公身份的調換,為男女主人公長大後的相識進行了鋪墊,同時該情節也是整個故事情節發展脈絡的起因,上述細節的設計已經體現了獨創性的選擇、安排。
(4)雖然與余征抽象概括的第4、5層級相比,原審判決中對於情節的認定未概括某些細節,如如眉挑釁映月、將軍親臨佛堂施壓等,但並未影響該情節屬於表達的判斷。
(2)
從大熱的網路小說,到精裝出版的實體書,再到去年年尾的電視劇,2013年至今,《錦綉未央》始終陷於「抄襲」風波。2017年1月,11名作者聯合起訴原著作者秦簡抄襲。現在還沒有最終判決結果。
(3)唐三公子《三生三世,十里桃花》涉嫌抄襲大風刮過《桃花債》,這在晉江網上是一段傳了很久,很多粉絲熱議的事件。因為三生三世 改編成影視劇,又被重新推上風口浪尖。雙方粉絲各執一詞,各自有很多的舉證,但作者大風刮過本人沒有提起訴訟,所以這個爭議始終在民間,還沒有走上法庭。
(4)郭敬明《夢里花落知多少》抄襲《圈裡圈外》,這是國內最早被法庭判決抄襲成立的案件之一。但事後,郭敬明始終沒有道歉,商業影響力依然要高出原作者很多。
⑶ 著作權法修改的爭議問題都有哪些
著作權法修改的爭議問題,我國《著作權法》進行了第三次修改,這也是我國首次主動修改《著作權法》。那麼著作權法修改的爭議問題都有哪些?著作權法修改的爭議問題著作權法修改的爭議問題都有哪些?爭議問題之一:法定許可所謂法定許可,是指使用者在法律規定的情況下可以不經著作權人的許可即使用其作品,但是必須支付報酬。我國現行《著作權法》規定了教科書編寫出版、報刊轉載、錄音製作、電台電視台播放等五類著作權法定許可制度。法定許可的本意是要促進作品傳播,但在實踐過程中,著作權人獲取報酬的權利卻不能得到保證。爭議問題之二:網路傳播修改草案第六十九條有三個條款,其中第一款是提供純技術服務的網路服務商不承擔審查責任,即網路服務提供者為網路用戶提供存儲、搜索或者鏈接等單純網路技術服務時,不承擔與著作權或相關權有關的信息審查義務。事實上在《信息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中已經有了類似的規定,該規定是在網路環境下平衡作品創作者和傳播者利益的一種選擇,是世界各國對提供網路技術服務方的通行規定,也就是通常所稱的避風港原則,即技術中立和過錯責任原則。爭議問題之三:集體管理修改草案第六十條和第七十條是關於著作權集體管理向非會員延伸的規定。按照這兩條規定,即使權利人沒有加入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集體管理組織也可以代表權利人行使權利。使用者只要向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支付了報酬,就不必承擔賠償責任。如此規定使得權利人無法再通過訴訟向那些已經向集體管理組織支付了使用費的使用者進行索賠。
⑷ 著作權被侵權可採取的維權方式有哪些
著作權被抄侵權可採取的維權方式,版權,在我國常把其看作是著作權,是知識產權的一種類型,是文學、藝術、科學作品的作者依法對其作品所享有的一種權利。對版權進行保護的目的是為了鼓勵智力創新以促進社會的發展。那麼著作權被侵權可採取的維權方式有哪些?著作權被侵權可採取的維權方式著作權被侵權可採取的維權方式:1、與侵權者協商,要求其停止損害行為以及賠償;2、申請版權行政管理機關進行調解;3、直接向法院起訴;4、書面合同中有仲裁條款,可申請仲裁機構仲裁。電子書版權保護,適用的法律依據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細則》《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信息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等。
⑸ 什麼是著作權糾紛
著作權糾紛是發生在著作權擁有者和作品使用者之間,有關著作權行使權的糾紛。下面我們就來詳細了解下什麼是著作權糾紛,希望對大家能有所幫助!什麼是著作權糾紛著作權糾紛,是指著作權人與作品使用人或其他任何第三人,就著作權的行使而發生的爭執。著作權糾紛包括著作權侵權糾紛和著作權合同糾紛兩大類。前者是指爭議各方就行為人的行為是否構成侵權,是否承擔侵權責任,承擔何種責任以及由誰承擔等問題而發生的爭議。後者是指合同雙方當事人就合同的訂立,履行過程中發生的問題的爭執。
⑹ 著作權糾紛的處理有哪些途徑
著作權糾紛包括著作權侵權糾紛和著作權合同糾紛兩大類。前者是指爭議各方就行為人的行內為是否容構成侵權,是否承擔侵權責任,承擔何種責任以及由誰承擔等問題而發生的爭議。後者是指合同雙方當事人就合同的訂立,履行過程中發生的問題的爭執。
⑺ 著作權法修改的爭議問題有哪些
著作權法爭議的問題雖然比較多,但總結來說主要爭議的問題就三個:法定許可、網路傳播、集體管理。下面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三個主要爭議問題。
主要爭議問題之一:法定許可
所謂法定許可,是指使用者在法律規定的情況下可以不經著作權人的許可即使用其作品,但是必須支付報酬。我國現行《著作權法》規定了教科書編寫出版、報刊轉載、錄音製作、電台電視台播放等五類著作權法定許可制度。法定許可的本意是要促進作品傳播,但在實踐過程中,著作權人獲取報酬的權利卻不能得到保證。正如國家版權局在關於修改草案的簡要說明中所指出的那樣:「從著作權法定許可制度二十年的實踐來看,基本沒有使用者履行付酬義務,也很少發生使用者因為未履行付酬義務而承擔法律責任,權利人的權利未得到切實保障,法律規定形同虛設。」
但國家版權局認為,著作權法定許可制度的價值取向和制度功能符合中國基本國情,目前該制度不成功的原因在於付酬機制和法律救濟機制的缺失。因此,草案對法定許可制度著重從這兩方面進行了調整和完善,增加了使用者事先備案、及時付酬和指明來源等義務的規定,如使用者不及時履行上述義務,著作權行政管理機關可以根據具體情況課以行政處罰。
對於修改草案第四十六條關於「錄音製品首次出版3個月後,其他錄音製作者可以在法定條件下不經著作權人許可即使用其音樂作品製作錄音製品」的規定,音樂界人士聯名提出了強烈的反對,認為「3個月」時間太短,根本不足以收回成本,將會嚴重打擊音樂原創的積極性,會直接危及到唱片公司的生存,而且會認為其他音樂傳媒推廣企業(如電台)也會受牽連。
但從草案來看,第四十六條的適用有明確的前提條件,即使用者要在按照第四十八條規定進行備案、指明來源等信息以及支付使用費的前提下才能夠不經著作權人許可而使用其發表的作品。《著作權法》不是保護某一群體的利益,而是要兼顧著作權人、首次錄制者和其他錄制者以及社會公眾的利益,達到各方利益的平衡。事實上,對音樂作品錄制的法定許可制度具有一定的歷史背景,其立法目的是防止大唱片公司對音樂錄製品的壟斷,這是因為,大唱片公司往往要求詞曲作者與之簽訂獨家許可協議,以成為唯一有權使用其音樂作品製作錄製品的公司,藉以壟斷音樂作品錄製品市場,抬高價格。但目前草案中「3個月」的時間規定是否合理仍值得討論,在確定這一期限時應充分考慮到錄音製品的生命周期,確定一個合理的期限以達到首次錄制者和其他錄制者利益的平衡。
另外,除報刊可以作出專有權聲明外,草案並沒有允許其他著作權人聲明保留權利以免架空法定許可制度,使其失去適用的機會。法定許可制度本質上是對權利人權利的限制,因此,只有充分保證權利人的獲得報酬權,才能避免該項制度成為對權利人權利的剝奪。
主要爭議問題之二:網路傳播
修改草案第六十九條有三個條款,其中第一款是提供純技術服務的網路服務商不承擔審查責任,即網路服務提供者為網路用戶提供存儲、搜索或者鏈接等單純網路技術服務時,不承擔與著作權或相關權有關的信息審查義務。事實上在《信息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中已經有了類似的規定,該規定是在網路環境下平衡作品創作者和傳播者利益的一種選擇,是世界各國對提供網路技術服務方的通行規定,也就是通常所稱的「避風港原則」,即技術中立和過錯責任原則。網路服務商承擔的是過錯責任,這也符合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的一般原則。而且,這一規定也符合現實情況,要求網路服務提供商對網路內容進行審查不具有操作性,目前的技術水平還難以實現。
第六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的是通知與刪除義務,網路服務提供者在被著作權人告知的前提下有刪除等義務,如不執行,將與網路用戶承擔連帶責任。第三款規定的是網路服務提供者在明知和應知侵權的情況下承擔的責任,是指網路服務提供者要承擔注意義務,即通常所說的「紅旗原則」,網路服務商如果沒有盡到注意義務就要承擔責任。這一規定與直接侵權和間接侵權理論是對應的,網路用戶如果實施了直接侵權行為,網路服務提供商則需有主觀上的故意(包括明知和應知)才應承擔連帶責任。
反對者則認為,這一制度使得著作權人面對諸多網路企業的維權行動收效甚微。在實施侵權行為的網路用戶往往難以確定的情況下,這一規定將使著作權人的利益難以從根本上得到保護。如果著作權人的勞動都能在網路盜版中免費獲取,原創力無疑將被扼殺。但如前所述,《著作權法》是要在現實情況下努力達到各方利益的平衡,而不能僅僅考慮某一群體的利益。
主要爭議問題之三:集體管理
修改草案第六十條和第七十條是關於著作權集體管理向非會員延伸的規定。按照這兩條規定,即使權利人沒有加入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集體管理組織也可以代表權利人行使權利。使用者只要向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支付了報酬,就不必承擔賠償責任。如此規定使得權利人無法再通過訴訟向那些已經向集體管理組織支付了使用費的使用者進行索賠。而從目前情況來看,通過訴訟獲得法院判賠的數額通常會高於集體管理組織的收費標准,因此該項延伸性集體管理規定引起了諸多權利人的質疑。
根據修改草案的規定,對於具有廣泛代表性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可以許可其代表非會員開展延伸性著作權集體管理業務。這種「延伸管理」有其良好初衷,旨在解決「使用者願意合法使用作品卻找不到權利人」的問題,擴大了著作權代理保護的覆蓋面,但問題在於「被延伸」到的權利人是否願意被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所代表。非會員通過訴訟可能獲得的較高賠償額將會使會員受到影響從而退出集體管理,這將破壞集體管理制度,而這一問題的解決將有賴於訴訟賠償額和集體管理組織的收費標準的統一。
也有觀點認為,在現有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效能尚未充分發揮、機制尚不完善的情況下,向非會員強制延伸其管理未必恰當。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是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名稱上雖有「管理」二字,但其本質應是為著作權人服務,其公信力取決於服務質量。但目前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存在費用的收取和管理信息不公開不透明,在維護著作權人權益方面不積極不到位的問題使其公信力不高,難以獲得權利人的支持,延伸管理的條件未必成熟。此外,在集體管理組織中引入競爭機制也很有必要。
望採納,謝謝!
⑻ 怎麼投訴著作權
1、和解:當事人有自行解決的意向,可以協商處理版權糾紛版。2、調解:當事人可以委託第三權者(版權局、著作權保護機構如中華版權代理總公司、版權保護協會、律師事務所,以及自然人等)調解著作權糾紛。3、仲裁:當事人可以根據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或者著作權合同中的仲裁條款,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4、訴訟:當事人沒有書面仲裁協議,也沒有在著作權合同中訂立仲裁條款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⑼ 著作權的權利糾紛
兩種類型:
其一是在著作權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仲裁條款是雙方當事人在爭議發生之前訂立的,是當事人在簽訂著作權合同時,就解決爭議的方式在合同中預先約定願意把將來在履行合同時可能發生的爭議提交仲裁解決的一項內容。
其二是以其他方式單獨訂立的仲裁協議。它是當事人在爭議發 生之前或者發生之後,專門簽訂的願意將糾紛提交仲裁解決的協議。無論是仲裁條款還是以其他方式單獨訂立的仲裁協議,也無論是涉及未來的爭議還是既存爭議的仲裁協議,其作用是相同的,在法律上具有同等效力。 訴訟時效
是指法律規定的提起訴訟的有效期間。超過法律規定的有效訴訟時效期間提起的訴訟,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訴訟時效制度
依最高人民法院「侵犯著作權的訴訟時效為兩年,自著作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侵權行為之日起計算」的解釋,侵犯著作權的訴訟時效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規定的訴訟時效制度。
訴 訟時效制度的核心是權利人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民事權利被侵犯之日起,兩年期間向人民法院提起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請求,即,權利人應當主動積極維護自己的合 法權益,超過兩年訴訟時效期間權利人提起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請求,人民法院不予保護。然而,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釋在規定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 則》規定的訴訟時效制度時,又規定侵犯著作權的訴訟時效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規定的訴訟時效制度。
訴前權利保全
訴前財產保全
(一)必須是情況緊急,不立即採取財產保全將會使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
(二)必須由利害關系人向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法院不依職權主動採取財產保全措施。
(三)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否則,法院駁回申請。
申請停止侵權或證據保全
申請責令停止侵權,申請責令停止侵權是權利人的訴前法律行為。即,權利人在提起訴訟前先提出申請,申請人民法院責令行為人停止侵權,以及時保護、制止、減少其損失。
權利人申請證據保全,是權利人認為證據有可能滅失或者證據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為保證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而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與案件事實有關的證據的法律行為。
訴訟管轄
地域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適用地域管轄。即「侵權實施地、侵權復製品儲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級別管轄: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的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該條體現的是人民法院的級別管轄,即關於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的第一審在中級人民法院,第二審在高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