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樣的著作權
1. 著作權原告被告相同不同的侵權客體不同作品分別立案不能合並審理
您好!一般情況下可以並案審理。
民事訴訟合並審理的條件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受訴法院對幾個合並的案件均具有管轄權,並且必須是適用於同一個訴訟程序。這是合並審理的前提條件,如果受訴法院對幾個合並的案件之一不具有管轄權,則不應當合並。受訴法院對合並的幾個案件均有選擇管轄權,可以進行合並。對於訴訟程序,則是指普通(簡易)程序和特別程序,也就是幾個合並之案件應當都屬於同一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或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才能進行合並審理。
2、幾個訴訟標的由同一原告或同一被告在同一訴訟程序中提出。在同一訴訟程序中,同一原告向同一被告提出多個訴訟標的,被告向原告提出的訴訟標的,均可以合並審理。
3、原告或被告的近親屬對原告或被告提出具有相互關聯的訴訟標的。在同一訴訟程序中,原告及其近親屬向被告及其近親屬提出與之有關聯的訴訟標的,被告及其近親屬向原告及其近親屬提出與之相關聯的訴訟標的,可以合並審理。
4、限制條件。
①案由限制,限制在相鄰權糾紛、土地承包合同糾紛、侵權損害賠償糾紛、追索扶養費、醫療費用、勞務報酬糾紛、民間小額借貸糾紛、繼承糾紛案件。
②標的額限制,由於訴訟標的大小能夠決定當事人是否通過訴訟程序解決糾紛,標的額越大,當事人選擇通過訴訟解決糾紛的願望越強,所花費的單位成本越少,標的額越小,所花費的單位成本越大,當事人選擇訴訟解決糾紛的願望越弱。因此,為了促進社會和諧,讓一些標的額小的關聯糾紛能夠一並處理,應當適當限制標的額,標的額可以考慮限制在10000元以下的案件(人身損害賠償糾紛除外)
③主體的限制,對於關聯糾紛的合並審理,由於主體不同,其訴訟能力不同,訴訟的風險意識不同,因此應當對訴訟主體進行限制,訴訟主體可以限定為自然人。
如能進一步提出更加詳細的信息,則可提供更為准確的法律意見。
2. 兩個作者都設計電腦或者其他同樣的東西為何電腦或者其他作品的著作權
職務作品是指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員,為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而創作的作品。職務作品的著作的歸屬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是一般的職務作品,也就是除了有特別規定之外的絕大多數職務作品,其著作權作者所有,作者通常可以享有人身和財產兩方面的權利。但是作者的單位有權在其業務范圍內優先使用該作品。另外,在作品完成後的兩年內,未經單位同意,作者不得許可第三人以與本單位相同的使用方式使用該作品。職務作品完成兩年內,經單位同意,作者許可第三人以與單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作品所獲報酬,由作者與單位按約定的比例分配。 作品完成兩年的期限,自作者向單位交付作品之日起計算。 另一種特殊職務作品的著作權由法人或非法人單位享有,作者享有署名權。特殊職務作品僅僅是指以下兩種作品:(1)主要是利用法人或非法人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創作,並由法人或非法人單位承擔責任的工程設計、產品設圖紙及其說明、計算機軟體、地圖等職務作品。其中提供物質技術條件是指為創作專門提供資金、設備或者資料。(2)其他法律或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合同約定著作權由法人或非法人單位享有的職務作品。
3. 兩個人對聯相同,著作權由誰享有
如果未主動申請著作權登記,則略難判定著作權歸屬。且要具備了作品的屬性即產生著作權。
《伯爾尼公約》第二條規定,對未以物質載體方式固定下來的作品是否提供著作權法保護,由各國自行決定。我國著作權法採用第一種標准。口述作品等均可以成為著作權法的保護對象。因此,所謂實質條件,是指法律以文學藝術作品的產生作為取得著作權的惟一的法律事實。
形式條件
形式條件是指作品完成之後,是不附加其他條件就享有著作權,還是附加一定條件或是再履行一定的法律手續才能獲得著作。主要分為三種做法:
第一種做法是,以作品的產生為條件自動取得著作權。對外國人而言或同一國際公約締約國之外的人,著作權則因作品在該國出版或以其他形式被使用而自動取得。人們通常稱這種做法為著作權自動取得原則,也稱無手續原則。在已經建立著作權法制的國家,大多數實行這一原則。
第二種做法是,除了作品創作出來以外,還須履行登記手續才能獲得著作權。但是,登記的時機和辦法,實行登記制的國家又各有區別。我國歷史上《大清著作權律》以及後來的《中華民國著作權法》和我國台灣地區的「《著作權法》」,都曾實行過登記制。此外,有些國家雖然實行登記制,但並不以登記作為獲得著作權的條件,而是分別作為確認著作權的條件,方便著作權確權訴訟的手段和國家有關部門有效收藏作品的措施。《伯爾尼公約》和《世界版權公約》都沒有關於作品登記才能獲得著作權的規定。所以,這兩個公約的某些實行作品登記制的成員國,有關要求登記的規定,其法律效力只及於本國作者。對公約其他成員國的作者的著作權保護,不得要求以登記為前提條件。
第三種做法是以加著作權標記為取得著作權條件,此外,無需再履行其他手續。這是一種有條件的自動保護辦法。比如,美國法律就要求作者在作品的復製件上加註著作權標記。《世界版權公約》也認可這種辦法。著作權標記通常包括三項內容:
①「不許復制」或「有著作權」等一類的聲明,或將這種聲明的英文縮略字母C的外面加上一個正圓,如果是音像製品,則為字母P並在外面加上一個正圓。
②著作權人的姓名或名稱及其縮寫。
③作品的出版發行日期。由於《世界版權公約》有此要求,而且加註標記的方法簡便易行,故這種辦法被廣泛採用。
我國著作權法採用自動保護原則。作品一經產生,不論整體還是局部,只要具備了作品的屬性即產生著作權,既不要求登記,也不要求發表,也無須在復制物上加註著作權標記。
2000年12月19日,中國最高人民法院頒發了《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路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根據《解釋》的規定,著作權人的身份證明指「身份證、法人執照、營業執照等有效身份證件」,著作權權屬證明指「有關著作權登記證書、創作手稿等」。 根據上述規定,著作權登記證書是證明著作權屬的有力證明,雖然著作權屬從作品完成之日就自動產生,毋需經過登記程序,但在網路時代,信息復制和傳播的速度非常之快,著作權人對復制和傳播媒體的控制有難度。作品一旦經過多個渠道廣泛流傳,要證明原始作者的身份就有一定困難,因此,主動申請著作權登記是證明自己著作權人身份的好辦法。
4. 版權和軟體著作權是一樣的嗎
軟體著作權和專抄利有什麼區別?計算機軟體著作權是指軟體的開發者或者其他權利人依據有關著作權法律的規定,對於軟體作品所享有的各項專有權利。專利,從字面上是指專有的權利和利益,一般是由政府機關或者代表若干國家的區域性組織根據申請而頒發的一種記載發明創造內容的文件,我們來詳細的看一下軟體著作權和專利有什麼區別。
軟體著作權和專利有什麼區別?
一、軟體著作權和專利區別:申請方式不同
(1)軟體著作權在軟體創作完成後即可獲得,就是常說的進行軟著登記,以起到類似公證的作用。
(2)其一,專利必須向專利局提出申請才能獲得。其二,軟體專利申請描述的是軟體的構思。
二、軟體著作權和專利區別:通過制度不同
(1)軟體著作權採取登記制,基本是100%可以通過的,軟著是對作品的外在表現形式進行保護。
(2)專利採取審查制,必須滿足專利授權的條件才行,專利是對技術的功能,性能等進行保護。
三、軟體著作權和專利區別:法律依據不同
(1)軟體的著作權保護依據是《著作權法》和《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
(2)軟體的專利權保護依據是《專利法》
5. 著作權與版權有哪些相同點及不同點
我國現行著作權法第五條規定:「著作權與版權系同義語」。知識產權界也有人將版權和著作權等同看待。
版權與著作權的區別:
其一:主體不同。
從狹義上看,版權是指出版者權,其主體是出版者。在中國,出版業被當作意識形態的重要領地長 期為國家專營,由國有的出版機構(出版社或出版公司)具體運作。所以,在我國版權的主體只能是國有出版機構,自然人不能成為版權的主體。而著作權的主體是 作品的作者。客觀上,只有自然人是作品的唯一事實作者,自然人以外的其他社會組織和民事主體;只能在特定情況下才能被視為「法定作者」。
其二,客體不同。
出版者權的客體為書刊及音像出版物。而著作權的客體是作品,著作權法保護的只是作品,而非作品的載體,因為作品載體可以有許多種,而作品本身只能是一個。
第三,形成機制不同。
版權是一種從屬於著作權的派生權利,出版者版權只能由著作權人授予而產生。而著作權是基於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依法產生的權利。在我國,作品一經創作產生,只要具備了作品的屬性,即自動依法產生著作權。
第四,內容不同。
以我國為例,出版者對其出版作品享有的版權,包括專有出版權、版本權、出版作品的形式和內容 的修改權、刪除權。我國著作權法規定著作權包括著作人身權和著作財產權。人身權包括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及保護作品完整權。財產權包括復制權(出版權、 發行權、復制權、演繹權、翻譯權、演繹權)、傳播權(表演權、播放權、展示權、朗誦權)等權利。
第五,期限不同。
在我國,出版者對作者授權出版的作品享有一定時限的專有出版權。時限長短由出版人與著作權人 協商簽約產生,並規定合同有效期限不超過10年。著作人身權的保護一般不受限制,其中某些內容具有一身專屬性的權利理應受到永久的保護。對於著作財產權, 各國都規定了一定的時間界限,我國著作權法規定,公民的作品,其發表權和著作財產權的保護期為作者終生及其去世後50年,截止於作者去世後第50年的12 月31日止。
6. 小學生雖然年紀小但是同樣對自己創作的作品享有著作權著作權包括哪些內容
小學生同樣享有自己創作作品的著作權及所有權利,與年齡身份無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十條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
(一)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於眾的權利;
(二)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
(三)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
(四)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
(五)復制權,即以印刷、復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製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
(六)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復製件的權利;
(七)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體的權利,計算機軟體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
(八)展覽權,即公開陳列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復製件的權利;
(九)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
(十)放映權,即通過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設備公開再現美術、攝影、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等的權利;
(十一)廣播權,即以無線方式公開廣播或者傳播作品,以有線傳播或者轉播的方式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以及通過擴音器或者其他傳送符號、聲音、圖像的類似工具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的權利;
(十二)信息網路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
(十三)攝制權,即以攝制電影或者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將作品固定在載體上的權利;
(十四)改編權,即改變作品,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
(十五)翻譯權,即將作品從一種語言文字轉換成另一種語言文字的權利;
(十六)匯編權,即將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過選擇或者編排,匯集成新作品的權利;
(十七)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著作權人可以許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並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
著作權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轉讓本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並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
第十一條著作權屬於作者,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創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意志創作,並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視為作者。
如無相反證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作者。
7. 和名作家同名出版小說算不算侵犯著作權
需要在書中註明該作者非某著名作家的名字(包括筆名),以防止讀者誤會而購買該書。
作者的名字與著名作家名字相同,並不意味著作者喪失其自身作品的署名權,從法律角度當然有權署名。但是,由於兩者姓名的同一可能導致讀者(消費者)誤購該書,或出版商利用同名誤導讀者購買該書,這時雖然不涉及知識產權問題,但是涉及不正當競爭的問題,因此,要出版該書並署名,必須在書中註明該書作者的真實情況和可能誤會的聲明,這樣就可以合法出版了。
著作權法不可能禁止作者合法署名,但是,反不正當競爭法和消法可以禁止誤導消費者的行為,因此,必須在保障讀者權益的前提下合法署名出版該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