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性質
1. 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是什麼性質的組織
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單一性或綜合性模式問題
理論上凡著作權都有被納入集體管理的可能,如果都按照不同的作品種類分別設立集體管理組織,甚至同一種類的作品又按照其不同的權利設立更細的集體組織,這樣表面上好象各司其職,實際上常常會引起一些混亂。雖然採用何種體制,要根據各國當地情況而定,這兩種制度都能證明同樣有效,但當存在多家協會時,每一特定類別的著作權都只能由一家單一機構管理。其根本關鍵是必須統一著作權的管理方式,使其一方面與復雜多樣的國際關系以及關於非確定作品目錄的合同相容,另一方面,與對基本上為個人權利的著作權的尊重相容。[⑤] 在國際上,有許多國家採用多種協會體制,如德國截止1998年有11家集體管理組織,同是有關音樂的有音樂作品表演權、復制權集體管理協會和音樂版本管理協會,涉及影視作品的協會有4家,其他如法國、英國、瑞士、西班牙、阿根廷、智利、墨西哥等也都採用多種協會體制,也有其他國家如比利時、以色列、義大利、烏拉圭、委內瑞拉等採用一個中央協會擔負不同類作品的各種權利的集體管理。
中國版權保護中心成立後,國家版權局又多次指示並幫助組建文字、攝影、美術作品等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從目前的趨勢看,我國的著作權集體管理是採用多種協會體制的。在我國,單從作品種類的角度看,似乎每一特定類別的著作權都只能由一家單一機構管理,如音樂作品、文字作品等各個協會都分別被賦予相對獨立的壟斷地位,但按筆者的理解,這種僅僅是某一協會對某一類作品的壟斷模式,在我們這樣一個知識產權發展歷史較短,國民知識產權意識薄弱的發展中國家並不理想。理由是:首先,建立眾多的著作權集體管理機構,在設立和管理成本上顯然過於巨大;其次,在對外的關繫上,分散的集體管理組織的權威性和效率難以得到有效體現,這一點將非常重要,我們知道即使在著作權集體管理機構健全和法制發達的國家和地區,著作權人實現其利益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比如德國音樂表演者和機械復制權聯合會(GEMA ),每年總收入超過10億馬克,但一半以上不是通過正常運作收取,而是通過法律訴訟從使用者手裡獲得的。[⑥] 可見我們沒有理由過於盲目樂觀,只有集中力量,在作品傳播技術發達而數量眾多的傳播媒介團體和使用者面前,建立全國統一的綜合性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才能在與使用者談判或訴訟方面將比分散的多種協會更具有權威優勢和代表性,同時在影響行政當局制定著作權保護政策上也無疑會發揮更積極的作用。第三,在對內的關繫上,分散的不同協會常不免難以整合不同類作品權利間的關系,這容易導致問題的滋生,因為許多情況下,作品並不是機械的相互獨立的概念,比如一首詩歌被譜上曲子,究竟是文字作品還是音樂作品?又比如戲劇作品和劇本是什麼關系?理論上至今仍有討論的餘地。這些在管理上僅管可能通過技術措施協調解決,但畢竟沒有從根本上解決問題,前述強調的所謂壟斷與其說某一分散的單一協會對某一類作品的壟斷恐怕不如一個綜合的著作權管理組織對所有不同作品眾多的的權利壟斷更有效。綜上,筆者的意見是,統籌全體,改造音樂著作權協會、文字作品協會等,使其成為一個以音樂著作權為主要業務的統一的綜合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
2. 什麼是著作權的集體管理
著作權集體管理就是著作權人將自己的著作權作品委託給相關的管理機構進行管理,在面對其他人的侵權行為時可以要求管理機構為其進行訴訟維權、也可以委託機構為著作權進行轉讓和買賣。那麼著作權的集體管理的性質是什麼呢?接下來八戒知識產權就帶您了解相關知識。著作權集體管理1、我國《著作權法》在總則中規定著作權法的立法目的是保護權利人的正當權益,促進科學文化事業的發展和繁榮。2、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宗旨就是為著作權人提供服務的,其職能在於接受權利人的授權,向使用者發放許可,收取使用費,向權利人分配利益,同時加強國際間集體管理組織的合作。3、其在運作過程中收取的使用費,在扣除必要的活動經費(管理費)後,應當全部分配給權利人。所以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一般都是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性組織。世界多數國家通行的做法認為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是非營利的民間私人團體。4、西班牙知識產權法規定,要求以自身名義或者他人名義為各類作者或者其他知識產權權利人管理使用權和其他財產權的機構應得到文化部的批准,該機構不得具有營利目的。所以,我國2001年新修訂的《著作權法》第八條第二款就明確規定,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是非營利性組織。5、由於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是公益性非營利的社團組織,為了維護著作權利人的權益,其設立一般都採取會員制,即由著作權人組成會員自治管理的組織。我國的《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中對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規定就採用了會員制。6、我國《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會員大會為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權力機構。我國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會員大會是權力機構,理事會是執行機構。7、《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收取的使用費,在提取管理費後,應當全部轉付給權利人,不得挪作他用。這就充分說明了我國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公益性非營利的性質
3. 著作權集體管理的性質是什麼
著作權集體管理就是著作權人將自己的著作權作品委託給相關的管理機構進行管理,在面對其他人的侵權行為時可以要求管理機構為其進行訴訟維權、也可以委託機構為著作權進行轉讓和買賣,下面我們就來看看著作權集體管理的性質是什麼。著作權集體管理的性質是什麼一、什麼是著作權集體管理著作權集體管理,是指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經權利人授權,集中行使權利人的有關權利並以自己的名義進行的(一)與使用者訂立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許可使用合同(以下簡稱許可使用合同);(二)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費;(三)向權利人轉付使用費;(四)進行涉及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訴訟、仲裁等。二、著作權集體管理的性質1、我國《著作權法》在總則中規定著作權法的立法目的是保護權利人的正當權益,促進科學文化事業的發展和繁榮。2、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宗旨就是為著作權人提供服務的,其職能在於接受權利人的授權,向使用者發放許可,收取使用費,向權利人分配利益,同時加強國際間集體管理組織的合作。3、其在運作過程中收取的使用費,在扣除必要的活動經費(管理費)後,應當全部分配給權利人。所以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一般都是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性組織。世界多數國家通行的做法認為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是非營利的民間私人團體。
4. 著作權集體管理許可性質
著作權集體管理許可性質,著作權過去稱為版權。版權最初的涵義是right,也就是復制權。此乃因過去印刷術的不普及,當時社會認為附隨於著作物最重要之權利莫過於將之印刷出版之權,故有此稱呼。那麼著作權集體管理許可性質是什麼?著作權集體管理著作權集體管理許可性質:探究這個問題應該從著作權的性質來分析。著作權也是一種權利,作為知識產權的一種,起源於封建社會的特權,但是發展至今已經成為私權的一種,無論由誰來主管,也無論設置什麼機構來保證權利的實現,都不能改變其私權的本質屬性。在民事權利領域,權利百分之百屬於權利主體,沒有什麼主管機關可以干預。因此,我們在立法時應該凸現其私權的本質,並圍繞這一點來調整利益關系。這是對著作權性質的經典闡述,私權利的性質給了著作權某種絕對性,作為一種行為的可能,權利人可以行使也可以不行使,從這個意義上來講,強制許可是對著作權人權利的一種侵犯。從另一個方面來講,《伯爾尼公約》確立了著作權的自動保護原則:即獲得著作權保護不需要履行任何手續,不需給注冊或加註任何著作權保護的標記,如把著作權集體管理作為著作權保護的前提就違反了該原則。所以,WIPO的兩個條約所規定的著作權集體管理是任意的而非強制的。著作權的集體管理只能是自願的,這不僅體現了對私權的尊重,而且更是對著作權自動保護原則的堅決維護。但是盡管如此,世界上還是有些國家確立了著作權的強制集體管理制度。這些國家的強制集體管理制度通常由法律明文規定,是指著作權中某些權利必須由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行使,權利人如果不接受,就不得享有該權利,實行強制集體管理的多是報酬請求權,比如美術作品的追續權等。強制集體管理的積極意義在於使集體管理機構真正有權代表所有的權利人,這對強化其地位無疑有著十分重要的作用。
5. 著作權集體管理的定義及范圍
著作權集體管理,是指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經權利人授權,集中行使權利人的有關權利並以自己的名義進行的。
(一)與使用者訂立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許可使用合同;
(二)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費;
(三)向權利人轉付使用費;
(四)進行涉及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訴訟、仲裁等。
6. 著作權集體管理的概念和特徵
著作權集體管理,是指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經權利人授權,集中行使專權利人的有關屬權利並以自己的名義進行的下列活動:
(一)與使用者訂立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許可使用合同(以下簡稱許可使用合同);
(二)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費;
(三)向權利人轉付使用費;
(四)進行涉及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訴訟、仲裁等。
著作權過去稱為版權。版權最初的涵義是right(版和權),也就是復制權。此乃因過去印刷術的不普及,當時社會認為附隨於著作物最重要之權利莫過於將之印刷出版之權,故有此稱呼。不過隨著時代演進及科技的進步,著作的種類逐漸增加。世界上第一部版權法英國《安娜法令》開始保護作者的權利,而不僅僅是出版者的權利。1791年,法國頒布了《表演權法》,開始重視保護作者的表演權利。1793年又頒布了《作者權法》,作者的精神權利得到了進一步的重視。
7. 什麼叫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能不能舉個例子出來
1.著作權集體管理是指「集體管理組織受權利人授權管理其權利,監督有關作品的使內用,與作品使用者協容商,以對方支付合理報酬為對價授予許可,並將收取的報酬分配給權利人」的制度。
2.目前的著作權管理組織有: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中國音像集體管理協會,文字著作權保護協會。
3.由於一些權利,權利人自己單獨行使由於存在種種技術上的困難,在經濟上不現實或者得不償失。這些「小權利」往往授權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來行使。比如,著作權人向KTV收取版權費,由於KTV的營業場所很多,而且憑借自己力量很難調查KTV到底有沒用你的歌,用多少,這種「小權利」在中國通過中國音像集體管理協會行使。
8. 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是不是營利性的
非盈利性來的。
《著作權自法》
第八條著作權人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可以授權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行使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被授權後,可以以自己的名義為著作權人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主張權利,並可以作為當事人進行涉及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訴訟、仲裁活動。
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是非營利性組織,其設立方式、權利義務、著作權許可使用費的收取和分配,以及對其監督和管理等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9. 著作權集體管理機構是什麼性質的機構
不是國家機關,不佔政府部門的編制,叫「中介組織」
10. 著作權集體管理的性質是什麼
著作權集體管理就是著作權人將自己的著作權作品委託給相關的管理機構進行管理,在面對其他人的侵權行為時可以要求管理機構為其進行訴訟維權、也可以委託機構為著作權進行轉讓和買賣。下面八戒知識產權就與您一起來了解著作權集體管理的性質是什麼?著作權集體管理的性質1、我國《著作權法》在總則中規定著作權法的立法目的是保護權利人的正當權益,促進科學文化事業的發展和繁榮。2、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宗旨就是為著作權人提供服務的,其職能在於接受權利人的授權,向使用者發放許可,收取使用費,向權利人分配利益,同時加強國際間集體管理組織的合作。3、其在運作過程中收取的使用費,在扣除必要的活動經費(管理費)後,應當全部分配給權利人。所以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一般都是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性組織。世界多數國家通行的做法認為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是非營利的民間私人團體。4、西班牙知識產權法規定,要求以自身名義或者他人名義為各類作者或者其他知識產權權利人管理使用權和其他財產權的機構應得到文化部的批准,該機構不得具有營利目的。所以,我國2001年新修訂的《著作權法》第八條第二款就明確規定,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是非營利性組織。5、由於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是公益性非營利的社團組織,為了維護著作權利人的權益,其設立一般都採取會員制,即由著作權人組成會員自治管理的組織。我國的《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中對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規定就採用了會員制。6、我國《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會員大會為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權力機構。我國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會員大會是權力機構,理事會是執行機構。7、《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收取的使用費,在提取管理費後,應當全部轉付給權利人,不得挪作他用。這就充分說明了我國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公益性非營利的性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