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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使用權轉讓的禁止性規定

發布時間: 2021-02-14 00:54:21

Ⅰ 如何認定公房使用權,公房使用權有哪些形式

一、 如何認定公房使用權
公有住房是指產權屬於房管部門所有的直管公房或產權屬於單位所有的自管公房。無論哪種形式的公房,傳統意義認為產權人對住房的所有權與實際控制權是分離的,其分得住房後,可以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下永久地居住使用,但只享有承租、使用和佔有權,而不享有交易、出租和處分權。
作為特定環境下形成的公有住房使用權,其法律性質也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公有住房使用權是一種債權。可從以下兩方面予以佐證:從法律規定的權義看,出租人須將房屋交付承租人,保持租賃物符合居住條件,承租人須按期繳納租金,房屋所有權的變動不影響租賃等。這種公有住房使用權「乃系對於他人之物,得為使用受益之權利,並非如物權之直接支配其標的物之獨立的權利,而系從屬於租賃權之權能」這種權利更具有債權性質;從不動產租賃的立法看,公有住房使用權的法律屬性應屬於債權性質,由於「被賦予對抗力而成為近似於物權的權利」因此公有住房使用權似乎呈現出物權化特徵,然而,由於公有住房使用權的基礎法律關系仍然是一種契約關系,即承租人有交付房屋的請求權,出租人有租金之支付請求權,符合債權的一般特徵。故本質上,公有住房使用權為債權。國家作為公有住房的所有權人,授權有關的房管部門將公有住房出租給承租人使用,在國家和承租人之間形成的是一種租賃關系,現行法規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規定》也認定公有住房使用權是一種租賃債權。
二、 公房使用權有哪些形式
(一)低保福利住房。主要是政府部門對低收入家庭、享受國家最低保障的城市居民所給予的一種社會福利性住房。承租人只需給付象徵性房租即可使用該房屋,由此也稱之為「廉租房 」。
(二)單位福利性分房。企事業單位或國家機關根據職工的工齡、職務級別等諸多因素分配給職工一定面積的住房,職工與單位或國家房管部門之間建立房屋租賃關系,房屋所有權歸單位所有,職工享有承租使用權。單位福利性分配的房屋包括自管公房,也包括直管公房。自管公房的產權屬於單位,而單位有權分配的直管公房包括單位交由房管部門進行管理以及房屋調換後交由單位分配給職工的住房。
(三)因房屋拆遷取得的房屋使用權。在實行貨幣化拆遷之前,產生了大量的公有住房。主要有兩種:一種是原所住房屋為公有住房,拆遷後所分房屋仍是公有住房;另一種是原所住房屋是私有住房,產權人放棄產權,調換分得公有住房。

Ⅱ 公房的使用權可以買賣,繼承嗎

1.房屋產權即房屋所有權是指公民個人所有的房產,受到法律的保護,產權人依法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其權利具體表現在:
佔有:它是對房屋的實際控制。私房產權人行使佔有權的方式主要有兩種:一是所有人及家屬自住使用;二是讓非所有人佔有,如將房屋出借或出租。
使用:它是指按照房屋的性能和用途進行利用。使用權一般由房屋所有人行使,但也經常由非所有人行使,如承租人對出租房屋的使用。
收益:它是指房屋所有人收取房屋產生的某種經濟利益,如出租房屋而收取的租金。
處分:它是指房屋所有人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處置房屋。
2.公房的使用權是指承租人對出租房屋按照房屋的性能和用途依法使用的權力.是房屋四項權力之一.
3.使用權沒有法規明確可以買賣.
4. 公有住房的使用權不可以作為遺產來繼承。公房又稱為公有房屋,一般是指國家所有的房屋。公有住房的使用權人所持有的《公有住房租賃證》也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房票,是房屋產權人與承租人之間就該房屋的使用權所達成權利和義務關系的協議。從法律角度上看房屋產權人與承租人雙方建立起的是房屋租賃法律關系,所以在公房的承租人死亡後,其繼承人並不能以繼承的方式成為房屋租賃合同中的承租人,因為我國繼承法規定的繼承權是指公民依照法律規定或死者生前所立的合法遺囑而取得被繼承財產的權利,繼承的范圍應當是被繼承人生前所擁有的合法財產,但作為公有住房的承租人對該房屋只享有的使用權,而不具有所有權。所以在承租人死亡之後,原有的房屋租賃關系自然消滅,承租人的使用權因其死亡而不復存在,但是作為承租人的家庭成員有優先承租該公房的權利,這種權利絕不是由於繼承而來,而是在原承租基礎上,重新建立的租賃關系.(《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規定》:第二十八條 承租住宅用房的,承租人在租賃期限內死亡,其共同居住兩年以上的家庭成員願意繼續履行原契約的,可以辦理更名手續。)

Ⅲ 公房使用權轉讓直系屬與他人有何政策區別嗎

直系屬的話直接更名就可以只需一個工本費,如果不是的話要按照二手房交易流程進行操作

Ⅳ 房管所的公房過戶規定

根據《關於辦理直管公房承租人過戶、分戶、更名的規定》公房非住宅過戶是指承租人因機構調整、企業兼並等原因,要求改由相關單位承租使用的行為;
民用住宅過戶是指因承租人死亡、戶口已遷出本市、經生效法律文書認定,並向管房單位申請改由其他近親屬承租使用的行為。

(一)承租人申請辦理過戶的條件

1、非住宅承租人申請辦理過戶的條件

申請人因機構調整、企業兼並等原因申請過戶的,須經上級主管單位或國資委等主管部門批准同意,方可申請過戶。

2、民用住宅承租人申請辦理過戶條件

(1)民用住宅承租人因死亡、成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戶口已遷出本市,可申請辦理過戶。

(2)新的承租人原則上必須是原承租人的近親屬,擁有武漢市戶籍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成年人。

(3)新的承租人,可選擇通過公證或訴訟等司法途徑確定,也可選擇通過近親屬達成書面協議的方式確定。

(4)協議確定中,與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且他處無住房的近親屬優先,先後順序依次為原承租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其次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原承租人的近親屬無法就承租人過戶事宜達成一致意見時,可推舉一名承租人代表。承租人代表在與其他符合條件的近親屬簽訂「承租人代表協議書」後,臨時履行直管公房的看管義務、負責繳納租金等事項。承租人代表在處置房屋使用權,包括有償轉讓使用權、申請房改、徵收補償等。

(5)新的承租人系未成年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由監護人代為臨時履行直管公房的看管義務、負責繳納租金等事項,並簽訂監護人承租保證書。待被監護人成年或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時,辦理承租人過戶手續。

(4)公房使用權轉讓的禁止性規定擴展閱讀:

屬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分戶:

1、無合法公房租約的;

2、徵收主管部門公告將要徵收的;

3、承租人損壞房屋未予修復或賠償的;

4、拖欠租金的;

5、房屋戶型為單元式廳、室的;

6、分戶後每戶保底面積不足四十平方米的;

7、舊式住宅中共同部位擁擠的。

Ⅳ 關於房屋使用權轉讓的相關問題

要弄清楚這個問題,可以從以下三個層面來理解:首先,得正確理解什麼是「公有住房使用權」。所謂「公有住房使用權」是指通過福利分配所取得的對國家或是國有單位所有的房屋以低於市場價租賃並使用的權利。之所以有這樣的福利分房,其實是國家或是單位對承租人住房消費的一種補貼,也體現了承租人勞動的價值。因此,「公有住房使用權「針對的對象一般是具有針對性的,大部分為在單位工作一定年限的職工,並不是所有的人都有權享有這樣的住房補貼。其次,在過去的法律實務中,由於「公有住房使用權「被認定為一種房屋租賃關系,即公房的所有權人是國家或單位,而承租人只能享有房屋的使用權,不享有處分、收益的權利,所以,承租人轉租或是轉讓使用權的行為都將直接侵害了所有權人的利益,應被禁止。為此,1994年建設部出台了《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規定》,其中26條對於承租人擅自轉租、轉借、調換、買賣公有住房使用權的行為進行了禁止。你的同事估計也是依據這條法律認為你們之間簽訂的公有住房轉讓協議是無效的。但是,這份1994年出台的建設部的規定已於2001年被廢止了。2002年底,北京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出台了新的《關於開展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權交易試點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這份通知中明確了北京公有住房使用權是可以有償轉讓的,並對公有住房使用權轉讓的對象、范圍、程序做了具體而明確的規定。所以,您完全不用擔心,你與你同事於2001年簽訂的公有住房使用權轉讓協議是有效的,並且在他的主動配合下,您與單位又簽訂了新的《公有住房承租合同》,整個程序都是合法有效的。他無權利再繼續承租該公房。如果他執意要起訴您的話,您也無須害怕,只要在法庭上出示原來的轉讓協議和新的承租合同這兩份關鍵證據即可。最後,對於「公有住房使用權」交易還有一些的問題值得注意:第一,根據2002年國土資源部和房屋管理局下達的《通知》要求,進行公房使用權交易的一方必須是公有住房的合法承租人,並經過房屋所有權人的同意。因此,在進行公房所有權交易前必須先確認所有權屬,並徵得出租人的同意後再進行。第二,由於「公有住房使用權」的特殊性,並不是所有的人都能享有「公有住房使用權」。因此,為避免轉讓協議的無效及今後的糾紛,購買人應確定自己是否具有購買的資格。例如,單位承租公房使用權的轉讓一般要求購買人也為本單位職工。第三,通過公房使用權互換、有償轉讓或是交換住房產權的方式取得公房使用權的新承租人,是可以將公房使用權再次上市交易的。這意味著公房使用權是允許流轉的。但這里的流轉並不包括轉租的情況,轉租是指不變更承租合同的情況下,將房屋交予他人居住。而「公房使用權」的轉讓則是要求轉讓協議達成後,受讓人代替原承租人,與出租人建立新的租賃合同。第四,合同雙方必須親自到場簽訂合同並新的租賃變更手續,相關法律文件應避免代簽,並提前或當場結清所有的相關費用。

Ⅵ 哪些公房的使用權不能轉讓

公房也稱公有住房,國有住宅。它是指由國家以及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投資興建、銷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產權(佔有權、使用權、收益權、處分權)歸國家所有。目前居民租用的公有住房,按房改政策分為兩大類:一類是可售公有住房,一類是不可售公有住房。上述兩類房均為使用權房。
公房的使用權可以轉讓也可以交換。有的人也稱「公房買賣」,但稱作買賣是不準確的,因為承租人享有的只是承租權而不是產權,而承租權只能轉讓不能買賣。公房只有將產權買下取得產權證後才能出售。根據上海的規定,未列入可出售范圍內的公有居住房屋,可以進行承租權的轉讓;列入可出售范圍內的公有居住房屋,不得進行承租權的轉讓。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有居住房屋,不得進行承租權的轉讓和交換:
(一) 整幢獨用的花園住宅;
(二)屬部隊、宗教團體所有或者在學校校園內的;
(三)產權不明晰的;
(四)承租人拖欠租金尚未結清的(注意:如果承租人拖欠租金超過6個月,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五)依法代管或需要落實政策的;
(六)已列入戶籍凍結范圍的(注意:主要是指因拆遷等原因進行戶籍凍結的情況);
(七)承租人在承租房屋內擅自搭建的(注意:擅自搭建造成不能轉讓的情況比較多,只有在拆除搭建後才能轉讓);
(八)列入本市危棚簡屋改造或者住房成套改造計劃的;
(九)其他依法應當由出租人收回的。
除上述情形外,出租人應當同意承租人進行房屋承租權的轉讓和交換。

Ⅶ 公有住房的使用權是否可以轉讓

所謂「公有住房使用權」是指通過福利分配所取得的對國家或是國有單位所有的房屋以低於市場價租賃並使用的權利。之所以有這樣的福利分房,其實是國家或是單位對承租人住房消費的一種補貼,也體現了承租人勞動的價值。因此,「公有住房使用權「針對的對象一般是具有針對性的,大部分為在單位工作一定年限的職工,並不是所有的人都有權享有這樣的住房補貼。

Ⅷ 公房使用權買賣有法律效力嗎

公房是我國特定歷史時期的產物,早年國家的機關及企事業單位都會將 公房以福利的回性質分給單位答所屬的員工,員工只需每月向產權單位交少量的租金,便可享有公房的承租權和使用權。從《物權法》意義上講,公房的承租權,屬於使用權的范疇,而並非法律意義上的產權。因此,在實踐中,我國早期對於公房是不允許買賣的。但是,隨著社會的發展,國家就允許通過置換的方式對公房進行房屋交易。早期的公房交易基本上都是通過置換的形式進行的,雙方會各自拿出一套公房進行置換,並簽訂一份換房協議書,共同向產權單位和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獲准之後產權單位會進行承租人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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