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權保全怎麼辦
A. 如何查封土地使用權
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是指土地使用者通過各種方式依法無償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人民法院在執行案件過程中,經常會遇到對被執行人所有的建築物、構築物所佔壓的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進行查封處置得等問題。由於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具有特殊性,即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依法代表國家,對國有劃撥土地行使所有者的權利,並對土地使用權的出讓、轉讓、出租、抵押、終止進行監督檢查。所以,對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在執行過程中進行查封處置與出讓土地使用權的查封處置程序上有很大區別。如果操作不當,會對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代表國家行使國有土地所有權、被執行人行使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等產生影響,出現了法院、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及當事人等對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補辦出讓手續的程序、國有劃撥土地使用出讓金的收取、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的用途、價格的確認、拍賣等問題理解不同,致使案件無法得到及時執結,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得不到實現,損害了法律尊嚴。為避免上述情況,筆者就對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在執行中遇到的問題及解決辦法發表一點粗淺的看法。
一、存在的問題
1、因工作性質的不同,有的執行人員對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的權屬性質、現用途、規劃用途、土地等級、座落地質等問題認識不足,未依照有關國土資源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是否能夠轉讓進行審查,造成對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執行存在失誤。
2、對查封的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未經過縣級以上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的審查及有批准許可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而直接對被執行人所有的建築物、構築物所佔壓的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進行評估、拍賣。在向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求協助辦理變更登記手續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以未經有批准許可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轉讓及未交出讓金而不予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導致案件無法執結。
3、有的地方法院在執行劃撥土地使用權時,雖經有批准許可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而未經規劃部門的用途許可,評估地價低於國家規定標准,導致國有資產流失及公共利益受損。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不予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導致案件得不到執結。
4、對查封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未經過縣級以上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的審查及有批准許可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而是直接交給債權人對被執行人所有的建築物、構築物所佔壓的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進行評估、拍賣。導致越權行為的發生,使案件得不到執結。
二、解決辦法
對以上存在的問題,筆者認為對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執行,應按下列步驟進行:
1、人民法院在執行時首先要確認被執行人所有的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能否轉讓。根據國務院1990年5月19日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所有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和國家土地管理局1992年2月24日頒布的《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辦法》第三條規定:"符合下列條件的,其土地使用權可以轉讓、出租、抵押:(一)土地使用者為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二)領有國有土地使用證;(三)具有合法的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產權證明;(四)依照《條例》和本辦法規定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向當地市縣人民政府交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者以轉讓、出租、抵押所獲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對於符合上述規定條件的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人民法院才能對其採取評估、拍賣等強制措施,否則就不能進行處置。
2、對符合轉讓條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需要執行的,應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提出執行該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申請,由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報有批准許可權的人民政府批准。批准轉讓的,應由該部門對國有土地補辦出讓手續的程序,出讓金繳納的數額、使用年限、土地性質等作出規定。如果不批准轉讓的,應向人民法院出具書面說明,執行人員應及時告知權利人,由權利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向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交涉。
3、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轉讓的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應當按照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提出的國有土地補辦出讓手續的程序,出讓金繳納的數額、使用年限、土地性質等規定,由有關當事人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辦理出讓手續。而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鑒定工作暫行規定》和《人民法院對外委託司法鑒定管理規定》的規定進行評估、拍賣、變賣。拍賣、變賣後法院應當按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國土資源部、建設部《關於依法規范人民法院執行和土地房地產管理部門協助執行若干問題的通知》的規定通知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協助執行,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變更登記手續。
4、債權人也可依司法文書,對符合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條件的土地,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出讓手續。取得合法出讓手續後,方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進行拍賣、變賣。
B. 土地證保全了怎麼融資
你說的土地證保全了是法院查封保全還是民間被別人控制了?
1、如果是法專院查封保全了,那屬么在土地局有查封信息,基本融不到資,因為對方一調查就知道了;
2、如果是民間被別人控制了,控制的只是土地證原件,那麼可以申請掛失補辦,然後拿新的權證去融資。
C. 如何保全自己土地
【相關法條來】
(1)《土地管理法》源第八條:城市市區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2)《土地管理法》第二條第三款: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
(3)《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第二款:無效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
【關於你的問題】
(1)你自己沒有土地,你只有使用權,土地應當屬於國有或農村集體所有;
(2)土地買賣行為無效,且至始無效(即從來就沒有效力);
(3)如果是土地使用權轉讓,也必須依法,從描述來看當事人雙方的行為並不合法,所以即使是使用權轉讓也是無效的;
(4)很遺憾:你不能拿回你所謂的土地;
【提示】
(1)如果你對本問題還有疑問,請繼續追問;
(2)如果你有新問題,請重新提問;
(3)新提問的問題應該標題簡潔,內容清楚;
(4)若你希望[李均律師]繼續為你解答,請點擊[向TA咨詢]向我提問即可;
D. 國有土地使用權可以保全嗎
土地使用證能不能申請財產保全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七條 下列回財產不得抵押:答(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五十三條 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第一百八十四條 下列財產不得抵押:(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國土資源部關於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見》(十三)規定:嚴禁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嚴禁為城鎮居民在農村購買和違法建造的住宅發放土地使用證。該《意見》(五)規定:嚴格宅基地申請條件。堅決貫徹「一戶一宅」的法律規定。所以,法院一般不予准許。
E. 對被法院保全查封的土地被申請人能私自開發利用土地嗎
對被來法院保全查封的土地,被源申請人不能私自開發利用土地。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土地管理法
第十六條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
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F. 多家保全一塊土地法院怎麼處理
訴前保全的管轄是由財產所在地法院進行保全。訴前保全是因為情況比較緊急,如版不抓緊時間保全,則權可能造成財產被轉移。訴前保全後,必須在採取保全措施後十五日內向法院提起訴訟,否則法院會依法解除保全。
訴訟則需要首先確定管轄法院。管轄法院確定了的話,則可以直接在受理案件的法院申請訴訟保全。
G. 可以申請對開發商的土地使用權進行凍結的財產保全嗎
如果朋友有證據證明開發商欠你的錢,你可以去法院起訴開發商,並且對他的土地使用權進行凍結的財產保全。。
H. 已經承包的土地可以申請保全嗎
可以起訴1、租賃有沒有簽訂書面的合同?2、收集相關證據,比如村裡佔用土地,強行拆遷,內土地上附著物的現狀容等等3、一旦權利或者人身被侵害,可以報警,報警之後會有相關筆錄,到時候可以作為證據使用4、起訴至法院,告村委會違約,讓其承擔違約責任並賠償相關的損失備注:你這個案件里,是無法進行訴前財產保全的,最多隻能是證據保全,當然還要符合一定的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