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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域使用權年限

發布時間: 2021-02-13 21:41:53

A. 土地承包合同的使用年限寫<<灘塗養殖使用證》年限不一致怎麼辦。

只要承包戶想繼續養下去,到時候就辦理續養或者續包手續即可。

B. 海域使用權 評估

海域使用權評估對象應該是一種「權益性資產」。
這個對象有幾個與其他資產不同的地方:
一是,它跟土地使用權的性質一樣,只是一定期間內的使用權,所以,有關權益問題的年限就非常有必要搞清的,這種權益未必與企業經營期限相對應,但可能與權利的承繼有關聯,有必要閱讀權益文件和相關的協議
二是,清查比較困難,也就是范圍方面的,但這個問題可以以權證為依據;
三是,海域使用權目前估計交易或購買的案例不多,運用市場比較法評估可能不合適,同時,其達到什麼樣的開發程度可能也缺少依據性的東西,不象土地使用權還有「五通一平」或「七通一平」之類的標准,所以,很難採用類似土地使用權評估中的基準地價法評估。
關於評估方法的選擇問題:
海域使用權的基本估價方法通常可選擇採用市場比較法、收益法、成本法、剩餘法等。但必須考慮根據委估具體對象的權屬特徵、開發狀況、資料取得等因素選擇最適合的估算方法。
1、市場比較法是在同一市場條件下,根據替代原則,以條件類型或使用價值相同的士地交易實例與委估對象加以對照比較,在兩者之間就影響該海域使用權的交易情況、期日、區域及個別因素等進行修正,求取委估使用權在評估基準日表現的價格的方法。但就委估對象而言,一是可能存在類似交易案例的缺乏或者面積等差異過大而缺乏可比性,二是可能存在較長時期的不可撤消的投資協議約定的交易制約影響以及海域使用權的面積、開發程度等因素的差異較大,修正的參數的准確確定有一定難度。我個人感覺,不適宜採用該種方法。
2、剩餘法又稱假設開發法,是將待估海域使用權及其范圍內的相關設施銷售價格減去正常建造成本、正常利潤、稅金、利息,從而求得該海域使用權價格的一種估價方法。我們知道,減號後面的可能比較容易取得,但海域使用權及其上的相關設施的銷售價格可能還存在著市場信息不足的情況,所以這種方法可能難以適用。
3、成本法的基本思路是把對海域使用權的所有投資,包括最初的取得費和相關圍攔等基本設施開發費兩大部分,作為「基本成本」,加上基本投資所應產生的相應利潤和利息,組成海域使用權價格的基礎部分。並同時根據國家對海域所有權在經濟上得到實現的需要,加上海域所有權應得收益(即類似於出讓金),從而求得海域使用權價格。但該種方法使用的前提條件――類似的出讓金之類的資料可能未必能夠取得。
4、收益法,也稱權益性資產的資本化法,是在考慮海域使用權還原率的基礎上,將其在將來所能產生之期待純收益折算現值的總和,求取委估資產價格的方法。根據本次委估目的看,在長期合同約定下,其產生的收益與業務經營內容和相關產品市場存在著對應的關系,其收益的估算需要考慮一些假設的條件,比如相關產品的市場走勢,經營實體本身經營方向和戰略上不存在重大變動、不可抗力的因素(如海蟹、台風等)、從該評估目的為銀行抵押貸款之目的看,銀行最為關注的恐怕是收益及其歸還能力吧。在具體評估中,可能還需要藉助有關海產品養殖專家的意見,比如了解每公頃的投入產出經驗性數據,海產品的苗和產品的價格等等,另外,在折現率的選取方面,可能需要針對其較大的風險因素而作就高不就低考慮。

C. 海域使用權管理規定的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海域使用論證
第三章 用海預審
第四章 海域使用申請審批
第五章 海域使用權招標、拍賣
第六章 海域使用權轉讓、出租和抵押
第七章 罰則
第八章 附則

D. 海域使用權的介紹

海洋具有巨大的經濟效用,並一直為人所利用,但海洋在很長一段時間里並非私法上財產權利的標的物,其中一個重要的原因在於長期以來人們對海洋通常不能進行排他性的使用。人類對海洋的傳統利用方式是船舶航行和捕撈漁業,這兩種利用方式均不能構成對海洋排他性的支配。一物可被排他性支配的前提,是該物能被特定化,即「物權法上的物必須具有可以被特別認定的性質,難以被特定化的物難以為物權所支配,因而無法成為物權法中的物」.。海洋的部分海域也開始成為私法規范的對象,其變化的動因在於經濟發展的需要、對海洋利用技術的提高以及對海洋利用方式的變化。隨著人口的增加和生產技術的發展,人類愈加註重海洋資源的開發利用。人們利用海洋資源方式的更新和范圍的擴大,特別是海洋養殖業和海洋采礦業的迅速發展,導致人們對海洋的一部分即海域的排他性使用逐漸普遍化。從事海洋養殖業,諸如養殖魚類、藻類、蝦蟹類、貝類等,需要長期穩定佔有使用特定的海域;從事海洋采礦業,諸如海上開採石油天然氣,需要在采礦區建築鑽井平台或採油平台,這也要長期穩定佔有使用特定的海域;另外,在離開海岸的水中修築建築物或游樂設施,劃出一定海域作為旅遊業者經營的游覽觀光區或休閑游樂區等等,也需要長期穩定佔有使用特定的海域。
人類對海洋利用方式的變化,提出了許多必須以法律回應的問題。
(1)從事海洋養殖業或海洋采礦業等,需要對特定海域進行長期的穩定的佔有使用,而且這些特定海域可以利用現代測繪技術簡便確定。因而這些特定海域具有可利用性和可特定性,完全可以作為民法上的物。
(2)為了有效利用海洋資源,特定海域利用者的經營活動必須得到法律保護,必須不受他人干涉。因此,不僅要通過公法維護國家對海洋的支配,也要通過私法維護海域利用者對特定海域的支配。
(3)從事海洋養殖業或采礦業的經營者因此對特定海域存有特別的經濟利益,這種經濟利益首先應當得到民法的確認和保護。
(4)對特定海域使用過程中所涉及的各種關系中,包括海域使用者與海域所有者即國家之間的關系,這種關系不能僅僅通過行政法來調整,也要通過民法來調整。
傳統民法上物的概念在大多數情況下是通行的,但並未考慮到海域、水流等這類具有流動性、不宜從同一性的角度把握的物。海水本身是無法特定的,但將海水放到一定的空間上來理解則是可以特定的。就中國法律的規定來看,海域的特定性強調其空間性,對海域的理解應該是特定范圍內的海水體(而非海水量)及其海床、底土。
對於特定海域的利用是由眾多權利主體進行的,這就是對海域資源的共享性,一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利用行為一般均會影響到其他人的利用,例如,海域處在不斷的運動中,某一海域的海水流到另一某片海域中,同時另一片海域的海水又補充進來,海水就是在這樣的運動中存在著,也正是由於海水的這種流動性,使得海洋污染的規模更大速度更快,一個地區的海洋事故會迅速波及其他地區,迅速形成規模性的災難。海域的共享性不僅指不同海域使用權人之間的共享,還應包括不同時期對同一海域的共享,涉及到可持續發展目標的實現。為此,必須對各種利用行為進行有效的規范。 中國新頒布的《海域使用法》第三條明確規定:「海域屬於國家所有,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海域所有權。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侵佔、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海域。單位和個人使用海域,必須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權。」
中國《海域使用法》 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海域,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水、領海的水面、水體、海床和底土。本法所稱內水,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基線向陸地一側至海岸線的海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水、領海持續使用特定海域三個月以上的排他性用海活動,適用本法。」從這一定義來看,海域的范圍很廣,表面上看起來是由一定范圍內的內水、領海的水面、水體、海床和底土組成的,但實際上,所有水體、水面、海床、底土是不可分離的整體,缺少其中任一要素均不能稱其為海域。所以,從事海上捕撈、海水養殖、海底石油開采、海上旅遊航運等,均屬於海域使用的范疇;就同一地段的海域使用而言,同樣適用傳統民法中「一物一權」的規定。
灘塗屬於海域還是土地,決定在灘塗上是否可以根據現行法律設定土地權利,即灘塗作為一種自然形態,可否作為法律上的財產權利客體;進一步地說,如果可以作為財產權利客體,應是何種財產權利的客體。其次,在法律上灘塗與土地或海洋的界線在何處,由此決定灘塗作為某種財產權利客體范疇的邊界,也決定了有關法律的適用范圍。
值得研究的是灘塗是否屬於海域使用權的客體,從自然屬性來看,灘塗的范圍主要在低潮線和高潮線之間的地帶即潮間帶,以及向海和岸兩側自然延伸的部分,如高潮線以上的灘地以及低潮線以下淺水中的海灘。
如果灘塗屬於海域,會產生以下法律效果:
(1)灘塗所有權只能屬於國家,因為海域屬於國家所有;
(2)利用灘塗的單位或個人可擁有的權利,限於對灘塗的使用權;
(3)灘塗使用權的設立、移轉、消滅等,須在海洋行政主管部門作產權登記;
(4)灘塗按海洋功能區劃予以管制;
(5)對灘塗使用的行政管理等,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如果灘塗屬於土地,則產生以下法律效果:
(1)灘塗所有權既可以屬於國家,也可以屬於農民集體;
(2)灘塗利用者可擁有的權利,既可以是所有權(如利用者為農民集體),也可以是使用權;
(3)灘塗所有權和使用權的歸屬,以及灘塗使用權的設立、移轉、消滅等,均須在土地管理部門作不動產登記;
(4)灘塗按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的劃分實行用途管制;
(5)對灘塗使用的行政管理等,應由土地管理部門負責。
在傳統民法上,灘塗屬於海洋的一部分而不屬於土地。在羅馬法上,「海岸延伸到冬季最高潮所達到的極限」,而且「依據自然法而為眾所共有的物,有空氣、水流、海洋,因而也包括海岸」。這種傳統民法對海洋與土地的劃分標准,在當代亦無多少變化,例如:「在日本,社會上通常的觀點是,根據海水表面漲到最高潮時達到的水邊線為基準劃分海和陸地。並且現在一般認為海面以下的地盤不是土地。」因灘塗在最高潮時被海水淹沒,因而應為海洋的一部分。可見,凡是以海水高潮線作為海域與土地界線的國家,灘塗在其法律上應屬於海域的一部分而不屬於土地。
在中國的情形卻有所不同。在中國制定《民法通則》時,對灘塗的利用(主要是海洋養殖)已經十分普遍,灘塗已經被視為可以進行排他性使用的自然資源,已經屬於民法上財產權利的客體范疇。依據《民法通則》第七十四條規定,勞動群眾集體組織的財產包括法律規定為集體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依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條規定,依法不屬於集體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灘塗及其他土地,屬於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可見,在中國民法以及土地管理法,已經把灘塗作為土地的一種形態。所以在中國,海水高潮線沒有劃分海域與土地邊界的意義。

E. 海域使用權的海權使用

同一海域的資源都不是單一的,而是多種資源(生物的和非生物的)共生、共存,既有生物資源、海水化學資源、海洋能(如潮汐、波浪發電),也有港口與交通資源、油氣或其他礦產資源,有的還有旅遊資源、土地資源等,所以海域是多種復合資源的載體。海域中的每一種資源都是海洋的開發對象,並最終能形成一個產業,這種情況在實踐中是屢見不鮮的。為此,隨著科學技術的不斷發展,海洋開發利用的深度和廣度正以更快的速度向前發展,使用海域的矛盾和沖突也是不可避免的。盡管對海域的使用也有為農業目的而使用如養殖,也有為建造建築物或構築物目的而使用如建造鑽井平台,還有以旅遊為目的而使用如設置潛水觀光區,但是對海域使用權作統一規定的必要的。
海域使用權都是為經營目的而設立,取得海域使用權的,都是從事經營活動的法人或個人即經營主體。盡管海域使用者或從事養殖業或從事采礦業等,但使用者之間適應市場經濟體制的能力並不會因此而產生一般性差別;與一般農業不同,海洋養殖業屬於工廠化經營方式的高效農業,其投資收益的周期較短;在農地使用過程中,類似維持地力和防止將農地違法轉為他用等,一直是既普遍又嚴峻的問題,但這類問題在海域使用方面基本不存在,因為海域廣大,不存在陸地上建設用地緊張的情形;除非特定海域之下有礦藏等特殊資源,否則將養殖用海域轉為建設用海域,沒有經濟上的意義。因此,不論具體的海域使用權是為何種用途而設立,均可統一稱之為海域使用權。對於不同用途的海域使用權,可以根據其他特別法如漁業法、海洋環境保護法等實行用途管制;另外,也可以根據海域使用權設立合同的約定實行用途約束。
不論簡單海域,還是復雜海域,就其自然面貌,它們與陸地相比都大為不同。茫茫大海除了一望無際、起伏不平的海面外,其他我們很難再看到別的什麼。在任何一個海域之中、之下,其環境特性、資源狀況和社會功能價值,我們無法直觀了解並進行判斷。具體到海域使用管理法,也將無法開展管理活動。通過反復調研,最終選擇了海洋功能區劃作為管理海域使用法的科學基礎和依據。只有通過功能區劃的成果,才能為海域使用管理機關提供審批的科學標准,保證海域使用審批的合理性。根據海洋功能區劃,海域使用權是一種綜合性的權利,包括漁業權、海底礦藏開采權、養殖權、海上航行權等,勢必與《漁業法》、《礦產資源法》 、《環境保護法》發生交叉適用。 海域使用權與漁業權是有區別的。漁業權是指權利人根據漁業法的規定所取得的從事漁業的權利。海洋漁業包括捕撈漁業和養殖漁業,因而海洋漁業權可劃分為捕撈權和養殖權。捕撈權是指對自然狀態的海洋生物資源予以獲取和收益的權利,屬於自然資源使用權的一種。在一般情況下,行使捕撈權不需要也不能對特定海域進行排他性的使用,屬於傳統民法中人役權的概念,這種人役權與地役權非常相似,只是並不以需役地的存在為前提。這種權利雖然沒有排他性,但也屬於對一定海域的持續利用,有人甚至一生都在固定的海域捕魚,因而也是一種海域使用權。養殖權是利用特定海域養殖海洋生物並予以獲取和收益的權利,行使養殖權需要對特定海域進行排他性的使用。因此,海域使用權與漁業權屬於交叉概念,海洋漁業權中的養殖權包括在於海域使用權之中,而海域使用權不限於養殖權。
海水雖然具有自凈能力,一定限度內的污染可以被凈化掉,但一旦形成規模,其危害後果就會相當嚴重,如海上開采原油泄露,受到影響的可能是臨近海域的所有水面。因而,對海底石油開采各國均有專門的規定,中國也是如此。一旦發生海上原油泄露的危險,其他海域使用權人均可以基於相鄰關系採取適當措施以防止該種危害的發生。相鄰養殖海域之間,若一方養殖密度過大而引發海水缺氧或養殖有傳染疾病的海產品,則很可能會迅速波及臨近的其他海域,造成鄰人的經濟損失。此外,陸源污染也會損害養殖海域使用權人的利益,但是,如果排污人眾多,是否達標排放也不清楚,那麼因果關系很難認定,受害人的權益也很難得到保護。
綜上,從事海上航行、海底石油開采、海上養殖、捕撈等行為,均須取得海域使用權,於是海域使用權就成為一種基礎性,在中國民法典中。海域使用權是與土地使用權並列的上位概念。在適用《海域使用管理法》時,應該與《漁業法》、《礦產資源法》與《海上交通安全法》協調一致。

F. 海域使用權到期後沒有因為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需要等原因,海洋漁業局將海域收回是否合法

是合法的,因為你的使用期已到!

G. 佔用水域補償繳費後,有沒有年限

肯定有,因為自然資源的所有權主體不可能為個人。你的佔用權利,是使用權,使用權都是有期限的

H. 有關海域使用權的法律法規都有哪些

第一條為了,維護海域使用秩序,保障海域使用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回共和國海域答使用管理法》(以下簡稱《海域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海域使用權的申請審批、招標、拍賣、轉讓、出租和抵押,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使用海域應當依法進行海域使用論證。
第四條國務院或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核準的建設項目涉及海域使用的,應當由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就其使用海域的事項在項目審批、核准前預先進行審核(以下簡稱用海預審)。
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核準的建設項目涉及海域使用的,應當由地方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就其使用海域的事項在項目審批、核准前預先進行審核。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海域使用申請的受理、審查、審核和報批。
有審批權人民政府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海域使用權的招標拍賣。
批准用海人民政府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海域使用權轉讓、出租和抵押的監督管理
望採納,謝謝!

I. 海域使用權只有在什麼情況下才不予續期

在制訂《物權法》時,已考慮到土地使用權繳費續期的問題,放棄了「無償自動續期」的方案,採用了「自動續期」條款,迴避了無償自動續期,為以後的繳費續期,留下了法律通道。

J. 灘塗使用權問題

十分抱歉,對於這個問題不是很了解。現將查到的資料列出如下,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到您。

1、根據《中山市淺海灘塗水產增養殖開發管理試行辦法》第九條的規定,灘塗一次核准使用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年。【第九條:國有淺海、灘塗一次核准使用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年。需要繼續使用的,應在期限界滿前3個月向發證機關提出申請。《廣東省養殖使用證》每年由發證機關進行一次年審。】
2、從第九條的規定可以看出,使用權到期時可以申請延續。但是應在期限屆滿前3個月向發證機關提出申請。也就是說,使用權人要延長使用期限必須主動提出申請,是「依申請」的規定。所以發證機關沒有通知義務。
3、關於你問的灘塗被圍墾,按什麼面積賠償的問題,實在是不了解,不便隨便回答。
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1986年4月12日 主席令公布)
第一百三十五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七條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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