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頂樓躍層專屬使用權

發布時間: 2021-02-13 21:26:52

Ⅰ 頂樓躍層,開發商送頂樓陽台,購房時合同寫明使用權歸頂樓住戶,樓下

不合理!

Ⅱ 有住頂樓躍層的嗎給說說這種房子的利弊!

躍層是沒有弊端的,反而增添了室內變化的空間。有弊端的是樓頂屋面可能存在滲漏,保溫隔熱效果不好的問題,甚至還有電梯機房運作的噪音干擾。

Ⅲ 關於頂樓屋面露台使用權問題,

首先先確定的是所有權肯定不是你的,這個從開發商的合同中就能看出,上面只寫使用權。
其次,天台的使用權一定是全體業主的,這個因為有法律背書,開發商和你簽訂的合同效力不夠,所以這一條是屬於無效條款
最後是不是放棄使用權,一樣的道理,已經是法律規定好的權利與義務,沒那麼容易變更。你的使用權一直是不合法的,所以一直沒有得到過,不在於合同是不是明確。

Ⅳ 我家是躍層式 在頂樓11樓。樓頂上去有個天台 這個天台屬於公共面積還是歸住在頂樓的人家所有

公共面積

Ⅳ 關於頂層用戶對頂樓露台的個人使用權

樓頂使用權屬於全體業主,而並非_頂樓住戶。

按照物權法的相關規定,專如果頂樓業屬主的購房合同的產權不包括樓頂,樓頂是屬於業主共有的,既然屬於小區公共空間,公共空間的使用權屬於全體業主,監督權歸小區業主委員會,在個別業主私自使用屋頂但不存在違章搭建行為的情況下,業主委員會可以向物管公司投訴,由物管公司督促該業主停止佔用公共空間的行為。因此,樓頂使用權並非只歸頂樓用戶所有。

Ⅵ 復式樓的樓層使用權歸誰

樓主 你表達得不是很清楚 基本聽不明白 開發商銷售房產項目 一定要五證版齊全 如果可以公開銷權售的 應該是獲得批準的 按你所說 該開發商可能建造面積超標 因此 部分樓層無法獲得房產證和土地證 但是為了回款 他們採用這種折衷的方式銷售 一般頂樓復式或者躍層是有區別的 舉例給你 你自己琢磨下 或者再補充清楚問題
1 6樓層高3米 7樓1.5米~2.5米送露台 這種結構叫做躍層或者閣樓 不是復式結構 房產證面積以6樓建築面積為准 7樓的面積不體現在產正上 但是其實際使用面積大於銷售面積 那開發商會採用買一層送一層 提高單價的方式

2 6樓層高3米 7樓層高3米 這種結構的叫做復式結構 就是上下2層都是標准層高 因為這種結構其造價基本相同 而且規范操作下 其銷售面積認定為6樓 7樓的總建築面積 因此 可能半價銷售
這2種模式的價格基本一樣 只不過調換了分母和分子而已

樓主的房產產權不明晰 如果搞不清楚的話 你還是不要購買為妙

樓主 你的意思我終於明白了 其實這個意味著 你的產證面積是以6樓的為准 7樓的是送的 不用擔心 沒什麼問題的 很多都這樣 7樓的使用權實際上也是屬於你的

Ⅶ 頂樓獨立躍層(獨戶門進入)開發商送的露台是公共產權嗎,五樓一個露台,六樓兩個露台

是樓頂那個露天平台么?屬於公共區域,但是歸你使用。

露台不計面積,也沒有產權,僅僅是供你使用

Ⅷ 頂層露台的使用權和所有權

那這個露台的使用權就屬於購買頂層套房的住戶咯? ------對
如果其他業主的合同沒有這條,那這條還有效么?--------無效

而露台就在套房二層的房間外,對於頂層使用不方便啊,沒有用啊.不如就賣給二層了.
一戶一車位,
1是說這個車位的是要花錢買的.排號時是第一位的.如果不買,會通知你是否可以賣給別人.經你同意後,就可以賣給別人了.
2如果不花錢是送的.你沒有車時,別人有兩台車.也會花錢買的.但這錢可能歸你.

Ⅸ 10層的小高層,頂樓為躍層,無產權,屬公共平台嗎

在不影響公共持續的情況都是合法的,頂樓住戶搭個什麼的我覺得也正常!也算合理利用資源吧還可防止他人上天台發生意外!個人意見

Ⅹ 頂樓露台使用權歸誰

居民樓屋頂屬於公共面積,頂層居民無權私自處置,使用權歸本單元樓全體住戶。

曾引起轟動的人濟山莊「空中別墅」,樓頂竟然又見綠。北京晨報記者探訪發現,曾經拆除干凈的違建屋頂上,一側樓頂已經被綠色植物覆蓋得嚴嚴實實。樓下住戶對此頗有微詞,認為屋主張必清「不老實」,總想著在樓頂上「耍花樣」。對此,海淀區園林綠化局綠化科工作人員表示,居民樓屋頂屬於公共面積,頂層居民無權私自處置。

(10)頂樓躍層專屬使用權擴展閱讀:

頂樓住戶違建陽光房個個喊冤,「買來權利」無效。

青山一小區的開發商則表示,簽訂協議的時候已經和業主們約定,在使用露台時,不得出現任何違法違規的行為;他認為自身的提醒義務已經盡到。不過,雙方的理解顯然出現了偏差,幾名業主均認為,開發商的承諾令他們誤解了自己的權利,違建行為實屬不知情,他們也為此損失了平均4萬元的費用。

對此,湖北誠明律師律師林穎解釋,且不說建陽光房的行為違反了《武漢市城市綜合管理條例》,這份「獨享露台」協議本身也是無效的。根據《物權法》第七十條,住宅樓的露台屬於業主共有部分,它的使用和管理權應當為全體業主所有,而不應該為某一戶獨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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