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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出讓使用權

發布時間: 2021-02-13 21:20:08

1. 土地使用權的出讓方式有幾種

2. 土地使用權出讓必須符合什麼條件

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按照出讓合同約定已經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二)按照出讓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屬於房屋建設工程的,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屬於成片開發土地的,形成工業用地或者其他建設用地條件。
轉讓房地產時房屋已經建成的,還應當持有房屋所有權證書商品房預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2)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3按提供預售的商品房計算,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並已經確定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4)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辦理預售登記,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
商品房預售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預售合同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登記備案。商品房預售所得款項,必須用於有關的工程建設。

3. 房產證上的;土地使用權類型為「出讓」是什麼意思

房產證上的「私抄有」不是襲指土地,而是說房產的性質;出讓是指土地的性質。

你的房產證上的土地使用權類型為「出讓」對以後使用影響不大,只要國家不征地,就不會有太大的變化。

4. 土地使用權類型有哪些

土地使用類型只有土地劃撥和土地出讓兩種形式。

1、劃撥土地使用權

劃撥土地使用權是指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後,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或者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後無償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由此可見,劃撥土地使用權有兩種基本形式。

(1)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後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這種劃撥土地使用權有兩個顯著特徵:一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權必須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二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權必須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

(2)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後,土地使用者無償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這種劃撥土地使用權也有兩個顯著特徵:一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權必須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二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權是無償的,也就是說無須繳納任何費用、支付任何經濟上的代價。

2、出讓土地使用權

出讓土地使用權是指國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 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後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取得出讓土地使用權有以下幾個特徵:

(1)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是有償的。土地使用者取得一定年限內的土地使用權應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國家憑借土地所有權取得的土地經濟效益,表現為一定年期內的地租,一般以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一定數額的貨幣為表現形式。

(2)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是有期限的。 土地使用者享有土地使用權的期限以出讓年限為限。出讓年限由出讓合同約定,但不得超過法律限定的最高年限。

(3)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是一種物權。土地使用權出讓是以土地所有權與土地使用權分離為基礎的。

土地使用權出讓後,在出讓期限內受讓人實際享有對土地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其使用權在使用年限內可以依法轉讓、出租、抵押或者用於其他經濟活動,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形式有三種,即協議出讓、招標出讓和拍賣出讓。

土地徵收是指國家為了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據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批准許可權,並依法給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農民補償後,將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變為國有土地的行為。土地徵收指國家依據公共利益的理由,強製取得民事主體土地所有權的行為。我國土地徵收的前提是為公共利益。

(4)土地出讓使用權擴展閱讀:

根據《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辦法》第六條規定,符合下列條件的,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批准,其土地使用權可以轉讓、出租、抵押:

(一)土地使用者為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

(二)領有國有土地使用證;

(三)具有合法的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產權證明;

(四)依照《條例》和本辦法規定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向當地市、縣人民政府交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者以轉讓、出租、抵押所獲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第七條規定,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單獨或者隨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轉移給他人的行為。

原擁有土地使用權的一方稱為轉讓人,接受土地使用權的一方稱為受讓人。

第八條規定,土地使用權轉讓的方式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等。

出售是指轉讓人以土地使用權作為交易條件,取得一定收益的行為。

交換是指土地使用者之間互相轉移土地使用權的行為。

贈與是指轉讓人將土地使用權無償轉移給受讓人的行為。

5. 土地使用權出讓有哪幾種方式

國有土地使用復權出讓可以採製取拍賣、招標或者雙方協議的方式。商業、旅遊、娛樂和豪華住宅用地,有條件的必須採取拍賣、招標方式;沒有條件的,可採用雙方協議的方式,但協議的方式出讓的土地價格不得低於國家所規定的最低價。
1、招標方式。招標出讓是指土地所有者(出讓人)向多方土地使用者(投標者)發出投標邀請,通過各投標者設計標書的競爭,來確定土地使用權受讓人的方式。招標出讓方式的特點是有利於公平競爭,適用於需要優先土地布局、重大工程的較大地塊的出讓。
2、拍賣方式。拍賣出讓是按指定時間、地點,在公開場所出讓方用叫價的方法將土地使用權拍賣給出價最高者(競買人)。它的特點是有利於公平競爭,適用於區位條件好,交通便利的鬧市區,土地利用上有較大靈活性的地塊的出讓。
3、協議出讓。協議出讓指政府作為土地所有者(出讓方)與選定的受讓方磋商用地條件及價款,達成協議並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有償出讓土地使用權的行為。特點是自由度大,不利於公平競爭。適用於公共福利事業和非盈利性的社會團體、機關單位用地和某些特殊用地。

6. 土地使用權分幾種有什麼區別

1、按是否交出讓金(即用地性質)劃分為二類:出讓地(已交了土地出讓金)和專劃撥地(沒交土地出讓金)屬兩類土地使用權證,這是最基本的分類.

2、按建房性質(使用性質)分:有住宅用地、商業用地、行政辦公用、旅遊用地、綜合用地等。規定什麼用途就只能建什麼樣的房,而使用性質不同,土地出讓的期限也不一樣,如住宅為70年,而商業只50年。

7. 請問:房產證上的;土地使用權類型為「出讓」是什麼意思

房產證上的「私有」不是指土地,而是說房產的性質;出讓是指土地的性質;
你的房產證上的土地使用權類型為「出讓」對以後使用影響不大,只要國家不征地,就不會有太大的變化

8. 「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是什麼意思

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方式有劃撥和出讓兩種,出讓分協議出讓、招標出讓、掛牌出讓和拍賣出讓四種。出讓是國家作為土地所有權人將土地使用權從土地所有權中分離出來,與受讓人簽訂土地出讓合同,收取土地出讓金,授予一定年限土地使用權利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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