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宅基使用權繼承能公正嗎
Ⅰ 宅基地可以做遺囑公證繼承使用權嗎
土地法 第六十二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回自治答區、直轄市規定的標准。
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宅基地是依法使用,是縣政府審批、批准,與繼承沒有關系。
Ⅱ 宅基地的使用權能否繼承
農村居民所使用的宅基地權屬是歸村集體所有,村民僅享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宅基地不屬於公民的私有財產,因而不發生繼承問題。然而房屋等不動產是建築在宅基地之上的,房屋是屬於居民自己所有的,因此遵循「房地不分離」的原則,凡是房屋產權合法繼承的,宅基地的使用權也隨之轉移。
Ⅲ 宅基地繼承可以做公證的嗎
你好,宅基地使用權不能繼承,所以做不了公證,但是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做遺囑公證。
Ⅳ 繼承農村宅基地需要公證嗎
需要的。農村房產沒有產權證書,無法辦理公證手續,但可以和繼父和母親簽訂遺囑,約定宅基地上的房產由您建設,由您繼承即可。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十六條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自一九八五年十月一日起施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為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的繼承權,制定本法。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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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九條 繼承權男女平等。
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十一條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Ⅳ 農村宅基地的使用權能否繼承
農村宅基地所有權是歸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所有不論是在什麼樣的情況宅基地所有權都是不能繼承的。宅基地使用權是歸農村居民所有的,那麼宅基地使用權可以繼承嗎?小編會在下文中為您做一個詳細的介紹。
宅基地使用權能否繼承?
宅基地屬於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宅基的地使用權不屬於被繼承人遺留下的合法財產,不能被繼承。
《憲法》第10條的規定:農村與城市的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於集體所有。
《土地管理法》第八條規定: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第六十二條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准。
根據以上規定,宅基地所有權屬於集體所有,宅基地使用權由村民按戶所有,宅基地的面積受到嚴格限制。
宅基地使用權繼承後能否買賣?
根據我國《物權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實踐的指導》規定,我國農村宅基地的買賣是被允許的,但又有諸多的限制條件。具體的買賣效力如下:
1、宅基地使用權不得單獨轉讓,有下列轉讓情況之一,應認定無效:
(1)城鎮居民購買;
(2)法人或其他組織購買;
(3)轉讓人未經集體組織批准;
(4)向集體組織成員以外的人轉讓;
(5)受讓人已有住房,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條件。
2、宅基地使用權的轉讓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轉讓人擁有二處以上的農村住房(含宅基地);
(2)同一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轉讓;
(3)受讓人沒有住房和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權分配條件;
(4)轉讓行為徵得集體組織同意;
(5)宅基地使用權不得單獨轉讓,地隨房一並轉讓。
不管是宅基地所有權還是宅基地使用權都是不能當做遺產繼承的。但對於在宅基地上修建的房屋而言,則是可以當做遺產繼承的。我國農村宅基地的買賣是被允許的,但又有諸多的限制條件。所以買賣宅基地的時候要注意,不要讓自己吃虧。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7-03-29,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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Ⅵ 怎樣辦理農村宅基地上的房屋繼承公證
文/張景華 農村宅基地上的房屋繼承相對城鎮房屋的繼承麻煩些。 可以兩種方案解決:一種是繼承人之間對遺產繼承權及繼承份額存在爭議,無法協商解決的。可以繼承糾紛向法院起訴,根據法院民事調解書或判決書來辦理房屋繼承及變更土地使用權人。另一種是繼承人之間對遺產繼承權及繼承份額協商一致,繼承人應當共同到不動產(房屋)所在地公證機構辦理繼承公證。下面僅談談農村房屋繼承公證。 首先要區別所繼承的農村房屋是家庭共有還是夫妻共有,再要看是原始取得還是繼受取得。申請人除了向公證處提交集體土地使用證外,申請人還要向公證處提供建房審批表。所有繼承人應當共同向公證處提出申請。根據我國繼承法,第一順序繼承人是父母、配偶、子女。農村過去收養子女的情況很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實施以後要按收養法辦理收養登記,收養法實施前成立的事實收養關系,主要以當時遷移戶口來確認收養關系成立。在我縣各姓氏的宗族譜較齊全,族譜里如收養之類的表況一般均有記錄,可以提供給公證處作為參考。此外還要向公證處提供村(居)關於被繼承人的死亡、親屬關系證明、房屋現狀照片等。依據不同的繼承情況,公證處還會要求申請人提供其他證明材料。申請人申請辦理農村房屋繼承筆者建議,最好由宅基地所在村的農村戶口繼承人繼承比較合適,在變更登記宅基地使用證時符合政策規定。而且繼承人可以申請審批拆屋建屋手續,如果是非宅基地所在村的繼承人繼承,土地使用證雖可變更登記至繼承人名下,但今後申請建房時,符合審批條件的可以審批,不符合審批條件的就無法批准。因為目前宅基地只允許本村民組織成員使用,一旦房屋拆除後,土地使用權由集體收回。但如果繼承人是非宅基地所在村村民,即繼承人是居民戶或外村村民,被繼承人的房屋仍然可以合法繼承。另外再談一下關於有關繼承又有贈送的問題。 現實中往往是夫妻共有農村房屋,夫妻一方死亡。這時發生部分繼承,而部分要贈送的情況,這時,他們其中一個子女要求繼承。但要同時滿足下列條件可以公證:一、子女戶籍是宅基地所在村;二、無房,結婚成家,符合建房審批條件;三、健在一方配偶同意,將自己的一半產權房屋贈與給子女;四、其餘一半房屋按法定繼承辦理且繼承人,受贈與人為同一個子女,其他繼承人放棄繼承權;五、宅基地使用權可以變更登記至繼承人名下。否則,不能辦理房屋贈與公證。
Ⅶ 農村宅基地的使用權繼承問題
宅基地以戶為單位,不是以人為單位。
像這種情況,你家可以要求分戶,然後以自己家的名義申請獨立的宅基地。
此外,你爺爺沒有土地所有權,土地都是屬於集體所有的,所以不存在繼承的問題。
Ⅷ 宅基地的使用權能繼承嗎
父母的宅基地不是遺產,不可直接繼承。
1、宅基地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管理法規定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
2、宅基地使用權具有無償性、人身依附性及保障性,是一項特殊的用益物權,屬於依法不能作為遺產的「特殊的財產」;
3、宅基地使用權是家庭共同共有財產,在以戶為單位的家庭關系存續期間,家庭成員不得請求分割宅基地使用權,家庭個別成員的死亡,並不必然導致戶的消滅,也就不會產生宅基地使用權的分割問題,無法形成死亡人對宅基地使用權的個人份額,自然談不上個人財產,不能作為遺產繼承;
(8)農村宅基使用權繼承能公正嗎擴展閱讀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條規定:「城市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於集體所有。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佔、買賣、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
這一規定充分說明,我國實行土地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和集體所有。任何組織或個人只能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不可能取得所有權,所以也就不存在所有權的繼承問題。農民作為經濟組織的成員,対於宅基地擁有的是用益物權,即使用和收益的權利(自用或者出租),其處分宅基地使用權的行為屬於無權處分(買賣和繼承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