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土地使用權徵收補償
Ⅰ 國有土地上的房屋拆遷補償包括土地使用權嗎
國有土地不存在徵收,土地徵收是指把集體土地徵收為國有。某人在取得國有土地上房屋時,對土地使用權也付出了代價,因此,在徵收國有土地上房屋時,對被徵收房地產的價值評估包括了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兩個部分。所以,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是對房屋與土地同時補償,而不是分別補償。
Ⅱ 國有土地使用權徵收有哪些補償
土地補償費是指因國抄家徵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對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的補償。按照我國現行法律規定,徵收土地補償包括青苗、地上物補償費、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根據《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和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文件精神,土地補償費的主要部分要給被征地農民,為此,全國各省、直轄市、自治區先後制定了本省、市、區土地補償費的分配比例。
Ⅲ 國有土地使用權拆遷補償的法律依據都有哪些
國家徵收集體土地的法律依據主要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八條城市市區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第九條國有土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確定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第十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第十一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所有權。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用於非農業建設的,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建設用地使用權。
第十三條依法登記的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四十五條徵收下列土地的,由國務院批准:
(一)基本農田(二)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35公頃的(三)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
徵收前款規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報國務院備案。徵收農用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先行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其中,經國務院批准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征地審批;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許可權內批准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征地審批,超過征地批准許可權的,應當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另行辦理征地審批。
第四十八條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公告,並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
第四十九條 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將徵收土地的補償費用的收支狀況向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公布,接受監督。
禁止侵佔、挪用被徵用土地單位的征地補償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
第五十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從事開發經營,興辦企業。
第七十八條無權批准徵收、使用土地的單位或者個人非法批准佔用土地的,超越批准許可權非法批准佔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違反法律規定的程序批准佔用、徵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無效,對非法批准徵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應當收回,有關當事人拒不歸還的,以非法佔用土地論處。
非法批准徵用、使用土地,對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十九條侵佔、挪用被徵收土地單位的征地補償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四十二條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可以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
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費用,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
徵收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應當依法給予拆遷補償,維護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徵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徵收人的居住條件。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徵收補償費等費用。
第一百三十二條承包地被徵收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有權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獲得相應補償。
Ⅳ 房屋徵收涉及收回出讓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如何支付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條 國家對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在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前不收回;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並根據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實際年限和開發土地的實際情況給予相應的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報經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
(一)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為實施城市規劃進行舊城區改建,需要調整使用土地的;
(三)土地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申請續期未獲批準的;
(四)因單位撤銷、遷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劃撥的國有土地的;
(五)公路、鐵路、機場、礦場等經核准報廢的。
依照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的規定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對土地使用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房地產估價規范》
6.7 征地和房屋拆遷補償估價
6.7.1 征地和房屋拆遷補償估價,分為徵用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補償估價(簡稱征地估價)和拆遷城市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及其附屬物的補償估價(簡稱拆遷估價)。
6.7.2 征地估價,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以及當地制定的實施辦法和其他有關規定進行。
6.7.3 拆遷估價,應依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以及當地制定的實施細則和其他有關規定進行。
6.7.4 依照規定,拆除違章建築、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給予適當補償。
6.7.5 實行作價補償的,可根據當地政府確定公布的房屋重置價格扣除土地價格後結合建築物成新估價。
6.7.6 依法以有償出讓、轉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拆遷其地上房屋時,對該土地使用權如果視為提前收回處理,則應在拆遷補償估價中包括土地使用權的補償估價。此種土地使用權補償估價,應根據該土地使用權的剩餘年限所對應的正常市場價格進行
據此,依據上述法律規定,房屋徵收涉及收回出讓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權人有權獲得下列補償:一、剩餘年限的土地使用權市場評估價,二、剩餘年限的土地出讓金。一般情況下,被徵收房屋的市場評估價應包含土地使用權的補償。北方土地拆遷維權網
Ⅳ 國有土地使用權法律規定怎麼補償
土地補償費是指因國家徵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對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的補償。回按照我國現行法律規定,徵收答土地補償包括青苗、地上物補償費、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根據《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和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文件精神,土地補償費的主要部分要給被征地農民,為此,全國各省、直轄市、自治區先後制定了本省、市、區土地補償費的分配比例。
Ⅵ 國有土地房屋拆遷土地如何補償
國有土地房屋拆遷土地須根據國務院第590號令的規定給予補償。
1、第二條: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徵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徵收人)給予公平補償。
2、第三條:房屋徵收與補償應當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結果公開的原則。
3、第四條: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徵收部門(以下稱房屋徵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
4、第十七條: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1)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2)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3)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6)國有土地使用權徵收補償擴展閱讀
實施國有土地房屋拆遷土地補償的好處:
過去,多數情況下由拆遷人即開發商向當地建設主管部門申請拆遷許可,獲批後由開發商實施拆遷。而成為拆遷主體的開發商,為了追求利潤,往往盡可能壓縮拆遷補償標准,並且把拆遷負擔轉嫁到房價里。
《徵收補償條例》規定,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為徵收與補償主體。政府可以確定房屋徵收部門負責組織進行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並規定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採取暴力、威脅或者中斷供水、供熱、供氣。
Ⅶ 國有土地徵收與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是分別補償嗎
按照徵收補償條例的規定,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徵收不得低於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值。一般來講,市場價值包含建築物及其基底佔地的土地使用權兩部分內容,尤其是住宅性質房屋。
所以,對於上有建築物的國有土地,是將建築物與土地一起補償的,對於其上無建築物的土地,單純補償土地使用權價值。
舉個例子,一戶民居、200㎡國有土地要被徵收,其中80㎡用於建設住宅,補償價為4000元/㎡(即指連房子帶地的平米單價),剩餘部分無建築物的土地120㎡,補償價為1000元/㎡(單純土地使用權的補償)。
(7)國有土地使用權徵收補償擴展閱讀: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一條為了規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
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徵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徵收人)給予公平補償。
第三條房屋徵收與補償應當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結果公開的原則。
第四條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徵收部門(以下稱房屋徵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五條房屋徵收部門可以委託房屋徵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徵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房屋徵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