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確定使用權的國有土地
① 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掛牌出讓成交確認書,但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未簽訂,能否確認土地使用權
基本可以確定。
辦理土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程序
一、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令第11號《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等法律、法規,進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
二、適用范圍
商業、旅遊、娛樂和商品住宅等各類經營性用地,必須以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出讓。
前款規定以外用途的土地的供地計劃公布後,同一宗地有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也應當採用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出讓。
三、投標申請人、競買申請人應提交的資料
1、投標、競買申請書;
2、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3、法定代表人證明書;
4、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競買人為個人的只須提供身份證復印件);
5、履約保證金。
四、招標拍賣掛牌公告應包括的內容
1、出讓人的名稱和地址;
2、出讓宗地的位置、現狀、面積、使用年限、用途、規劃設計要求;
3、投標人、競買人的資格要求及申請取得投標、競買資格的辦法;
4、索取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文件的時間、地點及方式;
5、招標拍賣掛牌時間、地點、投標掛牌期限、投標和競價方式等;
6、確定中標人、競得人的標准和方法;
7、投標、競買保證金;
8、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項。
五、投標、開標的程序
1、投標人在投標截止時間前將標書投入標箱。招標公告允許郵寄標書的,投標人可以郵寄,但出讓人在投標截止時間前收到的方為有效。
標書投入標箱後,不可撤回。投標人應對標書和有關書面承諾承擔責任。
2、出讓人按照招標公告規定的時間、地點開標,邀請所有投標人參加。由投標人或者其推選的代表檢查標箱的密封情況,當眾開啟標箱,宣布投標人名稱、投標價格和投標文件的主要內容。投標人少於三人的,出讓人應當依照規定重新招標。
3、評標小組進行評標。評標小組由出讓人代表、有關專家組成,成員人數為五人以上的單數。
評標小組可以要求投標人對投標文件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者說明,但是澄清或者說明不得超出投標文件的范圍或者改變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評標小組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確定的評標標准和方法,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
4、招標人根據評標結果,確定中標人。
六、拍賣會的程序
1、主持人點算競買人;
2、主持人介紹拍賣宗地的位置、面積、用途、使用年限、規劃要求和其他有關事項;
3、主持人宣布起叫價和增價規則及增價幅度。沒有底價的,應當明確提示;
4、主持人報出起叫價;
5、競買人舉牌應價或者報價;
6、主持人確定該應價後繼續競價;
7、主持人連續三次宣布同一應價而沒有再應價的,主持人落槌表示拍賣成交;
8、主持人宣布最高應價者為競得人。
七、掛牌出讓土地的程序
1、在掛牌公告規定的掛牌起始日,出讓人將掛牌宗地的位置、面積、用途、使用年限、規劃要求、起始價、增價規則及增價幅度等,在掛牌公告規定的土地交易場所掛牌公布;
2、符合條件的競買人填寫報價單報價;
3、出讓人確認該報價後,更新顯示掛牌價格;
4、出讓人繼續接受新的報價;
5、出讓人在掛牌公告規定的掛牌截止時間確定競得人。
八、投標競買成功後應辦理的手續
1、以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確定中標人、競得人後,出讓人應當與中標人、競得人簽訂成交確認書。
2、中標人、競得人應當按照成交確認書約定的時間,與出讓人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3、受讓人依照《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約定付清全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後,應當依法申請辦理土地登記,領取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
② 國有出讓土地使用權是否可以抵押
下列國有土地可抄以抵襲押:
(一)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單獨抵押;
(二)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其地上的房屋等建築物抵押時,該房屋等建築物佔用范圍內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
(三)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其地上的房屋等建築物抵押時,該房屋等建築物佔用范圍內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
下列國有土地不得抵押:
(一)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不得單獨抵押;
(二)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國有土地;
(三)被依法查封的國有土地;
(四)未確定使用權的國有土地。
③ 未確定使用權的河灘是屬國有還是集體所有
我認為自己身在國家的每一寸土地,河流都屬於國家資源。
④ 開墾荒地的所有權歸誰問題
我國的所有土地,所有權都歸國家和集體所有。但是,如果當地政策鼓勵版開荒,那麼,開墾荒地的權土地使用權歸開荒者所有,即可以使用土地,需要注意的是,此處是土地使用權,不是土地所有權。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條 開發未確定使用權的國有荒山、荒地、荒灘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確定給開發單位或者個人長期使用。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一條 農民集體連續使用其他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已滿二十年的,應視為現使用者所有;連續使用不滿二十年,或者雖滿二十年但在二十年期滿之前所有者曾向現使用者或有關部門提出歸還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具體情況確定土地所有權。
(4)未確定使用權的國有土地擴展閱讀
開墾荒地使用年限:
《國土地管理法實施細則》第17條規定:開發未確定土地使用權的國有荒山、荒地、荒灘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或者漁業生產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確定給開發單位或者個人長期使用,使用期限最長不得超過50年。 正常合法的開墾荒地,可以使用50年!
參考資料
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⑤ 農民開墾荒地歸使用權歸農民所有有哪些法律依據
《中華抄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襲第四十條規定:開發未確定使用權的國有荒山、荒地、荒灘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確定給開發單位或者個人長期使用。
⑥ 國有土地使用權是如何確定的
(1)土地使用者經國家依法劃撥、出讓或新中國成立初期接收、沿用,或通過依內法轉讓、繼承、接容受地上建築物等方式使用國有土地的,可確定其國有土地使用權。(2)實行土地公有制之前,通過購買房屋或土地及租賃土地方式使用私有的土地,土地轉為國有後迄今仍繼續使用的,可確定現使用者的國有土地使用權。(3)因原房屋拆除、改建或自然坍塌等原因,已經變更了實際土地使用者的,經依法審核批准,可將土地使用權確定給實際土地使用者;空地及房屋坍塌或拆除後兩年以上仍未恢復使用的土地,由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4)未按規定用途使用的國有土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收回重新安排使用,或者按有關規定處理後確定使用權。(5)1987年1月《土地管理法》施行之前重復劃撥或重復徵用的土地,可按目前實際使用情況或者根據最後一次劃撥或徵用文件確定使用權。(6)以土地使用權為條件與其他單位或個人合建房屋的,根據批准文件、合建協議或者投資數額確定土地使用權,但1982年《國家建設徵用土地條例》公布後合建的,應依法辦理土地轉讓手續後再確定土地使用權。
⑦ 撤銷土地使用權證的法律依據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五條單位和個人依法使用的國有土地,由回土地使用者向答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確認使用權。其中,中央國家機關使用的國有土地的登記發證,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具體登記發證法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等有關部門制定。未確定使用權的國有土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造冊,負責保護管理。
⑧ 國有土地使用證辦理依據什麼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來土地管理法源實施條例》
第五條
單位和個人依法使用的國有土地,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
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
確認使用權。其中,中央國家機關使用的國有土地的登記發證,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
責,具體登記發證辦法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等有關部門制定。
未確定使用權的國有土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造冊,負責保護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