散夥以後公司的所有權歸誰所有
① 公司解散或分裂,原公司名稱歸誰所有
公司的名稱屬於 公司的無形資產。協商不成,可以請資產評估機構作價評估。然後按照比例分享其價值。繼續使用的一方 應給另一方一定的經濟補償。
② 公司解散了域名所有權歸誰
既然是你個人名字注冊的,那麼域名當然是你的.
如果你想一直保存這個域名的所有權,那麼記得按時繳納年租費用就行了.
③ 最終所有權歸誰所有
在法人財產制度中,財產終極所有權即出資者所有權,在一定條件下表現為出資者擁有股權,並且能運用股東權利影響企業行為,而不能對法人財產中屬於自己的部分進行支配,也不能直接干預企業的經濟活動。
④ 怎麼確定所有權歸誰所有
我國土地所有權分為國家土地所有權和集體土地所有權,自然人不能成為土地所有權的主體。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國家土地所有權的統一和唯一的主體,由其代表全體人民對國有土地享有獨占性支配的權利。在我國《憲法》、《民法通則》、《土地管理法》等法律中,對國家土地所有權作了明確規定。《土地管理法》第8條規定:「城市市區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
集體土地所有權是由各個獨立的集體組織享有的對其所有的土地的獨占性支配權利。根據我國《土地管理法》第8條的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土地,是指除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集體所有的土地主要是耕地及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還包括法律規定集體所有的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土地。至於法律沒有規定為集體所有的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土地,則屬於國家所有。
集體土地所有權的主體,即享有土地所有權的集體組織,根據《民法通則》第74條、《土地管理法》第10條的規定,有以下3類:(1)村農民集體,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對土地進行經營、管理;(2)如果村范圍內的土地已經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3)土地已經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⑤ 企業承包出去後的最終所有權歸誰
產權人
⑥ 所有權屬於誰,是分配給周邊公司了嗎
應該是屬於公司的吧
⑦ 公司股權歸屬權問題
這的確是個比較涉及專業知識和有些難度的問題。根據我國公司法的法律規定、理論和實踐,一家公司(這里以「有限責任公司」為例)注冊成立後,公司的注冊股東即成為公司法人財產權的所有者,在公司財務處理上被稱為「所有者」,其所享有的財產權益被稱為「所有者權益」。公司股東依據其出資額所佔公司全部出資的比例分享「所有者權益」。而所有者權益實際上等同於公司的全部資產減除全部負債後所剩餘的資產,即凈資產。
在實踐中,股東成立公司時的初始實際出資額並不等於公司運營一段時間後所形成的所有者權益額。在公司盈利情況下,後者必定要大於前者,即股東的初始出資得到的增值,其依據出資額比例所享有的權益變大了;但在公司出現虧損的情況下,股東的初始出資應當會大於所有者權益額,在這種情況下,公司的所有者權益額實際為負數。
理解了這兩個概念,就能明白公司成立運營一段時間後的資本運作規范和其背後的道理。以你舉的例子為例,你自己成立了公司,後來被其他投資人看中,他追加比你的初始投資額高得多的巨額投資進來,就會產生與這兩個概念相關的問題。
從表面上看,追加投資額遠高於初始出資額,公司原股東的持股比例似乎要被後加入的股東全部吃掉,但實際上不是這樣。這是因為,後追加的投資並不是直接作為公司的注冊資本增加額注入公司的,而是用於購買原股東所持有的股份額。也就是說,投資人投入1000萬的話,他實際購買的可能是原始股東所轉讓的其所持有的公司10%的股份,購買後這個投資人佔有了公司10%的股比,而出讓股份的那個股東其所持有的公司股比則相應的減少了10%。但這10%的股份額是有償出讓的,其代價根據雙方協商,可能是1000萬元。那麼這1000萬到哪裡去了呢?
實際上至少有兩種途徑,在上述例子里,他應當是直接進入了出讓股東的腰包,變成了股東的股權轉讓所得,因而與公司已經沒有了關系。
還有一種途徑,就是普遍實踐的,在進入公司前,公司先作出增加註冊資本的安排,將公司的注冊資本增加到一定的數額,由投資人認購,然後算作公司的資產,由全體股東享有權益。可見,只有在第二種情況下,才會涉及到原始股東的股份比例與後加入股東的股份比例如何調整的問題。在這種情況下,得先計算公式現有注冊資本一個單個的份額對應的所有者權益額是多少,得出的即是一個股份額的實際價值。這個價值在公司盈利的情況下一定是正值,這里假設一個份額值10元,那麼投資人後加入時可能依這個值作為計算其購買新增資本的代價。如果公司新增注冊資本100萬,那麼要購買這100萬資本份額後加入股東就得實際支付1000萬的代價,也就是說,投資人以1000萬的出資實際只能獲得100萬的股份所佔公司全部股份的比例。
設公司原有注冊資本為900萬,那麼新增100萬注冊資本後,全部注冊資本額就變成了1000萬。後加入股東所持有的公司股比就應當是10%。可見,他出價1000萬實際購得了公司10%的股比。而原始股東沒花一分錢,但其持股比例由原來的100%變成了90%。
就這樣,新公司的股權歸屬確定下來了。而追加投資就變成了公司的資產,有全體股東享有所有者權益。
⑧ 關於合資公司散夥,公司名稱是屬於注冊人還是公司所有。
如果「該獨資人」在「變為多個股東的合資公司」時,以「公司名稱」作為無形資產入股,或者股東會議文件中未作說明,則該「公司名稱」屬於「多個股東的合資公司」所有;否則,「公司名稱」是屬於注冊人所有。
⑨ 急!兩人合夥做生意,散夥了,現有資金與所有者權益如何分配!在線等高人指點!
現金賬面余額是不是實際庫存現金?如果是在誰的手中?虧損1元為什麼是乙方向甲方拿回0.5元而不是甲方向乙方拿回?應收應付款應該是兩人平分,為什麼單歸乙方所有?這些沒有表述清楚。
⑩ 請問有限責任公司所有權是歸誰詳細.....
1、51%和100%的控股權沒有太大區別,都是你說得算,但達到100%後位一人公司,最低注冊資本內為10萬。
2、沒有太大區別,相容對和絕對的問題,只不過你有51%的股權就霸道的話,不利於公司的穩定發展。
3、在出資合同中聲明不行,法律效力不強,可以在公司章程中寫明。
4、可以享受分紅,但兩年內要交足,否則承擔法律責任,但大多數股東不會同意,一般會和你有一個私下的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