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版權產權 » 司法拍賣的房屋所有權來源

司法拍賣的房屋所有權來源

發布時間: 2021-02-13 18:26:16

① 法院拍賣的房子的產權可以2人共有嗎

1,法院拍賣的房產,不限制房屋共有權人數。
2,經拍賣取得房屋所有權後,回所有權人可以通過贈與、買賣的方答式與他人共同所有房屋所有權。
3,共有產權人應當到房屋所在地房產管理部門辦理產權登記,否則不發生法律效力。
4,《物權法》規定:
第九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九條 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② 法院拍賣房子出具了裁定書房子所有權是否轉移

法律上房子所有權轉移以房產辦理過戶完成為轉移條件。
裁定書只是法院判決的證明。

③ 被法院拍賣的房子,發生法律效力了,原產權還有效嗎

被法院執行拍賣的房子,在發生法律效應後,原房屋產權就已經失效了,現在的房屋產權是競拍者擁有。

④ 法院拍賣的房子 產權可以2人共有嗎

1,法抄院拍賣的房產,不限制房屋共有權襲人數。
2,經拍賣取得房屋所有權後,所有權人可以通過贈與、買賣的方式與他人共同所有房屋所有權。
3,共有產權人應當到房屋所在地房產管理部門辦理產權登記,否則不發生法律效力。
4,《物權法》規定:
第九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九條 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⑤ 跟法院拍賣的房子產權證那些有保障嗎

法院拍賣的房子能買,但是要注意以下幾類風險,如果風險過大,建議謹慎決定是否參與競買。
一、房屋所有權證的辦理難以確定
因為開發商在樓盤開發時需要在規劃、住建、國土等政府主管部門拿到相應的審批文件,而法院在執行相關案件時很難准確、及時地提供與房產證辦理的信息,因此就會導致拍賣房屋的所有權證書辦理會出現問題。
如何判斷是否會出現這樣的風險:要看該房屋在拍賣前的所有權狀況,如果該房屋在法院查封前屬於合法登記的房產且產權手續齊備,則可依據法院的協助執行通知書辦理房屋所有權證。
那麼,如果該房屋在法院查封之前沒有辦理產權證或初始產權登記,且沒有辦理的原因是原所有權人存在違法行為或不具備產權登記的條件,相關政府主管部門不予登記的,這種情況購買查封的房屋是沒法辦理房屋所有權證書的。但如果原所有權人不能辦理產權登記的情況,只因不具備主管機關要求的條件而無法辦理,那麼條件具備後或法院通過強制執行使之能辦理所有權登記手續的,購房人也可以辦理房屋所有權。
二、房屋質量沒保障
因為在法院委託拍賣機構進行拍賣時,通常只是對明顯的瑕疵進行簡單描述,對於房屋存在的其他隱秘或暫時不能顯現的質量問題都不會體現。因此,即便進行了現場查勘,也會存在相應的質量瑕疵風險。
一般來說,如果因為開發商資金鏈斷裂延期交房,這種房屋經常會因為在施工時偷工減料,開發商使用的建築材料以次充好,導致存在質量瑕疵。但因為這些房子還沒有經過長期實際居住使用,因此無法發現隱蔽問題。並且這些問題很難通過訴訟解決。因為法院一般會認為,房屋原所有人在拍賣前只要告知拍賣公司房屋存在某種瑕疵情況,拍賣公司又將這一情況如實告知競買人,並聲明僅以房屋現狀拍賣,就視為均已依法履行了瑕疵告知義務。競買人對所競買的物品負有謹慎的注意義務,應對拍賣標的物了解清楚後參與競買,所以只要實際參與了,法院就會推定自願接受這種現實,因此通常情況下,不會支持競買人的訴求。
三、法律規定的執行回轉
《民事訴訟法》規定「執行完畢後,據以執行的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確有錯誤,被人民法院撤銷的,對已被執行的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責令取得財產的人返還;拒不返還的,強制執行。」這一規定,就是我們所說的執行回轉,法院錯判後,可以依據該規定執行。
通俗地講,「執行回轉」即是在執行程序結束後,原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經過法定程序被撤銷,以至於取得財產的一方當事人喪失了取得的合法依據,法院重新採取執行措施,將已經執行的財產退還給原被執行人,恢復到執行程序開始前的狀態的情形。
如何對抗執行回轉: 應該適用善意取得制度來與之相抗衡,法律基本的價值取向應當是保障交易安全,《物權法》設立了善意取得制度。出賣人或者為他人設立擔保物權的人,是無權處分人,買受人及取得擔保物權人是善意(不知情且無過失)的當事人時,則可善意取得房產的所有權或者擔保物權。因此,為了保障交易安全,最大限度保護通過拍賣取得房產的當事人利益,法律應該賦予善意取得對抗執行回轉的效力。同時,因錯判遭受損失者,應該通過司法途徑獲得賠償。
這種執行回轉的情況雖然並不多見,但對競拍人的損害卻是巨大的。因為目前,在這種情況下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可以通過善意取得制度來進行救濟,所以最現實的辦法可能就是選擇與相關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做出一定讓步了。
四、購房成本風險
這裡面通常包含兩方面,一是拍賣的房產不接受貸款,競拍人必須一次性支付。二是實際購房成本加上拍賣傭金可能要高於相同戶型、面積的房屋。與市場上的一般二手房交易不同,拍賣房的交易過程中涉及到兩個重要費用,一是拍賣保證金,二是拍賣成交後需支付給拍賣公司的傭金。
其中保證金是競拍人參與競拍的「過路費」,競拍人應在拍賣會舉行前若干天將保證金打入專門賬戶,並憑借保證金收據到拍賣公司辦理報名競買手續。
拍賣成交後,競拍人的保證金沖抵購房款,如未成交拍賣結束後將退還保證金。競拍成功後,競拍人除了要繳納二手房交易中涉及的相關稅費外,還要根據具體成交金額,支付給拍賣公司一定比例的傭金。傭金比例一般為房價總額的1%~5%之間。
另外,如果被拍賣房屋所佔用的土地是劃撥的土地使用權,那麼,在拍得房屋後辦理所有權證時,還必須補繳土地出讓金。因此,在參與拍賣時,還必須留心土地使用權取得問題。
五、實際居住人拒絕搬離房屋
如果房屋有承租人或是存在惡意一房二賣的情況,在拍賣後也有可能會發生實際居住者拒絕搬走,進而引發新的訴訟。
這個風險一般是比較少見的,但在我們辦理的案件中也曾經出現過。這種情況發生在有銀行參與的房屋買賣的連環訴訟中,銀行享有房屋的抵押權,通過法院直接拍賣使抵押權變現。但房屋租賃人由於租約未到,拒絕搬離房屋,這種情況下一般要等到租賃合同到期後實際入住人才搬離房屋。或者,房屋所有權人惡意將房屋賣給第二手購買人,由於第二手購買人已經支付了全部購房款,辦理了入住手續,並對房屋進行裝修,第二手購買人拒絕搬離。這種情況下,過往的判例一般是房主將全款退給二手購買人,拍賣人方可入住。

⑥ 拍賣行的房子跟法院拍賣的房子有什麼不一樣

從權利抄屬性上沒有明顯不同,襲都是通過原始取得取得房屋所有權。從來源上看,司法拍賣的房屋可能是在強制執行民事判決,或者是對刑事判決中所沒收的房屋進行的拍賣。當然法院也可以委託有資質的第三方機構,如你所說的拍賣行,進行拍賣。而拍賣行的房屋來源更廣,除了受司法機關委託外,還可能是個人委託進行拍賣的。
需要補充一點的是,通過法院拍賣取得的房屋存在「執行回轉」的風險。《民事訴訟法》規定:「執行完畢後,據以執行的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確有錯誤,被人民法院撤銷的,對已被執行的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責令取得財產的人返還;拒不返還的,強制執行。」也就是說要是據以拍賣房屋的判決要是因為錯判被法院撤銷了的話,通過拍賣取得房屋的現所有權人可能會被要求返還。雖然所有權人也可通過善意取得進行抗辯,但畢竟費時費力且不一定能勝訴。所以還需注意這一潛在風險。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

⑦ 司法拍賣的房屋可以買嗎防範以下風險

由於多數情況下司法拍賣房屋最終成交價低於市場公允價值,有的甚至只有市場價的6折,所以受到不少人的關注。同時,司法拍賣房屋不限購,對於北、上、廣、深等限購的城市來說,無論你是外地人還是本地人,無論你目前已有多少套房屋,你均可以參加司法拍賣。

但是,可能很多人不知道,司法拍賣房屋還暗藏著很多風險隱患,如果沒有深入了解,很有可能會陷入麻煩之中,最終「得不償失」。下面細數司法拍賣房屋中的法律風險:

第一大風險

房屋原所有權人的身份背景。大家都知道,司法拍賣房屋基本是由於債務人無法履行到期債務,而被債權人起訴,查封抵押房產,最終被法院強制執行拍賣,當前大部分是由於投資失敗。資金鏈斷裂或者沾染高利貸跑路所引起,如果房主是循規蹈矩做生意投資失敗,人品可靠還好,但如果原房主是因為放高炮或者黑社會背景臨時跑路,那麼你通過法院拍下了他的房屋,如果碰到不講理的流氓,日後回到你家找你鬧事、算賬,那你可就麻煩了。一般情況下法院是不會很明確告訴你原房主的身份背景及房屋被強制拍賣的具體原因,而且法院也不會24小時守在你家裡保護你,那麼如果碰到這種流氓分子,真的是雞犬不寧了。

第二大風險

戶口問題,房屋雖然被你拍下了,但是原房主的戶口卻無法遷出。

第三大風險

長期租賃的法律風險。根據物權法等法律規定,如果租賃在前、抵押在後的,拍賣成交後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有些惡意逃廢債務的,會把租賃合同簽的很長,甚至10年、20年。那麼你如果拍賣了這種附帶租賃合同的房屋,買下了之後由於承租人的存在,自身還是沒法搬進去住。更有甚者,有的一開始說沒有租賃,等你拍賣後,突然又冒出了租賃合同或者突然有人在裡面居住而不肯騰退,那你就麻煩了。

第四大風險

補繳相關稅費的風險。營業稅個人所得稅房屋契稅肯定都是要買受人繳的,還有就是水電費、物業費及其他費用如果拖欠了很久,也是需要拍賣後買受人自行承擔的,這塊費用還是要考慮的。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5-11-26,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准)

買新房,就上搜狐焦點網

⑧ 司法拍賣所涉房屋的原所有權人是否可通過民事訴訟途徑向買受人主張民事權利

拍賣公司很多復 國家規定拍賣公制司名字里必須含有「拍賣」兩個字
還有真正做的好的公司 前期是不收取費用的 收錢的都是亂搞
你也可以測試一下 用一件你了解的藏品 看他們是不是亂收費

可惜我們公司不做藏品拍賣 只做貨物殘值
保拍網提供

⑨ 法院拍賣的房子誰有權買法院公告要拍賣房子我能去買嗎

法院拍賣的房子能買,但是要注意以下幾類風險,如果風險過大,建議謹慎決定是否參與競買。 一、房屋所有權證的辦理難以確定 因為開發商在樓盤開發時需要在規劃、住建、國土等政府主管部門拿到相應的審批文件,而法院在執行相關案件時很難准確、及時地提供與房產證辦理的信息,因此就會導致拍賣房屋的所有權證書辦理會出現問題。 如何判斷是否會出現這樣的風險?要看該房屋在拍賣前的所有權狀況,如果該房屋在法院查封前屬於合法登記的房產且產權手續齊備,則可依據法院的協助執行通知書辦理房屋所有權證。 那麼,如果該房屋在法院查封之前沒有辦理產權證或初始產權登記,且沒有辦理的原因是原所有權人存在違法行為或不具備產權登記的條件,相關政府主管部門不予登記的,這種情況購買查封的房屋是沒法辦理房屋所有權證書的。但如果原所有權人不能辦理產權登記的情況,只因不具備主管機關要求的條件而無法辦理,那麼條件具備後或法院通過強制執行使之能辦理所有權登記手續的,購房人也可以辦理房屋所有權。 二、房屋質量沒保障 因為在法院委託拍賣機構進行拍賣時,通常只是對明顯的瑕疵進行簡單描述,對於房屋存在的其他隱秘或暫時不能顯現的質量問題都不會體現。因此,即便進行了現場查勘,也會存在相應的質量瑕疵風險。 一般來說,如果因為開發商資金鏈斷裂延期交房,這種房屋經常會因為在施工時偷工減料,開發商使用的建築材料以次充好,導致存在質量瑕疵。但因為這些房子還沒有經過長期實際居住使用,因此無法發現隱蔽問題。並且這些問題很難通過訴訟解決。因為法院一般會認為,房屋原所有人在拍賣前只要告知拍賣公司房屋存在某種瑕疵情況,拍賣公司又將這一情況如實告知競買人,並聲明僅以房屋現狀拍賣,就視為均已依法履行了瑕疵告知義務。競買人對所競買的物品負有謹慎的注意義務,應對拍賣標的物了解清楚後參與競買,所以只要實際參與了,法院就會推定自願接受這種現實,因此通常情況下,不會支持競買人的訴求。 三、法律規定的執行回轉 《民事訴訟法》規定「執行完畢後,據以執行的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確有錯誤,被人民法院撤銷的,對已被執行的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責令取得財產的人返還;拒不返還的,強制執行。」這一規定,就是我們所說的執行回轉,法院錯判後,可以依據該規定執行。 通俗地講,「執行回轉」即是在執行程序結束後,原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經過法定程序被撤銷,以至於取得財產的一方當事人喪失了取得的合法依據,法院重新採取執行措施,將已經執行的財產退還給原被執行人,恢復到執行程序開始前的狀態的情形。 如何對抗執行回轉?我們認為,應該適用善意取得制度來與之相抗衡,法律基本的價值取向應當是保障交易安全,《物權法》設立了善意取得制度。出賣人或者為他人設立擔保物權的人,是無權處分人,買受人及取得擔保物權人是善意(不知情且無過失)的當事人時,則可善意取得房產的所有權或者擔保物權。因此,為了保障交易安全,最大限度保護通過拍賣取得房產的當事人利益,法律應該賦予善意取得對抗執行回轉的效力。同時,因錯判遭受損失者,應該通過司法途徑獲得賠償。 這種執行回轉的情況雖然並不多見,但對競拍人的損害卻是巨大的。因為目前,在這種情況下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可以通過善意取得制度來進行救濟,所以最現實的辦法可能就是選擇與相關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做出一定讓步了。 四、購房成本風險 這裡面通常包含兩方面,一是拍賣的房產不接受貸款,競拍人必須一次性支付。二是實際購房成本加上拍賣傭金可能要高於相同戶型、面積的房屋。與市場上的一般二手房交易不同,拍賣房的交易過程中涉及到兩個重要費用,一是拍賣保證金,二是拍賣成交後需支付給拍賣公司的傭金。 其中保證金是競拍人參與競拍的「過路費」,競拍人應在拍賣會舉行前若干天將保證金打入專門賬戶,並憑借保證金收據到拍賣公司辦理報名競買手續。 拍賣成交後,競拍人的保證金沖抵購房款,如未成交拍賣結束後將退還保證金。競拍成功後,競拍人除了要繳納二手房交易中涉及的相關稅費外,還要根據具體成交金額,支付給拍賣公司一定比例的傭金。傭金比例一般為房價總額的1%~5%之間。 另外,如果被拍賣房屋所佔用的土地是劃撥的土地使用權,那麼,在拍得房屋後辦理所有權證時,還必須補繳土地出讓金。因此,在參與拍賣時,還必須留心土地使用權取得問題。 五、實際居住人拒絕搬離房屋 如果房屋有承租人或是存在惡意一房二賣的情況,在拍賣後也有可能會發生實際居住者拒絕搬走,進而引發新的訴訟。 這個風險一般是比較少見的,但在我們辦理的案件中也曾經出現過。這種情況發生在有銀行參與的房屋買賣的連環訴訟中,銀行享有房屋的抵押權,通過法院直接拍賣使抵押權變現。但房屋租賃人由於租約未到,拒絕搬離房屋,這種情況下一般要等到租賃合同到期後實際入住人才搬離房屋。或者,房屋所有權人惡意將房屋賣給第二手購買人,由於第二手購買人已經支付了全部購房款,辦理了入住手續,並對房屋進行裝修,第二手購買人拒絕搬離。這種情況下,過往的判例一般是房主將全款退給二手購買人,拍賣人方可入住

熱點內容
美發店認證 發布:2021-03-16 21:43:38 瀏覽:443
物業糾紛原因 發布:2021-03-16 21:42:46 瀏覽:474
全國著名不孕不育醫院 發布:2021-03-16 21:42:24 瀏覽:679
知名明星確診 發布:2021-03-16 21:42:04 瀏覽:14
ipad大專有用嗎 發布:2021-03-16 21:40:58 瀏覽:670
公務員協議班值得嗎 發布:2021-03-16 21:40:00 瀏覽:21
知名書店品牌 發布:2021-03-16 21:39:09 瀏覽:949
q雷授權碼在哪裡買 發布:2021-03-16 21:38:44 瀏覽:852
圖書天貓轉讓 發布:2021-03-16 21:38:26 瀏覽:707
寶寶水杯品牌 發布:2021-03-16 21:35:56 瀏覽: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