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單位使用作品而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
《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一)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二)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三)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四)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已經發表的關於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或者少量復制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
(七)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范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八)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復制本館收藏的作品;
(九)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
(十)對設置或者陳列在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
(十一)將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已經發表的以漢語言文字創作的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作品在國內出版發行;
(十二)將已經發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規定適用於對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製作者、廣播電台、電視台的權利的限制。
第二十三條為實施九年制義務教育和國家教育規劃而編寫出版教科書,除作者事先聲明不許使用的外,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在教科書中匯編已經發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樂作品或者單幅的美術作品、攝影作品,但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前款規定適用於對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製作者、廣播電台、電視台的權利的限制。
2. 文字作品索取報酬需要向國家版權局申請嗎
您好,不需要抄向國家版權局申請襲,著作財產權是著作權人的固有權利。
根據《使用文字作品支付報酬辦法》第二條 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使用文字作品支付報酬由當事人約定;當事人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以紙介質出版方式使用文字作品支付報酬可以選擇版稅、基本稿酬加印數稿酬或者一次性付酬等方式。
版稅,是指使用者以圖書定價×實際銷售數或者印數×版稅率的方式向著作權人支付的報酬。
基本稿酬,是指使用者按作品的字數,以千字為單位向著作權人支付的報酬。
印數稿酬,是指使用者根據圖書的印數,以千冊為單位按基本稿酬的一定比例向著作權人支付的報酬。
一次性付酬,是指使用者根據作品的質量、篇幅、作者的知名度、影響力以及使用方式、使用范圍和授權期限等因素,一次性向著作權人支付的報酬。
3. 演繹作品的著作權人在行使其著作權時是否應徵得原作品著作權人許可及/或向其支付報酬
應當取得原作品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
如有幫助,請採納!
4. 廣播電台必須經著作權人許可,同時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才可以播放的作品是()
c
其他選項都不需要經著作權人許可。
依據《著作權法》:
第四十三條廣播電台、回電視台播放他答人未發表的作品,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
廣播電台、電視台播放他人已發表的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支付報酬。
第四十四條廣播電台、電視台播放已經出版的錄音製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支付報酬。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5. 怎麼向不知道的照片版權人支付使用作品稿酬
有一種單位是專門做這個的,好象叫做版權什麼協會還是什麼的。一般知音啦讀者啦, 這些書上都有告示,去看下人家是怎麼做的
6. 請問出版社出書一般要給作者多少的版稅,是百分之幾呢,和印刷冊數有關系嗎,怎麼計算呢
使用文字作品支付報酬辦法
第一條:為保護文字作品著作權人的著作權,規范使用文字作品的行為,促進文字作品的創作與傳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及相關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使用文字作品支付報酬由當事人約定;當事人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以紙介質出版方式使用文字作品支付報酬可以選擇版稅、基本稿酬加印數稿酬或者一次性付酬等方式。
版稅,是指使用者以圖書定價×實際銷售數或者印數×版稅率的方式向著作權人支付的報酬。
基本稿酬,是指使用者按作品的字數,以千字為單位向著作權人支付的報酬。
印數稿酬,是指使用者根據圖書的印數,以千冊為單位按基本稿酬的一定比例向著作權人支付的報酬。
一次性付酬,是指使用者根據作品的質量、篇幅、作者的知名度、影響力以及使用方式、使用范圍和授權期限等因素,一次性向著作權人支付的報酬。
第四條:版稅率標准和計算方法:
(一)原創作品:3%—10%
(二)演繹作品:1%—7%
採用版稅方式支付報酬的,著作權人可以與使用者在合同中約定,在交付作品時或者簽訂合同時由使用者向著作權人預付首次實際印數或者最低保底發行數的版稅。
首次出版發行數不足千冊的,按千冊支付版稅,但在下次結算版稅時對已經支付版稅部分不再重復支付。
第五條:基本稿酬標准和計算方法:
(一)原創作品:每千字80-300元,注釋部分參照該標准執行。
(二)演繹作品:
1.改編:每千字20-100元
2.匯編:每千字10-20元
3.翻譯:每千字50-200元
支付基本稿酬以千字為單位,不足千字部分按千字計算。
支付報酬的字數按實有正文計算,即以排印的版面每行字數乘以全部實有的行數計算。占行題目或者末尾排不足一行的,按一行計算。
詩詞每十行按一千字計算,作品不足十行的按十行計算。
辭書類作品按雙欄排版的版面摺合的字數計算。
第六條:印數稿酬標准和計算方法:
每印一千冊,按基本稿酬的1%支付。不足一千冊的,按一千冊計算。
作品重印時只支付印數稿酬,不再支付基本稿酬。
採用基本稿酬加印數稿酬的付酬方式的,著作權人可以與使用者在合同中約定,在交付作品時由使用者支付基本稿酬的30%-50%。除非合同另有約定,作品一經使用,使用者應當在6個月內付清全部報酬。作品重印的,應在重印後6個月內付清印數稿酬。
第七條:一次性付酬的,可以參照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基本稿酬標准及其計算方法。
第八條:使用演繹作品,除合同另有約定或者原作品已進入公有領域外,使用者還應當取得原作品著作權人的許可並支付報酬。
第九條:使用者未與著作權人簽訂書面合同,或者簽訂了書面合同但未約定付酬方式和標准,與著作權人發生爭議的,應當按本辦法第四條、第五條規定的付酬標準的上限分別計算報酬,以較高者向著作權人支付,並不得以出版物抵作報酬。
第十條:著作權人許可使用者通過轉授權方式在境外出版作品,但對支付報酬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使用者應當將所得報酬扣除合理成本後的70%支付給著作權人。
第十一條:報刊刊載作品只適用一次性付酬方式。
第十二條:報刊刊載未發表的作品,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應當自刊載後1個月內按每千字不低於100元的標准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
報刊刊載未發表的作品,不足五百字的按千字作半計算;超過五百字不足千字的按千字計算。
第十三條:報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相關規定轉載、摘編其他報刊已發表的作品,應當自報刊出版之日起2個月內,按每千字100元的付酬標准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不足五百字的按千字作半計算,超過五百字不足千字的按千字計算。
報刊出版者未按前款規定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的,應當將報酬連同郵資以及轉載、摘編作品的有關情況送交中國文字著作權協會代為收轉。中國文字著作權協會收到相關報酬後,應當按相關規定及時向著作權人轉付,並編制報酬收轉記錄。
報刊出版者按前款規定將相關報酬轉交給中國文字著作權協會後,對著作權人不再承擔支付報酬的義務。
第十四條:以紙介質出版方式之外的其他方式使用文字作品,除合同另有約定外,使用者應當參照本辦法規定的付酬標准和付酬方式付酬。
在數字或者網路環境下使用文字作品,除合同另有約定外,使用者可以參照本辦法規定的付酬標准和付酬方式付酬。
第十五條:教科書法定許可使用文字作品適用《教科書法定許可使用作品支付報酬辦法》。
第十六條:本辦法由國家版權局會同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國家版權局1999年4月5日發布的《出版文字作品報酬規定》同時廢止。
7. 什麼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過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支付報酬
《著作權法》主要規抄定了以下四種情況:
(1)第23 條第1 款規定,為實施九年制義務教育和國家教育規劃而編寫出版教科書,除作者事先聲明不許使用的外,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在教科書中匯編已經發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樂作品或者單幅的美術作品、攝影作品;但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2)第33 條第2 款規定,作品刊登後,除著作權人聲明不得轉載、摘編的外,其他報刊可以轉載或者作為文摘、資料刊登;但應當按照規定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
(3)第40 條第3 款規定,錄音製作者使用他人已經合法錄制為錄音製品的音樂作品製作錄音製品,除著作權人聲明不許使用的外,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著作權人聲明不許使用的不得使用。
(4)第43 條第2 款規定,廣播電台、電視台播放他人已發表的作品和已經出版的錄音製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支付報酬。
8. 在哪些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
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一)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二)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三)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四)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已經發表的關於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或者少量復制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
(七)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范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八)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復制本館收藏的作品;
(九)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
(十)對設置或者陳列在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
(十一)將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已經發表的以漢語言文字創作的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作品在國內出版發行;
(十二)將已經發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規定適用於對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製作者、廣播電台、電視台的權利的限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
第十九條使用他人作品的,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由於作品使用方式的特性無法指明的除外。
第二十條著作權法所稱已經發表的作品,是指著作權人自行或者許可他人公之於眾的作品。
第二十一條依照著作權法有關規定,使用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的已經發表的作品的,不得影響該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八條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第?十?項規定的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是指設置或者陳列在室外社會公眾活動處所的雕塑、繪畫、書法等藝術作品。
對前款規定藝術作品的臨摹、繪畫、攝影、錄像人,可以對其成果以合理的方式和范圍再行使用,不構成侵權。
9. 圖書出版人與著作權人的權利、義務
圖書出版,出版人應當與著作權人簽訂書面合同,合同中應明確出版人出版圖書的期限、數量、質量和應支付的報酬。《著作權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圖書出版者出版圖書應當和著作權人訂立出版合同,並支付報酬。圖書出版人與著作權人的權利、義務出版人不按合同約定的期限出版圖書,應承擔違約責任,賠償著作權人因此而遭受的損失。《著作權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圖書出版者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出版,應當依照本法第五十三條承擔民事責任。由於出版人的原因導致作品不能出版,除在出版合同中另有約定以外,出版人應按合同約定的付酬標準的60%支付違約金。出版人在合同約定中取得專有出版權,使在作品的傳播中取得了人身權和財產權兩種權利。人身權,即出版人取得了在出版物上署名的權利。財產權包括以下兩種:一、出版者對版式享有使用權。出版同一部作品的出版不得抄襲,採用他人的圖書版式,否則構成侵犯他人對版式享有的專有使用權;二、出版者對裝幀設計享有專有使用權。圖書出版者對其出版的圖書、報紙、雜志的版式、裝幀設計,享有專有使用權。其他圖書、報紙、雜志的出版者不得抄襲、採用他人的裝幀設計,否則構成侵犯他人對裝幀設計的專有使用權。《著作權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出版者有權許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該版式設計的保護期為十年,截止於首次出版後至第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圖書出版人收到著作權人投遞的書稿,六個月內必須向著作權人發出使用或不使用的通知,超過六個月不採用也不通知的,著作權人有權索回作品,並要求出版人賠償損失。出版人出版著作權人的作品後,應向著作權人支付酬金版稅。支付版稅,體現了使用者使用著作權人的作品所得的利潤中,著作權人應有一定比例的享有,一般版稅率為6%至15%,個別也有20%,計算的公式是:出版物的定價×版稅率×銷售冊數。以版稅的方式向著作權人支付酬金,是國際上一種通用的付酬方式。圖書出版人經作者許可,可以對作品進行修改、刪節。圖書出版人出版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匯編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應當取得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匯編作品的著作權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圖書出版人重印、再版作品,應通知著作權人,並支付報酬,圖書脫銷後,出版者拒絕重印、再版,著作權人有權終止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