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建期間土地使用權如何做賬
A. 土地使用權如何做會計分錄
1、如果是土地使用權計入無形資產,則會計分錄如下;
(1)購入
借:無形資產-土內地使用權容
貸:銀行存款
(2)攤銷
借:管理費用-無形資產攤銷
貸:累計攤銷-土地使用權
2、無形資產是指企業擁有或者控制的沒有實物形態的可辨認非貨幣性資產。
3、無形資產主要包括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特許權等。
(1)基建期間土地使用權如何做賬擴展閱讀:
資產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符合無形資產定義中的可辨認性標准:
1、能夠從企業中分離或者劃分出來,並能夠單獨或者與相關合同、資產或負債一起,用於出售、轉移、授予許可、租賃或者交換。
2、源自合同性權利或其他法定權利,無論這些權利是否可以從企業或其他權利和義務中轉移或者分離。
參考資料:無形資產-網路
B. 土地使用權計入什麼科目
資產的土地使用權來,攤自銷時應計入管理費用(其他業務成本、製造費用)科目。
土地使用權應該如何核算:
1、外購的土地使用權作為無形資產單獨核算,按要求計提攤銷。
2、企業在外購的土地上購建廠房、辦公樓等自用固定資產時,在資本化期間內,相應的土地使用權的累計攤銷計入購建固定資產的入賬價值,即記入「在建工程」,待完工後停止資本化。在固定資產建造期間土地使用權一直是作為無形資產核算的。
3、企業將自用的廠房、辦公樓等出租,作為投資性房地產核算時,其佔用的相應的土地使用權也應轉入投資性房地產,因為出租的土地使用權也是作為投資性房地產核算的,但此時土地使用權與相應的廠房等資產是分開核算的。
4、企業持有的准備增值後出售的土地使用權,在企業董事會等做出相關決議時,要將土地使用權由無形資產轉入投資性房地產。
5、外購土地使用權及建築物支付的價款應當在建築物與土地使用權之間進行分配,建築物作為固定資產核算,土地使用權作為無形資產核算;難以合理分配的,應當全部作為固定資產。
6、企業為房地產開發企業的,取得土地用於建造對外出售的房屋建築物的,相關的土地使用權賬面價值應當計入所建造的房屋建築物成本。
C. 工程建造期間的土地使用權如何攤銷等
我公來司購買一塊土地,自建自辦公大廈,那麼大廈建成之前的土地使用權的攤銷是不是記入在建工程成本?謝謝,(重慶市 李玉成)★在線專家:按照現在的規定,這種情況下,不應將大廈建造期間的土地使用權攤銷費用計入在建工程成本,而應該計入管理費用。一次性收取的款項是否需要分期確認收入我公司是做污水處理的,有如下問題需要咨詢:(1)一次性收取客戶若干個月的款項,並於收款時開發票,那麼是否需要分期確認收入,還是在收款時一次性確認收入?(湖北省 王福永)★在線專家:(1)按您公司提供的服務確認收入,如果一次收款是數月的收入,應該分次確認收入,但是一次開具了發票,需要一次繳納稅金;(2)工人的工資應該計入成本;(3)這部分補貼收入屬於政府的補助,應計入營業外收入,並包含在您公司的應納稅所得額中。
D. 取得土地使用權如何入賬
在實際工作中,企業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幾種:行政劃撥取得、外購取得及投資者投資取得。
企業取得土地使用權後,用於開發建造自用的房屋、建築物,應將形成房屋、建築物所對應的土地使用權價款,轉入固定資產的房屋、建築物明細科目,道路、圍牆、綠化等對應的土地使用權價款及其他土地使用權價款仍保留在無形資產科目中核算並攤銷。具體的賬務處理為:當取得土地使用權時,借記「無形資產」科目,貸記「銀行存款」、「實收資本」(投資者投入時)、「資本公積」(行政劃撥取得時)科目。按會計制度規定的期限攤銷時,借記「管理費用」科目,貸記「無形資產」科目。
當工程動工時,將房屋、建築物對應的土地使用權攤余價值轉入在建工程,其他的土地使用權價款仍按會計制度規定的期限攤銷。具體的賬務處理為:借記「在建工程」,「管理費用」科目,貸記「無形資產」科目。
當工程完工,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將與房屋、建築物對應的土地使用權價款轉入固定資產。
借記「固定資產」科目,貸記「在建工程」科目。
但在實際工作中,有以下幾種特殊情況。
第一,一些沒有改制的國有企業,沒有執行《企業會計制度》的企業,當取得土地使用權,用於開發建造自用的房屋、建築物時,將取得的土地使用權計入無形資產,並在會計制度規定的期限內攤銷。
當工程完工時,結轉固定資產的房屋、建築物中不包括土地使用權價款。
當取得土地使用權並按會計制度的期限攤銷時,賬務處理同一般企業。
第二,房地產開發企業取得土地使用權,用於建造對外出售的房屋、建築物,當取得土地使用權時,作為無形資產核算,並按會計制度規定的期限攤銷。待商品房開發時,將土地使用權的賬務攤余價值全部轉入所建造的房屋、建築物成本。
具體的賬務處理為:當取得土地使用權並按會計計制度規定的期限攤銷時,賬務處理同一般企業。
待開發商品房時,將土地使用權的賬面攤余價值全部轉入所建造的房屋、建築物的開發成本。具體的賬務處理為:借記「存貨」科目,貸記「無形資產」科目。
第三,投資者投入的房屋、建築物、土地使用權或者連同土地一同購入的房屋、建築物,如果取得時的價款中,土地使用權和房屋、建築物是合並在一起的,無論任何企業在賬務處理上都計入固定資產的房屋、建築物。具體的賬務處理為:借記「固定資產—— —房屋、建築物」科目,貸記「銀行存款」、「實收資本」(投資者投入時)科目。
E. 土地使用權應該如何核算
土地使用權,是指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農民集體和公民個人,以及三資企業,凡具備法定條件者,依照法定程序或依約定對國有土地或農民集體土地所享有的佔有、利用、收益和有限處分的權利。
土地使用權用於自行開發建造廠房等自用地上建築物時,土地使用權的賬面價值不與地上建築物合並計算其成本,而仍作為無形資產進行核算。
如果房地產開發企業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用於建造對外出售的房屋建築物的,其相關的土地使用權的價值應當計入所建造的房屋建築物成本。
企業外購房屋建築物所支付的價款中包括土地使用權以及建築物的價值的,一般應當對實際支付的價款按照合理的方法(例如,公允價值相對比例)在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之間進行分配;確實無法在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之間進行合理分配的,才全部作為固定資產核算。
(一)土地使用權的確認和計量。企業土地使用權的確認必須同時滿足兩個條件:
(1)該資產產生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
(2)該資產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土地使用權的取得方式通常有行政劃撥、出讓、二三級市場購買、投資者投入、租賃等之分,且土地開發程度不同,其所含成本內容也不同,所以企業土地使用權取得的核算應區別各種情況對待。
1. 行政劃撥取得。如無償劃撥則不需進行會計處理;如劃撥取得後需支付農用地徵用費或拆遷安置補償費的,支付的農用地徵用費、拆遷安置補償費列「在建工程——其他支出」核算,支付的平整費用列「在建工程——基建工程」核算。
2. 出讓取得。支付的土地出讓金列「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核算,支付的農用地徵用費、拆遷安置補償費和取得時應由使用者繳納的各種稅費列「在建工程——其他支出」核算,支付的平整費用列「在建工程——基建工程」核算。
3. 市場購買取得。支付的價款列「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核算,支付的相關稅費列「在建工程——其他支出」核算。
4. 投資者投入取得。取得時按投資各方確認的價款列「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核算,支付的相關稅費列「在建工程——其他支出」核算。
5. 租賃取得。支付的租賃費分期列「管理費用」。
6. 換入或債務重組取得。通過非貨幣性交易換入的或通過債務重組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應按有關非貨幣性交易或債務重組的會計處理規定確定入賬價值,列「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核算。
7. 補地價。原為劃撥取得的土地,經批准將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出租、抵押、作價入股和投資時,應按規定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即為補地價,補地價價款列「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核算。
房地產開發企業以上業務中涉及「在建工程」科目的,均應通過「生產(開發)成本」科目核算。 值得說明的是,現行企業中由於以下兩種原因而在「固定資產——土地」科目核算土地:(1)1993年開始的全國性清產核資中按規定估價,並經批復確認按固定資產入賬核算的土地;(2)1993年開始的清產核資以前「已經估價單獨入賬的土地」。該情況企業在佔有使用上不存在期限,在價值上不計提折舊。
(二)土地使用權的攤銷。企業出讓取得、市場購買取得、接受投資等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在尚未開發或建造自用項目前,作為無形資產核算,並按規定的期限分期攤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最高年限如下:商業、旅遊、娛樂用地40年,工業用地50年,居住用地70年,綜合或其他用地50年。企業取得土地使用權時,應明確該土地辦理出讓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使用年限,如該土地是早年出讓取得的,攤銷年限應是原規定年限減去已經使用年限後的剩餘年限。但國家規定「滿二年未動工的,可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關部門行為或者動工開發必須的前期工作造成動工開發遲延的除外。」 攤銷土地使用權價值時,借記「管理費用——無形資產攤銷」科目,貸記「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科目。
(三)土地使用權減值。由於土地的不可再生性、不可移動性等特性和國家實行的管理制度決定,土地使用權的減值可能性較小;產生減值時,大多已形成包括建築物在內的房地產,此時應計提固定資產減值准備。無論是計提無形資產減值准備或固定資產減值准備,均列「營業外支出」科目及相關明細科目。
(四)土地使用權處置和滅失。
1. 建造開發。企業因利用土地建造自用項目時,應將土地使用權的賬面價值全部轉入在建工程成本;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商品房時,應將土地使用權的賬面價值全部轉入開發成本。
2. 轉讓。根據建設部第45號令《城市房地產轉讓管理規定》,房地產的買賣、投資入股、合作開發、抵債等權屬發生轉移的形式均為轉讓;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為嚴格限制炒買地皮和切實保障建設項目的實施規定:「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應按照出讓合同約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屬於房屋建設工程應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25%以上。
F. 土地使用權轉入在建工程後的會計處理方法有哪些
土地使用權轉入在建工程後的會計處理方法一般有兩種:
①土地使用權在列示專於在建工程的期間內屬不進行攤銷。但在轉入固定資產後,如果土地使用權的預計剩餘使用年限高於房屋、建築物的預計使用年限,則在預計該房屋、建築物的凈殘值時,應當考慮這一因素,並將其作為凈殘值預留。待該房屋、建築物報廢時,將凈殘值中相當於尚可使用的土地使用權價值的部分,轉入繼續建造的房屋、建築物的價值。如果不再繼續建造房屋、建築物,則將其價值轉入無形資產進行攤銷。
②土地使用權在列示於在建工程的期間內繼續攤銷,並將其記入「在建工程」賬戶的借方。在轉為固定資產時,仍應考慮土地使用權的預計剩餘使用年限高於房屋、建築物的預計使用年限的因素,並將其作為凈殘值預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