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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土地使用權投資擴股

發布時間: 2021-02-13 13:02:18

❶ 自然人以土地使用權投資入股轉讓該股權徵收土地增值稅嗎

入股時評估作價且肯定有過戶給公司後的驗資報告,按照驗資報告上體現的價值作為成本扣除。

❷ 投資企業用土地使用權投資入股,怎樣進行會計處理

被投資企業
借:無形資產- 土地使用權
貸:實收資本 (或股本 )
投資企業
借:長期股權投資
貸:無形資產- 土地使用權

❸ 以土地使用權投資入股的賬務處理

評估報告,如果投來資源者與被投資者達成協議價300萬元,連評估報告也不用了,只需一個投資協議,但為了避免以後糾紛還是做一個評估報告較好;借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貸實收資本300;他們初始購買價200在你們企業不用反映,如果他們是企業他的賬面借長期股權投資-300貸無形資產200貸資本公積100。用於聯營的土地投資不用交稅

❹ 公司為有限公司,生產企業,公司股東想以土地使用權增資擴股(原來是以土地租賃),辦理流程

增資什麼的不明白 不過要用土地使用權的話 第一你要獲得土地使用權 現在的租賃的話 那你需要征地才能獲得土地使用權 去國土局跑跑看吧

❺ 以房地產,土地使用權投資入股是不是也意味著應視同銷售徵收增值稅

是的。
以房地產,土地使用權投資入股是銷售行為,當然要徵收增值稅的。

❻ 以土地使用權投資入股是否征土地增值稅

問題:我是工業企業,現在將土地作價投資入股到另一家企業,請問是否需要交納土地增值稅?
答:財稅[1995]48號文件第一條規定:對於以房地產進行投資、聯營的,投資、聯營的一方以土地(房地產)作價入股進行投資或作為聯營條件,將房地產轉讓到所投資、聯營的企業中時,暫免徵收土地增值稅。對投資、聯營企業將上述房地產再轉讓的,應徵收土地增值稅。
財稅[2006]21號文件第五條規定:對於以土地(房地產)作價入股進行投資或聯營的,凡所投資、聯營的企業從事房地產開發的,或者房地產開發企業以其建造的商品房進行投資和聯營的,均不適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一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95]048號)第一條暫免徵收土地增值稅的規定。
財稅[2002]191號文件規定:「自2003年1月1日起以無形資產、不動產投資入股,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徵收營業稅。對股權轉讓不徵收營業稅。」
提示:如果所投資、聯營的企業從事房地產開發業務或是房地產開發企業以建造的商品房進行投資、聯營的,不適用財稅[1995]48號文件規定免徵土地增值稅,其他情況符合財稅[1995]48號文件規定的暫免徵收土地增值稅,投資入股共擔風險不征營業稅,待實際轉讓取得收入時徵收土地增值稅和營業稅。

❼ 投資者以土地進行對外投資入股,投資者再轉其股權讓如何處理

投資者對外投資入股後土地使用權歸所投資的公司所有,如果他現在再將股權轉讓於回其他人,受讓方可以經答評估機構或兩人協商達成一致的方式將所能接受的款項付給轉讓方,但說明一點,土地仍為公司所有。最好還是經貴公司股東形成決議的好。

❽ 以土地使用權給上市公司增資擴股,如何辦理土地登記

該項土地登記屬土地使用權轉讓引起的變更登記,應評估作價、轉讓、變更登記到上市公司名下。

❾ 土地使用權投資入股/ 貨幣出資

1、契稅計入土地使用權的成本中。
2、土地使用權可以在辦理產權變更登記之日計入實收資本,但實務中需要評估後然後驗資,按照驗資報告的價值計入實收資本、資本公積。
3、貨幣出資可以計入實收資本。

貨幣出資的分錄:
借:銀行存款
貸:實收資本-某某投資者

土地使用權的:
借:無形資產(或者投資性房地產、開發成本)-土地使用權
貸:實收資本-某某投資者
資本公積-資本溢價(一般情況下評估的價值和投資協議的價值不一致,會產生資本公積)
應交稅費-契稅(這個地方就是你交納的契稅)
交納契稅的分錄是:
借:應交稅費-契稅
貸:銀行存款

❿ 土地使用權出資和土地使用權作價入股的區別

1、兩者本質不同

國家以土地使用權作價入股,是指國家以一定年期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作為出資投入改組後的新設企業;而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是國有企業改革中特有的一種土地處置方式,是指國家以一定年期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作為出資投入到改革後的新設企業。

2、兩者土地使用權持有者不同

國家以土地使用權作價入股的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形成的國家股股權由國有資產投資主體委託有資格的國有股權持股單位統一持有;而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該土地使用權由新設企業持有。

3、兩者土地使用權的權力不同

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的企業可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規關於出讓土地使用權的規定轉讓、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權;而國家以土地使用權作價入股的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入股)形成的國家股股權,可以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規關於出讓土地使用權的規定轉讓、出租、抵押。

(10)以土地使用權投資擴股擴展閱讀:

我國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取得方式包括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或入股這四種方式。而與此相對應地土地使用權類型有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承租土地使用權以及作價出資或入股土地使用權這四種類型。

發起人出資成立公司他們是最初的股東,這種情況下叫出資,土地使用權作價入股是以財產權置換股權,入股時公司一般已經存在。

土地使用權是指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農民集體和公民個人,以及三資企業,凡具備法定條件者,依照法定程序或依約定對國有土地或農民集體土地所享有的佔有、利用、收益和有限處分的權利。

土地使用權出讓是一級土地市場,這個市場由國家壟斷,只能由政府將一定年期的土地使用權賣給土地使用人的行為,這個市場賣方只有一個就是國家,通過這種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都是最高使用年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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