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權流轉
㈠ 國家現行法律法規對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權流轉作了哪些規定
《森林法》規定,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及其林地使用權,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的採伐跡地、火燒跡地的林地使用權,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的使用權可依法轉讓。除此之外,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權不得轉讓。目前國家尚未制定具體的流轉辦法,有的省份制定了地方性法規,可按照地方性法規進行流轉。 國家尊重森林經營者的經營目標,保障森林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但在林木採伐上有具體的法律和政策規定。按照《森林法》的規定,特種用途林中的名勝古跡和革命紀念地的林木、自然保護區的森林,嚴禁採伐;除農村居民採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後個人所有的零星林木外,採伐林木必須申請採伐許可證,按許可證的規定進行採伐。按照《森林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申請採伐林木者,需向當地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提交包括採伐的目的、地點、林種、林況、面積、蓄積、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內容的申請文件,由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按照法定的發證許可權,在批準的採伐限額和年度木材生產計劃內審核發放林木採伐許可證。
㈡ 哪些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權可以轉讓
根據森林法規定,防護林中天保工程、國家重點公益林、省級重點公益林、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以及特種用途林不能轉讓外,其他林種的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的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權可以轉讓。
㈢ 林地如何流轉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快林業發展的決定》提出,加快推進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權的合專理流轉。在明確權屬的基屬礎上,國家鼓勵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權的合理流轉,各種社會主體都可通過承包、租賃、轉讓、拍賣、協商、劃撥等形式參與流轉。
集體森林、林木、林地流轉的一般程序如下:
1、公示並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同意;
2、確定流轉基準價:是否進行森林資源資產評估,由集體會議決定;
4、辦理林權變更合同;
㈣ 國有林地是否可以用廢棄地置換急急急
國有林,山林權屬於國家所有的森林。在明確權屬的基礎上,國家鼓勵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版權的合理流轉,各權種社會主體都可通過承包、租賃、轉讓、拍賣、協商、劃撥等形式參與流轉。
你說的「用廢棄地置換國有林地」,是不是把你承包的林地收回,又給了你一塊閑置地?如果是,這屬於承包合同糾紛,你可以通過訴訟解決。
㈤ 林權證流轉和轉讓有什麼不同
林權證可以流轉,但不能轉讓。
林地流轉必須遵照《森林法》《農村土地承包法》的有關規定執行,按照《國家林業局關於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林權登記發證管理工作的通知》(林資發〔2007〕33號)規定:
(一)林權登記發證的申請
依法獲得國有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權的,由國有森林、林木、林地使用者申請林權登記;未確定使用權的,由縣級林業主管部門登記造冊,不發放林權證書。
2.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由農民集體使用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依法採取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的,由承包方申請;承包後依法轉讓或者互換的,由新的承包方申請;未發包的,由集體所有者或依法使用國家所有森林、林木和林地的集體使用者申請。
3.實施退耕還林的,由土地承包經營權人申請並依法辦理土地變更手續和調整土地承包經營合同。
4.經依法處理的林權爭議,明確林權歸屬的,由林權權利人申請。
(二)林權登記發證的申請材料
林權權利人申請林權登記時,必須提交林權登記申請表,個人身份證明、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資格證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身份證明、法定代理人或者委託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和載明委託事項和委託許可權的委託授權書,申請登記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權屬證明文件,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規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有關文件。
2.林權發生變更的,林權權利人應當到初始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並提交林權登記申請表、原林權證、林權依法變更的有關證明文件。
同時規定:各級林業主管部門要把權屬證明文件是否合法有效以及申請人是否具有申請資格作為林權登記審查的重點。按照《農村土地承包法》的有關規定,因農村集體林地承包經營權發生流轉,當事人申請林地承包經營權變更登記時,對於以下幾種情形應當不予登記:
1採取轉讓或互換方式對林地承包經營權進行流轉,轉讓方未依法登記取得林權證,受讓方直接申請登記的。
2.採取轉包或出租方式對林地承包經營權進行流轉,原承包關系不變,受轉包方和承租方申請登記的。
3.沒有穩定的非農職業或者沒有穩定的收入來源的農戶,將通過家庭承包取得的林地承包經營權轉讓給其他從事農業生產的農戶,受讓方申請登記的。
4.有穩定的非農職業或者有穩定的收入來源的農戶,將通過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林地承包經營權採取轉讓方式轉讓給非農戶,受讓方申請登記的。
5.不宜採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林地發包給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個人承包,若承包方不能提供該承包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的證明文件和當地鄉(鎮)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承包方申請登記的。
6.不宜採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依法採用其他方式承包後,經依法登記取得林權證,其林地承包經營權不是採取轉讓方式流轉的,受流轉方申請登記的。 7.其他不符合有關法律規定的申請林權登記條件的。
國有森林資源的流轉,在國務院未制定頒布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權流轉的具體辦法之前,受讓方申請林權登記的,暫不予以登記。
㈥ 哪些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
根據《森林法》第十五條規定,下列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
一、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
二、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權。
三、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的採伐跡地、火燒跡地的林地使用權。
四、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權。
森林使用權的轉讓,是指使用權人將其享有的林木使用權或者林地使用權,一定期限內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他人。森林轉讓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生態效益優先
把生態建設作為林業發展的第一任務,以提高森林資源的生態功能,保障生態環境不被破環為前提。
二、堅持林地所有權和用途不變
防止以投資發展林業為名,擅自改變林地用途,將林地改變為非林地。
三、評估在先
國有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權的轉讓,必須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按照森林資源資產評估的規定、規程先行評估。
四、自願、公開、公平、公正
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權轉讓必須體現雙方的意願,按照市場經濟規律公開轉讓程序和結果,賦予社會各方面平等參與和監督的權利。
五、誰經營誰受益
森林、林木和林地轉讓,面向國內外法人和自然人,凡是有經營能力的社會主體均可以參與,經營收益歸經營者所有,可以繼承、轉讓、低壓、入股和作為合資、合作的出資條件。
六、森林、林木和林地轉讓協調一致
林地使用權轉移時,林地上的林木所有權和使用權一並流轉,但不包括林內野生動物、地下礦物和埋藏物。
七、森林資源培育規劃統一協調
轉讓的森林和林地,必須按照國家批準的森林分類區劃進行經營,符合森林資源培育和利用方向。
(6)國有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權流轉擴展閱讀:
《森林法》第十五條規定下列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也可以依法作價入股或者作為合資、合作造林、經營林木的出資、合作條件,但不得將林地改為非林地:
(一)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
(二)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權;
(三)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的採伐跡地、火燒跡地的林地使用權;
(四)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權。
依照前款規定轉讓、作價入股或者作為合資、合作造林、經營林木的出資、合作條件的,已經取得的林木採伐許可證可以同時轉讓,同時轉讓雙方都必須遵守本法關於森林、林木採伐和更新造林的規定。
除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外,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權不得轉讓。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森林資源是自然資源的重要組成部分。對森林資源的利用是隨著人類社會生產力的發展而不斷變化的。在農業社會,人類從森林樵採柴炭作為能源,採伐木材修建宮室、廟宇、房屋;在工業社會,人類從森林取得木材用作造紙、傢具、車船和建築材料。
當代社會,人類利用森林資源不僅是取得林產品,更要發揮它的生態屏障作用,還要它提供人們休閑遊憩場所。但森林資源是有限的,不合理的濫伐森林會造成生態災難。因此,處理好經濟增長與環境保護間的矛盾,建立森林保護體系,是保證森林資源持續而高效利用的前提。
首先,要根據森林資源的特點和地區經濟發展的條件,制訂森林資源開發利用規劃,合理安排林業生產的結構與布局。其次是制定保護森林的法令,實行以法治林,嚴懲濫砍濫伐森林,限制採伐量和採伐方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規定,林木採伐實行限額管理和採伐證制度,並提出加強森林資源保護管理,建立健全森林防火、防治病蟲害和制止亂砍濫伐的「三防」體系。最後是建立自然保護區,保護森林動植物資源。
㈦ 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權的流轉有哪些限制條件
對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權的有償轉讓,《森林法》、《土地承包法》等規定了幾個限內制:(容1)用途限制,即轉讓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權後不得改變林地的用途,不得將林地改為非林地,防止森林資源因轉讓而減少。(2)經營限制,即轉讓雙方都必須遵守關於森林、林木採伐管理制度,防止在轉讓過程中森林資源受到破壞。(3)期限限制,流轉林地使用權和林木所有權的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餘期限。<proinsight-br>
㈧ 哪些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權可以轉讓
下列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也可以依法作價入股或者作為合資、合作造林、經營林木的出資、合作條件,但不得將林地改為非林地:
(一)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
(二)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權;
(三)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的採伐跡地、火燒跡地的林地使用權;
(四)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權。
依照前款規定轉讓、作價入股或者作為合資、合作造林、經營林木的出資、合作條件的,已經取得的林木採伐許可證可以同時轉讓,同時轉讓雙方都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關於森林、林木採伐和更新造林的規定。
除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外,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權不得轉讓。
㈨ 林地流轉和林權流轉有什麼區別
林權流轉的涵義在廣義上是指林地、森林使用權流轉以及林木所有權流轉;狹義版上是指林權地、森林使用權的流轉。林木所有權的流轉雖然也是林權流轉的類型之一,但是從林權政策規范意義上來看,林木所有權流轉的政策意義不是太大,因為林木所有權的流轉規范可以依照《民法通則》以及《合同法》相關規定遵照執行。之所以說林權流轉在政策意義上規定為林地、森林使用權流轉意義更大,是因為林權流轉的積極意義不僅使林權流轉使得市場資源要素配置更加合理,林地和森林在體現其私法意義上之經濟價值以外,更重要的是體現公法意義上的生態價值。
可見林權流轉不僅包括林地使用權的流轉,還包括林木所有權和使用權的流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