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權登記別人名下如何處理
❶ 出資與他人共同購買使用權公租房使用權登記在一人名下如何處理
誰的名字誰做主。
❷ 房屋和土地使用權人不同,如何處理
在物權立法中如何處理土地與建築物的關系,有兩個方案:其一,僅規定土地為物(不動產),建築物被視為土地的構成部分,不是獨立的物(不動產)。採取這一方案的物權法,不動產只是土地,不動產登記只是土地登記。其二,土地與建築物,分別為獨立的物(不動產),即土地是一個物(不動產),建築物是另一個物(不動產)。採取這一方案的物權法,不動產包括土地和建築物,不動產登記分為土地登記和建築物登記。
我國實行土地國有和集體所有的基本經濟制度,私人可以享有建築物所有權,但宅基地所有權仍屬於國家或者集體。因此,我國物權法採取以上第二種方案,規定土地是一個物(不動產),建築物是另一個物(不動產)。在規定土地和建築物是兩個物(不動產)的前提下,為避免建築物和宅基地分別歸屬於不同主體造成法律關系的復雜化,創設建築物所有權與宅基地使用權必須同歸一人,並且建築物與宅基地必須一並抵押的強制性規則,即所謂「房隨地、地隨房」原則,規定在物權法第146條、第147條、第182條。
按照第146條的規定,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互換、出資或者贈與的,附著於該土地上的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一並處分。按照第147條的規定,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轉讓、互換、出資或者贈與的,該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佔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並處分。這兩個條文規定,建築物所有權與宅基地使用權一並處分原則,即權利轉讓情形的「房隨地、地隨房」原則。
按照物權法第182條規定,以建築物抵押的,該建築物佔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並抵押。以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的,該土地上的建築物一並抵押。抵押人未依照此規定一並抵押的,未抵押的財產視為一並抵押。本條規定建築物與宅基地一並抵押的原則,即設立抵押情形的「房隨地、地隨房」原則。
物權法上述條文,對「房隨地、地隨房」原則的規定,十分准確,並無產生理解歧義之餘地。關鍵在登記機構必須嚴格執行。可能是因為不動產登記機構未統一,房產登記機構專管房屋所有權過戶登記和房屋抵押登記,土地登記機構專管土地使用權過戶登記和土地抵押登記,相互之間難於協調配合,造成現實中存在「房地分離」,即房屋所有權與土地使用權分屬不同主體,房屋抵押權與土地抵押權分屬不同主體,的不正常現象。要徹底解決房地分離問題,有待於登記機構統一。但現實中存在的房地分離問題,並不難處理。
房屋所有權與土地使用權分屬不同主體,各權利人均受限制,房屋所有人不能出賣房屋,土地使用權人既不能使用土地也不能出讓土地。解決辦法是:或者房屋所有權人受讓土地使用權,或者土地使用權人受讓房屋所有權。
現在回答問題:房屋與土地分別抵押情形,往往其中一個抵押權擔保債權先到期,所擔保債權先到期的抵押權人,先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抵押權,而此時另一個抵押權擔保債權尚未到期。解決辦法是:法庭一經受理其中一個抵押權的執行申請,即應視為另一個抵押權擔保債權同時到期,法庭應一並執行兩個抵押權,就該房產(對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不加區分)委託拍賣。拍賣所得價款金額,如果超過兩個抵押權分別擔保的兩個債權的總額,則執行比較簡單,只須分別足額清償兩個債權(本金和利息),然後將剩餘金額返還抵押人即可。
如果拍賣所得價款金額,不足清償兩個抵押權擔保的債權總額,其執行要稍復雜一點,建議法庭類推適用物權法第199條第(1)項條文後段:「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額比例清償」。假設房屋抵押權擔保200萬債權,土地抵押權擔保100萬債權,兩債權額比例為2比1,拍賣所得價款金額為150萬,則清償房屋抵押權人100萬,清償土地抵押權人50萬。按照民法原理,二抵押權人未清償部分債權並不消滅,還可以作為無擔保債權,向債務人求償,自不待言。
❸ 房產登記在別人名下,所有權歸被登記人還是實際出資人謝謝!
我國《物權法》關於不動產的規定,是採取書面形式加登記生效。登記人就是房屋的所有人,而實際出資人是無法得到該房屋的,只能要求登記人返還其出資。就算是證明了出資人不是登記人,也法院也不得變更。如果乙將房子賣給丙了,就不存在善意第三人的問題,因為這是房屋所有者與買房者兩人之間不動產房屋買賣合同,合同簽訂並登記後生效。
❹ 房產登記在別人名下,所有權歸被登記人還是實際出資人
房屋所有權證是房權所有人的唯一憑證。很顯然,無論處於什麼目的,已都是這套房屋的唯一所有人,當然!所有權和處置權都歸已所有。
如果甲有充分證據證明自己是出資人,那麼這也是債務問題,不能等同的將甲也認為是房權的所以人。由此給甲造成的損失當由甲乙雙方共同承擔。可以根據協商將此房產按份額由甲乙雙方按份共有。
❺ 國有土地使用權能否登記在縣人民政府名下
縣政府用地,一般都是辦公用地,這在獲取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時,通常用劃專撥方式來獲屬取。至於登記,只要看誰代表乙方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如果是縣政府,當然要歸在縣政府名下。
還有,就是已經出讓出去的土地使用權需要轉讓,如轉讓到縣政府名下,登記時就可以。
暫時能想起來的就這些了。
❻ 對於自己的房屋登記在別人的名下如何請求確認該物權
現實的生活中常常存在,一個人為了某種利益或方便講將自己的房屋登記在別人的名下。例如,甲出於種種原因,借用乙的名義登記不動產物權,購房款由甲支付,雙方之間訂立了協議,約定該不動產的物權歸甲方所有,產權證由甲保存,該不動產也由甲實際使用,此後甲要求登記為產權人,乙不同意,甲邊訴至法院,要求確認其對不動產享有所有權。對此類利害關系人起訴,請求確認其對登記在他人名下的不動產享有物權的,法院應當如何處理。杜凱律師認為:盡管不動產以登記為標志,但是該不動產登記在乙的名下,但對於甲乙之間的爭議,應當根據其協議約定,判決支持在甲的名下。不動產物權登記產生的公示公信效力,是對社會公眾產生的外部效力,即善意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該登記而與登記的權利人進行交易,法律對善意第三人取得的權利亦應予以保護,即善意取得制度。但是,不動產物權登記的效力,僅僅是一種推定效力,即推定登記的物權人為該不動產的權利人,在該不動產物權不涉及善意第三人的情況下,當事人有相反證據證明其為真正的權利人時,可以推翻這種推定嗎,從而維護事實上的「公正」。正是基於此種法理。《物權法》第19條規定:「權利人、利害關系人認為不動產登記薄記載的事項錯誤的,可以申請更正登記。不動產登記薄記載的權利人書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證據證明登記確有錯誤的,登記機構應當予以更正。不動產登記薄記載的權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異議登記。登記機構予以異議登記的,申請人在異議登記之日起十五日內不起訴,異議登記失效。異議登記不當造成權利人損害的,權利人可以向申請人請求損害賠償。」第33條規定:「因物權的歸屬、內容發生爭議的,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確認權利。」所以,現實中如果遇到,房屋的登記和實際的所有人不同的情況,如果當事人之間有協議的,應當按照協議辦理,確認權屬的實際所有人;如果當事人之間沒有協議,則應當綜合分析當事人所提供的證據,要判斷出資人將房屋登記在別人名下是不是其真實的意思表示,從而認定其是否為真正的權利人。
❼ 土地確權到別人名下怎麼要回
應該准備所屬土地確權登記依據的文件資料,去當地土地確權機關進行反映,一般是土版地權管理部門,也可以向當地政府進行反映。
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依據的文件資料包括:人民政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處理決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調解書;人民法院生效的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當事人之間依法達成的協議;履行指界程序形成的地籍調查表、土地權屬界線協議書等地籍調查成果;法律、法規等規定的其他文件等。
❽ 土地確權到別人名下怎麼辦
修改
一是由權利人持權利證書主動向登記部門申請注銷登記;
二是登記部門依職權對該登記事項予以糾正,並注銷該權利證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第十一條
農村土地承包當事人認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和登記簿記載錯誤的,有權申請更正。
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是由權利人申請並由村民小組代表指界並簽名蓋章後予以確權及登記發證。
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經依法徵收後屬國有土地,不應再頒發集體土地所有權證書,如果發現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錯誤,應當及時予以糾正。
(8)土地使用權登記別人名下如何處理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
第十五條 辦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變更申請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變更的書面請求;
(二)已變更的農村土地承包合同或其它證明材料;
(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原件。
第十六條 鄉(鎮)人民政府農村經營管理部門受理變更申請後,應及時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符合規定的,報請原發證機關辦理變更手續,並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登記簿上記載。
第十七條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嚴重污損、毀壞、遺失的,承包方應向鄉(鎮)人民政府農村經營管理部門申請換發、補發。
經鄉(鎮)人民政府農村經營管理部門審核後,報請原發證機關辦理換發、補發手續。
第十八條 辦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換發、補發手續,應以農村土地經營權證登記簿記載的內容為准。
第十九條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換發、補發,應當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上註明「換發」、「補發」字樣。
❾ 房產證和土地證產權人不一致 登記機關怎樣處理
農村住房和土地前提,農村住房和土地屬於集體性質,房子隨地走。可以雙方協議變更土地證或是房產證名字。需要雙方都是這個村子戶籍,到村委會提出變更申請,受理後,村委會會公示,全村三分之二通過,就可以辦理。
城市住房和土地,和農村相反,是地隨著房子走,住房產權已經變更,土地也需要跟著變更,需要房主憑辦理的房產證和土地證登記人一起到土地局,辦理注銷老土地證,重辦新土地證手續。
根據《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新建的房屋,申請人應當在房屋竣工後的三個月內向登記機關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並應當提交用地證明文件或者土地使用權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房屋竣工驗收資料以及有關的證明文件。
土地證和房產證產權人不一致,雙方可以協商處理,或通過向法院起訴解決,否則,不動產登記中心將不予辦理登記。
根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二十二條 登記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不予登記,並書面告知申請人。
(9)土地使用權登記別人名下如何處理擴展閱讀:
根據《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第五條房屋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依法擁有房屋所有權並對房屋行使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利的唯一合法憑證。依法登記的房屋權利受國家法律保護。
第六條房屋權屬登記應當遵循房屋的所有權和該房屋佔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權利主體一致的原則。
第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一個部門統一負責房產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的,可以製作、頒發統一的房地產權證書,依照《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規定。
將房屋的所有權和該房屋佔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的確認和變更,分別載入房地產權證書。房地產權證書的式樣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八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的房屋權屬登記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屋權屬登記管理工作。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屋權屬登記管理工作。
第十二條權利人(申請人)可以委託代理人申請房屋權屬登記。
第十三條權利人(申請人)申請登記時,應當向登記機關交驗單位或者相關人的有效證件。
代理人申請登記時,除向登記機關交驗代理人的有效證件外,還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交權利人(申請人)的書面委託書。
第十四條總登記是指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需要,在一定期限內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屋進行統一的權屬登記。
登記機關認為需要時,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屋權屬證書進行驗證或者換證。
凡列入總登記、驗證或者換證范圍,無論權利人以往是否領取房屋權屬證書,權屬狀況有無變化,均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辦理登記。
總登記、驗證、換證的期限,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