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農村土地使用權
❶ 為什麼很多人說中國農民是佣農土地使用權是政府的
我家這里就是,政府讓種樹給補貼。
❷ 如何改革和完善中國農村現行的土地使用制
如何改革和完善中國農村現行的土地使用制
引 言
所謂土地使用權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按照法律的規定,對國家所有的或集體所有的土地、森林、草原、荒地、灘塗等自然資源享有的佔有、使用、收益的權利,是用益物權的一種,是一種綜合性、概括性的權利.
(一)土地使用權制度固守著傳統觀念,缺乏應有的理論開拓性
(二)土地使用權制度的構建過分強調使用土地承包經營權來規范農村土地的利用
1.農地承包經營權主體具有身份限制。
2.農地承包經營制存在著土地劃分零碎、經營規模偏小、承包地調整頻繁的缺陷。
關於土地權利的登記與流轉
1.完善土地權利登記的立法構想
由於多年來受到「一大二公」的「左」的思想指導、過分強調「三兼顧」以及產權制度不完善,導致了國家和集體組織之間、集體組織相互之間以及集體組織與個人之間的財產歸屬不清的現象嚴重存在,經常發生產權爭議,其中土地權利的爭議最為明顯。其於此,有學者提出,物權法應當建立一套確認產權的規則,以從根本上明確產權,消除沖突。而要建立一套確認產權,尤其是確認土地權利的規則,我們認為,僅在物權法中規定所有權和各種用益物權制度是遠遠不夠的,必須要建立完善的不動產登記制度才能有效地解決這一問題。建立完善的不動產登記制度亦是世界物權立法發展的趨勢所在。登記制度的目的在於公示,其是維護經濟秩序,保障交易安全的重要法律手段。具體來說登記制度的作用主要表現在:(1)確定物權歸屬,解決物權的沖突;(2)保護交易安全和維護交易秩序;(3)減少交易費用和提高效率;(4)實現國家對不動產交易的宏觀調節和監控。
土地權利流轉是以合同形式發生的物權處分行為,流轉過程中必須堅持合同自由原則,以保證土地權利人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市場規律變動土地使用關系。對此,我國現行法律除《農村土地承包法》中對農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作了規定之外,其他土地的流轉均無明確規定,而多准用民事法律行為的意思自治原則,允許雙方當事人自行協商確定土地權利流轉合同的內容。
❸ 農村的集體土地所有權屬於誰
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章第八條規定:「城市市區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章第二條規定:「下列土地屬於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
(一)城市市區的土地;
(二)農村和城市郊區中已經依法沒收、徵收、征購為國有的土地;
(三)國家依法徵用的土地;
(四)依法不屬於集體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灘塗及其他土地;
(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部成員轉為城鎮居民的,原屬於其成員集體所有的土地;
(六)因國家組織移民、自然災害等原因,農民成建制地集體遷移後不再使用的原屬於遷移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3)中國農村土地使用權擴展閱讀:
集體土地所有權的確權登記頒證
(1)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集體土地所有權證書,確認所有權。
(2)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用於非農業建設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集體土地使用權證書,確認建設用地使用權。
(3)通過承包合同網簽管理系統,建立承包合同取得權利、登記記載權利、證書證明權利的確權登記制度。
(4)通過流轉合同鑒證、交易鑒證等方式確認土地經營權。
(5)確認林地、草原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水面、灘塗的養殖使用權,分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的規定辦理。
❹ 中國農村土地制度都有哪些
新中國的農村土地制度經歷了四次重大變革。
第一次是土地改革(1949.9~1953年春)。土地改革是革命戰爭年代中國共產黨關於農村土地問題的政策主張和根據地「分田分地」探索在奪取政權條件下的一次充分的實現,是抗日戰爭和解放戰爭時期解放區土地改革的延續、擴展和深化。1949年9月29日通過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規定,「凡已實行土地改革的地區,必須保護農民已得土地的所有權。凡尚未實行土地改革的地區,必須發動農民群眾,建立農民團體,經過清出土匪惡霸、減租減息和分配土地等項步驟,實現耕者有其田」。
1950年6月頒布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我國土地改革在全面展開。到1953年春,除了黨中央決定不進行土地改革的一些少數民族地區(約700萬人)外,中國大陸的土地改革已宣告完成,3億多無地和少地的貧苦農民獲得了7億多畝土地,免除了350億公斤的糧食地租,實現了幾代人「耕者有其田」的夙願。從新中國初期的歷史文獻看出:「農民在分得土地以後,是作為小的私有主而存在的……」;農民私有土地可以買賣、租佃,但要受一定的限制。為保護農民土地私有財產權利,當時的縣人民政府普遍給農民頒發了《土地房產所有證》,在這份全國基本統一法律文本中規定:農民土地房產「為本戶(本人)私有產業,耕種、居住、典當、轉讓、贈與、出租等完全自由,任何人不得侵犯」。土地改革產生的深刻影響在隨後幾年的農業增長中已經表現得淋漓盡致。1952年與1949年相比,糧食總產量由11318萬噸增加到16392萬噸,年平均遞增13.14%;棉花總產量由44.4萬噸增加到130.4萬噸,年平均遞增43.15%;油料由256.4萬噸增加到419.3萬噸,年平均遞增21.17%。
第二次是互助合作運動中的土地制度變革(1953~1957)。互助合作運動大致上經歷了兩個階段。一是從全國解放到1955年夏的互助組和初級社階段;二是自1955年夏至1957年的高級社階段。互助組有臨時互助組和常年互助組等形式,按照自願互利原則,在保留土地和其他生產資料農戶私有制的基礎上,農戶間通過人工互變、人工變畜工、搭莊稼 、並地種、伙種等形式,相互提供幫助,解決生產中的困難或者藉此提高收入。初級農業生產合作社的最主要特點是,農民仍然擁有土地的所有權,但必須交給初級社統一使用,允許社員保留小塊自留土地,年終的分配時,農民土地股份參加分紅,因此,初級社有時也稱土地合作社。高級社是在初級社基礎上建立起來的社區集體經濟組織,它實行土地、耕畜和大型農具作價(股份)入社,集體所有,統一經營,但仍允許農業合作社留下總耕地的5%由農戶分散經營,自由種植蔬菜或其他園藝作物。自留地歸集體所有,不征公糧,不交集體提留,規定經營者不得私自出賣、出租和非法轉讓。綜上可以清楚看到,農戶私人 所有的土地被改造為社區(高級社)集體公有土地的過程和路徑。
第三次是公社體制下的集體所有、統一經營的制度安排(1958~1978)。公社體制下實行農村土地三級所有。其做法是:原屬於各農業合作社的土地和社員的自留地、墳地、宅基地等一切土地,連同耕畜、農具等生產資料以及一切公共財產都無償收歸人民公社三級所有。公社對土地進行統一規劃、統一生產、統一管理,實行平均主義的「按勞分配」。但要指出,公社體制是在長達25年的運行過程中不斷整頓和完善的,從「整頓和鞏固公社的組織……」(1958.12),糾正「一平、二調、三收款」的錯誤(1959.2),到要求「各地人民公社在實行三級管理、三級核算……」(1959.4),再到頒布《農村人民公社工作條例修正草案》(即人民公社60條)(1962.9),標志著農村人民公社所有制關系,先後經歷了人民公社所有、人民公社三級所有以生產大隊所有為基礎、人民公社三級所有以生產隊所有為基礎等三個階段,逐漸走向成熟和定型。人民公社60條最終將土地、勞力、牲畜、農具「四固定」到生產隊,分配核算也以生產隊為單位,形成分別以生產大隊和生產隊為基本單元的社區性全員共同所有、共同經營的農村經濟管理格局。
第四次是「集體土地、家庭承包經營」改革(1979~今)。改革30年來,我國農村土地制度變遷經歷了兩個大的階段。第一階段(1978-1999),恢復和拓展農業生產責任制,逐步確立「土地集體所有、家庭承包經營、長期穩定承包權、鼓勵合法流轉」的新型農村土地制度。第二階段(2000~2008),農村土地制度改革沿兩條主線展開:一是繼續完善並用立法規范承包土地制度;二是探索和推進土地徵用制度及農村建設用地制度的改革。農村土地制度30年變遷採取了農民自發制度創新與國家強力推行相結合的方式,沿著「明確所有權,穩定承包權,放活使用權,保障收益權、尊重處分權」路徑前行,至今形成了一套比較完整和成型的新型土地制度。
❺ 中國現行農村土地使用制的內容包括哪些分別有何特徵
中國現行農來村土地使用制內容包自括農地使用制、「四荒地」使用制、農村建設用地使用制、宅基地使用制。
1、現行農地使用制
特徵:
(1)土地承包經營權是一種土地權能范圍受到限制、權利內涵不很明晰的土地使用權。
(2)土地承包期尚不十分穩定。
(3)嚴格的土地用途管制。
2、現行「四荒地」使用制
特徵:
(1)承包權與使用權適當分離,避免了由於權力界定不清導致的一種權力對另一種權力的侵犯,使得產權制度更富有效率。
(2)使用權期限穩定。
(3)「四荒地」使用權分配採取拍賣的方式,實際上是模擬市場運作。
3、現行農村建設用地使用制
特徵:
(1)無償無期限使用。
(2)安排的隨意性。
(3)農村建設用地流轉尚無明確的法律規定,隱形市場十分普遍。
4、現行宅基地使用制
特徵:
(1)無償無期限使用,農戶擁有繼承權,只要農戶存在,就享有宅基地使用權。
(2)宅基地使用權不能流轉,不能出租和買賣,也不能贈與轉移給非農戶所有。
❻ 中國土地使用權有多久
根據我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12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居住用地70年;
工業用地50年;
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年限為50年;
商業、旅遊、娛樂用地40年;
倉儲用地50年;
綜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❼ 關於中國農村土地所有權的歸屬
一般是集體所有,個人建房須提出申請,且是本集體組織成員
根據我國關於土地權屬和土地使用的有關法律規定,目前,我國農村的土地屬於農村集體所有,只有農村居民可以在其依法取得使用權的農村宅基地上建築農民自住的房屋是合法的。
不管在哪種土地所有權上搞建築必須經過合法審批,獲得許可。
❽ 中國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到期了要收回嗎
【1】中國農村居民抄土地承包襲權到期了,村委會應該收回,重新發包。
面對本村居民,重新承包土地。
【2】從本村村委會土地發包開始起計算承包期,不是從1949年開始起的。
以村委會和村民簽訂承包合同日期為准。
【3】根據《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條 ,
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
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
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以延長。
【4】土地承包到了期限,村委會應該繼續發包,
如果原承包人不再繼續承包,原來的承包地地面上有樹木等,
要給原承包人適當補償,補償金額,協商解決。有規定的,按規定辦理。
協商不成的,可以通過訴訟解決。
❾ 中國農村土地承包臨時使用權
《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七條 建設項目施工和地質勘查需要臨時使用國有土地或者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其中,在城市規劃區內的臨時用地,在報批前,應當先經有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土地使用者應當根據土地權屬,與有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簽訂臨時使用土地合同,並按照合同的約定支付臨時使用土地補償費。
臨時使用土地的使用者應當按照臨時使用土地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並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築物。
臨時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過二年。
第八十條 依法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當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臨時使用土地期滿拒不歸還的,或者不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國有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交還土地,處以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七條 搶險救災等急需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其中,屬於臨時用地的,災後應當恢復原狀並交還原土地使用者使用,不再辦理用地審批手續;屬於永久性建設用地的,建設單位應當在災情結束後6個月內申請補辦建設用地審批手續。
第二十八條 建設項目施工和地質勘查需要臨時佔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應當自臨時用地期滿之日起1年內恢復種植條件。
第三十五條 在臨時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築物、構築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十七條 承包方承擔下列義務:
(一)維持土地的農業用途,不得用於非農建設;
(二)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給土地造成永久性損害;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六十條 承包方違法將承包地用於非農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承包方給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損害的,發包方有權制止,並有權要求承包方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