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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著作權

發布時間: 2021-02-13 04:07:59

㈠ 關於試題是否侵權的問題,謝謝!

單從一兩道試題很難說有沒有侵權問題。
主要看你編寫的試卷和已有試卷是否構成實質相似,如果構成,應屬於剽竊侵權。
將侵權試卷再網站傳播,也是侵權行為。
謝謝樓給我的答復!
我還有不明白的地方,練習冊上的題目、試題內容、試題答案是按照國家出版的教材上的原話進行組合的,這種組合沒有出版社的任何修改,完全是教材上的原話。考試有相應的考試大綱,規定了知識點,我是按照知識點出題,同樣是使用教材的原話,難道這就算侵權了?
關於相似的問題,就象上面舉例的選擇題,考察的是企業所得稅稅率的知識點,選項與練習冊上不同,考察的知識點一樣,也都是用教材上的原話,這樣就算侵權嗎?如果是的話,那豈不是全國只有一家出版社可以根據大綱知識點出題了嗎?因為它出過的知識點,別人再出就算侵權了。。。
再次感謝再幫我解答一下上面這個回貼,謝謝!
你提及的問題,是有關剽竊或抄襲如何認定的問題.
如你所說,如果只是因為創作素材相同而產生結果相似,只要你不是抄襲別人已有的作品,就不能認定為侵權。但如果你確實接觸過已有作品,而你的作品又和已有作品非常相似,就很可能會判定你抄襲。這就是接觸原則。
至於具體到你說試卷,我想,考點雖然相同,看考法是不同的,順序也不會相同,兩份針對相同知識點的試卷並不當然以相同的方式來出題考試。
非常感謝sccrp律師的詳細解答!
我有我自己的一個看法,不知對不對,請sccrp律師看看~~
我覺得,只要是題目、試題內容、試題答案均為教材原話,就算十分近似,也不能說明一定是我抄襲或剽竊~~不知這樣的想法是否正確?
如果一旦對方就抄襲、剽竊起訴我,一般除了有賠償,還有什麼處罰嗎?如資產不夠賠償金額,會怎樣呢?
謝謝!
題目、試題內容、試題答案均為教材原話,固然不能說明兩套試題存在相互抄襲或剽竊,兩套試題之間,還可以從整體結構、排列順序等等方面進行比對。
如果認定侵權,除了賠償損失之外,還有諸如賠禮道歉、停止復制發行等責任。如果賠償責任人現有財產不足以執行,應待具備執行能力後再執行。
另外,如果某教科書在內容的選擇或編排上具有獨創性,他人按照該教科書的課程內容和編排順序結構編寫配套教輔讀物,應視為對該教科書在著作權意義上的使用;在未經必要許可的情況下,這種使用即構成對該教科書著作權的侵害。
你編寫的試卷如果符合上述對教材使用的規定,還涉及是否侵犯教材著作權問題。
謝謝sccrp律師。。。
教材的獨創性指的是什麼呢?指的是作者不參考任何資料,獨立創作的教材?
比如大學的教材,象《管理學原理》、《國際私法》這樣的課程的教材,算具有獨創性嗎?
謝謝!

㈡ 中國高考的試卷有版權嗎 是表明出處就可以無償使用了嗎

高考試卷啟用前是絕密的,一旦啟用也就是高考用過之後,就成了大眾的了,網上都可以專下載的。而我們有屬時候下載下來的,上面標了某個學校或者機構的名字,那是因為學校或者機構在上傳時候付出了勞動,但是不表示版權就是他們的。
一般情況下,網上下載來的都是無償使用的。

㈢ 模擬題、真題有版權么

有,試題屬於
著作權保護的客體
,符合作品的構成要件。

㈣ 資格考試輔導用書的習題和資格考試試題是否受著作權法的保護

全國性的資格考試試題公開後就是一種公共資源,可以復制或編入軟體,但輔導書中的練習題是受著作權法的保護的.

㈤ 試題版權問題!急!!! 回答好的加分!!!!!!

按你說的是有償徵集,就應該不是侵犯版權,但是有償採取的那種方式是很重要的,如果只是你給他錢,他給了你一份其他人出的一份卷子,那就不行了,我見你去威客網站去發任務,那樣可以避免版權糾紛,因為威客網有償徵集任務,任務結束後,就代表了版權轉移到了你這里,私自交易沒有法律支持的,即使在威客網站這種可以交易版權的地方,如果其他人給你的不是原創試卷,也是要侵權的,
我推薦一下方式 去威客網徵集原創試卷

㈥ 試題是否屬於著作權保護的案例

、 試題是否屬於著作權保護的客體
既然一審法院認為ets與gmac所設計的試題享有著作權,那試題屬於著作權保護范疇的法律依據也需要進一步的明確界定了。
著作權,指作者及其他著作權人對文學、藝術、科學作品所享有的專有性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並以保護作者權益原則、鼓勵優秀作品原則、作者利益與公眾利益協調一致原則以及與國際著作權法律制度發展趨勢一致原則為基本原則,合理公平的解釋具體法律條文的適用。
我國著作權法所稱的著作權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治理創造成果。」在具體的運用上,根據《著作權法》以及司法實踐,受法律保護的著作權客體應該具備有以下三個條件分別是獨創性、可復制性以及不屬於法律明文列舉的不受著作權法律保護的對象。我們可以分別從這三個方面分析試題是否屬於著作權保護的客體。
1、 獨創性。
獨創性,亦稱原創性,是作品成為著作權客體的首要條件。它是指由作者獨立構思而成的,作品的內容或者表現形式完全不是或基本不是同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相同。在本案中,ets的試題是由ets聘任的專家小組獨立構思而成的,並且經過版權登記,在表現形式上與同類的考試機構所出的試題有明顯的區別。但新東方學校在抗辯中指出,ets和gmac認為自己對toefl、gre、gmat試題享有著作權,作品有獨創性,但是證據只有其一位高級職員的證言。一審以這樣一個與案件有重大關系的證人證言來認定試題作品的獨創性是不合適的。而且,試題屬於文字作品,並未表達什麼作者的思想。然而在獨創性條件的要求中,主要是要求作者的獨立構思,即試題是作者的獨立勞動的體現,並且經過了相關版權的登記,在其內容或者表現形式上與其它作品有明顯的區別,即不是抄襲、剽竊或者是篡改他人的作品。而對於獨創性的舉證,證據雖然只有一位高級職員的證言,但試題是ets和gmac長期獨立勞動的表現,同時試題作品都在美國做了版權登記,這是長期以來人所共知的。很顯然,試題是符合獨創性要求這一條件的。
2、 可復制性。
在這一點上,ets和gmac的試題主要是以書面和計算機數據的形式出現,很顯然是符合這一個條件。
3、 不屬於法律明文列舉的不受著作權法律保護的對象。
《著作權法》第四、第五條的規定屬於強制性規定和排除性規定,完全列舉了應排除使用的全部對象。因此,根據反對解釋原理,試題應屬於《著作權法》保護的對象范圍。在我國的現實中,同樣是存在試題受到保護的實例。過去每年的律師資格考試的試題是受到法律的保護的。此外,根據我國參加的伯尼爾公約和trips協議,其他成員國的作者的作品應該受我國法律保護。據此ets和gmac試題的著作權在我國是應當受到保護的。
綜上所述,符合著作權法所保護作品基本特徵的試題,可以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第三條取得受保護的著作權法律依據。

㈦ 我想請問一下,高考試題的版權歸誰所有。因為高考試題都是機密,所以作者都是不詳的。我收集整理了一些高考

嚴格來說,高考真抄題的著作權應當屬於組織命題人命題的各省考試院(單獨命題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或教育部的高考命題委員會。
因為現在網路媒體發達,考試後試題就公開了,因此一般情況下匯編各地高考真題出版並不違法,要自己去聯系出版社。

㈧ 我如果用研究生入學考試試題作為出版物,是否有版權問題我是說編書用到的話。謝謝!

一般情來況下,研究生入學源考試試題都是有關機構組織編寫的,很多都達到了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要求,也有版權。使用的話也應該按照著作權法規定事先取得著作權人的許可授權。如果用研究生入學考試試題作為出版物,也存在版權問題,可能在一定時期著作權人不主張權利,但也存在版權風險。建議慎重使用。

㈨ 著作權考試··跪求答案

單選:1 A 2A 3A 4A 5 D 6 B 7 沒有答案,應該改為新著作權法 第三十二條著作權人向報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發出之日起十五日內未收到報社通知決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收到期刊社通知決定刊登的,可以將同一作品向其他報社、期刊社投稿。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8A,但是嚴格來說應叫做 製片者而不是 製片人,兩者有區別的

多選:1 2BCD 3 ABC(簡析:根據現行著作權法的第二十二條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一)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二)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三)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四)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已經發表的關於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或者少量復制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
(七)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范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八)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復制本館收藏的作品;
(九)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
(十)對設置或者陳列在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
(十一)將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已經發表的以漢語言文字創作的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作品在國內出版發行;
(十二)將已經發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規定適用於對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製作者、廣播電台、電視台的權利的限制)
4ABCD

㈩ 普通試卷或者高考上的文章,出題人會給作者版權費嗎

您好!在試卷上使用的已經發表的少量作品,屬於著作權的合理使用行為,出題人無須經過作者的授權,也不用支付版權費。

《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一)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二)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三)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四)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已經發表的關於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或者少量復制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
(七)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范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八)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復制本館收藏的作品;
(九)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
(十)對設置或者陳列在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
(十一)將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已經發表的以漢語言文字創作的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作品在國內出版發行;
(十二)將已經發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規定適用於對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製作者、廣播電台、電視台的權利的限制。
如能進一步提出更加詳細的信息,則可提供更為准確的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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