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土地上的樹木所有權
① 哪條法律證明在集體土地種植樹木長達二十年之後土地歸屬權是誰
您好!我國法律規定,我國的土地所有權只有兩種形式:(一)城鎮土地屬於國家所有;(二)農村土地屬於集體所有。不管種植樹木長達多少年,農村土地仍舊屬於集體所有。法律依據如下:
我國法律法規關於土地所有權歸屬的規定及解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八條
城市市區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我國的土地所有權主體只有兩個,即國家和農民集體。對於二者分別享有的土地所有權《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做出了詳細規定。土地所有權存在爭議時則可參照《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第十八條處理。)
一、關聯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2011年1月8日修訂)
第2條下列土地屬於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
(一)城市市區的土地;
(二)農村和城市郊區中已經依法沒收、徵收、征購為國有的土地;
(三)國家依法徵收的土地;
(四)依法不屬於集體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灘塗及其他土地;
(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部成員轉為城鎮居民的,原屬於其成集體所有的土地;
(六)因國家組織移民、自然災害等原因,農民成建制地集體遷移後不再使用的原屬於遷移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2.《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1995年3月11日〔1995〕國土[籍]字第26號2010年12月3日修訂)
第二章國家土地所有權
第3條城市市區范圍內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
第4條依據1950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及有關規定,凡當時沒有將土地所有權分給農民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實施1962年《農村人民公社工作條例修正草案》(以下簡稱《六十條》)未劃入農民集體范圍內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
第5條國家建設徵收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
第6條開發利用國有土地,開發利用者依法享有土地使用權,土地所有權仍屬國家。
第7條國有鐵路線路、車站、貨場用地以及依法留用的其他鐵路用地屬於國家所有。土改時已分配給農民所有的原鐵路用地和新建鐵路兩側未經徵收的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第8條縣級以上(含縣級)公路線路用地屬於國家所有。公路兩側保護用地和公路其他用地凡未經徵收的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仍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第9條國有電力、通訊設施用地屬於國家所有。但國有電力通訊桿塔佔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未辦理徵收手續的;土地仍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對電力通訊經營單位可確定為他項權利。
第10條軍隊接收的敵偽地產及解放後經人民政府批准徵收、劃撥的軍事用地屬於國家所有。
第11條河道堤防內的土地和堤防外的護堤地,無堤防河道歷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設計洪水位以下的土地,除土改時已將所有權分配給農民,國家未徵收,且迄今仍歸農民集體使用的外,屬於國家所有。
第12條縣級以上(含縣級)水利部門直接管理的水庫、渠道等水利工程用地屬於國家所有。水利工程管理和保護范圍內未經徵收的農民集體土地仍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第13條國家建設對農民集體全部進行移民安置並調劑土地後,遷移農民集體原有土地轉為國家所有。但移民後原集體仍繼續使用的集體所有土地,國家未進行徵收的,其所有權不變。
第14條因國家建設徵收土地,農民集體建制被撤銷或其人口全部轉為非農業人口,其未經徵收的土地,歸國家所有。繼續使用原有土地的原農民集體及其成員享有國有土地使用權。
第15條全民所有制單位和城鎮集體所有制單位兼並農民集體企業的,辦理有關手續後,被兼並的原農民集體企業使用的集體所有土地轉為國家所有。鄉(鎮)企業依照國家建設徵收土地的審批程序和補償標准使用的非本鄉(鎮)村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轉為國家所有。
第16條1962年9月《六十條》公布以前,全民所有制單位,城市集體所有制單位和集體所有制的華僑農場使用的原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含合作化之前的個人土地),迄今沒有退給農民集體的,屬於國家所有。
《六十條》公布時起至1982年5月《國家建設徵用土地條例》公布時止,全民所有制單位、城市集體所有制單位使用的原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國家所有:
1.簽訂過土地轉移等有關協議的;
2.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使用的;
3.進行過一定補償或安置勞動力的;
4.接受農民集體饋贈的;
5.已購買原集體所有的建築物的;
6.農民集體所有制企事業單位轉為全民所有制或者城市集體所有制單位的。
1982年5月《國家建設徵用土地條例》公布時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開始施行時止,全民所有制單位、城市集體所有制單位違反規定使用的農民集體土地,依照有關規定進行了清查處理後仍由全民所有制單位、城市集體所有制單位使用的,確定為國家所有。
凡屬上述情況以外未辦理征地手續使用的農民集體土地,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具體情況,按當時規定補辦征地手續,或退還農民集體。1987年《土地管理法》施行後違法佔用的農民集體土地,必須依法處理後,再確定土地所有權。
第17條1986年3月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土地管理、制止亂佔耕地的通知》發布之前,全民所有制單位、城市集體所有制單位租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按照有關規定處理後,能夠恢復耕種的,退還農民集體耕種,所有權仍屬於農民集體;已建成永久性建築物的,由用地單位按租用時的規定,補辦手續,土地歸國家所有。凡己經按照有關規定處理了的,可按處理決定確定所有權和使用權。
第18條土地所有權有爭議,不能依法證明爭議土地屬於農民集體所有的,屬於國家所有。
第三章 集體土地所有權
第19條土地改革時分給農民並領發了土地所有證的土地,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實施《六十條》時確定為集體所有的土地,屬農民集體所有。依照第二章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除外。
第20條村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按目前該村農民集體實際使用的本集體土地所有權界線確定所有權。
根據《六十條》確定的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由於下列原因發生變更的,按變更後的現狀確定集體土地所有權。
(一)由於村、隊、社、場合並或分割等管理體制的變化引起土地所有權變更的;
(二)由於土地開發、國家征地、集體興辦企事業或者自然災害等庳因進行過土地調整的;
(三)由於農田基本建設和行政區劃變動等原因重新劃定土地所有權界線的。行政區劃變動未涉及土地權屬變更的,原土地權屬不變。
第21條農民集體連續使用其他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已滿20年的,應視為現使用者所有;連續使用不滿20年,或者雖滿20年但在20年期滿之前所有者曾向現使用者或有關部門提出歸還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具體情況確定土地所有權。
第22條鄉(鎮)或村在集體所有的土地上修建並管理的道路、水利設施用地,分別屬於鄉(錤)或村農民集體所有。
第23條鄉(鎮)或村辦企事業單位使用的集體土地,《六十條》公布以前使用的,分別屬於該鄉(鎮)或村農民集體所有;《六十條》公布時起至1982年國務院《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發布時止使用的,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分別屬於該鄉(鎮)或村農民集體所有:
1.簽訂過用地協議的(不含租借);
2.經縣、鄉(公社)、村(大隊)批准或同意,並進行了適當的土地調整或者經過一定補償的;
3.通過購買房屋取得的;
4.原集體企事業單位體制經批准變更的。
1982年國務院《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發布時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開始施行時止,鄉(鎮)、村辦企事業單位違反規定使用的集體土地按照有關規定清查處理後,鄉(鎮)、村集體單位繼續使用的,可確定為該鄉(鎮)或村集體所有。
鄉(鎮)、村辦企事業單位採用上述以外的方式佔用的集體土地,或雖採用上述方式,但目前土地利用不合理的,如荒廢、閑置等,應將其全部或部分土地退還原村或鄉農民集體,或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1987年《土地管理法》施行後違法佔用的土地,須依法處理後再確定所有權。
第24條鄉(鎮)企業使用本鄉(鎮)、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照有關規定進行補償和安置的,土地所有權轉為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經依法批準的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使用的農民集體土地,分別屬於鄉(鎮)、村農民集體所有。
第25條農民集體經依法批准以土地使用權作為聯營條件與其他單位或個人舉辦聯營企業的,或者農民集體經依法批准以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作價入股,舉辦外商投資企業和內聯鄉鎮企業的,集體土地所有權不變。
3.《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於對農民長期使用但未取得合法權屬證明的土地應如何確定權屬問題的答復》(1998年8月17日〔1997〕行他字第17號)
根據《憲法》、《土地管理法》關於土地所有權規定的基本精神,對土地所有權有爭議,但不能依法證明土地屬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應依照(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三條第(三)項的規定,並參照原國家土地管理局確定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的有關規定確定土地所有權。
此外,考慮到該案的爭議土地系農民長期使用,但未取得合法權屬證明的特殊情況,建議你院向政府提出司法建議,即:如果國家使用該爭議地,應參照國家徵用土地的有關規定給予適當補償。
二、理解與適用
我國土地的所有權主體只有兩個:一個是國家,一個是農民集體。這兩個主體都可以依法佔有其所有的土地,並可以使用和處分該土地,還可以享有該片土地上產生的收益。
[農民可不可以買賣其自用的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10條第4款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2條笫3款都明確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以任何方式買賣土地。農民雖然可以在宅基地上修建住宅並用於居住,也可以在自留地、自留山上進行經營並將所獲得的產品歸其個人所有,但該農民對於該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只享有使用權,不享有所有權,因為其所有權屬於農民集體享有。所以,即便是自用的宅基地、自留地或自留山,農民也不可以擅自買賣。
帶地入社土地的權屬性質如何確定?
根據(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於帶地入社土地確權問題的復函》(2002年12月31日,國土資廳函〔2002〕437號),按照《農村人民公社工作條例修正草案》第二十一條「生產隊范圍內的土地都歸生產隊所有」的規定,經過了帶地入社和1962年的「四固定」,生產隊范圍內的土地,無論其是否原為國有,都應確定為集體所有。
② 如果樹木長在私人土地中所有權歸誰所有
當土地抄屬於你承包范圍內的樹木,襲其樹木仍屬於國家或是集體所有。如果該樹木是你親手所載的,你有權要求集體或是當地林業管理機構給予你適當的經濟補償,否則你無權利處理或是擁有該樹木的所有權。即使因為樹木的生長而影響了你耕地的產量,也是沒有權利處理該樹木的。
③ 土地承包經營權轉移地上的樹的所有權轉移嗎
土地承包經營抄權轉移地上的襲樹的所有權不轉移。轉移地上的樹可以雙方協商解決。
1、自你簽定的承包合同生效時起,才對這塊地有承包權。
2、在承包之前就有的樹木,不應該歸自己所有。應歸原土地 的所有人或此樹種植人所有。承包合同中明確約定了歸自己所有,樹的所有權才是自己的。
3、在承包合同沒有明確所有權的情況下,應與發包方協商處理這些樹。如果自行處理發生糾紛時,應由發包方證明這些樹是在承包前就有的,有證據可能讓自己賠償樹被砍伐的損失;發包方沒有證據證明時,樹就歸自己。
④ 承包地種植的樹木所有權屬誰該地上樹木能否可以自己砍伐這塊地可以稱自留地嗎
這要看你和原來土地人簽的合同,合同如果規定是你的所有權就是你的,所有權是你的,砍伐的樹木比較多的,需要去林業部審批。自留地一般不能流轉的,自留地一般是每戶用於非農業種植的地,所以這塊不是自留地。
承包地的使用權與、支配權、收益權歸承包人所有,而集體自留地歸村民集體所有,行使上述權利的為村民委員會, 無論是承包地還是自留地其所有權均歸國家所用。
⑤ 承包的土地上原來就有的林木所有權歸自己嗎
1、自你簽定的承包合同生效時起,你才對這塊地有承包權。
2、在你承包之前就遙有的樹木,本不應該歸你所有。應歸原土地 的所有人或此樹種植人所有。除非你們的承包合同中明確約定了歸你所有,樹的所有權才是你的。
3、在承包合同沒有明確所有權的情況下,正當途徑你應與發包方協商處理這些樹。如果你自行處理發生糾紛時,應由發包方證明這些樹是在你承包前就有的,有證據可能讓你賠償樹被砍伐的損失;發包方沒有證據證明時,樹就歸你。
4、另外,提醒一句:不是房前屋後的零星樹木,採伐前一定要先辦理採伐許可證。
⑥ 政府徵收集體土地後,對土地使用者給予了青苗(林木)補償,請問補償後,地上林木所有權歸誰所有
一、正確的方式是起訴到法院,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以補償協議為依據,政府肯定是能勝訴的,法院一般會責令原承包人在一定期限內自行採伐。逾期後,可以強制執行,相關費用由原承包人承擔。如阻撓的,可以罰款或處以15日以下的司法拘留。
二、這些樹木的所有權,仍然是原承包人的。徵收補償的只是損失費,並不是購買了所有權。
如果工業園區自己組織力量強行採伐的,按法律規定,屬於「違法行政」,實際上,在起訴時,還可以要求原承包人承擔相應的經濟損失賠償。當然,園區在起訴前,最好是先履行通知的義務,同時將整個過程,進行全程錄音錄像,如此一來,將來訴訟時,合法合理,仁至義盡,對方也無話可說了。誠如斯,則園區的規范行為,也可以樹為依法行政的典型案例。完全可以藉此加以宣傳報道,實乃一舉多得。
⑦ 樹木所有權包括幾米土地使用權
估計沒有這樣的規定吧。。
一般而言,依據慣例或當地習俗(習慣)的可能性較大,在樹木存活期間,樹木根系成長范圍內的土地估計應該被列入使用權中(地下)。另外,地面上距離樹冠太近的地方也許有必要列入樹木的土地使用權范圍。。
嗨嗨,俺是外行,也許林業部門的人有更專業的答案。。
⑧ 國家土地徵用土地上面的樹木歸誰所有
首先,看樹木在徵用前的歸屬權,如果是國家的那就不用說了,肯定是國家的。如果是個人或集體的國家依據相關補償標准給予補償,補償後樹木的所有權應為國家。
⑨ 擁有土地使用權即可確定地上林木所有權嗎
可以使用土地使用權,可以確權保障他的林權所有權,這是一種合法的行為。
⑩ 求助: 共有土地上栽種的樹木的歸屬最終歸屬權與處置權問題,急
誰種的樹就屬於誰的,就享有所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