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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權轉移風險轉移案例

發布時間: 2021-02-13 03:45:55

1. 什麼是標的物的所有權轉移,什麼是標的物的風險轉移

一、什麼是標的物的所有權轉移
合同法》第133條確立了所有權轉移時間:標的物的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起轉移,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一)標的物轉移原則
1、動產適用交付主義,動產自交付之日發生轉移。 這里的動產包括汽車、輪船、飛機等特殊動產。
2、不動產適用登記主義,不動產自登記之日所有權發生轉移。注意:房屋買賣合同,合同依法成立即為有效,不管不動產是否進行了登記。換言之,登記不是房屋買賣合同生效的要件,而是房屋所有權轉移的生效要件。一定要二者區分開來,這也是導致以一房二買,一女二嫁的重要原因。如,甲與乙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將房屋交付給乙,但沒有進行登記。這時,丙聽說甲要買房子,於是也提出購買甲的房屋,甲與丙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並且進行了房屋過戶登記。分析:根據上面的原理,我們知道,甲乙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甲丙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要求,因此,都是合法有效的。千萬不要以為甲乙的房屋買賣合同沒有進行房屋過戶登記而認定合同無效。這是錯誤的,在本案中,兩份買賣合同都是有效的,丙因為進行了登記,因此取得房屋所有權,而對於乙來說,只能根據合同請求甲承擔違約責任,賠償其損失。
3、所有權保留買賣合同中,標的物所有權自買受人交清最後一筆款項時移轉給買受人。
4、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合同倡導契約自由,一般情況下,只要法律沒有作強制性規定,都允許當事人約定,而且有約定的,優先約定。合同當事人可以對標的物所有權約定自合同成立時移轉。這里的標的物必須是特定物。如收藏家甲在畫家乙家中看到一幅畫,與乙達成買賣協議,協議中特別約定合同成立時該畫所有權即移轉給甲,即屬此例。此案中若甲第三天來取畫,發現乙已於前一天將畫賣給第三人丙且丙已取得該畫。甲可對丙行使物上追及權收回該畫,並有權請求乙承擔侵權責任。因為乙的行為並非一物二賣,而是典型的無權處分行為(第51條)。當然,若丙系善意第三人,得以善意取得對抗甲。
(二)交付的方式
1、現實交付,即出賣人將標的物置於買受人的實際控制之下,即標的物直接佔有的移轉。此為交付的常態。?
2、觀念交付。觀念交付又分為三種:①擬制交付。即交付提取標的物的單證,以代替標的物的現實交付的交付方式。標的物的單證,即物權憑證,包括倉單、提單等。②簡易交付。即買賣合同訂立前,買受人已經通過租賃、借用、保管等合同關系實際佔有標的物,標的物的交付系於合同生效的交付方式(第140條)。③佔有改定。即由雙方當事人簽訂協議,使買受人取得標的物的間接佔有,以代替標的物直接佔有的移轉的交付方式。我國《合同法》未確認這種交付方式,這里僅作學理探討。我國《合同法》分別於第133、135、140條確認了現實交付、指示交付與簡易交付三種交付方式。
3、現實交付依交貨方式的不同,可以再分為三種情形:(1)送貨上門。即由出賣人送運貨物到買受人處,此時貨交買受人處才算完成交付。(2)上門提貨。即由買受人到出賣人處取走貨物,此時貨物運出出賣人處即算完成交付。(3)代辦托運。即由出賣人代理買受人與承運人訂立運送合同,買受人承擔運費的交付方式。此時出賣人將貨物交給承運人即算完成交付。
二、什麼是標的物的風險轉移
《合同法》第142條確立了風險轉移的基本原則: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後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風險負擔,是指非可歸責於任何一方當事人的原因,標的物發生的毀損滅失的損失承擔。
注意:風險轉移採取交付主義,不僅適用於動產,而且也適用不動產。
(一)交付主義:不同交付方式下的風險負擔:
1、現實交付情形下,若為送貨上門,自貨交買受人處時轉移風險給買受人;若為上門提貨,自貨出出賣人處時轉移風險給買受人;若為代辦托運,自貨交承運人時轉移風險給買受人。
2、指示交付情形下,自物權憑證交付給買受人時轉移風險給買受人。
3、簡易交付情形下,自合同生效時轉移風險給買受人。
(二)例外
1、第143條,因買受人原因交貨遲延的;
2、第148條,出賣人瑕疵履行的;
3、第144條,路貨買賣;
4、第145條,交貨地點不明確的;
5、第146條,買受人受領遲延的。
另外,注意兩個問題:出賣人未交付物權憑證以外的標的物單證、資料的,不影響風險負擔轉移(第147條)。買受人承擔風險負擔的,不影響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第149條)。
(三)不能混淆
1、在所有權保留買賣合同中,可能會出現風險負擔人與物的所有權人並不一致的情形,這正體現了交付主義與所有權人主義立法規則的差別。比如,甲賣牛一頭給乙,6月1日交貨,牛款1800元,約定乙半年內每月付款300元,付清最後一筆款項後,牛的所有權歸乙。結果7月1日這天牛被雷擊而死。此時風險負擔歸乙,但牛的真正所有權人卻是甲。
2、試用買賣中的風險負擔規則也值得重視
如,甲於5月20日交付一輛賓士車供乙試用,試用期2周,下面以次為例分析如下:
(1)在試用期間,發生風險,應由甲負擔;
(2)試用期屆滿,乙表示買下,其後發生風險,應由乙負擔;
(3)試用期屆滿,乙未作任何錶示,其後發生風險,應由乙負擔;
(4)試用期屆滿,乙表示不購買,甲未當即取回,其後發生風險,應歸甲承擔
提示:試用期屆滿,乙表示購買(或不作任何錶示),二人之間的買賣即告成立,此時發生簡易交付,故以此時間點來確定風險負擔規則。
3、在簡易交付場合下,往往合同的成立與生效,交付的完成,所有權的轉移,風險負擔的轉移等四個法律現象,是一並發生的。

2. 買賣合同中,標的物的所有權及標的物風險轉移的規則謝謝幫忙。

標的物所有權轉移和風險承擔是買賣合同中兩項最重要的內容。風險承擔是指買賣的標的物在合同生效後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事由而發生毀損、滅失時,應由哪方當事人承擔。其關鍵問題是風險轉移的問題,風險轉移的時間確定了,風險由誰來承擔也就清楚了。
我國合同法對標的物風險轉移採取交付主義原則,即以標的物的交付時間來確定風險轉移的時間,具體有以下幾點:
(1)《合同法》第142條規定:「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後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合同法》第143條規定:「因買受人的原因致使標的物不能按照約定的期限交付的,買受人應當自違反約定之日起承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
(3)《合同法》第144條規定:「出賣人出賣交由承運人運輸的在途標的物,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毀損、滅失的風險自合同成立時起由買受人承擔。」
(4)《合同法》第145條規定:「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二款第一項的規定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後,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
(5)《合同法》第146條規定:「出賣人按照約定或者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二款第二項的規定將標的物置於交付地點,買受人違反約定沒有收取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自違反約定之日起由買受人承擔。」
(6)《合同法》第148條規定:「因標的物質量不符合質量要求,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買受人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出賣人承擔。」
對標的物風險轉移的規則有以下幾點需要注意:
(1)標的物的毀損、滅失的風險自交付時轉移,這一原則既適用於動產買賣,也適用於不動產買賣。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 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條第2款規定:「房屋毀損、滅失的風險,在交付使用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使用後由買受人承擔;買受人接到出賣人的書面交房通知,無 正當理由拒絕接收的,房屋毀損、滅失的風險自書面交房通知確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標的物風險轉移不與標的物所有權轉移相掛鉤,而是自標的物交付時轉移。動產自交付時所有權與風險均發生轉移,並不是所有權轉移導致風險轉移,而是交付行為帶來的兩個不同的法律後果。不動產所有權自完成過戶登記手續時轉移,未辦理過戶登記手續的,所有權不發生轉移;但不論不動產過戶登記是否完成,只要出賣人向買受人交付了不動產,該不動產的毀損、滅失風險自交付時發生轉移。在所有權保留買賣合同中,盡管特定條件滿足之前標的物的所有權仍歸出賣人所有, 但只要完成了標的物交付,風險即轉由買受人承擔。同樣,車輛、船舶、航空器等特殊動產的風險也自交付時發生轉移。
(3)如果買賣雙方對標的物風險轉移有約定的,依其約定。

3. 標的物所有權轉移時間的法律問題案例

不動產以登記為轉移,動產已交付為轉移:
案例:李某(原告)在某自行車專賣行(被告)中閑逛,偶爾發現有自己非常喜愛的一種新款式自行車,很想買但未帶夠錢,又怕僅剩的兩輛會被賣完,就跟售貨員商量,想預付200元錢讓車行留給他一輛,第二天再來付足餘款取車。經過原告的一再懇求,售貨員答應了他的要求,原告便在兩輛車中指定了一輛。不料,當夜車行發生了盜竊案,這兩輛車全部被盜。
第二天,原告帶錢來取車得知了此情,便要求車行退還其預付款,或者自己補足差額,待車行再進此種型號的新車時給自己一輛。車行拒不答應,認為自行車已被原告買下,所有權已經發生了轉移,丟車的損失應由原告自負,並要求原告補足差額。原告要不回車款,遂提起訴訟,要求被告退還其預付車款200元。

4. 所有權保留買賣合同中的標的物風險,在什麼時點,從出賣人轉移給買 受人

根據《合同法》第142條規定,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交付前由出賣人負擔,在交付後由買受人負擔,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依此條規定,除非法律另有規
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標的物的風險應自交付時起轉移,而不論當事人對於標的物所有權轉移是如何約定的。若標的物在所有權保留期間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毀損滅失,買受人不得以尚未轉移所有權為借口,逃避價款給付義務或其他約定義務。

5. 國際貿易中貨物風險轉移與所有權轉移的聯系

FOB:買方負來責海運費和海運保險源費;
CIF:賣方負責海運費和海運保險費,但是裝船後的風險由買方承擔;
CFR:賣方承擔海運費,買方承擔海運保險費。
以上3種情況的風險轉移都是在裝運港的貨物越過船舷前後,也就是說,不管運費,保險費誰出,貨物裝船後的風險都由買方承擔;
以上3種情況的所有權的轉移都是隨正本提單而轉移的,只有正本提單交到買方,買方才正式獲得了貨物所有權,但是在貨物裝船後發生了意外的話,雖然貨物所有權沒有發生根本性轉移,但是依照術語的風險承擔的原則,買方要根據保險向保險公司索賠,但是要照付給賣方正常的貨款!

6. 買賣合同,一般情況下所有權和風險因交付而同時轉移嗎

是的。買賣雙方另有約定除外。比如,可以約定所有權保留,此時,不所有權同時轉移,風險因交付而同時轉移。

7. 「標的物所有權的轉移時間和風險轉移時間」中「轉移時間」、「風險轉移時間」是什麼意思

第一個轉移時間指的是標的物所有權的轉移。
第二個風險轉移時間指的是風險的轉移。
所有權的轉移與風險的轉移並不是同步的,舉個例子,比如在所有權保留買賣的情況下:A有一頭牛,B想買這頭牛,但是苦於錢不夠,於是A與B協商,B可以分期付款,但是付清全部價款之前,A保留牛的所有權,B同意了,A把牛交付給了B,在交付了之後,所有權並未轉移,但是風險已經隨著交付轉移給了B。只有當全部價款付清這一時間點上,所有權才從A轉移到B

8. 買賣合同中所有權及風險轉移的界限是什麼

風險轉移我國法律采交付主義立法,《合同法》142條規定: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後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此外,具體的情況要根據交付的方式分別闡述。 交付包括現實的交付和觀念的交付(簡易交付、指示交付、佔有改定),風險的轉移不限於現實交付的情況。 (1)現實交付,簡單的說就是將標的物直接轉移對方控制、支配。不過其支配是否轉移,通常依交易觀念確定,例如自行車買賣,交付鑰匙且該車已置於債權人可以領取的地點,就可以視為交付,這時風險發生轉移。 (2)簡易交付,是指貨物買賣合同訂立之前,買受人已直接佔有貨物,以合同生效時便產生交付的效果,無須現實交付,稱為無形的交付。《合同法》140條承認了簡易交付,因此,簡易交付也可產生風險轉移的效果。 (3)指示交付,是指貨物已經在第三人佔有的情況下,出賣人將其對佔有人的返還請求權轉移給買受人,由買受人向第三人行使,以代替現實的交付。值得注意的是,晚近以來,由於財產的證券化,產生了交付表彰該財產權利的證券來代替財產交付本身的現象,如倉單、提單的交付,就視為貨物的交付,理論上稱之為擬制交付, 通常是指示交付的一種特殊情況。《合同法》135條承認了擬制交付,雖然沒有將范圍擴大到一般的指示交付,但由於此時標的物已經處於買受人的控制之下,風險可發生轉移。但是,當標的物已經實際交付時,其權利憑證及其他標的物單證、材料即使沒有交付,不影響風險的轉移(合同法147條)。 (4)佔有改定,是指當事人約定在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後,出賣人仍然繼續佔有標的物,通過約定使買受人取得標的物的間接佔有(返還請求權),以代替標的物的交付。由於我國尚未承認這種交付方式,而且對於標的物出賣人仍然處於支配狀態,為貫徹「利益之所在,即危險之所在」與管領說的危險歸屬觀,筆者認為此種交付方式不產生風險轉移的後果。 所有權轉移合同法第133條確立了所有權轉移時間:標的物的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起轉移,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1、動產適用交付主義,動產自交付之日發生轉移。這里的動產包括汽車、輪船、飛機等特殊動產。 2、不動產適用登記主義,不動產自登記之日所有權發生轉移。 3、所有權保留買賣合同中,標的物所有權自買受人交清最後一筆款項時移轉給買受人。 最後,無論是所有權還是風險轉移,都有一條「當事人約定的除外」。也就是說風險和所有權的轉移當事人都可以自由約定。

9. 合同法所有權轉移和風險承擔!

(2006年)甲、乙簽訂貨物買賣合同,約定由甲代辦托運。甲遂與丙簽訂運輸合同,合同中版載明乙為收貨人權。運輸途中,因丙的駕駛員丁的重大過失發生交通事故,致貨物受損,無法向乙按約交貨。下列哪種說法是正確的?

A.乙有權請求甲承擔違約責任

B.乙應當向丙要求賠償損失

C.乙尚未取得貨物所有權

D.丁應對甲承擔責任

正確答案

A

答案解析

《合同法》第121條規定,當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違約的,應當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間的糾紛,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約定解決。甲不能向乙按約履行義務是由於丙的原因,但是甲仍應承擔違約責任。乙和丙之間沒有直接的法律關系,基於合同的相對性,乙不能要求丙承擔賠償責任。甲在向乙承擔違約責任後,可向丙要求賠償,由於丁是丙的工作人員,因此丁不對甲承擔責任,而應由甲直接向丙主張。此外,標的物所有權自交付時轉移,在代辦托運的情況下,貨物交承運人即為交付,所以乙已經取得貨物所有權。綜上所述,本題的正確選項是A.

10. 房屋風險轉移所有權轉移 有何差別

根據《合同法》規定,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後由買受人承擔;《商品房買賣合同司法解釋》規定,對房屋的轉移佔有,視為房屋的交付使用。本案中買方一直是該房產的承租人,這種情況下,房屋的交付時間應為買賣合同生效之時。因此雙方若無其他約定,應當在房屋買賣合同生效後風險即轉移。

根據《物權法》相關規定,我國不動產物權轉移為登記要件主義,即房屋買賣過程中,房屋所有權的轉移時間是買賣雙方辦理過戶登記之時。就房屋損毀、滅失風險的轉移而言,是以交付為要件,並非以所有權轉移為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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